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实施“债转股”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申坤[1](2021)在《破产重整中转股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转股是市场中挽救企业困境的一种常态化法律手段,应当遵循《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定,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不同于上述常态化债转股,是以债务清偿为考量因素的以债出资行为,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关系到破产重整进程,对此须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定。债转股不是单纯的债权调整方案,对于债转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如《破产法》等,对其没有专门规范,故对其进行法律适用不宜生搬硬套,否则会损害转股债权人权益。债转股在破产重整中的工具性价值决定了其在法律适用上除尊重债转股债权人的基本权益之外还必须更多地考虑到破产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破产重整制度价值与转股债权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是本文的一项重要话题,“能否平衡好”直接关系到转股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的集体程序性与债转股市场化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转股债权人个人意志受到限制;转股债权人债转股后面临劣后清偿风险和股权退出困境,导致转股债权人债转股的目的难以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导致转股债权人的知情权判断得不到保证,以上是债转股重整实务中损害转股债权人权益三大关键问题。具体论证和提建议过程中,本文总体思考路径为:在实现破产重整制度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使转股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做好利益平衡。
焦梦潇[2](2021)在《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中国境内公司进行的债权转化为转股企业股权的不良债权整合手段。债转股的实质在于帮助有较多不良资产企业减少其不良债权,并以该债权出资进入转股企业获得转股企业股权的投资手段。市场化债转股的工具价值能否充分发挥不仅影响我国供给侧改革经济战略的实现,还决定着陷入困境的企业能否运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走出经济困境,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在以上方面,债转股有着充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稳步增长,经济结构性失衡成为影响市场供需关系的不良因素,我国市场化经济面临结构性分化。为改善市场经济的结构性失衡,调整供需关系的结构性问题、优化供给侧机制(也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曾在我国施行并有效的化解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经济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债务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债转股被提起。但有所不同的是,为适应目前的市场化经济环境,深入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理念,目前债转股在实施中,被冠以“市场化”称号,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一方面通过债权转股权短时期能够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也有助于企业引入多元产权结构,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市场化债转股的应用,也为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本文分为四章对市场化债转股中股东权利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债转股制度的基本理论。根据对市场化债转股制度概念、本质的分析,对政策性债转股到市场化债转股的对比研究,对市场化债转股制度本身特点的探讨,对市场化债转股主体的分析,对市场化债转股债权人(即转股后的转股股东)在进入债转股企业(借款企业)后享有的股东权利以及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行了探讨,来论证了研究债转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市场化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论述债转股股东股权实际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及分析了市场化债转股转股股权保护制度模糊、转股股权退出机制不完善,债转股转股股权定价不规范,转股股权回购法理基础不足等四大问题。第三章主要论述在实践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不足的成因分析。得出了市场化债转股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原因,在制度层面主要缺乏完善的市场化债转股转股股东股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债转股股权保护的司法裁判缺乏针对性、资本多数决被滥用。在实践层面主要是不重视转股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设计与修改、债转优先股利益分配不周、缺乏对转股股东有针对性的保护、股权回购制度本身和在行权上尚有障碍、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等对策。第四章主要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加强对转股股东股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准确选择债转股的对象企业,规范转股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债转股股权定价问题,为转股股东设置特殊的表决机制,完善转股股权回购渠道,减少政府不正当干预、加强转股股权退出中股权的保护等法律对策。
谷文臣[3](2020)在《僵尸企业、供给侧改革与债券市场融资》文中研究说明现有研究认为,银行利率补贴和持续的信贷支持是僵尸企业形成的直接原因。商业银行出于保障资本充足率、利润最大化等原因,会有扭曲信贷资源配置的动机。因此近几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强调金融市场的作用,金融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由此可引申出一个问题,是否有僵尸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以维持生存呢?由于英美等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僵尸企业很难进入市场,这种问题可能并不明显。但对于中国市场,由于政府补贴、隐性担保等各种支持的存在,我国的僵尸企业是完全有可能进入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的。而这些僵尸企业占债券市场的融资主体和融资规模比重、融资成本等一系列特征,又直接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是否可以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进行仔细探讨。自2015年底开始,我国的供给侧改革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工作,各项僵尸企业处置政策相继落实,政府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削弱明显,僵尸企业的经营风险明显上升。在这一背景下,债券市场对僵尸发债融资的反映又是怎样的?是像商业银行一样继续满足僵尸企业融资需要,扭曲了资金配置,还是提高了僵尸企业融资成本,抑制了僵尸企业发债?结合供给侧改革带来的外生冲击研究僵尸企业在债券市场上的融资变化,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机制方面上的差异性,合理调整金融结构。以供给侧改革为背景,本文对我国僵尸企业的发债融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以检验我国的债券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是否具有效率、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成功与否。本文研究的具体过程如下:首先是从理论角度比较僵尸企业在债券融资和银行信贷融资上的差异性。基于经典契约模型的理论分析表明,当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时,经济增速放缓以及不确定性的上升会扭曲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决策,为高风险、低效率的僵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会对正常企业进行紧缩式的去杠杆。而以债券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市场能够根据企业风险和效率合理的配置资金,不会出现资源配置的扭曲。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的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僵尸企业债券发行特点研究。本文使用了FN-CHK信贷补贴判别法以及持续亏损标准,对2012至2017年间我国债券市场是否存在僵尸企业进行了甄别。研究发现,2015年前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和金融监管的宽松,债券市场僵尸企业比例、僵尸企业发债数目和发债总额都快速上升。但随着2015年底各项僵尸企业治理政策的不断出台,僵尸企业债券发行受到极大限制,僵尸企业比例、僵尸企业发债数目和发债总额大幅下降。对债券市场僵尸企业的发债特征的研究发现,僵尸企业的债券发行利率要显着高于非僵尸企业,不存在对僵尸企业进行利率补贴的现象。虽然僵尸企业的债项信用评级存在虚高现象,但这种评级膨胀并没有成功欺骗市场,投资者还是对僵尸企业索要了较高的风险溢价。二是以僵尸企业处置为重点的供给侧改革,对债券市场上僵尸企业资产价格是否产生了显着冲击。具体而言,本文选择了央企僵尸企业处置和市场化债转股两项具有重大代表性的供给侧改革政策进行了研究,主要的研究发现是:一、2015年底国务院央企僵尸企业处置政策出台对于金融市场/债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债券市场将之理解为央企债券背后的“隐性担保”水平降低,这从债券市场的交易价格和新债的发行利率都得到了证明。其中,央企僵尸企业的债券在[-30,30]的事件窗口期内有显着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CAR),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多元回归结果显示,僵尸企业长期债券CAR比非僵尸企业低100个基点以上;同时事件之后的一年里,僵尸企业新债发行利率较之非僵尸企业显着上升,短期和长期债券融资利率分别上升了25和50个基点。二、2016至2018年间可获得财务数据的74家宣告债转股企业中,存在19家僵尸企业,占比25.3%。在债转股宣告前,僵尸企业皆已成为僵尸达2年或以上,有8家企业成为僵尸达4年以上。在资本市场的短期绩效/市场事件反应方面,债券市场对僵尸企业和非僵尸/正常企业的债转股公告进行了有效区分,僵尸企业的已发行债券价格在债转股宣告前后各30天里出现了显着下降,而非僵尸企业的债券价格则有显着上升。股票市场对于债转股的反应整体比较中性。通过倾向性得分匹配和DID对债转股企业经营绩效变化的研究发现,僵尸、非僵尸两类企业的绩效变化差异明显。对于非僵尸/正常企业来看,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了债务压力、显着提高了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偿债能力;而对于僵尸企业,除了财务杠杆率有所下降外,债转股并未带来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偿债能力的改善,甚至有所恶化。最后,本文还选择了国务院央企僵尸企业处置政策出台这一外生事件,实证研究了在政府担保水平较低后,央企僵尸企业在债券和银行信贷融资上相对于非僵尸企业产生了哪些变化。研究发现,随着政府隐性担保水平的降低,僵尸企业的债券融资水平显着下降,但银行对央企僵尸企业的信贷供给存在刚性,表现为僵尸企业杠杆率在政策出台前后并没出现显着变化,银行在向僵尸企业提供信贷展期的同时还弥补了其债券融资的缺口。本文对僵尸企业债券融资的研究,验证了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仍在于建设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与银行间接融资相比,金融市场在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揭示和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为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僵尸企业的自动出清,重要的突破口仍然在于发展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并提高直接融资在整体债务融资中的比重,当然这也需要商业银行的配合。僵尸企业的研究文献众多,但多强调其巨大的经济危害性,少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由于企业管理者、地方政府以及银行都没有主动清退僵尸企业意愿和动机,从三者中任何一方寻找突破口都是困难重重。而本文提出了利用债券市场解决僵尸企业的新思路,并从理论和经验上深入详细的论证了建设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对于处置僵尸企业乃至经济去杠杆、去产能等重大问题的解决都是行之有效的。
刘清扬[4](2019)在《H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及处置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不断深化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积累了一些矛盾,导致金融风险逐渐扩大。如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问题日益严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过高的不良资产率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阻碍,有效的降低不良资产率事关重要,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有效盘活关乎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有效解决不良资产持续走高的问题是商业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H银行是一家以“普惠金融”为经营理念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14年于港股上市,已经从原有的城市商业银行转型成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H银行各项业务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扩张时期,但是伴随H银行的高速发展,不良资产持续增长的问题引起了大家关注。2012-2018年的七年间,H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双上升,不良资产率从0.64%上涨至1.73%,不良资产余额从2012年的5.56亿元上涨至2018年的43.97亿元。通过对H银行的相关数据收集整理和不良资产结构的分析,找出了H银行存在的不良资产“双升”、不良资产地区差异严重、小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占比过高、农户贷款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缓慢等五个问题。论文进一步对内部不良资产产生原因进行梳理,结合外部经济环境的分析,及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研究,归纳了H银行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的内部成因是“三个不低于”落实存在偏差、农户联保机制存在弊端、风险控制与普惠金融理念落实尚不匹配、贷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外部成因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征信机制执行不力等。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缓慢的原因,有贷款清收困难重重、依法诉讼处置成本高、不良资产重组进展缓慢、以物抵债变现难度大、呆账核销损失惨重等。在探讨H银行不良资产上升原因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H银行控制不良资产的对策包括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完善农户联保措施、建立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优化贷后管理机制、建立不良资产预警机制等五个内部改进措施;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定向降准政策、建立地区普惠金融支持机制、加快诚信龙江建设等四个优化外部环境建议。在H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论文提出了的优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两种途径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缓慢问题。希望能够探索出控制H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以及有效的不良资产率处置方法,解决H银行不良资产逐年攀升的现状。
韩倩钰[5](2019)在《中国国新国有资本运营与资本优化配置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国新是“管资本”导向下国有资本授权体系改革的产物,是国务院国资委第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试点央企之一。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形成新的授权经营体系,使国有资本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得以解决。试点改革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基于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在国资委向管资本转化的导向下,中国国新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怎样通过基金群平台进行股权运营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围绕核心问题,以中国国新为案例研究对象,首先,对中国国新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搭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进行研究,其次,研究中国国新通过搭建的运营平台如何进行国有资本优化布局以及如何构建资本网络和产业网络并实现二者的融合发展,并且总结出中国国新具体的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模式。最后,对中国国新运营平台具体的跨集团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分析这种实施模式是否能真正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本文的研究发现是:(1)中国国新通过设立基金以及参股投资的方式,以少量国有资本积聚形成了强大的资本网络,并通过实施跨集团的投资并进行股权运营,在资本网络与产业网络相互作用的进程中,主要实现的是集团外部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一方面,用资本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并引导产能过剩产业和传统产业国有资本流向战略新兴产业,盘活了低效国有资本,改善了在战略新兴产业缺乏国企的状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另一方面,通过助力传统产业央企创新升级与提质增效、新兴产业逐步发展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产能过剩产业完成去产能任务,优化了产业网络关系。(2)中国国新通过优化外部资本配置实现的产业网络关系的优化也带动了被投资企业资本运营效率的提升和业绩水平提高,会促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实现集团内部自身资本的优化配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以中国国新为研究案例,揭示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入股被投资企业,以股权为纽带进行跨集团的资本运作,通过优化整体国有资本布局和优化产业网络关系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模式。(2)通过对中国国新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和资本配置结果的分析,得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实现资本优化配置的机理,从而为其他的试点公司提供了现实的借鉴。
刘朝阳[6](2019)在《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研究 ——以中国铝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受“三期叠加”的影响,我国经济近年来整体呈现下行的趋势。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新一轮债转股。此次债转股最大的特征是市场化与法制化。在政策推出后,五大行均设立了专营于债转股的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逐渐增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下,本次债转股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从已签约的项目看,此次进行债转股的企业集中在钢铁、煤炭、机械以及有色金属行业。这些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多数存在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并且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就是为非金融企业去产能,降杠杆。故本文聚焦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针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体系进行设计。在国家推行债转股,国有企业也切实需要实行债转股缓解财务危机的时候,关注债转股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能会遇到什么风险并进行防控,具有一定意义。研究发现,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内学者对此次债转股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研究大多为分析两轮债转股的不同或研究目前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落地难”等实行问题和剖析债转股是否能够有效解决杠杆率高的问题。站在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角度,对债转股过程中,其面临的风险及防控机制的相关研究则少之又少。基于此,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在相关文献与理论以及对我国债转股现状的归纳分析下,对中国铝业债转股项目进行案例分析,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根源进行研究并对风险防控机制进行设计。本文在研究债务人面临的风险及防控机制和债转股两步走新模式案例分析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得出了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在融资成本、经营、股权效力和股权退出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控这些风险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设立风险防控部门,建设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及健全股权退出通道的结论。
李梦婷[7](2019)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步伐的进一步推进,为配合“三去一降一补”等供给侧改革政策的要求,国家开始着手制定有关政策来推进企业去产能从而降低杠杆的步伐。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杠杆率,这揭示了我国新一轮债转股的方式和原则,也标志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动。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此次债转股将市场化理念落实到包括操作模式、资金来源、定价方式及股权退出等方方面面,十分具有研究意义。本文采用专题研究的方法对商业银行主导的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下列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自己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同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阐明自己研究此课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并提出自己的创新点,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理论研究,主要对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的含义以及一系列相关理论、以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简单介绍。第三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的现状分析。通过对目前商业银行推进债转股的难点分析引出本文的重点—定价问题。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对定价机制的设计,分为债权定价设计和股权定价设计。在债权定价设计中引入了市场化竞价机制并设计了一套债转股项目信用评价体系来帮助完成债权定价;在股权定价设计中,引入债权包概念将债权作为影响股权定价的一个因素进行设计考虑。最后将两个定价整合成为一套完整的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定价机制并引入案例进行验证研究。第五部分为全文的结论以及对有关定价方面及推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相关建议。本文对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市场化债转股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定价机制提出新的看法并重新设计,意欲为今后商业银行与企业进行债转股定价时提供新的思路,同时为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提供部分建议。
穆晨璐[8](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于破产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能够帮助其暂时走出眼前的资金困境,使企业走出财务困境、重新开始经营。债转股实际上是将债务企业的债务转化为股权,其不仅可以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又可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对债转股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条件,各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政府和法院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等诸多问题还有所争议,同时不合理推行债转股,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初衷。如何从理论和法律层面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企业入选条件、债权人权利保护及其限制,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定位,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对债转股的基础理论分析切入,回溯历史上各国债转股的经验做法,梳理了债转股的法理基础,分析了债转股的基本要求,并从操作流程上加以规范。通过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总结当前债转股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成因,通过参考各类法规文献,分析在债转股进程中政府强制干预与法院的强制批准问题。文章最后从实体与程序角度提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完善建议。通过规范重整程序中的方案内容和通过方式,加强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权利保护。通过立法修法规制地方政府在债转股中的行政权力,明确地方政府在债转股中的定位。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计划本身外,还应对企业经营潜力,债权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慎用强制批准的权利。确定重整程序的适用标准,防止重整程序被限制或滥用。
唐婧靓[9](2019)在《永泰能源债券违约及重组的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债券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信用风险也不断积累,近年来违约事件不断呈现。2018年债券首次违约主体数量和规模创下历史新高,新增违约主体以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主。本文选取2018年债券违约数量和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永泰能源为研究案例,分析其违约原因,并尝试提出重组方案的建议。首先,论文介绍案例背景,进而梳理债券违约过程,分析其债券违约的内外部原因,具体包括:(1)监管政策因素,在金融严监管政策下,中低评级发行人融资渠道收紧;(2)公司发展战略因素,永泰能源以高杠杆支撑多元化投资,新布局的电力和石化贸易业务没有对整体主营毛利率增长起到正向作用;(3)公司财务因素,永泰能源整体资产负债率高,短期债务滚动压力大,现金流对利息的保障程度低,保障倍数仅为1左右。其次,论文根据永泰能源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设计债转股方案和引入战投重组两个建议方案。债转股的方案为:(1)发起设立基金募资,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对永泰能源进行投资,调整债务期限结构,降低融资成本;(2)发起设立基金对永泰能源具有优质资产的子公司进行入股,降低公司债务规模,优化融资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案为:通过定向增发引入京能集团,以此获得其资金支持和增信支持,双方在业务领域一致的前提下实现规模效应和产业链的合理融合。最后,论文总结研究结论,从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主体公司、投资者层面给出防范债券违约的启示,并给出债务重组的启示。论文的主要贡献是,通过研究永泰能源公司债券违约的代表性案例,对当前金融监管趋严、融资难度加大的背景下高杠杆企业的债务违约的原因分析具有参考。论文提出的债转股和引入战投的建议重组方案,对同业违约案例的重组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戴盛仪[10](2015)在《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公司制度的历次重大改革中,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往往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13年底到2014年初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公司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此我国于2013年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2014年初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央的部署,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行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只涉及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并未对出资方式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要素,出资方式也应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一致,与公司资本制度中其他要素的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本文提出,拓展出资方式的种类,尽可能大地发挥各种财产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是我国出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债权出资即是拓展出资方式、加大财产利用的内容之一。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的不足为切入点,在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出资方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债权出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其制度架构的基本设想。本文结构除引论外,共分六章。引论部分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或者说经济组织,公司从产生起便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伴随公司运应而生的便是公司法。为适用公司发展需要,世界各国自20世纪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制度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的高度,并相应修改了《公司法》。但《公司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到出资方式,是很大的不足。引论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足,并依此为背景分析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下,出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出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完善公司法提供参考,同时从出资的角度为债权流通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引论对债权出资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债权出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加强研究的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引论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问题。首先剖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对当前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与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并不是单一制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是复杂型的双轨制或二元结构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分析了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背景之下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问题。提出尽管总体上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不足,存在薄弱的环节,出资方式是表现之一。出资方式并没有跟上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没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包括债权出资。本文认为即使在最为自由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授权资本制之下,出资方式仍然是法律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本章在考察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公司资本制度中都存在出资方式问题。针对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缴资本制本质上还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我国认缴资本制仍然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至少是人民币一元。注册资本不仅需要关注其对外担保功能,更要关注其对内的运营功能。注册资本是由出资人的出资所构成,因而有注册资本则必有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制在出资方式上的价值理念,应偏重于自由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和安全。本章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之下,应尽可能大地拓宽出资方式的范围:出资方式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即在法律对出资方式的范围进行强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的出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权出资即为出资方式拓宽的内容之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出资人选择采用债权出资方式以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介绍了债权出资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将债权出资与我国已经运行的“债转股,,进行了区分,认为“债转股”只是债权出资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债权让与、债权抵销、以股抵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在债权出资的分类上,依据三个标准进行了划分:证券化债权出资和非证券化债权出资、以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已到期债权出资和以未到期债权出资。接着对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债权出资立法有四个特点:实践先于立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内外有别。然后对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经历了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目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未得到一般法、基本法的承认,特别法对债权出资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两大问题。最后在充分论证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公司法上的一种出资方式,并对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使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得到确认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是:债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完整体系;债权“财产化”是债权出资的基础;债权已有估值和交易的操作机制;债权出资的风险不足以成为拒绝债权出资的理由。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形式上形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主体、客体等方面扩展债权出资的适用范围;构建包括程序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在内的完整制度。第三章论述了债权出资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权出资的客体。由于债权本身的特点,以及债权种类的多样性,本文首先对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性即出资债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观点,特别强调,应区分出资的适格性和出资条件两个概念:出资的适格性是出资人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标的物的最本质属性,是出资标的物的资本属性;而出资条件是在标的物符合适格性要件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适格性问题的延伸。本文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能够彻底脱离其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流通;二是能以货币作为价值评估和支付的手段。然后,在对债权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能够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典型债权,而且应当是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纯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在出资上应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三大类:证券化债权、合同债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证券化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和债券债权。票据债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债权;债券债权包括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债权,但股票期权、股票权证中的债权,具有非典型债权的性质,不宜出资。期货合约可以出资。合同债权是有名合同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的合同债权。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和不当得利之债权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也可用于出资。同时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均可出资。最后,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出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单一主体之债权和多数主体之债权均可出资;附条件债权不能出资;附解除期限的债权不能出资,但附延缓期限的债权可以出资;不完全债权不能出资;财产保险单债权不能出资,但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资。相同债权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属于债权出资的滥用,应当限制。证券化债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不能分割出资,合同债权可以分割出资。单纯债权出资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都应允许。第四章对债权出资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架构和设计。债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其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决定债权出资的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差异。本章结合债权出资的特点及债权出资类型的不同,对债权出资的公示、表决、评估、验资、交付等制度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独创性的观点。对于债权出资的公示,本文认为,债权在流通活动中都存在公示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而不需要公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示的意义是便于相关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保障交易安全。公示的内容应依公司是在设立或者增资阶段,还是在公司设立后与第三人交易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公示的方式依对内公示和对外公示而有不同。对内公示的方式有出示债权凭证、章程记载两个方面;对外公示包括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债权出资的表决,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由发起人一致通过,在公司增资阶段则依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而进行。债权出资应当作价,但作价不等于评估,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作价,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不是强制性程序。债权出资是否验资由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债权出资必须交付,即用于出资的债权交缴于公司,目的在于形成公司财产。不同债权,出资的交付有差异。票据债权的交付是交付票据凭证并背书,本文特别提出票据法应设立类似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性质的“出资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只需要交付债券凭证、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除交付债券凭证外还应背书、以对第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的,其交付方式与记名普通公司债券出资的交付方式相同。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程序是,出资人与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然后移交合同文书并在合同书上进行记载、最后是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与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类似。第五章在分析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债权出资尽管有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同时,债权出资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精神,在风险防范措施上不能一概而论。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个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资本制度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其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强制性措施为主,具体包括用于出资的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程序上的特殊规则、公示等。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公示、评估、告知、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审议制度等。任意性措施包括担保、比例限制、承诺、公证、折价等。第六章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设计。首先介绍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明确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债权出资之下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认为包括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出资后的公司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然后详细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对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影响是,债权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需要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影响包括对公司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和公司运营的影响。对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包括其他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出资机会、公司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影响等。对出资后的交易相对人或者债权人的影响则主要是交易机会的选择决定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采用。对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主要是可能加大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最后,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债权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所出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而在资本充实责任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出资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针对债权出资,在特定条件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由债权出资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实施“债转股”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实施“债转股”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破产重整中转股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债转股重整中保障转股债权人权益的必要性和基本路径 |
第一节 债转股重整中保障转股债权人权益的必要性 |
一、债转股市场化原则的基本要求 |
二、推进债转股重整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 |
三、债转股重整实践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债转股重整中保障转股债权人权益的基本路径 |
一、以破产重整程序法律规范为基础 |
二、寻求重整制度价值与转股债权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
第二章 尊重转股债权人的个人意志 |
第一节 重整的集体程序性损害转股债权人的必要意思自治 |
一、债权人会议多数决损害转股债权人的必要意思自治 |
二、司法强批程序损害转股债权人的必要意思自治 |
第二节 实现重整的集体程序性与债转股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 |
一、正式表决前引入债权人预表决程序 |
二、债转股方案单独分组表决 |
三、完善庭外个别协商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机制 |
四、司法强批引入听证审查程序 |
第三章 化解债转股后转股债权人面临的股权困境 |
第一节 转股债权人面临的股权劣后清偿风险和股权退出困境 |
一、破产重整失败后转股债权人面临股权劣后清偿风险 |
二、受限于资本维持原则转股债权人股权回购困难 |
第二节 转股债权人股权困境的化解 |
一、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救济机制 |
二、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 |
三、明确债转股方案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保证转股债权人的知情判断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
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小 |
二、信息披露时间、方式不明确 |
三、债务人企业披露信息内容的充分性难以保证 |
四、债务人企业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
五、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形式化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一、适当扩大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
二、明确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的信息披露程序 |
三、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债转股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债转股制度内涵 |
一、我国债转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政策性债转股到市场化债转股的历史变化 |
三、债转股过程中的主体 |
四、市场化债转股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债转股股权与普通股权的区别 |
一、股权形成基础不同 |
二、股权行使程度不同 |
三、转股股权形式多样 |
四、转股股东股权退出方式不同 |
第二章 债转股股东股权实际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债转股实践的情况及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 |
一、债转股实施的整体情况 |
二、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企业的影响 |
三、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企业其他股东的影响 |
四、债转股实施后对转股股东的影响 |
第二节 转股股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转股股权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
二、转股后的股权较原债权相比担保力减弱 |
三、债转优先股实施不顺畅 |
四、转股后股东权利实际行使不畅 |
五、债转股股权退出公司时障碍诸多 |
第三章 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不利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原因分析 |
一、债转股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二、对债转股股权保护的司法裁判缺乏针对性 |
三、资本多数决制度被滥用 |
第二节 实施层面的原因分析 |
一、不重视转股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设计与修改 |
二、债转优先股实施不顺利的原因 |
三、缺乏对转股股东有针对性的保护 |
四、股权回购制度在实践中难于执行的原因 |
五、政府不正当干预 |
第四章 债转股转股股权保护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债转股法律制度使转股股权保障有法可依 |
一、完善债转股法律法规 |
二、规范债转股定价制度 |
三、建立债转股的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转股过程中对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规范的转股企业筛选制度 |
二、在转股公司中加强对转股股东的权益保护 |
三、减少政府的不正当干预 |
第三节 转股股权退出中股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股权回购制度 |
二、规范股权转让行为 |
三、拓宽转股股权退出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僵尸企业、供给侧改革与债券市场融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创新之处 |
三、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僵尸企业的定义与判定 |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 |
二、僵尸企业的判定 |
第二节 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影响 |
一、僵尸企业的成因 |
二、僵尸企业的影响 |
第三节 政府隐性担保与企业债券融资 |
第四节 现有研究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机制分析:僵尸企业信贷融资与债券融资比较 |
第一节 模型基本假设 |
第二节 模型基本要素 |
第三节 参与方的最优决策与模型均衡 |
一、参与方的最优决策问题 |
二、银行最优贷款契约的选择 |
三、模型的均衡状态 |
第四节 模型的经济学含义 |
一、僵尸企业与非僵尸企业债务结构比较 |
二、对模型的经济学意义解释 |
第四章 僵尸企业债券融资特征研究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僵尸企业的判定 |
一、基本方法 |
二、判定结果 |
第二节 僵尸企业债券发行特点研究 |
一、研究设计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僵尸企业处置政策是否打破债券市场央企信仰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政策背景 |
二、僵尸企业判定 |
三、政府担保与僵尸企业二级市场债券价格 |
四、政府担保与僵尸企业一级市场发债利率 |
五、研究样本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样本分布特征 |
二、政府担保与央企僵尸企业二级市场债券价格 |
三、政府担保与央企僵尸企业一级市场发债利率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债转股是否是僵尸企业逃避处置的途径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中国债转股的宏观和微观背景 |
第三节 债转股样本统计描述和是否存在僵尸企业 |
一、研究样本和样本特征 |
二、僵尸企业判定结果 |
第四节 债转股公告的债券市场效应 |
一、研究样本 |
二、研究方法 |
三、结果与分析 |
第五节 债转股信息宣告的股票市场反应分析 |
一、研究样本 |
二、结果与分析 |
三、资本市场反应的总结 |
第六节 债转股后企业的财务绩效变化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僵尸企业债务结构变化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关于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 |
二、关于商业银行建设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4)H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及处置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路线图 |
第2章 H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处置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体情况 |
2.2 H银行基本情况 |
2.2.1 基本信息 |
2.2.2 经营介绍 |
2.3 H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
2.3.1 不良资产“双升” |
2.3.2 不良资产地区差异严重 |
2.3.3 小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占比过高 |
2.3.4 农户贷款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 |
2.3.5 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缓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H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分析 |
3.1 内部成因分析 |
3.1.1 “三个不低于”落实存在偏差 |
3.1.2 农户联保机制存在弊端 |
3.1.3 风险控制与普惠金融理念落实尚不匹配 |
3.1.4 贷后管理机制不健全 |
3.2 外部成因分析 |
3.2.1 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
3.2.2 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
3.2.3 征信机制执行不力 |
3.3 H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分析 |
3.3.1 贷款清收困难重重 |
3.3.2 依法诉讼处置成本高 |
3.3.3 不良资产重组进展缓慢 |
3.3.4 以物抵债变现难度大 |
3.3.5 呆账核销损失惨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不良资产防范和处置改进建议 |
4.1 内部控制措施 |
4.1.1 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管理 |
4.1.2 完善农户联保措施 |
4.1.3 建立数字普惠金融体系 |
4.1.4 优化贷后管理机制 |
4.1.5 建立不良资产预警机制 |
4.2 外部政策建议 |
4.2.1 进一步深化定向降准政策 |
4.2.2 建立地区普惠金融支持机制 |
4.2.3 加快诚信龙江建设 |
4.3 改进现有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
4.3.1 提高重视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
4.3.2 加强合作推动不良资产法律诉讼 |
4.3.3 加大力度推进不良资产贷款重组 |
4.4 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
4.4.1 引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
4.4.2 引入民资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
4.4.3 引入债转股处置方法 |
4.4.4 引入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5)中国国新国有资本运营与资本优化配置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存在不足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与本文创新 |
1.5 本文的写作结构安排 |
2 文献综述 |
2.1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决定机制 |
2.2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本优化配置机制 |
2.3 概括性评论 |
3 理论分析 |
3.1 管资本导向下的国有资本授权体系 |
3.2 国有资本产业布局优化配置 |
3.3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运营模式 |
4 中国国新案例概况 |
4.1 中国国新发展历程概述 |
4.2 中国国新改革试点组建状况 |
4.3 中国国新改革试点解决的问题 |
5 中国国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及资本配置模式 |
5.1 国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功能定位 |
5.1.1 基金平台结构设计与运营模式 |
5.1.2 搭建直接股权投资平台 |
5.1.3 搭建资产接收整合平台 |
5.2 跨集团的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模式 |
5.2.1 跨集团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
5.2.2 跨集团优化产业网络关系 |
6 跨企业集团资本运营方案与优化配置实施效果 |
6.1 基金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
6.1.1 培育战略新兴产业 |
6.1.2 促进传统产业升级 |
6.2 基金投资供给侧改革项目 |
6.2.1 基金投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
6.2.2 煤炭资产管理平台搭建项目 |
6.3 基金投资央企专业化重组项目 |
6.4 投资央企股权多元化项目 |
6.4.1 吸收上市央企划转股份 |
6.4.2 直接参股央企混改项目 |
6.4.3 参股投资央企改制上市 |
6.5 中国国新财务状况 |
7 案例讨论与总结 |
7.1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本优化配置机理 |
7.1.1 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实施路径 |
7.1.2 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内在机理 |
7.2 中国国新资本优化配置实施效果总结 |
7.3 中国国新对其他试点企业的借鉴意义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研究 ——以中国铝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存在不足 |
1.3 研究思路与预期创新 |
1.4 本文研究的应用价值 |
1.5 本文写作的结构安排 |
2 文献回顾及相关理论梳理 |
2.1 文献回顾 |
2.1.1 关于债转股的动因的文献综述 |
2.1.2 关于债转股的过程的文献综述 |
2.1.3 关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献综述 |
2.1.4 关于债转股的相关建议的文献综述 |
2.1.5 概括性评论 |
2.2 相关理论 |
2.2.1 企业资本结构理论 |
2.2.2 博弈论 |
2.2.3 不完备的契约理论 |
2.2.4 预算软约束理论 |
3 我国债转股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债转股定义及特征 |
3.2 债转股现状分析 |
3.2.1 债转股条件 |
3.2.2 我国债转股模式 |
3.2.3 我国债转股实施情况 |
3.3 我国债转股的问题剖析 |
4 案例分析 |
4.1 中国铝业概况 |
4.2 中国铝业债转股背景 |
4.2.1 有色金属行业背景 |
4.2.2 中国铝业财务背景 |
4.2.3 国家政策支持 |
4.3 中国铝业债转股实施方案 |
4.4 中国铝业债转股风险分析 |
4.4.1 股权进入阶段风险 |
4.4.2 股权管理阶段风险 |
4.4.3 股权退出阶段风险 |
4.5 中国铝业债转股风险防范 |
5 债转股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
5.1 国有企业债转股风险根源 |
5.1.1 融资成本增加风险 |
5.1.2 经营风险 |
5.1.3 股权效力风险 |
5.1.4 股权退出风险 |
5.2 国有企业债转股风险防控机制设计 |
5.2.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
5.2.2 设立风险防控部门 |
5.2.3 建设风险防控保障机制 |
5.2.4 健全股权退出通道 |
6 研究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相关建议 |
6.2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不足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概述 |
2.1 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和模式 |
2.1.1 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 |
2.1.2 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 |
2.2 市场化债转股定价的方式和特征 |
2.2.1 市场化债转股定价的方式 |
2.2.2 市场化债转股定价的特征 |
2.3 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相关基础理论 |
2.3.1 “债务—通货紧缩”理论 |
2.3.2 B-S期权定价模型理论 |
2.4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目的与影响 |
2.4.1 实施目的 |
2.4.2 实施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现状分析 |
3.1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推行情况分析 |
3.1.1 项目推行情况分析 |
3.1.2 项目落地情况分析 |
3.2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定价现状分析 |
3.2.1 缺乏良好的贷款定价机制 |
3.2.2 折价转股难度高 |
3.2.3 股权定价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新型定价原理与机制设计 |
4.1 债权定价的设计 |
4.2 股权定价设计 |
4.2.1 定价双方利益诉求 |
4.2.2 引入债权包结构 |
4.2.3 债权包结构对股权定价的总结 |
4.3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价机制整合设计 |
4.4 案例验证研究 |
4.4.1 案例概述 |
4.4.2 运用新机制的定价验证 |
4.5 运用新定价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4.5.1 避免引入银行实施方的非高息不良贷款 |
4.5.2 此定价机制适用于商业银行以基金模式为主导的的市场化债转股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5.1 相关建议 |
5.1.1 加强债转股交易披露,制定配套政策 |
5.1.2 引入信用评级体系,监督债转股实施 |
5.1.3 建立临时债转股流通市场,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
5.2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我国债转股的立法现状 |
1.1.3 债转股立法后的实施情况 |
1.1.4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问题 |
2.1 债转股的源起与发展 |
2.1.1 英国的南海公司是债转股的最早实践者 |
2.1.2 法国密西西比公司将政府债务进行债转股 |
2.1.3 荷兰土地公司对自身债务进行债转股 |
2.1.4 美国债转股的国际实践 |
2.1.5 日、韩等国的债转股 |
2.2 债转股的概念与分类 |
2.2.1 债转股的概念 |
2.2.2 债转股的分类 |
2.3 债转股的法律性质 |
2.3.1 代物清偿属性 |
2.3.2 股权投资属性 |
2.4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特点 |
2.4.1 债转股受集体清偿程序的限制 |
2.4.2 债转股双方当事人具有被动性 |
2.4.3 债转股方案的司法干预性 |
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要求 |
3.1 我国债转股的类型 |
3.1.1 政策性债转股 |
3.1.2 市场化债转股 |
3.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原则 |
3.2.1 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 |
3.2.2 坚持遵循法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
3.3 破产重整债转股企业的入选条件 |
3.4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模式 |
3.4.1 增加注册资本模式 |
3.4.2 股权让与模式 |
3.5 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操作流程 |
3.5.1 前期准备 |
3.5.2 协商谈判 |
3.5.3 股权存续 |
第四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问题 |
4.1 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
4.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
4.2.1 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问题 |
4.2.2 债权人被重整程序边缘化的问题 |
4.2.3 银行债权进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 |
4.3 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强制干预问题 |
4.3.1 地方政府的强制干预问题 |
4.3.2 法院的强制批准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银行债权进行债转股的完善建议 |
5.2 加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
5.2.1 规范重整程序中的方案内容 |
5.2.2 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通过的方式 |
5.3 明确地方政府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定位 |
5.4 明确地方法院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批准和执行中的地位 |
5.4.1 慎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
5.4.2 防止重整程序被限制或滥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永泰能源债券违约及重组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债券违约背景 |
1.1.2 债务重组背景 |
1.1.3 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评述 |
1.2.1 资本结构理论与协同效应理论 |
1.2.2 债券信用风险与信用评级 |
1.2.3 债务重组与债转股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贡献之处 |
第二章 案例介绍 |
2.1 永泰能源公司概况 |
2.2 永泰能源债券违约情况 |
2.2.1 首次违约情况 |
2.2.2 后续违约情况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债券违约原因分析 |
3.1.1 监管政策因素 |
3.1.2 公司发展战略因素 |
3.1.3 公司财务因素 |
3.2 债转股处置的建议方案 |
3.2.1 方案设计 |
3.2.2 方案分析 |
3.3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建议方案 |
3.3.1 方案设计 |
3.3.2 方案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与启示 |
4.1 分析结论 |
4.2 案例启示 |
4.2.1 对防范债务违约的启示 |
4.2.3 对债务重组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
二、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一、出资与出资方式 |
二、认缴资本制之下的出资方式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 |
一、债权出资的界定 |
二、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三、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
一、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 |
二、债权出资成为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的法理依据 |
三、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客体 |
第一节 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一、出资适格性的一般理解 |
二、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第二节 出资债权的种类 |
一、现行法中出资债权的种类 |
二、债权在债法上的分类 |
三、出资债权的具体种类 |
第三节 债权出资中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几种特别情形债权的出资问题 |
二、相同债权的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问题 |
三、债权的分割出资问题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问题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公示 |
一、公示的含义 |
二、公示的范围 |
三、公示的方式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程序 |
一、表决 |
二、作价 |
三、验资 |
第三节 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一、交付的意义 |
二、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三、非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第五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一、债权出资风险的涵义 |
二、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涵义 |
二、现行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 |
三、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债权出资的利益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债权出资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影响 |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 |
二、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
二、对公司的利益保护 |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实施“债转股”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重整中转股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研究[D]. 申坤.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债转股中转股股东股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焦梦潇.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僵尸企业、供给侧改革与债券市场融资[D]. 谷文臣.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H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及处置对策研究[D]. 刘清扬.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5]中国国新国有资本运营与资本优化配置模式研究[D]. 韩倩钰.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6]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研究 ——以中国铝业为例[D]. 刘朝阳.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7]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及其定价研究[D]. 李梦婷. 安徽工业大学, 2019(02)
- [8]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 穆晨璐. 天津大学, 2019(06)
- [9]永泰能源债券违约及重组的案例研究[D]. 唐婧靓.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D]. 戴盛仪. 武汉大学, 2015(07)
标签:债转股论文; 不良资产论文; 出资方式论文; 不良资产处置平台论文; 债权人会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