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论文-刘晓萌

要约与承诺论文-刘晓萌

导读:本文包含了要约与承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合同成立,网购

要约与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萌[1](2019)在《论超市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及合同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网购的出现虽然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超市购物仍是广大消费者的第一选择。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与其说是消费关系,不如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更为恰当。对比各国的法律规定,从实质性变更的角度去分析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要约与承诺,明确超市购物合同的成立,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间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8期)

许恒瑞[2](2017)在《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两种认定模式本身均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别,但在价值判断方法和实际运作效果上会出现较大不同,采取何种模式既受制于不同的交易模式,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要约承诺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网购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圆满的解释,现阶段可以根据网购模式予以统一,将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可以不必拘泥于要约承诺的界定而根据相应的交易模式直接规定合同成立的节点。(本文来源于《晋中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齐鹏,王荐举[3](2017)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镜像规则”之突破——兼评我国合同立法下要约与承诺的合意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求合同交易中承诺与原要约完全一致的"镜像规则"无论从法理、实践视角都颇受谴责,并成为现代合同法必须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该问题的突破性尝试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立法经验,鉴于当前我国相关立法逻辑不清晰、条款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调整要约与承诺相关条款逻辑顺序,拓宽要约内容变更的外延,缩小要约实质性变更类型的范围,减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构建以合同目的为中心的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确认标准,界定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类型,同时,赋予"相互击倒规则"正式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5期)

唐晓晴[4](2016)在《要约与承诺理论的发展脉络》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要约与承诺作为描述合同缔结过程的专门术语。通过历史梳理,本文展示了这一对术语并未直接在罗马法当中出现,而是在汲取罗马法、教会法等诸种养分之后,经波蒂埃等人的推动才形成了跨越法系的影响力。本文的历史考察意在说明,要约承诺虽然是唯一呈现在法典中的缔约流程,但缔约是不是只能通过要约承诺这一种方式,却值得推敲。这一思考对正在制定民法典的中国,更有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陈鹏丽[5](2016)在《美的与库卡达成要约收购 承诺保持其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9日早晨,美的集团(000333,SZ)发布公告宣布要约收购德国库卡再有突破性进展。北京时间2016年6月28日24时(即德国法兰克福时间2016年6月28日18时),德国库卡集团监事会及执行管理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推荐库卡集团股东接受本次要约收购。(本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期刊2016-06-30)

张梦怡[6](2016)在《变更要约条件之“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镜像原则,承诺必须严格地与要约相符,受要约人不得进行任何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据实质性变更原则,即使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只要这些变动是非实质性的,那么合同仍可宣告成立。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论受要约人是否对要约进行了更改,合同一律可告成立,但既已成立之合同的条款将具有不确定性。(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12期)

任嵘[7](2016)在《网络购物要约与承诺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网络购物发展迅猛,购物网站标错商品价格引致争议乃至诉讼的情况日渐增多,而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案件法院判网站要履约,有的案件法院却不认定网站违约。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判决,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网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要搞(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6-03-16)

张品[8](2015)在《简析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各种网络购物方式都已经发展成熟,典型的有C2C和B2C购物模式,尽管技术方面已经成熟,但是网络购物的法律保护却一直有所欠缺,我国的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部分并没有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提到网络购物合同,但是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网络购物纠纷,特别是在合同的成立这一方面,典型的如2011年某图书购物网站图书错价案。对于网络购物的要约与承诺认定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对此的认定有很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白静[9](2015)在《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诺期间要约人与第叁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可撤销两种: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可撤销要约,另行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第叁人主观为故意的,受要约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实际履行契约义务相对人,并对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辅之以要约人选择权。至于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约人撤销可撤销要约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第叁人无论主观善意与否,亦无须向受要约人担责;受要约人被赋予撤销权的,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了权利,只要第叁人主观为明知,与要约人间的责任分担就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且受要约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过错第叁人主张。(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柯淑英[10](2015)在《浅析网络购物中要约与承诺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商事活动必不可少的部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确定要约和承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传统法律具有滞后性导致现行的合同法不能完全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众多纠纷。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要在传统的法律基础上界定要约和承诺,同时要参考现有的相关条文和借鉴其它国家界定方式,来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要约与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两种认定模式本身均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别,但在价值判断方法和实际运作效果上会出现较大不同,采取何种模式既受制于不同的交易模式,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要约承诺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网购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圆满的解释,现阶段可以根据网购模式予以统一,将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可以不必拘泥于要约承诺的界定而根据相应的交易模式直接规定合同成立的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要约与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萌.论超市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及合同的成立[J].法制与社会.2019

[2].许恒瑞.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认定[J].晋中学院学报.2017

[3].齐鹏,王荐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镜像规则”之突破——兼评我国合同立法下要约与承诺的合意判定[J].法学杂志.2017

[4].唐晓晴.要约与承诺理论的发展脉络[J].中外法学.2016

[5].陈鹏丽.美的与库卡达成要约收购承诺保持其独立性[N].每日经济新闻.2016

[6].张梦怡.变更要约条件之“承诺”的法律效力分析[J].祖国.2016

[7].任嵘.网络购物要约与承诺的区分[N].江苏经济报.2016

[8].张品.简析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J].法制博览.2015

[9].白静.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10].柯淑英.浅析网络购物中要约与承诺的界定[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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