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城乡统筹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林俏[1](2014)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实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项目齐全、内容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确立的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导致社会保障支出压力大、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等问题。借鉴德国经验,中国应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以立法为保障,尤其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树立社会保障权的理念;同时应注意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文来源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付龙飞[2](2011)在《德国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是社会保障法制化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典和社会法院法,它们是社会保障权救济的法律保障。德国劳动局的复议处和社会保险机构复议处是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社会法院实行叁级审理制,审判成员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德国的工会、企业委员和调节处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专门法律的制定,专门法院或法庭的设立,复议人员和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等方面,德国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张敬思[3](2010)在《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国家立法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价值,社会保障立法充分彰显人文关怀,农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调整注重农业职业特点,制度制定合理分配政府、社会和农民个人的权利(力)义务。对于我国而言,应当吸收借鉴其经验,强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合理进行制度建设,体现公平公正与人文关怀;合理确定政府、社会及个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力)义务体系。(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6期)
李己未[4](2010)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保障积极的人权即生存权来维持社会安定,政府把保障人权看作是社会保障法的工具且作为手段。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社会保障项目是全面的,这给予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立法等多方面以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10年01期)
乌尔里希·贝克尔,文姚丽[5](2010)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文化背景——价值理念与法律在社会保障中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导致社会保障国家责任的改变,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未必与全球化过程相类似,依据不同国家的特质,可以有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或者至少在世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其中,文化价值理念是影响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社会保障并不直接与文化的基本要素相联系,社会保障的改革不会成为引发文化改变的因素,而是与文化自身的发展变化保持一致。文化隐含的基础不仅是政府行动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之一,还是特定的一系列价值观,包括宗教与法律,最重要的是平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欧盟国家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平等理念,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的国家责任,不同的平等理念与不同的国家责任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得到平衡,文化的多样性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张敬思[6](2009)在《论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公平基础上的团结互助和自我负责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原则,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凸显人权与人文精神,制度合理配置政府行为与市场选择,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自成体系。这些制度安排都显示了德国模式的成熟性,值得我们吸收借鉴。应该创建城乡和谐发展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经济经纬》期刊2009年03期)
邵黎[7](2008)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障”是从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德国学者艾哈德将社会保障定义为:社会保障系为因生病、残疾、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因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社会保障法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因生病、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时,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Bismarck)的建议,在其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8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的制定使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10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证明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且为其他国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等四个板块组成,其中社会保险为其核心领域。社会补偿又称社会照顾,主要是指公民遭受健康损害时,应由国家予以承担责任并提供补偿的情况。社会救济的任务是给那些既无力自救又不能从第叁方获得帮助的生活窘迫者提供的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补助。社会促进是近年形成的一种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包括发放培训补助金、子女补助金及教育补助金等内容。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在论述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时,以其中的社会保险法为视角,主要针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部分作出论述。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国内外学术界对其研究也较多,但要么从宏观的角度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要么从微观的角度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介绍。本文选择社会保险这一最具典型意义的角度入手,对德国社会保障法优劣之处进行评析,最终落脚到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之借鉴意义。文章主要分五个部分:引论主要对本文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辨析,指出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定义及“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种属关系。另外,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性质作了界定——社会法的范畴。第一部分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特点,并分析了现代社会保障法产生于德国的原因。1349年英国爱德华叁世施行《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障法在英国的萌芽。但真正具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德国。俾斯麦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开启了社会保险法的源头,也是大规模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关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介绍:俾斯麦时期及战后联邦德国时期。同时也阐明德国之所以能建立如此先进且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理论及社会传统的因素。第二部分德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是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保障管理的核心,它包括养老、医疗、事故、失业和护理五个板块,鉴于内容之繁杂,本文仅重点介绍其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其他部分只简要提及。在养老保险部分,对其结构、投保人类别、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种类、保险金的给付模式与给付标准及养老保险所遵循的“康复优先”原则进行了阐述。第叁部分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指出德国社会保障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某些不足。其次,简要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以德国社会保障法为参照,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路:坚持社会保障制度法定化、体系化,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现收现付制为主与部分预算积累基金相结合为筹资模式,建立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社会保障机构并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概括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重申了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利弊之处,阐述了我国目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同时也强调了在选择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道路,借鉴德国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的具体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同时,亦要结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张燕,李晶晶,张汉江[8](2008)在《德国 瑞典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解读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一套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并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1957年德(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08年02期)
武敏[9](2004)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简介》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的建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对德国社会保障法进行较粗浅的介绍,望能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所借鉴。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在《黄帝诏书》中颁布"皇帝告谕",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由此标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从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到1938年颁布的《手工艺者养老金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更为丰富,规模不断扩大。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将农民养老纳入社会保障;1969年颁布了《劳动促进法》;1983年颁布了文艺工作者社会保险法;1988年颁布了《健康改革法》等。已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内容完善、功能健全的社(本文来源于《人大建设》期刊2004年09期)
武敏[10](2004)在《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有 10 0多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对德国社会保障法律进行剖析研究 ,可以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十分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德国是社会保障法制化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典和社会法院法,它们是社会保障权救济的法律保障。德国劳动局的复议处和社会保险机构复议处是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社会法院实行叁级审理制,审判成员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德国的工会、企业委员和调节处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专门法律的制定,专门法院或法庭的设立,复议人员和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等方面,德国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林俏.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
[2].付龙飞.德国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及启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3].张敬思.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10
[4].李己未.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述评[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
[5].乌尔里希·贝克尔,文姚丽.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文化背景——价值理念与法律在社会保障中的影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6].张敬思.论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经纬.2009
[7].邵黎.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张燕,李晶晶,张汉江.德国瑞典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
[9].武敏.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简介[J].人大建设.2004
[10].武敏.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