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出资义务论文-何婷婷

后续出资义务论文-何婷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后续出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分期缴纳,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续义务

后续出资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何婷婷[1](2012)在《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及后续义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鼓励公司的发展,我国现行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制改为分期缴纳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只要在缴纳首次最低限额出资后,剩余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在两年(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即可。剩余认缴的出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分期缴纳资本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公司设立后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我国关于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及后续义务承担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导致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之后的纠纷解决存在种种困难。为寻求该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了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及后续义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未足额出资的概述”,第二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可转让的理论基础分析”,第叁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第四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义务的承担与分配”。第一章介绍了未足额出资的概念、表现形式及特点,分析了未足额出资出现的原因。第二章阐述了股权的性质为社员权最为恰当,股权的行权基础应基于股东资格说,探讨了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认为应赋予未足额出资股东以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未足额出资,对于某些与股东实际出资密切相关的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同时,基于未足额出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分析,认为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应具有可转让性。第叁章阐述了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转让与受让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分析了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出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第叁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义务规定的现状,介绍了国外关于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续义务的立法及国外相关立法对于我国有何启示,提出了由于我国《公司法》未就转让后相应的义务承担作出规定,导致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中产生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的问题。因此,基于前叁章的论述,本文在第四章最后一部分重点探讨了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后续义务应如何予以承担与分配问题,以期能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5-01)

高军[2](2008)在《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从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改为分期缴纳出资。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虽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设立、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不过,分期缴纳出资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是,分期缴纳出资会带来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有关后续出资义务谁来负担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并未就该问题作相关制度安排,而理性人的假设使得股权交易双方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关注者,当双方未就未足额出资股权交易之后续出资义务作出相关安排时,谁来负担后续出资义务必然成为纷争的焦点。本文欲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可能存在的制度安排作必要梳理,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的法律分析”,第二章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本依据”,第叁章为“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四章为“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五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非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一章从分析股权性质入手,得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之社员权,进而分析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是以形式要件(即必要之登记)为前提的,未足额出资者在满足股东名册登记等形式要件后即为股东,享有股权。最后对未足额出资股权内容作简要分析。第二章分析未足额出资的可流转性,而股权流转是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的必要前提。同时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理论指导,就制度设计的方法论基础、经验总结、基本目标及基本原则作简要阐述。第叁、四章分别就正常和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进行阐述,就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认为可由合同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多种途径安排,其中又以公司法安排为最优,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而对于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应以公司法安排为必要,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不同于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从公平原则,也为对诚信的维护,赋予股权受让人以追偿权,其可向股权出让人,特殊情况下可向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追偿。第五章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赠与、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及强制执行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作简要阐述,该等股权移转所带来的后续出资义务负担应依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或由受赠人,或由继承人,或由夫妻之一方或双方,或由买受人承担等。换言之,后续出资义务应依股权移转方式的不同作具体分析,相关制度安排应有其特殊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5-05)

后续出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从原来的实缴资本制度,改为分期缴纳出资。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虽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有利于公司设立、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不过,分期缴纳出资也带来了相当多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是,分期缴纳出资会带来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有关后续出资义务谁来负担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并未就该问题作相关制度安排,而理性人的假设使得股权交易双方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关注者,当双方未就未足额出资股权交易之后续出资义务作出相关安排时,谁来负担后续出资义务必然成为纷争的焦点。本文欲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可能存在的制度安排作必要梳理,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的法律分析”,第二章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本依据”,第叁章为“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四章为“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五章为“未足额出资股权非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第一章从分析股权性质入手,得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之社员权,进而分析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是以形式要件(即必要之登记)为前提的,未足额出资者在满足股东名册登记等形式要件后即为股东,享有股权。最后对未足额出资股权内容作简要分析。第二章分析未足额出资的可流转性,而股权流转是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的必要前提。同时为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理论指导,就制度设计的方法论基础、经验总结、基本目标及基本原则作简要阐述。第叁、四章分别就正常和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协议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进行阐述,就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认为可由合同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多种途径安排,其中又以公司法安排为最优,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而对于非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应以公司法安排为必要,建议“由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不同于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从公平原则,也为对诚信的维护,赋予股权受让人以追偿权,其可向股权出让人,特殊情况下可向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追偿。第五章就未足额出资股权赠与、继承、夫妻财产分割及强制执行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作简要阐述,该等股权移转所带来的后续出资义务负担应依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或由受赠人,或由继承人,或由夫妻之一方或双方,或由买受人承担等。换言之,后续出资义务应依股权移转方式的不同作具体分析,相关制度安排应有其特殊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后续出资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何婷婷.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及后续义务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2].高军.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制度安排[D].华东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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