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论文-刘宇,李凌志

罗马规约论文-刘宇,李凌志

导读:本文包含了罗马规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豁免权,国家元首

罗马规约论文文献综述

刘宇,李凌志[1](2019)在《《罗马规约》非缔约国元首豁免权研究——以巴希尔案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巴希尔案的非缔约国元首豁免权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刑事法院对该问题的行为,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巴希尔案为线索,研究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报告,表明国际刑事法院依据安理会1593(2005)号决议可以排除非缔约国元首的管辖豁免,但不能排除非缔约国元首免于被逮捕和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豁免权。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尊重各国主权并采取措施解决巴希尔案的争议,但不可否认,巴希尔案将国家元首豁免权理论又提升到新高度。(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9年11期)

孙世民[2](2019)在《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超越的环境伦理观:论战争罪的完善——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2)(b)(iv)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是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战争罪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解读,其中的第(2)(b)(iv)项内容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自然环境的关注和重视。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第8(2)(b)(iv)条的规定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是这种基本立场存在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误解,不利于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新发展,超越的环境伦理观可以从添加过失要件、完善对严重损害自然环境标准的认定、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现有战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这种完善不但有利于在理论上实现环境伦理学对国际环境保护有关条约的发展,还有利于在实践中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徐梦倩[3](2019)在《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规约》修正案完善了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惩治机制,对世界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官员管辖豁免两个方面阐述了侵略罪的国家管辖权,指出了启动管辖的叁种方式,即:由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由检察官依职权自行调查、由安理会提交情势,最后强调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都享有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但安理会的认定效力更高。(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2期)

陈菲[4](2019)在《《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断修正与发展,具体表现为要求共同计划应本身具有犯罪性以及间接欺诈不应纳入心理要素中。(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2期)

王凯[5](2018)在《《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危害人类罪兜底性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疑难。基于此,笔者通过梳理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设置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将兜底性条款分为叁部分,即"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性质相同""不人道行为",并对每一部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该兜底性条款的适用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刘畅[6](2018)在《从条约与第叁国的关系出发浅析《罗马规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于1998年通过,2002年正式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使得我国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出现并开始运作。但《罗马规约》中对"补充管辖"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非缔约国的国家主权,也是传统国际法上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作为一个重要的多边国际公约,从条约与第叁国的关系这个角度来看,它还存在很多不足。但通过与非缔约国的积极交流与合作,对条约的规则进行完善,将会有更多国家加入和批准该规约,并更好地打击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李洁伟[7](2018)在《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梁卓[8](2017)在《《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规约关于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十分复杂且侵略罪修正案本身对此问题的沉默,以致这个问题充满争议。这篇文章考察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分析了这些观点各自的法理基础,认为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也无法共同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这篇文章紧接着对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款与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一样,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这种限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从这点上讲,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有望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宁远哲[9](2017)在《《罗马规约》中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规约》,作为国际社会发起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纲领性文件,国际法学者对一些条款的争议声始终不断,特别是第12条第2款第(1)项的解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该条款的实质意涵兼采主观和客观两种属地管辖原则,这对于完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运用,从而更加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宗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9期)

苏敏华[10](2017)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被害人赔偿与补偿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非常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地位,还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庭可以依被害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罗马规约"创造性地设立了被害人信托基金,专门负责被害人的赔偿、补偿与救济事宜。赔偿的范围相当宽泛,不仅包括物质的、有形的损害,还包括精神的、无形的损害。被害人信托基金资金来源广泛,补偿形式多样,可以有效分流法庭的赔偿职能。"罗马规约"赔偿、补偿制度目标宏大,但过于理想,难以全面落实,实践中有待于充分发挥被害人信托基金的职能,确保赔偿、补偿目标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7年02期)

罗马规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是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战争罪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解读,其中的第(2)(b)(iv)项内容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自然环境的关注和重视。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第8(2)(b)(iv)条的规定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是这种基本立场存在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误解,不利于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新发展,超越的环境伦理观可以从添加过失要件、完善对严重损害自然环境标准的认定、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现有战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这种完善不但有利于在理论上实现环境伦理学对国际环境保护有关条约的发展,还有利于在实践中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罗马规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宇,李凌志.《罗马规约》非缔约国元首豁免权研究——以巴希尔案为线索[J].世界海运.2019

[2].孙世民.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超越的环境伦理观:论战争罪的完善——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2)(b)(iv)条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9

[3].徐梦倩.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J].西部学刊.2019

[4].陈菲.《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J].理论观察.2019

[5].王凯.《罗马规约》中危害人类罪之兜底性条款的解读与适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6].刘畅.从条约与第叁国的关系出发浅析《罗马规约》[J].法制博览.2018

[7].李洁伟.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J].法制与社会.2018

[8].梁卓.《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及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影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

[9].宁远哲.《罗马规约》中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7

[10].苏敏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被害人赔偿与补偿程序[J].社会科学辑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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