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陶化安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陶化安

导读:本文包含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罪名,《刑法》,《会计法》,公正执法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文献综述

陶化安[1](2007)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前世今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此次罪名修改可以看出:两高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有望将《会计法》和《刑法》进一步融合,正确区分会计人员主动参与和被动编制虚假财会报告行为的性质,准确、科学地界定会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体现公正执法的价值导向。(本文来源于《首席财务官》期刊2007年12期)

徐松林,黎建辉[2](2007)在《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其刑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大量的财务造假现象表明了我国市场信誉机制的缺失,而市场信誉机制的成功建立则需要培植作为良好信誉载体的公司、企业。我国《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应对公司、企业疯狂的财务造假行为时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罪的修订思路需要从结果本位主义转向行为本位主义,通过突出规制对象、增加主要负责人员的重大过失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强度等途径来完善其条文规范。(本文来源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时恩霞[3](2007)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刑法分则“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典型犯罪。本罪的立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完善的,自1997年刑法对其加以明文规定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立法不断增加。但尽管立法不断完善,还是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以及行为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围绕刑法修正案(六),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基本理论开始研究,以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为主要内容,对有关该罪的处罚和认定等一系列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依托上述分析大胆地预测了本罪的未来发展。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基本理论的概括性介绍。具体包括本罪相关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的探讨、国际国内立法的比较、立法历程的回顾以及立法依据的分析,重点阐述了本罪的法律性质以及所蕴涵的深刻法律伦理,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在新形势下,作为违背诚信的犯罪,本罪应该由法定犯上升到自然犯。第二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的详细研究。本部分围绕刑法修正案(六)的最新修正内容,从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四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犯罪构成方面的影响,在介绍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一是基于会计的职业谨慎性,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二是按照法益说重新阐述了本罪的犯罪客体。第叁部分,通过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罪与非罪的立法标准和理论标准、本罪与近似罪的区分、本罪的处罚原则、相关责任人员的认定以及特殊情况时的处罚。第四部分,在前面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对提供虚假报告罪的未来进行了展望。首先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新构思,从犯罪客体的衡量谈起,提议本罪的犯罪本位应该由结果转化到行为,进而在主观方面引入关于行为犯的犯罪故意的讨论,从而解释了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原因,还探讨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主体限制的依据所在;然后对本罪的处罚进行了重新构思,提出了重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并重点阐述了资格刑的相关理论;最后,讨论了在预防和控制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犯行为方面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这部分的新意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本罪本位应该是行为,一是处罚上建议增加资格刑。(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游春亮[4](2006)在《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受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佛山11月7日电 游春亮 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件,今天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佛山市检察机关指控顾雏军等9人及科龙电器单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和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6-11-08)

张晓晖[5](2006)在《顾雏军案佛山开庭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备受关注的科龙顾雏军案今天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曾俊洪等九人是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4项罪名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指控的。    据了解,本案(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06-11-08)

朱宗文[6](2006)在《顾雏军四宗罪“完整版本”解密》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律师介绍,在顾雏军被指控的四项罪名中,后两项比前两项要重很多,最多可判无期。    本报经过多方调查和求证,经佛山公诉机关认定的顾雏军案犯罪事实“完整版本”终于浮出水面。    据本报了解,被告人顾雏军等8人因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06-08-21)

[7](2004)在《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加荣、徐林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董博,男,1975年9月10日生,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2001年9月5日,因涉嫌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李有强,男,1941年2月22日生,天津市人,(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2004年05期)

郑治虎[8](2004)在《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公司犯罪中的一类典型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对其进行了明文规定。本文依托相关刑法理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为目标,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概念、性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其犯罪构成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有关该罪的处罚和认定等一系列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最终在对现行立法加以考察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完善现行立法。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基本理论进行概括性介绍。内容包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概念、性质、法源、国外的类似法律规定以及立法目的等几个方面。重点阐述了本罪的法律内涵和我国设立这一罪名的立法目的。提出了两个比较新的观点:法定犯比自然犯的伦理恶性更深,本罪作为法定犯因而更需要刑罚加以严惩;资产比资本更能衡量公司法人财产的真实状况,因此监控资产流向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比监控资本流向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更适合作为保护公司法人财产的手段。第二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犯罪构成问题的研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四个问题。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各要素的内在特点和体系。本部分主要是围绕现行立法予以介绍、解释和分析,并对犯罪客体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保护的法益(犯罪客体)是国家、公司、股东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益),国家的权力和公司自身的利益也是本罪客体的组成部分。第叁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包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非本罪以及本罪在量刑上的特别之处等叁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围绕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比较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立法完善的研究。首先,重点选取了本罪犯罪构成的若干要件加以考察,提出了两个新观点:本罪的法益难以量化,因而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模式应当摒弃结果要件,只保留行为要件;在本罪的主体中排除有限责任公司,仅保留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司法资源,打击最严重的犯罪。然后,论者主张,借鉴国外经验,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完善公司法中的相关配套立法,并据此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4-05-01)

张纪寒[9](2004)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双罚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虽然侵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但不表明该罪的单罚是合理的。本罪的主体为应当公告财会报告的公司 ,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处罚公司是合理与必要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 ,公司的经营活动缺少所有者的有效关注 ,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内部监督。本罪的双罚既能遏制公司的再犯、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监督 ,又可防止公司成为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工具(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4年01期)

[10](2003)在《隋元柏、高峰、方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一文中研究指出隋元柏、男,194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5月14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犯罪,经山东省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烟台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高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硕士学位,原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2003年06期)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上市公司大量的财务造假现象表明了我国市场信誉机制的缺失,而市场信誉机制的成功建立则需要培植作为良好信誉载体的公司、企业。我国《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应对公司、企业疯狂的财务造假行为时存在着诸多不足。本罪的修订思路需要从结果本位主义转向行为本位主义,通过突出规制对象、增加主要负责人员的重大过失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强度等途径来完善其条文规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陶化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前世今生[J].首席财务官.2007

[2].徐松林,黎建辉.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及其刑事立法完善[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7

[3].时恩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游春亮.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受审[N].法制日报.2006

[5].张晓晖.顾雏军案佛山开庭审理[N].中华工商时报.2006

[6].朱宗文.顾雏军四宗罪“完整版本”解密[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

[7]..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刘加荣、徐林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

[8].郑治虎.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D].中国政法大学.2004

[9].张纪寒.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双罚合理性[J].求索.2004

[10]..隋元柏、高峰、方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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