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论文文献综述
吕博[1](2016)在《玩忽职守罪之重大损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是典型的渎职类犯罪,该罪的危害结果即重大损失是成罪的关键因素,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有很多争议。本文通过对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内涵以及认定等方面的分析,以期对指导司法实务能有所裨益。第一部分概述玩忽职守罪。从文意理解、历史渊源、当今中外立法现状叁个方面介绍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并用传统的"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理论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还用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内涵。从定义、特征、分类、地位和作用四个方面对重大损失进行了详细阐述。确定了重大损失就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结果;分析了重大损失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实际损害结果、复杂多样、是成罪的必备要件四个特征;介绍了本文采用的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划分;明确了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介绍了重大损失认定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认定的基本思路是要紧密围绕行为人职务职责,明确影响的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关系,且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认定的基本方法是辨析认定标准、时间、范围这叁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确定重大损失认定的基本方法,并提出目前重大损失认定的六个方面的缺陷和争议。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物质性损失认定的相关内容。物质性损失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特别分析了人身损害中的失踪人员、职业病、损害转化,以及经济损失中的利息损失、债权损失、多次累计损失、已挽回损失等情况,还分析了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和损失显现与行为不同步这两个物质性损失认定的特殊问题。第五部分列举并分析了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归纳了损害国家声誉、降低党和政府公信力、导致社会管理秩序混乱、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5个方面非物质损失的具体表现,确定非物质性损失认定的范围。(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9-01)
龚海华[2](2014)在《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符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有着诸多的争议,亟待我们理清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0期)
刘志伟[3](2010)在《认定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两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紧张地进行。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司法体制与机制的改革重点就是要"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其具体措施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完成这一任务,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尤其是检察改革,以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和谐为主体,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本刊编辑部注意到,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似乎并没有对前者给予其足够的关注。虽然近年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它至今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从严打击职务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近年,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与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法院的最终判刑结果日趋轻缓化,一直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这种现象,既不利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同时也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缓刑适用过多势必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从而给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带来困难。目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叁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2010年将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在今年4月25—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又再次强调:要着力加强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现实问题和研究,要紧密结合推进检察改革,紧紧围绕实践中制约和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从理论上指明破解难题、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途径。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本刊编辑部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为总标题组织了笔谈,试图从现代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着手,对我国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政治导向正确,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3期)
宣炳昭[4](1990)在《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重大损失在玩忽职守 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守的直接结果。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0年03期)
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符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有着诸多的争议,亟待我们理清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论文参考文献
[1].吕博.玩忽职守罪之重大损失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2].龚海华.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4
[3].刘志伟.认定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两点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0
[4].宣炳昭.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