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实体法的实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实体法的实现论文文献综述
魏沁怡[1](2019)在《论担保物权的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体系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所确立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这一制度与担保物权实体法规则紧密相关,实体法上在事后折价、拍卖、变卖等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中,基于合意的事后折价无须借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来达成。但作为独立非讼程序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并非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唯一程序路径:一方面,当担保物权合同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担保物权人可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债权人仍能将债务人与第叁人类型的物上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乃至根据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从而实现自身债权。(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刘璐[2](2015)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适用,不以《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为限,其他法律中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也可以适用。《物权法》仅就抵押权人、出质人和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作了直接规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独立性以及质权人、留置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选择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均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担保物权,上述特别法上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均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李峣,步效民,陈庆凤[3](2013)在《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及司法实现的路径转换》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即新增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原则性过强,剩下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全部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是,公益诉讼是作为诉讼权入法的,而中国的诸多部门法中并无相应公益法权的实体法规定,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显然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超越。公益法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权本质,要顺利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须完成公益诉讼的路径转化。以公益法权的社会权属性为据,为其寻求宪法上或民法上的权源,以实现公益法权实体法的弥补与司法配置。(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王立志[4](2009)在《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作为动产所具有的特性,对于船舶物权的变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理论与实务问题,特别是因长期以来缺乏对私法程序的深切体认,船舶物权登记立法一直被作为公法程序看待。这导致私法实体法实现的诸多障碍。船舶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着实体与程序差异,船舶物权登记以物权秩序为其基本价值指向。构建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具体程序与非常态程序体系,应当在借鉴船舶物权立法的国际经验基础上,以实体法实现为视角展开制定《船舶物权登记法》。论文共分九章和附录。第1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视角,在坚持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同时研究了船舶物权登记实体私法通过登记程序法实现的程序进路。第2章研究了船舶物权变动登记的价值导向,以及如何依赖程序规范和需要何种程序规范实现其登记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第3章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与程序差异,为船舶物权登记程序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第4章分析了现行船舶登记程序规范的立法与实务问题,系统诊断了中国船舶登记程序的“病因”,为新的立法提供了依据。第5章比较分析了各国(地区)船舶物权登记立法,探讨了我国船舶登记立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问题。第6章研究了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体例、结构和立法原则问题,提出了统一登记立法和五编制结构。第7章构建了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一般程序,试图建立船舶物权登记的通则理论架构。第8章研究了各类船舶物权及物权化债权的登记问题,分析了船舶物权登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程序。第9章研究并构建了非常态登记程序,包括船舶物权的中间省略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最后,在附录中提出了《船舶物权登记法建议稿》。(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9-05-01)
刘金友[5](2002)在《简论程序比实体更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 从历史上看,最早的立法,是体现程序法先于或重于实体法的。 迄今为止人类历史所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古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法典》在开宗明义宣称汉穆(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2-02-17)
丁丽瑛[6](2000)在《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谈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表明 ,对该项制度的设置存在诸多缺欠 ,且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明显脱节。债权人代位权保护制度的设置应是一项系统工程。执行程序中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以债权人代位权的实体规定为依据。有必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 ,限制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利 ,并保障第叁人的合法抗辩权。(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0年02期)
实体法的实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适用,不以《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为限,其他法律中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也可以适用。《物权法》仅就抵押权人、出质人和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作了直接规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独立性以及质权人、留置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选择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均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担保物权,上述特别法上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均可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体法的实现论文参考文献
[1].魏沁怡.论担保物权的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体系衔接[J].东方法学.2019
[2].刘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5
[3].李峣,步效民,陈庆凤.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及司法实现的路径转换[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4].王立志.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D].大连海事大学.2009
[5].刘金友.简论程序比实体更重[N].法制日报.2002
[6].丁丽瑛.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谈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