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抗辩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侵权抗辩论文-沈竹莺,王泽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效判决,知情权,当事人,预决效力

侵权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沈竹莺,王泽涛[1](2019)在《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财产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0期)

姚建军[2](2019)在《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及典型事由(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本文所称的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实施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在上述语境下,被告的抗辩主张是否能成立,必然触及到(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徐宁[3](2019)在《商标侵权中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判断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为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条款。在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均会援引该条款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提供(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10-15)

阙占文[4](2019)在《论环境侵权之诉中的自找妨害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找妨害曾是阻却受害者请求权的独立抗辩事由。然而,此种"全有或全无"的裁判遮蔽自找妨害案件的形态,造成救济方式的僵化和经济效率低下。比较法上,除美国因公共政策考虑而制定农业权法外,自找妨害的事实不构成独立免责事由,而成为容忍义务的评判因素之一。时间先后是界定当地通行做法的主要依据;在考虑防范措施的成本时应以受害者进入时的防范成本而非妨害发生时的防范成本为评判标准,激励受害者理性选择,减少自找妨害的发生。自找妨害裁判可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更好地衡平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当妨害超出容忍限度时,自找妨害可能构成受害者过失,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过失相抵规范,减轻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章建勤,丛芳[5](2019)在《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抗辩的主要理由,都需要作为裁判的法官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要求,而现在和可预见将来的中国法官培养途径决定了中国达到该要求的法官是非常稀缺的。另外,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同时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效率低、周期长等问题,还会带来无效抗辩和无效宣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不可行的。同时,从节约资源、促进创新发展的角度,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也是不可取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8期)

张本勇,陈健淋[6](2019)在《《电子商务法》背景下的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主要考量主观善意、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两个法定要件。对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认定,关键是明晰证明标准,兼顾交易习惯。作为一种善意第叁人制度,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制度的例外。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了产生重要影响,也对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提出了新挑战。例如,禁止刷单行为使得交易数据更为真实、交易产品有据可查;经营者形成了提供购货凭证、保管交易记录的习惯,举证能力逐步提升;"通知-删除"规则中,因专利权人没有及时诉讼导致删除链接措施被终止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仍享有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7期)

管荣齐[7](2019)在《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被诉侵权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专利权人最易获得也最为有效的对抗方式是,在起诉前向被诉侵权人送达侵权警告(通知)函,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主观上知道其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侵权警告(通知)函必须记载和/或附加充分必要信息且在起诉前送达,否则,专利权人不能阻止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而只能向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即专利侵权源头主张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7期)

石楠楠[8](2019)在《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也在加强,这种意识的加强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方面,更体现为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纠纷。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经常是广泛的、漫无目的提出各种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来进行抗辩,这样不但无法提出更为有利于自己的抗辩事由,反而给法官判断案情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由于专利权人更多的是处于受害人的地位,必然会得到社会大众更多偏向性的支持,相反,被控侵权人在案件并没有查明侵权事由之时,必然性的会遭到社会大众的指责。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对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知悉的并不全面、了解的并不透彻,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联想到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抗辩,这样就会在庭审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专利权人明明是在滥用其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文旨在对专利法中规定的具体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以及现阶段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些新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厘清众多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适用的情形、具体对抗的条件,以衡平法的价值取向,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同时使被控侵权人的利益能够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已达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公正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文通过系统的梳理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对现有的抗辩事由用“二分法”的方式进行了了重构与分类,并对具体的抗辩事由,即专利无效抗辩加以完善展开讨论,借鉴国外新颖实用的权利懈怠抗辩对我国的专利侵权抗辩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专利权的授予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专利无效的判定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认定,通过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专利无效的法庭,更加的注重行政裁决与诉讼相衔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轨制运行,对于此种运行机制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和缩短诉讼的时间以提高当时人的效率,便可以在行政裁决与诉讼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衔接机制,以保证最大效率的利用司法和行政资源。(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6-30)

李金玉[9](2019)在《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是具有很大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之一,科技公司大约60%的科技创新最先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存在的。但是商业秘密属于私权,具有独占性且保护期限没有时间限制。因此,如果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则会造成技术信息、市场经济的垄断,导致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建立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外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了单独的成文法,明确了公共利益抗辩、反向工程抗辩、善意第叁人抗辩、客户名单中侵权抗辩的有效性,并详细规定了具体抗辩适用情形。然而,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成文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对上述四种抗辩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本文通过采用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综述法,研究了商业秘密侵权抗辩中国内外相关的立法、司法现状,着眼于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首先,通过分析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抗辩适用的原则,为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剖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的现状及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在考察国外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王钧[10](2019)在《浅谈专利侵权中现有技术抗辩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侵权的情况。基于我国的法律实践与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情况,法律专门设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相比其他法律制度,其设立的时间还比较短,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不是很完备,而且在实践应用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介绍该制度的概念,对该制度的不足进行简单叙述,并对该制度提出完备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侵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及典型事由(一)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本文所称的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实施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在上述语境下,被告的抗辩主张是否能成立,必然触及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1].沈竹莺,王泽涛.侵权生效判决未经抗辩确认损失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J].上海保险.2019

[2].姚建军.论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性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3].徐宁.商标侵权中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判断规则[N].江苏法制报.2019

[4].阙占文.论环境侵权之诉中的自找妨害抗辩[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章建勤,丛芳.试论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不可行和不可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6].张本勇,陈健淋.《电子商务法》背景下的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J].电子知识产权.2019

[7].管荣齐.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8].石楠楠.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9].李金玉.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抗辩[D].沈阳工业大学.2019

[10].王钧.浅谈专利侵权中现有技术抗辩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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