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未完成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未完成形态,普遍处罚原则,构成要件认知,规范判断
犯罪未完成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雷一鸣[1](2018)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规范依据与判断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判断依据并非普遍处罚原则以及罪质轻重程度,而是构成要件。中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专门规定,普遍处罚原则是旧刑法时代类推制度的产物,不应继续存在。德日刑法须以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定型构成要件,中国刑法则须先完成构成要件的定型才能判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法来源是犯罪预备与未既遂实行,如果适用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规范判断路径,则中国刑法仅处罚极少数犯罪的犯罪预备以及部分犯罪的未既遂实行,在立法层面没有滥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嫌疑。(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石英[2](2015)在《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在刑法理论中是争论颇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从犯罪预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谈起,对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和成立要件进行介绍,并且对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预备进行论述。掌握犯罪预备的本质特征,是认定犯罪预备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8期)
王纪锋[3](2014)在《对共同抢劫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一次抢劫未得逞又共同实施两次2013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外号"老黑")、刘某预谋使用辣椒喷射器进行抢劫,之后张某、刘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河南省遂平县与上蔡县交界处由蔡岗通往吴集东西向的水泥路上伺机对他人实施抢劫,刘某某发现目标后嘁"老黑"即示意张某和刘某动手,因二人未理解刘某某的意思而未实施。5月18日21时50分,被告人刘某(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4年10期)
胡莎[4](2013)在《法益批判论——以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理论为突破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解读法益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地位、概念、分类及其功能,同时凭借对法益理论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重点概念澄清、处罚正当性依据和从轻或减免处罚根据中的适用等叁个问题的具体展开,得出法益有如下几点缺陷并且值得我们注意:法益理论为保持其生命活力,其概念内涵总是呈现出狂放不羁、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姿态,应对其加以限制,没有限制就等于没有自由,法益内涵自由扩张实则为无秩序之象征;法益理论对犯罪未完成具体问题的解决不具有全面总括性解释或刑事政策机能,只能采法益原则为分析角度之一,不能全盘接受法益原则对刑法理论的解说;实然层面上,在法益理论指导下的我国刑法重视社会保护机能多于人权保障机能;在引进法益侵害之说并进而取代社会危害性学术地位时,应考虑并且克服社会危害性本身的缺陷。(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3年10期)
王群[5](2013)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分类的反思性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叁种停止形态。这种平行式的理论设计并没有充分尊重犯罪中止这一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价值,造成理论的错位与司法的迷惑,是故,主张犯罪未完成形态应当区分为犯罪的客观未完成形态和犯罪主观未完成形态,以此深化犯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研究。(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柳忠卫[6](2012)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理性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是客观主义犯罪观和主观主义犯罪观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上的立法体现。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不仅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而且征表和反映了国家的刑事政策取向和对不同行为的刑事政策态度。中国现行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是:刑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与分则的犯罪构成模式相矛盾;刑事立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泛化和刑事司法对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异化致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挑战;刑事立法对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主观化不当地扩张了可罚的未遂行为的范围。中国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犯罪预备行为处罚的例外化;犯罪未遂行为处罚的客观化;犯罪中止行为认定的合理化。(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2年03期)
李洪涛[7](2010)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本文分别就我国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和范围为中心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资治文摘(管理版)》期刊2010年07期)
高潮[8](2010)在《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交叉》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但结构上有着特殊的形态,其犯罪发展过程也是变化多样的,多会因为犯罪主体的多元而造成其停止形态的多样性,造成其定罪、量刑的困难。由于我国刑法是以单独犯罪的完成形态为基本模式的,所以,对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对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研究主要涉及纵、横两条线:纵线是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种共同犯罪共犯的类型,横线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叁种犯罪未完成形态,通过纵横两种类型的交叉互动来对相关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说,主要讨论了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交叉的一般性理论问题及其复杂性和研究价值。第二、叁、四部分为各种共同犯罪类型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的交叉,共涉及叁大类、十二个小类,对纵横两种形态的交叉点一一做了阐述,对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共同犯罪之共犯与其它共犯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粗浅的讨论。同时,本文也对国内外针对两者交叉类型的观点进行了一一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胡海[9](2008)在《刑法总则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之规定不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原则上都是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造成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混淆,在司法实践上违背现实情况,在刑法体系上造成与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自相矛盾,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了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立法模式的误解、争论。因此应该对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进行修改。(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张俊霞[10](2007)在《中外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化问题的比较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化,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难题。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否惩罚,或者惩罚到何种程度,反映了一国刑事立法技术以及价值取向问题。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备、未遂以及中止,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对其全部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网络犯罪的作用?中外刑法在此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文章通过对各国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相关规定之比较,以探讨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化之路。(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犯罪未完成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在刑法理论中是争论颇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从犯罪预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谈起,对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和成立要件进行介绍,并且对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预备进行论述。掌握犯罪预备的本质特征,是认定犯罪预备的关键所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未完成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雷一鸣.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规范依据与判断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2].石英.论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J].商.2015
[3].王纪锋.对共同抢劫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J].中国审判.2014
[4].胡莎.法益批判论——以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理论为突破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
[5].王群.犯罪未完成形态分类的反思性重构[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柳忠卫.刑事政策视野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的理性建构[J].法学家.2012
[7].李洪涛.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的思考[J].资治文摘(管理版).2010
[8].高潮.论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交叉[D].吉林大学.2010
[9].胡海.刑法总则对犯罪未完成形态之规定不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
[10].张俊霞.中外网络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化问题的比较与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