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小额信贷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小额信贷,缺陷,法律制度
小额信贷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建旭[1](2017)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信贷是金融法律制度的一次不同寻常的创新,其既借鉴了正规金融法律制度的严谨,又借鉴了非正规金融法律制度的灵活,在综合二者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小额信贷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扶贫的手段,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已经在世界范围被推广和效仿。近年来,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小额信贷的发展,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非政府组织是我国提供农村小额信贷金融服务主要机构。小额信贷在我国金融法制领域的创新、服务“叁农”、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我国政府、中央银行的重视和支持的力度也毋庸置疑。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主体身份不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监管混乱、利率设计不合理等,导致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满足不了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增长的金融需求。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有创设性的建议来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建设,消除小额信贷发展中的各项法律困境,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稳步前进与上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邢琳[2](2016)在《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展普惠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对于支持农民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方向。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在实际中也面临不少法律风险和问题,严重阻碍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扩充融资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以保障小额信贷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2期)
许飞剑,余达淮[3](2015)在《经济新常态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起,为满足小微企业、"叁农"的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新常态这一背景下,其也暴露出了身份之困、资本之困、资金之困、利率之困、监管之困等问题。对此,通过考察并借鉴域外国家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立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监管模式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应对思路:一要明确立法规划,制定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准入条件,推动公司合理设立;叁是优化公司运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四是厘清监管职责,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期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经济问题》期刊2015年10期)
王兆茹[4](2014)在《普惠金融理念下我国小额信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信贷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我国,到九十年代扶贫经济合作社的创建所开启的系统化的小额信贷征程,至今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对小额信贷的理解也经历了由小额贷款到小微金融再到普惠金融的发展阶段。尤其是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为提高经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实现金融成果全员共享的目标提供了指引。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又首次将“普惠金融”的理念写入党的章程,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现阶段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从大型商业银行到小额贷款公司再到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呈现出了主体多样化的特点,同时,小额信贷对民间资本的开放、阿里巴巴小贷公司冲刺资产证券化,都给小额信贷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然而现阶段,我国尚缺乏对小额信贷供给主体与业务进行系统化监管的法律框架,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使得小额信贷供给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经营的情况,正是由于监管的缺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本为破解弱势群体金融排斥而生的普惠意义的市场主体,目标偏离,出现了大量的异化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提高。本文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讨论小额信贷的监管,一方面正是小额信贷蕴涵并催生了普惠金融的理念,该理念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另一方面,普惠金融理念又进一步强化了小额信贷成为普惠金融理念的主要金融实践的作用,在普惠金融理念指引之下,小额信贷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小额贷款业务,逐渐向着为弱势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持续性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发展。市场供给主体呈现了多元化的局面,不仅传统的小额信贷机构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大型商业银行等也都开始涉足小额信贷;同时,新一轮的科技革命也带来了小额信贷的技术革新,比如采用移动电话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出现了代理银行以及信贷生物识别授权,资本市场投资于小额信贷业,小额信贷贷款证券化.....在这样一个小额信贷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不断创新、供给主体多样化的背景下,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转变传统监管理念,重新思考小额信贷的监管问题,进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的主要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头通过对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理念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提出普惠金融理念与小额信贷之间的关系,为接下来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重新审视有关小额信贷监管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再通过对目前有关小额信贷的监管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得出既有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有针对性的提出小额信贷监管的法律框架提供依据。在对问题的出现及原因进行分析后,通过国外法律监管实践归纳出国际上小额信贷监管的一般性的原则,进而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勾勒出小额信贷监管制度的法律框架。具体而言,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理论概述,首先对小额信贷及其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正是由于他的这种独特性,引出应当对其进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法律监管,其次,对普惠金融理念的产生进行分析,指出它是由小额信贷催生出来的,是对小额信贷扶贫理念的深化和发展,而小额信贷则是普惠金融理念下的一种金融实践活动,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核心-为什么要从普惠金融理念出发探讨对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第二部分,对我国小额信贷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现有法律与政策中涉及到对小额信贷监管的内容进行检索与梳理,对现有小额信贷市场主体的监管现状进行有针对性的总结,归纳出现有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有所侧重的提出完善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建议提供支持。第叁部分,是国外小额信贷法律监管实践,归纳出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小额信贷模式,监管体系的完整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上都存在差异,因此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典型监管模式,进行区分式的描述。该部分的最后指出这些国际上的法律监管模式,尤其是与普惠金融理念一致的,为破解金融排斥而对小额信贷监管所做的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有经验有教训,从中得到一些立法上的启示。第四部分,在前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先是在普惠金融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小额信贷法律监管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以及原则;然后按照上述的价值取向与原则的指引,对监管框架的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对小额信贷监管法律框架的构建中,从转变监管理念的角度,以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引,对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全面的分析,相比较以往研究只集中于小额信贷某一市场主体,更全面的分析了监管环境的现状与困境,为后文提出系统性的监管框架提供了可能。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在构建有关小额信贷监管法律框架时,需要对各供给主体及业务开展中所需的监管指标进行分析,这需要经济学、统计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由于笔者能力的有限,在完善部分中提及的对策建议只能是个人的理论思考,是否真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监管难题,是否真能有利于小额信贷的发展则还显露出粗浅的一面,在对监管困境的理解方面角度较为单一,在对有关国外法律监管实践的考察也囿于资料收集的有限,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赖更多知识的积累。(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4-03-01)
陈胜[5](2013)在《我国绿色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扶贫与环保已经不再被割裂地来看待,小额信贷机构在想方设法减少贫困的同时,还应该关注环境问题。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迅猛,小额贷款总量节节攀升,却由此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小额信贷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可能被其客户通过小额贷款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所带来的损失所抵消。目前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在遵守其双重底线(金融和社会底线)的同时,开始致力于第叁个底线-环境底线,绿色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在寻求扶贫与环保之间平衡点的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绿色小额信贷,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进程中,十分必要。本论文首先对绿色小额信贷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本论文在简述小额信贷概念和功能的基础上,以小额信贷与环境的关系为切入点界定内涵。在理论上紧密结合和运用法学、经济学的相关方法,法学方面运用环境权理论、金融权理论和环境责任理论;经济学方面运用环境外部性理论、信贷配给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绿色小额信贷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研究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历史考察与现状考量,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根源。我国绿色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绿色小额信贷发放主体难以确定、环境绩效评价制度缺失、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绿色小额信贷监管主体不明晰、利率市场化存在法律困境。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现存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我国保障绿色小额信贷发展法律制度缺失、政府支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的力度不够、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尚无“绿色意识”和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狭窄等。再次,考察相关国家绿色小额信贷法律制度。通过考察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印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发展中国家绿色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对不同国家绿色小额信贷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为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得出以下启示:整合环境教育资源,提供绿色技术支持、建立环境绩效评价制度,注重国际间的绿色合作与交流、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与倾斜力度,拓宽绿色小额信贷融资渠道、健全绿色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制度等。最后,我国绿色小额信贷法律问题解决对策中首先明确发展绿色小额信贷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在整体上对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提供全局的指导方向;其次根据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对我国绿色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具体措施包括:明晰我国绿色小额信贷主体法律制度、健全绿色小额信贷投融资法律制度、构建绿色小额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绿色小额信贷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结合实际提出保障我国绿色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运行的措施,即确保完善政府在发展我国绿色小额信贷过程中的相关职能、构建绿色小额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绿色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结语部分梳理和厘清全文的基本观点,对未来的发展之路进行深层次思考,并对文章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的地方做出总结概括。本论文通过介绍绿色小额信贷,以期引起我国金融行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绿色小额信贷的兴趣与思考,为我国发展绿色小额信贷能提供立法和执法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期刊2013-06-01)
郑皓[6](2013)在《我国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的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信贷业务也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随着小额信贷高度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急需要规范整顿金融秩序。国际上普遍认为小额贷款是指对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在农村和城市进行的小额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叁农、中小企业。本文主要研究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信贷服务。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今天,已经是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了,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我国小额信贷从纵向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近年来中央政策性文件指明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为小额信贷发展政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指导思想,对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横向比较看,即与国际小额信贷国家和地区比,我国的小额信贷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政策法规还尚需完善。因而全文重点对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监管制度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就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章;一,绪论部分,梳理了国内外研究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相关法律研究现状,从而得出本研究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具有非常急迫的和现实的意义。二,小额贷款的概述部分,对小额贷款概念、历史发展及发挥的作用进行了阐述,同时重点分析了我国银行小额贷款发展现状、我国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法律现状及我国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叁,国外银行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部分,研究了国际上一些小额信贷发展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总结出可借鉴的经验。四,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法律制度建议部分,从建立健全银行风险预警机制、构建诚信法律体制、建立银行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制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法律制度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3-03-01)
吴穹[7](2012)在《我国小额信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信贷是一种面向低收入阶层和微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目的是通过金融服务,为广大低收入人群提供自我发展和自我就业的机会,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也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手段。自小额信贷进入我国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在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小额信贷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新型小额信贷主体遍地开花,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市场和广大小额信贷需求者的欢迎。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过程当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小额信贷主体法律地位缺失、小额信贷资金运作受限、小额信贷监管体制不顺畅等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解决,会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进一步障碍。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小额信贷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小额信贷法律体系,即重新规划小额信贷的概念、阐明我国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小额信贷主体、建立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对小额信贷的概念要素、基本特征、产生和发展、现行的模式及趋势进行了简单阐述,并提出了关于小额信贷概念的创新理解。第二部分对小额信贷的价值选择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应在小额信贷立法过程中遵循的法律原则。第叁部分指出了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已有法律文件进行了梳理。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为两个章节,对小额信贷主体的规范、监管体系的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2-05-01)
韩和亮[8](2012)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若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时至今日已有叁十余年的发展史了。可以说作为一种新型的扶贫手段,小额信贷改变了农村扶贫通常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单一局面,依靠这种崭新的信用贷款模式向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度的灵活的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实现了一些扶贫项目的规范化、长期化运作。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当地乡村社会的环境特点,充分发挥灵活多变的扶贫优势,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跨越式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当然,随着小额信贷项目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小额信贷经营主体的合法地位至今不能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大量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产权界定模糊,治理结构松散,信用体系残缺,使得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存贷款利率的高压管控,过度的公权力干预,监管主体的缺失以及监管模式的单一等等都在客观上束缚了小额信贷发展的脚步。基于以上的问题,笔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并结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及小额信贷的实际运作状况,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一些策略,以期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文章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讲的是小额信贷的法理分析和国外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实践和经验,对小额信贷的概念、产生、发展、性质及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深入剖析了小额信贷的社会属性,并系统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优缺点。第二章主要讲述了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小额信贷机构是依靠政府公权力建立起来的,机构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致使小额信贷机构欠缺职能上的独立性,也使小额信贷机构在监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方面乏善可陈,从而产生较高的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认真审视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会发现诸多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小额信贷的运营风险,阻碍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第叁章是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从小额信贷的专门立法、监管体系、农户联保、市场化利率、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当前,应该首先着手制定一部专门的《小额信贷法》,以系统地规范小额信贷的发展,将其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其次,在监管体系上,要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监管资源,不能过分抑制小额信贷的竞争和创新,确立以银监会为本位的适度监管模式。要实现前面的目标,具体的第一步就是加快我国小额信贷专门立法的制定。要制定一部给弱势群体提供融资便利、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系统的专门的《小额信贷法》,以便于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此外,要发展好小额信贷,还要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且清晰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尽量简化农户联保贷款手续,明确联保贷款中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完善小额信贷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农村小额信贷补贴制度、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制度以及信用评估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2-03-01)
张月[9](2011)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规模逐步壮大,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法律制度瓶颈已严重制约了我们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得到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亟须重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规制与保障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稳步发展,出现实践与立法相脱节的种种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法律困境,针对目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束缚提出法律对策并拟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农村小额信贷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如法律地位不明确、运作体制、监管欠缺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国外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从而使农村小额信贷能顺利并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这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1-01-04)
李清波[10](2010)在《小额信贷机构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信贷作为一种的金融创新,是在总结了发展中国家和政策性银行对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传统性贷款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民间非正规借贷的特点后发展起来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随着小额信贷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以及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和规模的扩大,有关小额信贷的机构与监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由于小额信贷有着不同与普通银行信贷的风险特征,如何对小额信贷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并实施有效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综合研究的方法对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与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论证,并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和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提出制定统一的小额信贷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建立合理的小额信贷监管法律体系的设想和建议,以期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促进小额信贷健康、稳步发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0-05-08)
小额信贷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发展普惠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对于支持农民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方向。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在实际中也面临不少法律风险和问题,严重阻碍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扩充融资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以保障小额信贷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小额信贷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1].陈建旭.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2].邢琳.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J].商.2016
[3].许飞剑,余达淮.经济新常态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2015
[4].王兆茹.普惠金融理念下我国小额信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5].陈胜.我国绿色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3
[6].郑皓.我国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7].吴穹.我国小额信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2
[8].韩和亮.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9].张月.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10].李清波.小额信贷机构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