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美国,日本
特定目的论文文献综述
刘思海[1](2018)在《论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利用特定目的机构实现"破产隔离"以及"真实销售"。日本和美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法律制度和实践给我国提供了借鉴:企业要选择合理的SPV法律形式,我国政府需要健全决策机制并且在资产证券化试验阶段起领导的作用,我国立法部门有必要出台关于"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的法律规定以及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徐超,张帆,姚玥悦[2](2018)在《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对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基于39家上市银行年度数据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发展迅速的现实背景,本文对上市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与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发展现状等情况,并从收入来源及潜在风险的角度定性分析了该业务对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随后运用计量模型,分析了上市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对银行绩效的实际影响,结果显示,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提高了银行(尤其是区域性银行)的净息差水平,但降低了净资产收益率,且增加了信用风险,原因可能是银行(尤其是区域性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项目准入、后续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把控不严;对此,提出了加强基础资产管理、推进标准化资产投资转型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投资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何俊麒[3](2018)在《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5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开来。时至今日,虽然证券化形成了以信托或专项计划为主的两种模式,但其实质都是以特定目的信托为载体构建破产隔离机制。然而,究竟特定目的信托架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值得思考。本文就是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除了引言和结语,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基本理论,以为整个文章奠定理论基础。由文而知,特定目的信托的本质依旧是信托,具有信托的共性,但同时也因其仅为资产证券化这一特定目的,是故也具有个性。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即隔离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证券持有人的破产风险,而这需要借助真实出售和特定目的实体的构造共同作用。其中,真实出售实现第一层破产隔离,即隔断发起机构债权人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影响,而特定目的实体实现第二层隔离,即隔断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证券持有人的破产影响,此处主要的方式便是设立有效的特定目的信托,借助信托的天然属性——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隔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具体机制实现的制度困境。从理论上来说,破产隔离实现需要真实出售和特定目的信托有效设立,但是在实践中能否实现存在疑问。就真实出售而言,真实出售不仅仅受到撤销权的挑战,还可能因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而难以实现,同时还因信托制度特有属性与其产生冲突,加深真实出售实现的法律困境。此外,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真实出售的认定规则,这一缺陷更是将真实出售实现推向了深渊。从特定目的信托有效设立来说,因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理解具有模糊性,致使信托生效规则难以确定,而且又因我国公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信托财产的外部公示效力减弱,以致于独立的信托财产难以对抗善意第叁人的影响。是故,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实现存在制度难题。第叁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真实出售规则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的域外实践,以期为完善破产隔离机制提供借鉴。在真实出售方面,域外通常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两种模式,前者倾向于以严格的实质性标准认定真实出售,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却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和证券化成本的上升;而后者较为形式化和外观化,能给投资者带来确信。其实,二者实质都是在交易安全理念下基于不同保护对象而做出的价值判断。对我国来说,可以结合两种模式,以折中方式构建真实出售认定的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在赋予积极标准以保护投资者同时,赋予消极标准否定力以保护债权人,并将这种否定权利交给债权人自主决定。在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方面,比较日本和台湾立法,我们发现信托设立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即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衡量之结果。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无论如何选择,我们都不得不承认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至少在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中,我们必须要考虑信托公示对抗机制在对抗善意第叁人方面的特有优势。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完善方式。首先,从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方面完善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其中积极标准包括:合格的基础资产、适格的交易主体、资产转让的合意、合理的交易价格和公示程序,消极标准包括:资产控制权保留、资产风险和收益归属。而后,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价值衡平角度出发,完善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制度。其中,无论是从交易安全考量,还是从信托起源、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之要求以及真实出售的要求,我们都应当承认信托的要物性,而在信托公示制度方面,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交易安全,故应扩大信托财产登记范围,将一般动产如债权纳入登记范围,以维护信托的安定性,同时建立信托公示对抗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张歆[4](2018)在《“2018款”银行业罚单已披露372张 单日最高开具逾百张》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很多银行刚刚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但事实上,截至2月11日,银监会系统披露出来的2018年的罚单已经达到了372张。《证券日报》根据银监会官网信息统计发现,2018年各地银监局保持强监管态势不变,对于违规收费、贷后管理失职、非标理财(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2-13)
徐付萍[5](2017)在《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机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拥有着独特的结构,将企业的主体信用与资产信用相分离,并将融资的基础资产由现有资产拓展为未来的现金流,这两项突破性的结构创新,将融资企业的主体大范围扩展,同时提升了企业融资的数量。资产证券化正在以其独特的优势,通过金融去杠杆化来为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平稳的环境。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伴随着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已经与当前金融业的实际格局脱节,应树立同一金融业务同等监管的理念,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置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从而实现了主体信用与资产信用相分离。特定目的机构的设置,便是保障破产隔离的关键一环。本文将一直围绕着实现破产隔离功能,而讨论特定目的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当然市场具有复杂性,不能仅仅考虑到破产隔离一种价值取向,其他诸如成本、流程、税赋等考量因素也应当纳入讨论范围,在功能实现和制度可行中找寻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而拓展文章的实践价值。本文从特定目的机构的概念、业务流程、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等多角度探讨了特定目的机构的基础理论,并结合域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早的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探讨我国特定目的机构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型特定目的机构暴露的消极信托取向不明等问题,同时探讨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民法总则》当中民事主体地位缺失、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定位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笔者分别针对每一项问题,于第四章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特定目的信托需要在银监会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信托登记、流程、公示等配套措施,明确消极信托取向,才能保障破产隔离效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先通过双SPV试点积累经验,再待时机成熟时统一制定更高层面的调整规范,破除分业经营实现合作监管。此外,本文结合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等,讨论如何学习台湾地区经验引入公司型SPV,建立“双轨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目前制度层面的当务之急是总结试点阶段的有益的制度经验,依托2017年新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更高的层面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调整规范。(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12-01)
荣磊[6](2017)在《特定评估目的下绿化苗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绿化苗木产业的大力发展,与绿化苗木有关的经济行为也日益频繁,绿化苗木评估逐渐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取决于评估目的、交易条件和评估对象所处的状态。该文介绍了绿化苗木基本评估的方法及决定因素,提出了特定评估目的下评估方法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安徽农学通报》期刊2017年21期)
管馨宇[7](2017)在《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特定目的的地位问题探究——以“快播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短缩二行为犯中的特定目的不同于犯罪目的。将二者等同不仅有可能陷入"心态刑法",也会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会得出错误结论,因此以这种观点为基础,认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的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看法并不妥当。特定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素,应当将其视为独立于故意的主观违法要素。基于此,在短缩的二行为犯中就会出现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因此,短缩的二行为犯的主观罪过可以是间接故意。同理,在共同正犯情形下,应当采取行为共同说,各行为人在各自的罪名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景兆典[8](2017)在《资产证券化架构下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主体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特定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的纳税主体资格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入手。由涉及SPT纳税主体资格的现行法规定展开梳理、分析,找出所存在的问题。然后,将现行法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信托型投资基金的课税模式——税收透明课税模式引入到资产证券化的场合,从而探讨在SPT不为税法上的“人”的情形下,直接对投资者进行课税能否解决现行法适用中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新问题。本文在得出SPT税收透明课税模式在资产证券化场合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结论后,转而就SPT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途径展开探讨。结合信托实体理论,通过在税法上的分析,得出SPT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且其纳税主体资格的具备同现行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在此基础之上,对SPT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夯实了SPT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结论。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用到了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在中国法语境下,完成了SPT在资产证券化场合是否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分析,并得出肯定的结论。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架构,SPT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纳税主体资格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现行法规定中SPT双轨制课税模式及其所引发的争议;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资产证券化背景下SPT税收透明课税模式,对该种课税模式在资产证券化场合的适用性进行反思;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SPT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及其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后所引发的问题、相应配套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文章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2)
范长征[9](2016)在《ESP特定目的与核心课程体系的设计与开发》一文中研究指出ESP专门用途英语的课程设计应基于课程的特定目标与要满足的学习者基本需求,注重主题、功能、任务与情景的相互协调,立足于专业知识学习与语言学习在相互协同中获取彼此提升。(本文来源于《现代职业教育》期刊2016年18期)
袁博[10](2016)在《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和“使用范围”——“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着作权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极大挑战。虽然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在当今知识经济培育和发展实践中所呈现的诸多新问题,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本刊再次从众多来稿中精选5篇文章,编成本专题,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演进和完善奉献绵薄之力。本专题主要内容包括:对于个性化3D打印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当前主要问题是个人3D打印侵权认定可能存在困难,只有确保创新激励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才可能促进个性化3D打印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商标被动使用理论忽视了社会公众亦可以基于实际使用行为成为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商标法应当确立公众使用商标制度。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而又难以行使和主张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着作权制度;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着作权集体管理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减少政府部门的干预。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制度,然而有关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较多争议,需要深入研究与完善。委托作品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委托开发软件的使用应是以该软件为核心且围绕该软件在委托创作目的范围内的使用,而利用该软件的源代码开发新软件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内。相信这些文章一定会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6年01期)
特定目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发展迅速的现实背景,本文对上市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与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发展现状等情况,并从收入来源及潜在风险的角度定性分析了该业务对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随后运用计量模型,分析了上市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对银行绩效的实际影响,结果显示,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提高了银行(尤其是区域性银行)的净息差水平,但降低了净资产收益率,且增加了信用风险,原因可能是银行(尤其是区域性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项目准入、后续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把控不严;对此,提出了加强基础资产管理、推进标准化资产投资转型的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定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刘思海.论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徐超,张帆,姚玥悦.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对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基于39家上市银行年度数据的实证研究[J].投资研究.2018
[3].何俊麒.特定目的信托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张歆.“2018款”银行业罚单已披露372张单日最高开具逾百张[N].证券日报.2018
[5].徐付萍.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机构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7
[6].荣磊.特定评估目的下绿化苗木评估方法的选择[J].安徽农学通报.2017
[7].管馨宇.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特定目的的地位问题探究——以“快播案”为切入点[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8].景兆典.资产证券化架构下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主体资格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9].范长征.ESP特定目的与核心课程体系的设计与开发[J].现代职业教育.2016
[10].袁博.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和“使用范围”——“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软件着作权纠纷案评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