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代孕论文-唐洁琼

妊娠代孕论文-唐洁琼

导读:本文包含了妊娠代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商业妊娠型代孕,合法化,伦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妊娠代孕论文文献综述

唐洁琼[1](2019)在《非商业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伦理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代孕行为分类繁杂不可一概而论,非商业妊娠型代孕作为一种辅助不孕夫妇生育的途径之一,其本身的伦理价值理应得到认可。一方面,理论界反对代孕的传统认知与伦理谬误无法得到有效辩护,人们关于代孕行为的认知和理解需重新进行梳理。另一方面,非商业妊娠型代孕自身便拥有内在的正当性,在保障涉及群体生育权利的同时,对区域人口结构与市场环境的稳定也将产生规制作用。立足于严格制度审查与伦理原则遵守的基础之上,非商业妊娠型代孕的合法化问题应当予以合理审视。(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14期)

曾桂芳[2](2018)在《我国无偿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的进步,代孕技术出现并在临床医学上应用,为无法生育的弱势群体带去了福音,但同时它也冲击着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对社会伦理道德以及现有法律制度造成了挑战。本文从代孕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对无偿妊娠代孕这一代孕方式的合法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代孕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王蒙[3](2017)在《妊娠型代孕合同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卫计委表态,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行为,这并未终结对于代孕认识的分歧。目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代孕行为的性质依旧是众说纷纭,看法不一。无偿的、妊娠型代孕行为的本质在于不孕夫妻对生殖技术的合理使用,仍然在权利的正当行使范围之内,其并不违法,也不悖于善良风俗,不会过分冲击人们的道德情感,可以同我国当下社会道德文明观念相协调。妊娠型代孕就是不孕夫妻实现其生育权与代孕女对其身体法益的自主处分相结合的产物,域外的经验也启示我们,只要管控手段得当,可以达到维护代孕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其身体健康不至于遭受无法回复的损害,同时也为不孕夫妻提供了通过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带有自身血统的子女、延续血脉、寄托情感利益的机会。代孕的类型,动机方式多种多样,需要进行精确地分析与处理,适度的合法化,一则可以保障生育权益,二则可以降低委托夫妻和代孕女在在地下黑市进行代孕活动时,所遭受的剥削与压迫的风险,其解决问题的效果比禁止的效果更优。随着社会民众对代孕的认识的增加,对其的认可度与宽容也在不断提升,这样代孕制度有限放开对生命伦理和社会道德感带来的冲击会越来越弱。当代孕制度是以治疗不孕症为目的,能够积极保障委托夫妻、代孕女与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伦常,严格限定条件下有限开放代孕,具有其正当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也具有现实迫切性,可行性。因此,文章主要拟对夫妻双方中由于妻子无法孕育而与代孕女性签订的妊娠型代孕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研究。全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介绍我国当下关于代孕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与学术观点,提出问题,并将问题提炼为从合同的内容的合法性与妥当性视角来看待代孕合同效力问题;从权利行使的角度来看待代孕是否有损人格尊严,究竟为正当行使权利,抑或是超越了权利行使的范围。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探究合法性与妥当性关系,以此来展开对代孕合同效力的探讨,并指出目前很难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否定代孕合同的效力,只能是通过妥当性的角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并接着从人格尊严,生育权以及身体法益的自主处分等视角来探究妊娠型代孕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指出非商业化的、利他性的妊娠型代孕是不孕夫妻正当行使生育权与代孕女行使身体法益自主处分权结合的产物,并不存在有损代孕女人格尊严的问题。第叁部分,则进一步指出我国承认妊娠型代孕合同的效力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并结合域外法的经验,提出在我国应当如何建构出一套比较完善的代孕合同制度,既能保障不孕夫妻能生育带有自身血统的子女,又能确保代孕女的身体健康及尊严不受到难以回复的侵害。第四部分,余论。社会价值日益多元背景的下,应当如何看待合同是否悖俗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综合考虑本国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现实状况,在明晰本国、本时代的真实社会需要的前提下,作出同本国、本时代的要求相匹配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并保持一定的发展预见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刘长秋[4](2017)在《妊娠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谁是妊娠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母亲的问题,理论上存在分娩说、血缘说、意愿说以及子女最佳利益说四种学说,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在这一问题上都还在坚持和固守分娩为母的伦理与法律标准。在立法上,我国也应当坚持分娩为母的标准,只有在无法找到代孕母亲或代孕母亲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基于孩子健康成长需要之考量,才宜由法院判令孩子由委托人以收养的方式获得孩子的监护权。立法是处理代孕纠纷最为直接的方式,我国应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专门立法及相关立法,以保障该技术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7年01期)

孔德猛[5](2016)在《妊娠型代孕的伦理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在解决不孕不育症的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自然生育基础上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带来极大的挑战。在反驳代孕逼迫女性出租子宫、促使变相买卖婴儿猖獗、剥削贫穷女性劳动力、破坏家庭稳定等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妊娠型代孕"的正当性。相比国外正在逐步开放代孕政策来说,中国大陆完全禁止代孕的规定逐渐凸显其滞后性。为了保障不孕不育夫妇的生育权、防止代孕技术的滥用,中国政府应立足妊娠型代孕正当性的国际趋势,制定禁止基因型代孕、适度开放"妊娠型代孕"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引导代孕行为。(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通讯》期刊2016年06期)

甘代军,吴会娟[6](2016)在《非商业性妊娠型代孕的伦理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商业性妊娠型代孕的伦理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对不孕方的最大关爱和尊重,对代孕母亲和精卵捐献者高尚品行的尊重、赞赏,其合法实施也能弥补现行法律缺位导致的实体正义缺失。由于对代孕不良伦理后果和权益纠纷的过度焦虑和夸大,合理的代孕行为被压制和排斥在伦理正当性和合法化之外,既使不孕者正常权益无法得到尊重和实现,又使代孕母亲和所生子女的伦理地位和利益在"地下"代孕情境中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国以家庭伦理为本位和重视生儿育女的伦理语境下,通过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政策实践就能很好地解决代孕面临的各种伦理、社会问题。(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6年04期)

职燕莎[7](2014)在《妊娠型代孕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也称“替代妊娠”、“代理怀孕”,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助孕手段。广义的代孕是指因女性不能或不愿亲自怀孕而借用另一位女性的子宫为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代孕”不应与“借腹生子”、“包二奶”混为一谈,它只是整个人工辅助生殖过程的一个阶段。当代孕者是所生子女生物遗传学上的母亲时,这其实是“自孕”而不能叫做“代孕”。因此,法律意义上的“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他人委托,自愿将委托方提供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由自己替代委托方妊娠分娩的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代孕者仅提供子宫进行妊娠,但也有提供子宫的同时提供卵子,从这个角度可将广义的代孕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在妊娠型代孕中,代孕者与代孕子女没有血缘关系;而在基因型代孕中,代孕者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本文重点研究妊娠型代孕的法律规制问题。本文阐述了代孕行为最具争议的几个问题,之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正当性:1.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权利基础。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公民应平等地享有这一权利;身体权也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本人有权对身体进行支配。2.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伦理基础。妊娠型代孕既无害于社会公共秩序,也不违背民间善良风俗,可以帮助那些失去生育能力的“失独父母”借助医学手段延续基因,可以解决女性不能怀孕的问题,从而减少家庭矛盾,还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3.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法理基础。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符合法的正义标准、秩序标准和效率标准。4.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社会基础。我国每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不能孕育自己的子女。对于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女性来说,想要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找人代孕是唯一的解决办法。然而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存在着法律效力层次偏低、规范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需要。本文还调查研究了社会群众对代孕现象的看法。分析表明,代孕生殖的存在和合法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而经过合理限制后的代孕生殖技术,定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在我国大陆地区,代孕在法律体系中仍然是一个空白。而在世界上,代孕的政府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国对于代孕的规制模式大致可归纳为完全禁止型、政府管制型和私法自治型叁种。综观域外代孕立法例,有限承认其合法性是大势所趋。由于妊娠型代孕属于人工生殖的一个阶段,而我国还未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法》,将代孕作为其中的一章予以规制。立法机构应把人工生殖立法提上日程,设置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研究。妊娠型代孕的合法化将是一个艰难、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必须遵循的:1.非商业化原则;2.行政监管原则;3.以人为本原则;4.技术准入原则;5.保密和知情兼顾原则;6.有限使用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代孕法律关系的主客体进行了分析。代孕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审监机构、代孕服务机构、代孕委托方、代孕者、代孕子女;客体则是代孕行为。代孕委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代孕委托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次,经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委托方妻子因生理上或病理上的原因导致无法受孕;第叁,委托方夫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一致同意;最后,委托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代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完全自愿;其次,生理和心理状况符合代孕要求;第叁,已婚女性做代孕者应征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在代孕合同的规制方面,笔者分析了委托方的主要义务(给付代孕者必要合理的补偿、受领代孕子女);代孕者的主要义务(接受人工生殖手术、代替怀孕分娩以及交还代孕子女、人身注意义务)和代孕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在代孕亲子身份的认定方面,分析了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代孕亲子身份认定的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既然是代孕,就有别于自孕,其初衷是代别人怀孕生育。因此应将其作为传统自孕方式的特殊存在,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特殊处理,将委托夫妻确定为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不产生任何身份上的关系。总之,只有将代孕生殖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并对其进行限制性实施,明确开放的原则及具体操作规则,让有需要的人得到真正的帮助,这样才能真正使代孕生殖技术扬长避短,为人类造福。(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1)

章桦[8](2013)在《妊娠代孕合法化前提下代孕双方合理规制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妊娠代孕又叫"完全代孕",其作为代孕技术中的一种,理论界对其合法性一直争论不休,因此立法者不敢轻易打开法律的大门,致使地下代孕行为越演越烈。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妊娠代孕的现状,在假设妊娠代孕合法化的前提下,探讨妊娠代孕是否能够合理规制、怎样才能对代孕双方进行合理规制等,以期更好地解决妊娠代孕自身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来源于《医学与法学》期刊2013年06期)

刘强民,王磊,闫晓辉[9](2012)在《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妊娠代孕使用夫精妻卵,委托夫妻是胎儿的遗传学意义上的父母。法律要对妊娠代孕所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控,首先要保持应有的理性与宽容,以符合生殖目的、行政监管、同意及无偿、代孕母亲生命健康优先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权利一次用尽及保密为原则,厘清妊娠代孕的基本法律关系,做出科学的微观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2年05期)

刘强民,王磊,闫晓辉[10](2011)在《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据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统计:全世界有5000万~8000万人不能正常生育。在我国有2.3亿育龄夫妇,约有1000万个家庭存在生育问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实现了众多家庭延续后代的愿望。代孕即是借助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技术将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代孕母亲体内孕育胎儿的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依据精子、卵子来源的不同,(本文来源于《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1-12-26)

妊娠代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的进步,代孕技术出现并在临床医学上应用,为无法生育的弱势群体带去了福音,但同时它也冲击着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对社会伦理道德以及现有法律制度造成了挑战。本文从代孕的概念和类型入手,对无偿妊娠代孕这一代孕方式的合法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代孕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妊娠代孕论文参考文献

[1].唐洁琼.非商业妊娠型代孕合法化的伦理考量[J].医学与哲学.2019

[2].曾桂芳.我国无偿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正当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王蒙.妊娠型代孕合同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刘长秋.妊娠代孕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

[5].孔德猛.妊娠型代孕的伦理正当性研究[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6

[6].甘代军,吴会娟.非商业性妊娠型代孕的伦理正当性分析[J].医学与哲学(A).2016

[7].职燕莎.妊娠型代孕的法律规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8].章桦.妊娠代孕合法化前提下代孕双方合理规制构想[J].医学与法学.2013

[9].刘强民,王磊,闫晓辉.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J].山东审判.2012

[10].刘强民,王磊,闫晓辉.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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