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并存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民事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
并存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苏清涛,徐子栋[1](2017)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8月4日晚,某钢铁公司职工李林在厂区被本公司与隔壁农药公司分界的围墙砸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林父亲李保与钢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该次工伤事故赔偿金为556404元,由当地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听说工伤保险可以与民事赔偿并存,2014年1(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4-22)
应泽栓,周彦丽[2](2014)在《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并存时的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1年12月26日,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第叁人某公司,以第叁人为被保险人为第叁人所有的豫R48788客车在财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核定载客人数为28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14日,柳杨驾驶豫R6789P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陈新海驾驶的豫(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24期)
袁义龙[3](2014)在《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最初是规定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8条规定了该规则,即“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后,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了该规则。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过程中,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没有实现良好的衔接,导致其适用中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来说,只要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即可,无需满足“同时性”的要求;非因同一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时,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在界定财产刑责任范围时,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均应包含于其中;违法所得应当纳入责任人财产的范畴,用于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单独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均可实现民事赔偿优先的公力救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预交罚金作为量刑因素,极大削弱了加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理念和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包括该程序的习惯做法、财产保全难以实施、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局限性、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难”等,对民事赔偿的优先实现造成了严重冲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由不同法院审理,加大了法院优先执行民事赔偿的难度。为保障民事赔偿权利人的权益,真正实现民事赔偿优先,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把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且把民事赔偿作为缓刑、减刑、假释的考量因素,实现与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机融合;设立独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执行程序,明确执行主体和程序,借助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提高民事赔偿的执行率;构建“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明确赔偿范围,把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发挥刑事和解的功能,把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以犯罪行为实施时作为没收财产刑“财产”界定的时间点,确立没收财产刑执行的基本规则;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的情形,可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案外人异议制度达到民事赔偿优先实现的目的;通过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包括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方式和救助机关几个方面,程序规范包括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决定与给付程序和对犯罪人的追偿程序,以国家救助的方式来保障被害人获得一定数量的民事赔偿。(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04-01)
黄爱华[4](2013)在《交强险与商业第叁者险并存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手段。在我国古代就有保险的思想和原理的产生。古代保险发展到今天,已逐渐丰富其内容,形成强大的保险体系,各种险种发挥不同的功效,共同彰显保险的价值。机动车第叁者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转移了在交通事故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第叁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在我国,责任保险起步较晚,保险体制仍有不完善之处。目前,机动车已广泛的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带来道路交通的风险,而我国的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正逐渐的建立和完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怎样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能获得哪些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具体又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车主在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同时购买了商业第叁者险,交强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险进行有益补充,两险并存,有效的转移风险,保护第叁者的利益。由于两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保险不足额赔偿、保险公司过多的提出免责抗辩,第叁人请求权行使不衔接等问题。本文从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案例,对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尽微薄之力。第一部分概述了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中交强险与商业第叁者险的含义和特征、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险的区别及我国交强险与商业第叁者险并存赔偿体系。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我国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险不足额赔偿问题的原因,简述分项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第叁部分通过案件研究在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险中关于醉酒等情形下是否存在保险免责,以及对醉酒等情形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着重分析研究我国交强险和商业第叁者险中的第叁者请求权,通过案例分析,探究第叁者请求权的衔接,阐述合并审理的模式。(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杨焱[5](2012)在《房屋买卖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存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6月10日,朱先生夫妇看中了张某位于海口市秀华路秀华旺居12幢602室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单价为8000元/平方米。看房后朱先生当场给张某交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已经收到朱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全部房款于2011年7月1日全部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则要承担违约金8万元,并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一个月后,朱先生把房款全部准备好,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但是张某却以当时价格太低为由,要求将房价涨至(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2年12期)
刘明雪[6](2012)在《并存还是竞合: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机器化大生产人类发生了大量的工伤事故,这些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困扰着企业和社会。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工伤事故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但是如何处理两者间的关系,一直都为各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之间关系的认识都是混乱的、不统一的,因此研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是竞合关系还是并存关系)对我国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除导论和结论部分以外,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介绍了在用人单位侵权和第叁人侵权两种情况中,立法及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之关系的认识情况。这一部分又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个小部分是讲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规定的不一致。主要列举了一些使用率较高的法律以及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适用规定。第二小部分是讲司法实践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处理的不统一。这个小部分通过一个表格和对案例的简要分析,使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出工伤赔偿“同案不同判”的状况。通过这一部分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不一致,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二部分为国外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处理模式。该部分介绍了世界各国的四种处理模式(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的概念,以及各自的优缺点。第叁部分是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应然模式。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为用人单位侵权和第叁人侵权两种情况讨论。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论述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竞合关系及其理由,并提出了应适用改良的取代模式,即受害劳动者是只能要求工伤赔偿而不能要求侵权赔偿的,除非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将侵权赔偿全部给受害劳动者。对于第叁人侵权,本文认为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并存关系,提出五点理由来支撑这个观点,并提出应当适用改良的兼得模式,即原则上应当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相加,但是对于两者中的相同赔偿项目,只能取其一,而且是取较高的那份;对于两者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应当相加。(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3-01)
陆莉雅[7](2011)在《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并存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中,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第叁人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日臻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因此,就有可能产生受害人同时保有向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并由此产生如何避免受害人的双重受益,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围绕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是否适用损益相抵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通过两个案件引入,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矛盾的局面,甚至出现在同一案件中一二审截然不同的结论;接着介绍了损益相抵的概念等相关理论问题;然后对台湾地区关于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给付并存时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的问题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损益相抵的基本原理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两个角度出发,得出不适用损益相抵的结论。本文的第二章主要围绕保险机构先为保险给付后可否向侵权人主张保险代位的问题。首先介绍了保险代位的基本概念以及保险代位与损益相抵的关系;然后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导入,分别介绍了商业保险中的保险代位和社会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最后从保险代位的法理基础和保险代位的权利性质两个方面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保险代位制度的区别进行具体分析。本文的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并存时的制度架构。分别通过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具体论述,在工伤保险中结合四种模式选择与我国的立法实践得出在现阶段应当选择补充模式更为合适;在医疗保险中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分析了我们医疗保险中用于侵权损害支出部分医疗费用长期遭到忽视的原因。最后,综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选择,并归纳了其中的叁个特征,得出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20)
田小玲,刘建军[8](2009)在《创新与不足并存——对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分析,认为我国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立法与实践,在"一并式"行政赔偿处理程序、行政主体主动赔偿程序以及时限方面,有着诸多创新之举,然而,不足与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在分析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办法。(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王凌蔚[9](2008)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道路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建立健全一种有利于受害人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社会必须构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该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经成熟运作一段时间,而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于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性的强制责任保险立法。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了全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引入,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时,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在先,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将不同于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赔付,两者并存赔偿产生多种法律问题。本文从分析第叁者责任保险的背景入手,继而提出我国机动车第叁者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原因及进行规制讨论,提出对该制度完善的构建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域外背景及我国现状。第一节对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域外背景进行分析。第二节介绍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域外立法例。第叁节对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背景进行分析。第四节介绍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现状。通过对我国与域外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历史变迁作比较分析,引出我国与域外的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的发展模式易产生保险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二部分讨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阐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的法律问题。认为两者并存赔偿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并在免责赔偿、赔偿范围计算方式、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四方面存在法律问题。第二节从宏观层面上分析产生这四个问题的制度、企业主体及外部监管等原因。第叁节立足于四个法律问题逐一具体分析。第叁部分对我国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并存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分析。第一节探讨并存赔偿法律问题在何路径上进行规制。第二节对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免责赔偿、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进行法律完善逐一探讨。第四部分构建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途径。第一节提出协调规制的价值理念。认为公平价值取向及有利于受害人、保险市场的发展是最重要的价值理念。第二节对解决本文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10-22)
[10](2008)在《工伤和侵权并存的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工人在上班途中被车撞伤。一、按工伤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工伤,因此,职工依工伤的规定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二、肇事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对职工构成了侵权,按侵权过错的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承担赔偿(本文来源于《健身科学》期刊2008年04期)
并存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2011年12月26日,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第叁人某公司,以第叁人为被保险人为第叁人所有的豫R48788客车在财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核定载客人数为28人,每座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14日,柳杨驾驶豫R6789P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陈新海驾驶的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并存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苏清涛,徐子栋.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N].检察日报.2017
[2].应泽栓,周彦丽.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并存时的赔偿[J].人民司法.2014
[3].袁义龙.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D].安徽大学.2014
[4].黄爱华.交强险与商业第叁者险并存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5].杨焱.房屋买卖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存的处理[J].上海房地.2012
[6].刘明雪.并存还是竞合: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D].西南财经大学.2012
[7].陆莉雅.侵权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并存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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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凌蔚.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分析[D].复旦大学.2008
[10]..工伤和侵权并存的赔偿问题[J].健身科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