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启动机制论文-吴慧祺

程序启动机制论文-吴慧祺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启动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护人资格撤销,启动主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序启动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吴慧祺[1](2018)在《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的启动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0个地区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临时安置措施,明确监护侵害事件干预处置流程,确定监护资格转移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衔接机制。可以说这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监护主义”,如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由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被视为该《意见》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案,激活了此前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出现了破冰的第一案,但是关于此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实体上的障碍,而本文将主要焦点集中于适用程序的第一步,即谁有权可以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的申请,该主体可以以何种方式启动该撤销程序,有权提出监护撤销的主体是否存在申请的顺位,如果没有依据《监护侵害意见》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此外,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怎么提交材料等都在本文的论证范围内,以求真正让程序足以落地的根本目标。费孝通曾在《生育制度》中提及“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主体,可并不代表这种方式是永久的。在现有的环境里,父母来抚育孩子这种形式是有效的,但并不能说这种形式在一切环境里都是有效的。”由此,本文将全文的核心落脚于如何有效的启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撤销程序,试图给出一定的解答方案,让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能够真正的实现程序的目的,更好的解救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冯德杰[2](2018)在《执行转破产制度视角下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规范了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退出机制,现实中很多企业处于停止经营或者被吊销的状态,虽然具备破产原因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通过破产途径正常退出市场,因而导致了实践中许多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执行不能而中止堆积在执行环节,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量案件集中在执行程序中,造成执行法院的案件堆积,长时间无法终结,成为“抽屉案件”,形成“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执行案件积压,形成“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案件少,破产法的实施长期处于“惨淡”状态,严重影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破产程序的启动作为发挥破产法功能的前提,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单一的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法律和社会的需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13条至516条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转破”建制的基本完成,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决策,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促进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举措,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但是执行转破产制度刚刚建立,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特别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逆性,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为完善执行转破产制度,更好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在破产程序启动中的作用,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在执行转破产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之处。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启动现状出发,分析造成目前破产程序启动现状的原因,得出执行转破产作为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具有的制度优越性。执行转破产制度不仅能够消化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问题,而且成为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丰富了破产案件的启动机制,促进了破产法的实施和功能的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建立之前,部分法院已经在尝试执行向破产程序转换的司法实践,程序转换在处置僵尸企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堆积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法律依据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2015年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建立为执行转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制度规则规定的较为宏观,未对转换细节进行规定。本文以执行转破产制度为视角,通过对目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当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权利主体和制度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对策、建议,如借鉴执行分配中优先主义的优点,在破产分配中对积极推动破产程序的主体予以一定的优先,探索适应执行转破产案件特点的简易审判模式等,以发挥破产法应有的价值功能,解决破产法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朱宝琛[3](2017)在《投服中心在四川辖区启动诉调对接机制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有望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四川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证监局、成都中院共同发布了《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在四川辖区司法指导、专业(行业)调解、行政支持叁位一体的诉调对接机制,明确引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专业调解机构承接四川辖区(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9-28)

陈明灿[4](2017)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困境和出路——以有限职权破产主义启动机制的构建为突破口》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常常面临问题的就是当事人虽然取得了胜诉权但是却没获取及时的救济,这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消极影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叁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为此,最高人(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杨道伟[5](2016)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机制及其完善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在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形势的变化,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丰富。由于受立法技术和司法现实的制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较为粗糙,现实中适用率也较低,这些问题得到了学者广泛的研究并产出了十分可观的研究结果,提出了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也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所体现和吸收。但与世界其他国家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相比,我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鉴于此,学者们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也从没有停止过,但他们大都是从简易程序这一制度的整体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因此,笔者试图另辟蹊径,将重点主要放在简易程序启动机制这一特别和具体的问题上,以期能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以比较法的视角,以简易程序的启动机制为着力点,运用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将国内外不同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做法加以对比和总结,并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方向。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共五章。第一部分:该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价值,并从不同的分类角度介绍了简易程序启动机制的具体内容,着重分析了简易程序启动的权能、启动的主体、启动的标准和启动的模式等内容。第二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包括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我国与域外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比较分析。其中,第二章着重分析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规定,总结出我国简易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特点。第叁章从司法实践出发,在肯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完善和权利保障方面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总结出了仍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如被告人仍然没有申请简易程序的主动权、简易程序启动的标准仍然较单一、启动的模式上仍然由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等。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并对两大法系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在认识到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不同的同时,也从中总结出一些共同点,为我国简易程序及其启动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可行的方向。第叁部分:该部分即第五章,在以上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简易程序仍需努力的方向,主要是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丰富简易程序的种类,提高简易程序的多样化;此外,要从“权力性”向“权利性”更好的转变,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主体性的体现。(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5-01)

张赫楠,徐阳[6](2016)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采取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行使,法官具有程序启动的决定权。作为申请主体的被告方必须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以完成启动阶段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未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利后果。启动阶段的核心和难点问题集中在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如何履行、证明标准如何把度以及证明方法如何实现。通过完善程序保障性措施提高辩方申请的有效性,明确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约束法官的裁量权,是建构启动阶段证明机制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6年04期)

鹿义胜[7](2014)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4期)

[8](2013)在《资阳政协建立委员退出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资阳讯 近日,中共四川省资阳市委转发《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建立委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按照《意见》规定,市政协拟启动对2名委员的辞去委员资格相关程序。 资阳市政协主席罗雪松介绍,“这个《(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13-01-17)

孙观宇[9](2012)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起点,起着过滤器和分流器的作用,对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立法上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规定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不足之处,如申诉受理、审查制度不明确、具体;作为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职责不清;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过于笼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没有考虑再审启动理由与再审启动制度的相互影响和互动等等。上述不足直接导致刑事再审启动秩序特别混乱,“申诉难”、“滥申诉”、“无限申诉”的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使司法成本大幅上升,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与权威。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首先要重新确立制定和执行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要力求实现法的公平性与法的安定性,公正与效率等各种价值的平衡、统一。笔者认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内容应包括对当事人申诉的次数与期限进行限制;规定当事人与近亲属申诉的主次;确定律师在刑事申诉中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细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权限及启动再审的理由;将当事人申诉细化为被告人申请再审和被害人申请抗诉,并且针对被告人申请再审和被害人申请抗诉分别设立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程序;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诉审查的程序化立法,对当事人申诉的受理方式、审查方式作出全面、明确规定;进一步对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审查处理方式进行拓宽,努力实践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调解、下达司法建议、刑事和解等处理方式。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才能充分发挥其过滤器和分流器功能,使那些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一样的冤假错案在真凶出前就能启动再审程序;使那些想谋取与诉讼无关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无处申诉;使那些真正有冤屈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再审救济。本文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再审制度提供一点参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10-30)

谭波[10](2012)在《现行立法监督程序启动保障机制叁十年之启示与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监督制度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定位,程序启动的保障机制远未齐备。宪法施行以来的制度实践屈指可数,官方启动集体失语,民间启动缺少权威。对比西方发达的法治化模式,我国的现有机制也非乏善可陈,立足现有资源并扬长避短,才能获得立法监督程序启动保障机制的根本改观。(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2年10期)

程序启动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法规范了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退出机制,现实中很多企业处于停止经营或者被吊销的状态,虽然具备破产原因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通过破产途径正常退出市场,因而导致了实践中许多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执行不能而中止堆积在执行环节,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量案件集中在执行程序中,造成执行法院的案件堆积,长时间无法终结,成为“抽屉案件”,形成“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执行案件积压,形成“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启动难、破产案件少,破产法的实施长期处于“惨淡”状态,严重影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破产程序的启动作为发挥破产法功能的前提,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单一的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法律和社会的需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13条至516条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转破”建制的基本完成,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决策,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促进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举措,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但是执行转破产制度刚刚建立,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特别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逆性,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为完善执行转破产制度,更好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在破产程序启动中的作用,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在执行转破产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之处。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启动现状出发,分析造成目前破产程序启动现状的原因,得出执行转破产作为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具有的制度优越性。执行转破产制度不仅能够消化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问题,而且成为破产案件的来源之一,丰富了破产案件的启动机制,促进了破产法的实施和功能的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建立之前,部分法院已经在尝试执行向破产程序转换的司法实践,程序转换在处置僵尸企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堆积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法律依据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2015年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建立为执行转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制度规则规定的较为宏观,未对转换细节进行规定。本文以执行转破产制度为视角,通过对目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当前我国破产法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权利主体和制度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对策、建议,如借鉴执行分配中优先主义的优点,在破产分配中对积极推动破产程序的主体予以一定的优先,探索适应执行转破产案件特点的简易审判模式等,以发挥破产法应有的价值功能,解决破产法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启动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吴慧祺.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程序的启动机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冯德杰.执行转破产制度视角下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朱宝琛.投服中心在四川辖区启动诉调对接机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有望建立[N].证券日报.2017

[4].陈明灿.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困境和出路——以有限职权破产主义启动机制的构建为突破口[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5].杨道伟.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机制及其完善方向[D].南京大学.2016

[6].张赫楠,徐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的证明机制研究[J].求索.2016

[7].鹿义胜.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8]..资阳政协建立委员退出机制[N].团结报.2013

[9].孙观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不足及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2

[10].谭波.现行立法监督程序启动保障机制叁十年之启示与其完善[J].兰州学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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