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德(安徽三联学院)
摘要:遗产税的设立与否,一直是学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曾拟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将遗产税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付诸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增加,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税制
0引言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元老院就通过遗产税法案课征遗产税。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曾拟征遗产税,1938年10月南京政府还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决定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曾将遗产税提到议事日程,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由此,遗产税的征收又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关遗产税的立法的讨论也随之展开。
1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长期以来,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理由有以下几条:①中国的富人阶层刚刚成长,离转让遗产的日子还很遥远。现在开征遗产税,不仅征不到多少钱,而且会付出相当的征管成本,效益与成本相抵之后,很可能得不偿失;②中国的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吸引投资者。此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会把富人吓跑,而且穷人也会因投资的减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机会,所得与所失相抵之后,同样是划不来的一笔账;③中国尚无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制度,人们拥有的财产情况也极端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征遗产税,缺失制度基础,难以防范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④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香港等已纷纷取消遗产税,开设遗产税不符合世界潮流。
笔者以为我国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向个人分配倾斜,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人民的收入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居民收入在总体水平迅速提高的基础之上,高收入阶层的人数日益庞大,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的扩大。收入与财富占有不平等的现象日益普遍出现,且表现得比较悬例,发展态势也是愈演愈烈。在经济已有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中国各阶层人士仍存在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这不仅有悖于共同富裕的宗旨,也容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人们的工作热情,如果长期不调节,任由差距拉大,将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1.1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开征遗产税的首要目的在于均衡财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杆,也是人类世代追求崇高目标和价值理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样用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机制,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人权是指由共同人性所决定的所有人民所拥有的享有自由、尊严之生活的权利。对人权的承诺是确保所有人民安全地享受构成有尊严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和自由。[1]持续的贫困和不平等的加剧被视为对人权的侵犯,因而出现了对人权的侵犯。因此,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已成为当前人类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贫困者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合理分配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富和资源,是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途径,遗产税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遗产税的征收可以调节部分人的过高收入,限制少数人集中大量财富,防止因社会财富差距过大而出现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阻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1.2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促进税制结构优化。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类的一种,同时又具有补充所得税的作用,因为从广义上来讲,遗产继承也应当算作一种收入。而在我国,税制改革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财产税类涉及较少,这就造成了我国税制的非完整性,不利于我国税制的进一步优化。对遗产税的开征不但可以改变现状,还有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
1.3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引导行善。遗产税的功能之一,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公共意识,引导公益捐赠。我国的富人阶层不太热衷于公益捐赠,利用遗产税中的公益捐赠抵免制度正好可以改变这种现象。企业家利用一些合法措施避税也属正当,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利用此点将企业家引向慈善和公益事业,让他们既可减轻纳税又可服务于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1.4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继承观念,促使纳税人生前消费。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高达21.14亿万元,[2]如何使这部分财富尽快进入流通,是扩大内需政策的依归,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人们消费,并为后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开征遗产税已然成为一种趋势,关于遗产税征收的可行性可从法律、税收机关征管能等方面进行分析:
2.1遗产税开征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遗产税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确认,遗产的确定、遗产继承的合法性、遗产的分割以及征管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税的开征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2税收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遗产税的征收较我国现行其它税种来说,涉及的法律层面更多如遗产的界定、评估等,具有一定的征收复杂性,但这种复杂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经过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收机关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征收网点遍布全国,征管体系日趋完善。而且在知识经济化,网络信息化的今天,税收征管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的提高。
3开征遗产税相关制度设计
遗产税法律制度设计是实现遗产税立法核心要素。笔者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对我国遗产税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相关设计:
3.1建立健全有效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尽快构建我国的财产监控体系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是准确核实财产的基础,是做好遗产税征管工作的关键。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及个人收入纳税等有关情况的资料档案,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使隐蔽的个人财产透明化;严格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船管理机关、专利机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等适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公民有关财产信息的义务。
3.2我国宜于实行总遗产税制。纵观世界各国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大体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笔者以为我国适宜采用总遗产税制。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制度,即以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对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征的一种税制模式。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不甚完善,征管水平较低,如果税制模式过于复杂,不便操作,遗产税形同虚设,难以达到征收目的。总遗产税制简单明了,税源集中,更适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此外,总遗产税制可较多地节约征税成本。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税收体系,这就决定了遗产税收入的有限性,因而采用成本较低的总遗产税制能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3.3开征遗产税之时,还需设立赠与税。遗产税制的设计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追求公平,如果只开征遗产税,财产所有人生前会通过赠与的方式,大量逃避遗产税,使遗产税形同虚设,达不到征管的目的。而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设立,因两税都是就财产转移而征税,合并征收有利于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从立法层面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管方式和配套措施建设基本相同,一并设立既便于操作,又避免多头立法造成可能的立法冲突与重复。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利于宣传,节约税收成本,避免遗产税流于形式。
总之,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建立遗产税法律制度,开征遗产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合理设计税收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2]杨京钟.我国遗产税制构建的现实选择.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