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注律礼法并用

以经注律礼法并用

青岛九中高一•七班山东青岛266000

内容提要:郑玄是汉代最著名的经学家。他以经注律的法律思想、礼法并用的法制原则、与时俱进的法律解释都取得了法律学上的巨大成就。这为后人研究法律制度提供了思路,也为后世历代的法律学建设奠定了基础。

郑玄(127—200年),字康成,东汉末年经学大师、文献学家、教育家、大司农(未任职),遍注群经、统一经学、创立“郑学”。山东高密市双羊镇郑公村人,年轻时,曾任“乡啬夫”(1),这段负责听讼和收赋税的小官生涯,也许正是他法律思想开始启蒙的阶段。现在青岛崂山(即墨东南不其侯国——作者注)还存有的“康成书院”遗迹、“书院村”、“演礼村”、“书带草”都和郑玄在崂山设坛注经讲学有关。

郑玄在经学上的造诣,常使人忽略他在法律学上的贡献。《律学章句》是郑玄以经注律的经典文献,虽然已经散佚,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在魏定《新律》十八篇时,明帝曾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2)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谈起《唐律疏议》时曾说:“郑义多在其中。”(3)从中也可以看出郑玄在法律学上的权威性。

以经注律

郑玄的法律思想和他的政治、教育、科技、训诂思想一样,是以经注的方式出现的。萧何奉命制定《九章律》(4),这部法律虽然崇尚宽简,但仍体现法家的立法思想。

汉武帝时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5)成为汉代维护政权的指导思想,董仲舒所创立的新儒学成为汉代基本的治国方略。解释和修改法律条文成为那个时代的要求,这也是汉代以经注律的动力之源。

汉代“律令繁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6)。这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混乱局面迫切需要国家对法律条文予以准确诠释和界定,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正常有序运行。汉朝一改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之弊,允许民间注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教学。以经注律成为经学家不可推卸的学术责任,这也是汉代立法技术走上规范化的客观要求。

从俗而礼、由礼而法、礼法并用的汉代法律路线,体现了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严肃性和封建礼教的合法性。以经注律符合汉代社会的性质和习俗,促进了汉代立法原则和执法标准技术化的进程。

《唐律疏议》(7)也一脉相承了郑玄以经注律法律思想,可以看出从汉到魏、晋、南北朝、唐的法律发展特点,从而使汉代以经注律和唐代的以疏证律成为性质很相近的一种连续立法活动。郑玄的以经注律对从汉代到唐代法律学的发展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礼法并用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8)虽然郑玄的《律学章句》已经散佚,但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9)等立法思想中仍能看出汉代法源于君、以礼入法、礼法并用、礼刑结合的法律特征。郑玄最经典的注经当推《三礼注》,这也说明他以经注律的基础在于崇尚礼制的政治主张和社会道德标准。

郑玄认为“德所威则人皆威之,言服罪也;德所明则人皆尊崇之,言得人也”(10)。即只要坚持以德治天下,就可以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郑玄主张首先以德律己,为民表率。他认为:“君不苛虐,臣无奸心,则刑可以措。”(11)这表明郑玄一脉相承儒家的德礼思想,而且充分反映了他的以礼法并用治天下的法律思想特色。

立法方面

以礼制为准则建立的各种法律制度在根本上保证了各社会集团和不同社会身份的人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郑玄认为“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12)。“八议”即《周礼》“八辟”。《唐律疏议》认为“八议”是帝王“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一般从轻处理,而不上刑。

“圣人制法,必因其事,非虚之。”(13)郑玄认为法律的制定要与天时、地利和人事相适应。“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于教。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乱国,篡杀叛逆之国也,用重典,以其化恶化灭之。”(14)

郑玄反对严刑苛法,但主张肉刑。《晋书•刑法志》记载:“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大司农郑玄等咸以为宜复行肉刑。”另一方面,郑玄赞成轻刑省罚,但又不主张赦法,“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15)。这两种主张表面上似乎矛盾,实际上是礼法并用的深化和标本兼治原则的有效执行。

执法方面

郑玄关于执法者以身作则,真实执法的主张是孔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观念的继承和延伸。郑玄赞成“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16)的执法方针。并把“五声”作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郑玄认为:执法者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确保案情能够调查到最真实的情况极为重要,这也是严肃执法的前提。

郑玄主张“邮罚丽于事”(17)。他认为“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也”。以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是执法的根本依据,不能因为执法者的个人好恶而出现赏罚偏差的情况。即使贵为天子,对重大案情也应该征求大臣、官吏及民众的意见,也是后世必须严格执行的一项审判制度。

郑玄认为杀君是最大的犯罪。“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取残贼之意也。”(18)

他的这一观点印证了“法源于君”的封建法系的根本特征。以法的形式来维护尊卑贵贱之别的等级秩序,也是统治阶级必须大力强化的外在手段。

郑玄推行顺应自然性的“权时法”。春生“广大”,夏长“远大”,秋收“闵下”,冬藏“监下”。“求天之杀生,当得秋宜。”(19)这种根据四季变化规律来执法的方式,表明了郑玄对庄子“天人合一”思想的追求,也是对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释法方面

郑玄在释法上也做到了“括囊大典,网罗众家,册裁繁诬,刊改漏失。”(20)对后人理解汉代法律条文、注解有极大的帮助和指导意义。

“上服”与“下服”,《周礼•秋官•小司寇》:“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郑玄注:“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残害肢体的刑罚、野蛮、失去人性——作者注。

“五刑”,《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郑玄注:“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又称上古五刑,隋唐后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作者注。

“人民”,《周礼•秋官•朝士》:“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郑玄注:“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人民”曾和货物、六畜、奴婢意思相近,但随时代发展、阶级分化、语言坏境变化,词义发生相应变化——作者注。

以上这些简单例子只是为了说明郑玄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具有准确性和明晰性的特点。

郑玄以经注律的法律思想,礼法并用的法制原则,与时俱进的法律解释,对汉代以及后世的法律学的发展和变革产生积极影响。晋代张斐、杜预注律,唐代孔颖达疏律,清代沈家本修法都在形式上传承了郑玄的章句体风格,在内容上直接引用郑玄的注解。郑玄在法律学儒家化、立法技术规范化、执法标准严格化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他对汉代法律学的发展和中华法系的形成做出了特殊历史贡献。

注释:

(1)《后汉书》本传唐章怀太子李贤注曰:“乡有啬夫,掌听讼收赋税也。”

(2)《汉书•刑法志》

(3)《重刻唐律疏议序》

(4)《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5)《汉书•董仲舒传》原话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

(6)《汉书•刑法志》

(7)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8)管仲《管子•明法解》

(9)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著《唐律疏议》

(10)《礼记•表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语注。

(11)《礼记•缁衣》“为上易事也,为下易知也,则刑不烦矣”语注。

(12)《礼记•曲礼上》语注。

(13)郑经《发墨守》

(14)《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语注。

(15)《礼记•王制》语注。

(16)《周礼•秋官•小司寇》

(17)《礼记•王制》

(18)《驳五经异义•补遗》

(19)《礼记•月令》

(20)《后汉书•郑玄列传》

参考书目:

《郑玄辞典》,唐文编著,语文出版社出版.

《周礼•仪礼•礼记》,陈戍国点校,岳麓书社出版.

《郑玄三礼注研究》,杨天宇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标签:;  ;  ;  

以经注律礼法并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