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精神利益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合同自由
精神利益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吴奕锋[1](2019)在《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从62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涉及固有利益侵害情形)的真正根基在于,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自由约定。既有否定性通说既无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系统性"反常",也无力反驳"反常"情形时的肯定说理据。若以纯粹精神性履行利益这一理想类型作为思考起点,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合同形态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都具有正当性。但因为无法在现有损害赔偿体系中完全妥当安置,现阶段尚不宜全盘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应在一般排除的同时,例外地肯定在纯粹精神性履行利益情形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表述上为中间形态保留足够的弹性发展空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周智雅[2](2016)在《单纯精神利益受损仍应受精神损害赔偿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某些以精神利益为标的的合同中,当事人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可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在这类违约合同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解决无侵权不精神赔偿的尴尬局面,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运用在单纯的精神利益受损的违约合同中是十分有必要的,现实中应得到认可和运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6期)
卞问,顾伟[3](2013)在《试探“精神利益财产化”在合同赔偿中的判断标准——从契约和精神损害视角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革新,人们将精神利益广泛的融入到经济交易中,因此,逐渐产生了"精神利益财产化"的趋向。伴随着这种趋向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也逐渐促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成为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作为研究结构的跳板显得尤为关键。透过合同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运用比较的方法试探我国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对保护我国公民的精神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3年05期)
陈涛[4](2013)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由侵权责任解决。但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立法没有相关规定就漠视其存在。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触及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责任体系的边际,若漠视对期待精神利益方进行保护,有违公平与正义。我们理应打破原有理论的束缚,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积极构建我国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以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对其涉及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焦点逐一展开分析,以案说法,着重对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界定、法律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并对由案件引发出的对违约精神损害陪偿的深层次原因即“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缺陷、责任竞合理论无法有效解决责任竞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请求权基础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通过提出对准确界定期待精神利益合同、违约精神损害陪偿限制规则和裁判原则的准确适用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我国期待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4-01)
段鲁艺[5](2012)在《精神损害赔偿与作品精神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在其所有物上普遍存在,而作品作为人的精神成果更是如此。通过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现行法律中"精神权利"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从新的视角对作品上的具有可赔偿性的精神利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作出周延的保护,就需要改变现行以人身权遭到侵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的制度。这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不断完善才能够逐渐实现的。(本文来源于《重庆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10期)
吴国喆,段鲁艺[6](2012)在《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周琼,陈晓红[7](2011)在《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一种比较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界定为"人身权益",符合人格权本身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格权相比,"其他人格利益"是一种反射的、消极的利益,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同时,也从社会政策和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在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严格限制。为准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类型化经验,在相关案例中对该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定限制条件具体化,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或者其他方式加以公布,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1年05期)
段鲁艺[8](2011)在《浅析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物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关注的是特定物上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一方面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另一方面从不同法系之间的规定及其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通过演绎和归纳,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对此问题的忽略和不足。但是在法律实务中,该制度既有大众对它的需求,又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构想。首先,精神是哲学的研究对象,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精神需要的分析,进而将精神利益的内涵、分类、特点、作用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其次,基于对精神利益基本分析的阐述,以传统民法对物的分类为出发点来分析精神利益的载体,再以人对物上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价值判断为切入点,又以特定财产权为联结点,探寻特定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可能性。最后,笔者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不足为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借鉴,将特定物的范围细化,认为该制度的构建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大众对损害救济手段全面、多样的需求。对此,法律应当有所回应,并在各案中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加以救济。(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1-03-01)
刘凯,郑海军[9](2010)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利益衡量视域——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制度设计的视野审视,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范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于利益衡量的视域中,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上尚存需要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予讨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郑海军,刘凯[10](2010)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利益衡量——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吸收。从制度设计的视角审视,精神损害赔偿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制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的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还存在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与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0年08期)
精神利益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某些以精神利益为标的的合同中,当事人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可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在这类违约合同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解决无侵权不精神赔偿的尴尬局面,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运用在单纯的精神利益受损的违约合同中是十分有必要的,现实中应得到认可和运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精神利益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吴奕锋.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从62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周智雅.单纯精神利益受损仍应受精神损害赔偿之保护[J].法制博览.2016
[3].卞问,顾伟.试探“精神利益财产化”在合同赔偿中的判断标准——从契约和精神损害视角观察[J].黑河学刊.2013
[4].陈涛.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兰州大学.2013
[5].段鲁艺.精神损害赔偿与作品精神利益的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12
[6].吴国喆,段鲁艺.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
[7].周琼,陈晓红.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一种比较法的视角[J].法商研究.2011
[8].段鲁艺.浅析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的范围[D].西北师范大学.2011
[9].刘凯,郑海军.精神损害赔偿之利益衡量视域——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
[10].郑海军,刘凯.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利益衡量——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设计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