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侵权论文-常超

民事共同侵权论文-常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共同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行为人,民事责任,共同侵权

民事共同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常超[1](201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设立该制度初衷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在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时,更好的保障公民因犯罪行为而的遭受的民事权利的损失。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6年18期)

杜一华[2](2015)在《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1月因北京APEC峰会而迅速走红的词汇“APEC蓝”再次把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议题推向另一个高潮。虽然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是环境侵权纠纷中最为复杂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就其表现特征而言,环境共同侵权既不同于普通共同侵权,又迥异于单一环境侵权。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中,污染源呈现五花八门的复合形式,加害人为数众多而且往往难以确定,受害人更加势单力薄,危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具有外部性和内部性双重属性,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等等。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环境共同侵权产生了独特的法律规则,在侵权法的大家庭中也因此显得更加个性十足。而在面对严峻的环境共同侵权问题及其复杂的纠纷处理过程时,理论上的研究完全停留在普通共同侵权的分析框架,不能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理解释和逻辑分析。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部分界定了环境共同侵权的概念,通过阐释与环境侵权行为的共性特征以及与单独环境侵权行为相比较的个性特征,探讨了其特点与类型,并紧密结合当前的国内外的立法政策和环境法的独特规律,举例详细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的介绍。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责任承担、归责原则、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上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为第四部分的完善建议摸清了病症、扫清了障碍、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在该章中,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典与美国各州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然后分析了域外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具体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若干思路与建议,以期为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和立法提供思路和参考。(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5-05-19)

吴国宏,孙宁[3](2014)在《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和分别责任的情形。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它包含两个问题,即共(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08-05)

王晓婷[4](2014)在《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区域性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共同侵权事件具有复合性与破坏性,并且呈现加重之趋势。侵害权益具有社会性,其不利影响范围广泛,所受损失十分大。此时,要求环境共同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传统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存在差别,在本文中,笔者从二者之差别入手分析,从而揭示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理论特征,在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原则上,构建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并努力完善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与分担制度。(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20期)

常超[5](201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但该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相关司法解释也存有漏洞,造成此类案件审理难度的增大。尤其是共同致害人的行为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共同犯罪人又是共同侵权人不在案未起诉为刑事被告人如何处理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都属于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方法不一。共同犯罪与共同侵权分属于刑法领域和民事侵权法领域,尽管两者在基本构成要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仍然具有很强的共性。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存在着广泛的交叉现象。如何确定这些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一大难题。有的行为人均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行为人因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犯罪责任。那么,共同行为人中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其行为后果是否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类型又如何,都是亟待明确的问题。本文借鉴刑事诉讼法领域术学术研究的前沿观点,结合实践审判经验,对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关共同侵权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之关系。介绍了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的含义;阐述了两者的共性和区别。第二部分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侵权。对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中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整理,明确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的关系。第叁部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分别研究不构成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能力的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明确他们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第四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侵权的特殊问题。重点分析了在逃犯和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3-03-28)

赵奎霖[6](2012)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案件的审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侵权必有救济。我国目前的侵权救济是建立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并行的基础上,这种侵权救济制度难以解决行政机关违法侵权与一般民事主体侵权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这类共同侵权案件中引发的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必须在审理程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上采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加以应对。(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2年03期)

刘伟刚[7](2012)在《论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拥有一个安定、温馨、祥和的环境,无疑能够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增强人们的幸福感。然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相结合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使他人遭受同一的、不可分割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方面的损害或这种损害的可能性。环境共同侵权又称“复合公害”,对个人私利和环境公益等方面的影响较大同时却给人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困扰着人们的生活。数人的排污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尤为明显。数人排污行为的环境污染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具有特殊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不能适应其需要。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传统共同侵权的理论基础上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行为作出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环境共同侵权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笔者的研究思路;第二章通过对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详细的划分,厘定出环境共同侵权的特征;第叁章分析环境共同侵权责任规则。首先,从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入手,对比分析国内外环境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其次,是对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对于数人的排污行为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能简单的援引无过错原则,应以公平原则作补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后,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规则的研究分析,提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不仅需要传统的共同侵权责任赔偿方式而且也需要社会化承担辅助;第四章是对我国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的研究,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研究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和立法提供思路和参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2-05-04)

杨志贤[8](2011)在《民事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底,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己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领域制定的又一部重量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它不仅是我国民事基本法,而且是一部重要的私权保护和救济法,为以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共同侵权是我国侵权法中的一项尤为重要的制度。我国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方面一直在不断补充和完善之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这方面的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强,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况都基本囊括了。本论文结合有关案例,密切联系《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条,从理论上探讨我国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入手,讨论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第11条和第12条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并着重讨论了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发展。第叁部分讨论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问题,从自己的观点出发,将共同侵权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和法律拟制的共同侵权两大类,并分别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特点、安排的理由及意义等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是一个至今仍存争议的问题,所以应该坚持辩证的观点来分析讨论,不仅要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更要吸收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法律成果,将其合理的部分在我国大胆的适用,从而解决我国不断出现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吴小慧[9](2010)在《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民事责任之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本质的问题,也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关键的判定标准。关于“共同性”的认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叁种,其中以折衷说更为合理,其兼采主观共同与客观共同的标准,并分不同情况予以适用,即一般情况下优先采用共同故意说,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关联共同说。这样的判定标准能够使共同侵权制度与整个侵权行为法规则体系相契合,为共同侵权与其他数人侵权划定出合理的界限,并且反映过错责任这一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要求,实现行为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决定了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而一个合理的判定标准能够为其连带的民事责任承担提供合理性基础,实现连带责任的积极价值。但是,对于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的传统理论,目前在理论界出现了质疑之声,域外的司法实践也反映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向分割责任发展的趋势。对我国而言,坚持共同侵权行为适用连带责任的立场,既符合加强对受害人救济的侵权法发展趋势,又有利于受害人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同时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理论研究的目标应是能借助诉讼程序的设计来实现实体法所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也不例外。通过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让所有共同侵权人共同应诉,法院一并解决连带责任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法律关系,并最终通过执行程序上的变通,落实法院所作裁判的内容,同时妥善解决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0-05-08)

刘超[10](2009)在《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工业的迅速扩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也日益严重。而在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中,又以环境共同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最为突出。环境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行为相结合所致环境污染和破坏,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或环境权益方面损害的一种特殊共同侵权行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多元,且不以侵权人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复杂,对个人私利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影响重大,因此,构建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意义重大。众多环境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如何构成?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如何分担?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实体法的规定上,各种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各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没有明确等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造成不便,可能因法官的不同而处理有异,导致实践中无法及时、合理地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如何紧密结合环境法的特点来研究环境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对环境共同侵权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界定了环境共同侵权的概念,通过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的对比,探讨了其特点与类型,并从分析当前有关共同侵权本质的学说特点和各国实践入手,紧密结合当前的立法政策和环境法的独特规律,提出以客观共同说作为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理想选择。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首先概括论述了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然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中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最后对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我国应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作为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该章中,本文首先参照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提出了共同的侵害行为、同一的损害结果、总体的因果关系叁个要件,并分别进行了论述。然后从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角度分析了在不可抗力、第叁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的情形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第四部分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体系。首先探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方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各国在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方面的实践经验。最后对立足于我国现实,提出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社会化具体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民事共同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11月因北京APEC峰会而迅速走红的词汇“APEC蓝”再次把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议题推向另一个高潮。虽然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是环境侵权纠纷中最为复杂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就其表现特征而言,环境共同侵权既不同于普通共同侵权,又迥异于单一环境侵权。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中,污染源呈现五花八门的复合形式,加害人为数众多而且往往难以确定,受害人更加势单力薄,危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具有外部性和内部性双重属性,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等等。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环境共同侵权产生了独特的法律规则,在侵权法的大家庭中也因此显得更加个性十足。而在面对严峻的环境共同侵权问题及其复杂的纠纷处理过程时,理论上的研究完全停留在普通共同侵权的分析框架,不能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理解释和逻辑分析。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部分界定了环境共同侵权的概念,通过阐释与环境侵权行为的共性特征以及与单独环境侵权行为相比较的个性特征,探讨了其特点与类型,并紧密结合当前的国内外的立法政策和环境法的独特规律,举例详细分析了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的介绍。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责任承担、归责原则、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上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为第四部分的完善建议摸清了病症、扫清了障碍、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在该章中,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典与美国各州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然后分析了域外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具体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的若干思路与建议,以期为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和立法提供思路和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共同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常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J].知识文库.2016

[2].杜一华.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

[3].吴国宏,孙宁.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N].江苏法制报.2014

[4].王晓婷.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J].商.2014

[5].常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问题[D].烟台大学.2013

[6].赵奎霖.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共同致害案件的审理问题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2

[7].刘伟刚.论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2

[8].杨志贤.民事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1

[9].吴小慧.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民事责任之承担[D].湘潭大学.2010

[10].刘超.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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