导读:本文包含了新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新型受贿,认定措施
新型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徐磊,时培新,杨敏[1](2018)在《新型受贿罪的形成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发展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它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有一些新的变化,受贿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受罪犯罪逐步呈复杂化、多样化、高智能化,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为办理新型受贿案件提供了作用和支持。国外在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受贿罪的监管,寻求突破新型受贿的套路的手有力段。当前在我国高压反腐态势的背景下,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受贿罪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2期)
吴军[2](2017)在《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数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腐败因素越来越多,受贿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同时也扭曲了人们的正常价值观。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人民群众,都坚决反对社会中的各种受贿行为。本文就针对近几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罪,围绕犯罪形式和认定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3期)
龚哓梅[3](2017)在《收受他人股票账户和资金炒股是否构成受贿罪——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一起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股票案件为例,阐述犯罪形态的认定及以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2期)
韩云涛[4](2017)在《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与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受贿案件呈现出了井喷式高发态势,并且随着经济运行模式发展变化而出现了许多新的行受贿方式。特别是多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对检察机关打击贪腐行为的“侦查模式与办案特点”等进行“研究”,得出“心得体会”,并以此对抗侦查。同时,由于与传统的受贿方式相比,这些新出现的受贿方式更为隐蔽和复杂,甚至是有些是隐藏于正常的民事、商事行为之中,与正常的民商事行为相互掺杂,不易于区分,十分不利于打击。为此,最高法、最高检于2007年7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打击新型受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文中以新型受贿中司法认定的几个争议问题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研究。本文分文以下叁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并提出了新型受贿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新型受贿的意义,特别是旧有的侦查模式与手段不能适应当前新型犯罪的情况之下,对新型受贿的研究意义更为重大。第二部分是通过针对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交易型”、“委托理财型”、“赌博型”等几种新型的受贿方式,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分别对这几种受贿方式予以定义,并针对这几种类型的新型受贿案件在实务办理及认定中的难点、争议点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通过研究,对完善新型受贿罪提出了个人观点,扩大贿赂对象范围,改变量刑和证据认定方式,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做好法律基础。(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刘建雄[5](2016)在《新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分析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型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毕竟《意见》中的条文有限,无法将现实中的全部犯罪现象都罗列涵盖其中,这些应形势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受贿方式,逐渐成了受贿行为的法律“掩体”,给司法实践调查取证和案件突破带来了很多疑难的法律认定问题。本文试图明确新型受贿犯罪的概念,阐述其基本特征,分析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实际占有型受贿、实际占有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挂名授薪型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从而得出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需从叁方面进行把握的结论:第一,主观认知和行为因果的统一;第二,通过看似合法的民商行为揭露其非法利益输送的本质;第叁、对量刑数额认定需合理谨慎。面对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司法实践的困境,提出叁点建议:第一,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取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扩大“贿赂”的范围,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取消行贿犯罪犯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第二,完善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第叁,明晰对新型受贿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3)
林梦佳[6](2016)在《新型受贿之交易受贿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交易型受贿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其具体认定问题仍然存在大量的争议和分歧。本文拟从交易型受贿的本质入手,分析成因,并对交易型受贿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处理该类受贿犯罪的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谢颖翔[7](2015)在《我国新型受贿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实现财物价值方式呈多样化发展,例如:保险、有价证券、投资产品融资等等,加上土地、房屋、汽车等传统大宗商品的交易价值日益攀升,交易途径日益便捷,使得受贿犯罪对象的“财物”不断涌现出新型种类,受贿犯罪模式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受贿行为模式的新变化,且比传统受贿行为模式更具隐蔽性,常常披着合法民事行为的外衣,实现“权钱交易”的目的。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于迅速,新型受贿犯罪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出现了新的变化,受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的影响,这些新出现的受贿犯罪不能得到有效的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十种新类型的受贿方式,弥补了我国刑法在受贿罪相关规定的缺陷,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难题,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界的争议,为惩治新类型的受贿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仍有部分规定比较模糊,亦存在较大的争议,加之更新型的受贿犯罪模式不断出现,亦带来了新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司法实践当中这类受贿犯罪的认定仍然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特定关系型受贿等典型新型受贿犯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在总结司法办案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更新类型受贿犯罪模式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解决主张,例如交易型受贿“明显”高或低于市场价认定参照盗窃罪数额入罪模式操作,各地根据经济发展设立合理区间;在交易型受贿规定中的“以其他交易方式”中应加入“通过其他交易模式收受请托方最终促成价值”情形,在特定关系型受贿第一款规定中应加入“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谋取财产性利益”情形等,以求完善对《意见》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实现更好地惩治受贿犯罪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12-06)
刘则娟,王亚辉,周楠[8](2015)在《协调联动查办新型受贿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查处新型受贿案件犯罪,常遇到叁难题。定性难。认定是受贿行为,还是市场行为,办案人员容易产生不同意见。传统的受贿方式是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新型受贿方式则披着“市场行为”的外衣。定数难。对于新型受贿案件,即便能认定构成受贿,受价格鉴定评估的影响,对于具体受贿数(本文来源于《廊坊日报》期刊2015-10-21)
刘振超[9](2015)在《新型受贿犯罪基层司法微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的中国政府全力正锻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群体,也正用"沉疴猛药、壮士断腕"的决心清理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用"打老虎、拍苍蝇"形容当前司法界打击腐败行动。在此背景下贪污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更加隐蔽、不同于前的新方式。本文从基层司法查办的较为常见、定罪量刑分歧较大的叁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低价购买受贿、高息放贷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结合目前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对《意见》中规定的部分新型受贿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通过对其法律适用的进一步分析,为当下和今后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些可能的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8期)
钟德刚,张福坤,韩秋杰[10](2015)在《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高,为有效惩治犯罪,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明确列举和阐述了受贿犯罪的十种新类型,但却并未全部囊括常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就犯罪数额的计算设定行之有效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1期)
新型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受贿罪数量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腐败因素越来越多,受贿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同时也扭曲了人们的正常价值观。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人民群众,都坚决反对社会中的各种受贿行为。本文就针对近几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罪,围绕犯罪形式和认定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型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徐磊,时培新,杨敏.新型受贿罪的形成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8
[2].吴军.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7
[3].龚哓梅.收受他人股票账户和资金炒股是否构成受贿罪——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J].法制博览.2017
[4].韩云涛.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与认定标准[D].烟台大学.2017
[5].刘建雄.新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分析及立法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6
[6].林梦佳.新型受贿之交易受贿若干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6
[7].谢颖翔.我国新型受贿罪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8].刘则娟,王亚辉,周楠.协调联动查办新型受贿案件[N].廊坊日报.2015
[9].刘振超.新型受贿犯罪基层司法微探[J].法制与社会.2015
[10].钟德刚,张福坤,韩秋杰.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