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论文-巴彤

动物致害责任论文-巴彤

导读:本文包含了动物致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管理职责,与有过失

动物致害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巴彤[1](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该条规定于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之下,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责任。动物园的认定应将公益性和开放性作为考量因素,野生动物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均属于侵权法中的动物园,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则应采纳综合标准。在适用规范上,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应进行严格区分。两者在证明责任规则、责任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存在根本差别,《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与第37条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作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应采纳专业人士标准,管理职责的内涵可按时间维度划分并结合个案进行调整;受害人过错的认定应以《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为依据,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构成则以合理人为标准。(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田文婧[2](2019)在《论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对于“饲养人”、“管理人”和“或者”应当作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同。为形成统一认识,消除争议,应确立危险责任理论和损益自担理论作为饲养动物致害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实际控制理论,以“为自己利益”和“实际控制能力”作为饲养人的界定标准,以是否存在管理动物的合同作为确定管理人的标准。同时,对于“或者”的理解,即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应当摒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既给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又能够使责任落到真正的“责任人”身上,以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旨意。(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田宇哲[3](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81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初,不少民法学者就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之际,是否修改第81条的规定,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热点案件,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法律探析,力图通过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责任承担等问题,对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确保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更切实有效的救济,平衡受害人与动物园之间的利益。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选取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有代表性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和上海动物园猴子伤人案,并总结了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和法院的判决。第二部分,结合第一部分的具体案例,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予以研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叁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第叁部分,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分析比较可知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和美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德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动物致害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模式已经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趋势。各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分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考虑的是动物的危险性和动物的用益性,并没有将动物园动物和其他动物予以区分。第四部分,通过前文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案例分析和立法研究,结合侵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国外的法律规定,从明确动物园动物范围及分类、明确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多元化归责原则、明确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正确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建立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保险赔付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相关建议,并结合上述建议尝试拟订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条。(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邓珺丹[4](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世界上第一家动物园出现在维也纳之后,其便因丰富多样的动物资源和独特的参观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据统计,2017年中国动物园的规模就已经接近800家,比2016年多增加接近130家。但动物园数量在如此迅速增长的同时,因动物而导致的伤人事件却屡屡出现,特别是野生动物园自驾游的兴起,更加大了虎豹等猛兽伤人的可能,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发生多起老虎、黑熊以及骆驼伤人的新闻报导,有的游客甚至丢了性命,这加剧了动物园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以法条形式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与普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区分开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从动物园的主体特征分析,动物园作为一个专业的饲养机构,在对动物的管理控制能力上优于普通的动物饲养主体,特别是如老虎等大型猛兽的危险性程度更高,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也更重,在此情况下,动物园作为为公众服务的主体,本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前法律却显然存在着与现实不符的问题,难以实现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与功能,在实践中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范围的认定也有困难。同时,在园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方面,我国至今尚未有健全的动物园特别是新型动物园如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机制与行业标准,最高效力的规制文件仅为建设部出台的规定,(1)且该规定在安全管理的标准上只有几条概括性内容,正是专门针对园方的具体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当前动物园不尽职完善园区的安全设施和人员配备,最终给园区游客和工作人员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及此,文章以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引言形式,从两个案例入手,介绍我国法院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标准,以及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对最具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经过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法院判决进行分析,提出当前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文章研究所需思考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论,对动物园以及动物园动物进行概念界定,并与普通饲养动物、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进行对比,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对具有危险责任的动物园里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为特殊责任的现实意义。第叁部分,考察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概况,分析各国立法中关于该动物致害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应用,吸收借鉴其有利经验,特别是在归责原则和保险方面的经验,以填补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深入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主体范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四个方面,分析其中未明晰的问题,并阐述笔者观点。第五部分,在理清基本逻辑后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提出自己的构思建议,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应重新审视并在法条中完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保证体系的合理,重点明确动物园作为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对动物园动物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健全动物园安全保障机制,严格监管以提高动物园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相结合的配套制度,实现园方和受害者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韩妙锋[5](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大众的娱乐生活方式随着经济和生活品质的快速提高而愈加丰富,其中既能够放松心情减轻压力,又能够与家人团聚获得亲子时光的首要娱乐方式就属游览动物园了。然而,动物园作为一个老少皆宜,既能游玩又能科普生物知识的热闹场所,必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致害侵权事件。其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热烈讨论的两起案件便是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以及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的法条和面对的问题均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以及动物园的安全管理标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与第78条规定的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致害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成为了一个特殊条款。不止于此,本文还借鉴学习了域外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现他们对动物致害归责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使得我国针对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成为立法首创。而域外针对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危险责任理论,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注意义务,这叁项理论有力的支撑了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由。再者,我国关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标准并没有出台统一细致的立法规定,这使得动物园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更能够轻松的为自己的管理疏忽寻找借口和托辞,相应的必然造成受害游客处于劣势地位,出现举证困难,损失无法得到公平赔偿的现象。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存在瑕疵和漏洞的,以及我国动物园的安全管理标准过于模糊,给予了法官在判决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判决困难,动物园易于开脱责任的尴尬结果。因此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借鉴学习域外的动物致害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引入过失相抵规则;其次出台系统完善的动物园安全保障标准;最后设置动物园强制责任险。本文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将以上两个案件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分析之后发现,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之下两案的受害人更能够得到公平有效的赔偿,责任划分明确,使得动物园也能够承担起其应付的危险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更有利于督促动物园对自身的管理漏洞加以完善,借此减少乃至杜绝类似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案件的发生。(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马波[6](2019)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概括性规定明确了公民有权因为野生动物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而向国家申请补偿,但是这一规定仅限于宣示性规定,该制度在我国始终未建立起来。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件引发关注,实践中对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往往限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国家所有权的角度切入是一个新颖的角度,也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构建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期刊2019-03-01)

孙犀铭[7](2019)在《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本文来源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惠[8](2018)在《浅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动物致害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本文根据我国立法环境,阐述了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一般认定规则及免责事由。然后又进一步阐述了各种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免责事由。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中,也阐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特点、国内不同学者的论述。最后,结合案例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意见。(本文来源于《湖北农机化》期刊2018年12期)

杨星[9](2018)在《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78条、79条是一般动物致害的原则性条款,第78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各项要件作为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自无异议,但79条通过文义解释仍然不能明确该条规范的意旨,在诉讼中该条规定属于请求权基础要件还是抗辩权或是其他诉讼权利,也有许多争议。通过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对于被侵权人是不公平,通过对79条立法目的的解释,建立在事实要件基础之上的"请求—抗辩—再抗辩……"的证明责任分配思维模式更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78条是请求权基础由原告举证,79条则应当属于再抗辩条款也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虽然举证责任主体未发生改变,但这种层次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李云芝[10](2018)在《论动物致害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以饲养宠物来增添自己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人猫狗大战”等多起动物致害案件将在日益发达的网络世界引起了大量舆论关注案,作为越来越普遍发生的民事案件,其审理结果无疑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感受。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这类案件的较为详细、具体的实体法规范,笔者欲在本文进行思考的是,在动物致害案件中运用何种证明责任分配方法进行审理能让这类案件的审理裁判更加合理公正。具体来说,笔者将以动物致害案件的现实困境为开端,从证明责任概述入手,阐明证明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兼之分析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再回到动物致害案件的普通与特殊情形,最后运用叁大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在具体案例中的分析、比较,以寻找最符合我国国情和最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01)

动物致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对于“饲养人”、“管理人”和“或者”应当作何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不同。为形成统一认识,消除争议,应确立危险责任理论和损益自担理论作为饲养动物致害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实际控制理论,以“为自己利益”和“实际控制能力”作为饲养人的界定标准,以是否存在管理动物的合同作为确定管理人的标准。同时,对于“或者”的理解,即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形态,应当摒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既给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又能够使责任落到真正的“责任人”身上,以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旨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物致害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巴彤.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田文婧.论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D].烟台大学.2019

[3].田宇哲.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河北大学.2019

[4].邓珺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2019

[5].韩妙锋.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6].马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研究[C].荆楚学术2018年9月(总第二十叁期).2019

[7].孙犀铭.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

[8].王惠.浅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J].湖北农机化.2018

[9].杨星.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2018

[10].李云芝.论动物致害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D].南昌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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