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陈娇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陈娇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刑罚措施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陈娇[1](2015)在《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是最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利用刑法手段来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护环境的一大趋势。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沿用传统犯罪的刑罚体系,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原因何在?笔者希望通过对比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刑法中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环境犯罪概述。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介绍国内外环境刑法的制定模式与环境犯罪的概念。第二,环境犯罪的特点。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环境犯罪的特点进行解析,即主体、客体、行为及危害后果。首先,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以单位犯罪为突出特点;其次,环境犯罪的客体争议较多,很多国家的环境刑法理念慢慢从“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到“生态中心主义”,人们也意识到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除了与人类相关的利益还有生态利益;第叁,环境犯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污染和破坏两种行为方式;第四,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一般较普通犯罪严重,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滞后性、不可逆转性,危害范围具有广泛性等特点。第二部分,环境刑事责任概述。环境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它是指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该部分从刑事责任理论出发,阐述了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归责原则及其实现,为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叁部分,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概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国内外刑罚措施、非刑罚措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刑罚措施方面,国内外环境刑法基本都是普遍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国内外不同的是,国外的罚金刑大都规定有“限额”或“日额”,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的罚金刑是“无限额罚金”,这种规定存在诸多弊端。部分国家刑罚措施还规定了资格刑,如“剥夺营业权”、“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等,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并没有与此类资格刑相关的规定;至于非刑罚措施,国外早已有了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如限定特定行为、销毁犯罪条件和义务性措施。而我国刑法除了总则36、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处罚以及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尚未单独在刑法分则部分规定适用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第四部分,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完善建议。该部分笔者从叁个方面提出建议:环境刑法理念的完善、环境犯罪刑罚措施的完善以及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完善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首先要从环境刑法理念层面着手,这样才能有利于将来在立法及司法中得以贯彻。关于刑罚措施的完善,笔者建议:细化罚金刑,引入限额罚金制和日额罚金制;设置罚金易科制度;增设资格刑,丰富刑罚种类。关于非刑罚措施,笔者首先阐述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设置非刑罚措施的价值及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再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实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制度化。对我国的环境犯罪的惩罚体系的完善,应当在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具体考量中国自身的基本情况,以及国外的经验是否适合中国这片土壤,才能有利于对我国环境犯罪的惩罚体系进行有益的完善。我们首先应在刑法中明确非刑罚措施的法律地位;其次,完善我国的非刑罚措施种类;最后,再根据不同的环境犯罪主体适用不同的非刑罚措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传统的刑罚手段不应继续独当一面。我国刑法应当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惩治环境犯罪分子,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环境的目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不仅有利于惩罚犯罪,更有利于预防犯罪、减小再犯的可能性以保护环境,最大化的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而且符合世界刑法改革的趋势。(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5-05-01)

毛娟娟[2](2014)在《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及其实现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我国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渐突出,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具有明显不同于普通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原因,理应予以特殊的对待。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从叁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从宽处罚的规定、有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放宽缓刑适用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巨大进步。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其具体实现仍需相关司法解释及程序的支持。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包括从宽的年龄起点过高;免死限制性条件不够明确以及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对应的立法规定等。我国应当以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为突破口,进一步控制严刑的适用。同时,应审慎地适用和理顺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相关制度,全方位地挖掘其社会、实践、法理、刑事政策等多重意义和价值,在展现刑事法治应人文关怀的同时,趋利避害地将其对法治秩序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冲击降低至最小值。本文试图把老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相结合,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文本,建构老年人从宽处罚机制为目标,提出自己的完善构想,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论文分析老年人刑事责任的中外立法例,较为详尽的评述了古今中外对于老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宽宥处罚规定。随后,论文从刑法谦抑性、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目的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四个方面阐释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述评。论文主要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老年人犯罪与刑罚叁个条款,揭示了现行法律中对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叁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对目前主要的刑罚处罚方式和非刑罚处罚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详尽地阐述老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制度内涵,就各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关于老年罪犯的适用逐一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方案。论文讨论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别从司法、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并对未来立法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3-26)

张飞飞[3](2013)在《刑事责任的理论突破——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二元图景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实体法并不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入手,实现刑事和解与刑事责任的对接,对于推动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固然是侵害法益的行为,然而有的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公民的法益,而有的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法益。对于直接侵害公民法益的犯罪,不分案件的大小,适用刑事和解的责任方式,对于直接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直接适用刑罚的责任方式。(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3年04期)

郑君[4](2011)在《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世界各国都纷纷以刑法手段解决环境法领域的犯罪问题,以期达到保护环境、惩治犯罪的目的。由于历史传统和地域差异,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各国环境刑法形成了各自有针对性的惩罚环境犯罪行为的方式,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环境刑法。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了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现有的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暴露出了其局限性。伴随环境犯罪的国际化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生态化发展,因此,既有必要对各国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进行横向比较以寻求融合点,而且需要把握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发展趋势,为完善我国多元化的环境刑事责任处罚体系提供借鉴与选择。《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文分别对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概念、种类、发展趋势等内容进行阐述,指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在环境犯罪中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各种具体的措施,将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划分为刑罚方式和非刑罚方式,并揭示了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轻刑化的总发展趋势。从立法规定和司法执行的角度综合分析我国和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外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通过比较反思出我国多元化环境刑事责任体系存在四点不足:①环境犯罪处罚方式单一;②环境犯罪的归责主体单一;③环境犯罪刑罚预防功能失效;④环境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当。基于上述认识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刑事责任处罚体系的途径:一是调整传统刑罚方式的结构或使用频率,包括取消生命刑、自由刑的结构调整、财产刑的普遍适用、增设资格刑。二是引入有效制裁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方式,具体方式为限期治理、责令补救和社区矫正。(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期刊2011-05-26)

王林,孟颖华[5](2011)在《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以畲族环境习惯为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环境刑事责任得以实现的具体方式,现有的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难以很好的适应和实现日益严重的环境刑事责任。通过对畲族环境习惯的研究,将一些在民族习惯中的独特的责任实现方式引入,例如,罚金刑重刑化、多种责任实现方式共同适用、非刑罚方式的延伸适用等,希望对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能起到作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雷鑫[6](2011)在《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以李华荣、刘士密等人盗伐防护林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和工业化的强势发展,我国的环境犯罪已成为一种潜伏的、巨大的社会威胁。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传统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单一适用刑罚措施已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及时打击环境犯罪,并保证司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对环境犯罪实行非刑罚措施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1年03期)

雷鑫,郑君[7](2010)在《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般划分为刑罚方式与非刑罚方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了两个发展趋势:在刑罚措施上财产刑将取代自由刑扩大适用,相应的资格刑也将不断引入适用,这是其一;其二,以刑罚措施为基础,非刑罚实现方式将在环境犯罪中越来越多地得到适用。而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更是现代刑法转制的新方向。(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2期)

高荣荣[8](2009)在《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刑事责任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与犯罪和刑罚相伴而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中的诸多问题都是围绕刑事责任展开的。我国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学界对刑事责任的真正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众多学者对刑事责任问题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的范畴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刑事责任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学界关于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各种学说也多是立足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一种已然的分析。不依于托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应然状态分析,这种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与我国刑法理论的相关范畴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与我们追求的法治秩序相背离,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应当被一元化所代替。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进行概述,在厘清和界定刑事责任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刑事责任的实现及其方式进行了分析概括。第二部分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其不应成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理由。第叁部分论述了刑罚是刑事责任唯一实现方式的理由。第四部分从刑罚适用之谦抑、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行为的非犯罪化及刑罚体系的完善叁个方面,论述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元化的合理构建。(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09-03-15)

龙蓓蓓[9](2009)在《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通过各种方法来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各国工作的重点。然而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环境犯罪越来越严重,通过刑法来保护环境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一大趋势。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实现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何来实现环境刑事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结合环境犯罪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环境犯罪实现形式分为刑罚方法和非刑罚方法两大类,其中刑罚方法包括:自由刑、罚金刑和资格刑;非刑罚方法包括:公开悔过、责令补救、教员培训和限期治理。只有将刑罚方法和非刑罚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环境刑法的惩罚和教育犯罪的功能。本文的写作思路如下:第一章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介绍了刑事责任的定义及其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以及国内外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第二章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优点及其存在的问题,该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优点和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如何借鉴与修正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该章根据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主要包括刑罚中罚金刑和资格刑的改进;非刑罚方法的引进。(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孙铭娟[10](2007)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轻缓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已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一起被列为叁大公害,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瘤疾”,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面对,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失范与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着显着的不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亦因心智发育未完全而与成年人有所区别。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后果,在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场合,则因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体现出非成人化特征。刑事责任本身虽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实体意义,即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非难,但是,要实现刑事责任报应已然之罪与预防未然之罪的目标,还必须使刑事责任转化为具体的制裁措施和处理形式。因此,实现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是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非成人化的实质所在。这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意义所在。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大基本概念着手,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异于成年人,导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的特点,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非成人化的内涵就是轻缓化。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轻缓化内涵是指,国家在运用刑法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适当控制处罚的严厉程度,并成实现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从未成年人反社会性不强、社会及心理原因、可塑性大、对刑法概念性不强及回归社会的需要等方面寻求实现方式轻缓化的依据。在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轻缓化的论点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评价与反思,探求在我国建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借鉴国外美、英、德、日等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考察,笔者得出了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体现轻缓化内涵和非成人化特质,以非刑罚处罚方法、非监禁刑为主要形式,层次分明、由轻到重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结论,提出了完善构想。即确定叁类适用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定罪免除处罚、非刑罚处罚及刑罚处罚措施,各类又包含若干种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10-01)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我国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渐突出,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老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具有明显不同于普通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特点和犯罪原因,理应予以特殊的对待。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从叁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从宽处罚的规定、有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放宽缓刑适用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巨大进步。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其具体实现仍需相关司法解释及程序的支持。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包括从宽的年龄起点过高;免死限制性条件不够明确以及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对应的立法规定等。我国应当以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为突破口,进一步控制严刑的适用。同时,应审慎地适用和理顺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相关制度,全方位地挖掘其社会、实践、法理、刑事政策等多重意义和价值,在展现刑事法治应人文关怀的同时,趋利避害地将其对法治秩序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冲击降低至最小值。本文试图把老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相结合,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文本,建构老年人从宽处罚机制为目标,提出自己的完善构想,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论文分析老年人刑事责任的中外立法例,较为详尽的评述了古今中外对于老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宽宥处罚规定。随后,论文从刑法谦抑性、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目的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四个方面阐释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述评。论文主要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老年人犯罪与刑罚叁个条款,揭示了现行法律中对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叁部分: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对目前主要的刑罚处罚方式和非刑罚处罚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详尽地阐述老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制度内涵,就各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关于老年罪犯的适用逐一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方案。论文讨论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别从司法、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并对未来立法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1].陈娇.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研究[D].贵州大学.2015

[2].毛娟娟.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及其实现方式研究[D].华侨大学.2014

[3].张飞飞.刑事责任的理论突破——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二元图景之构建[J].天中学刊.2013

[4].郑君.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1

[5].王林,孟颖华.论我国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以畲族环境习惯为鉴[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6].雷鑫.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以李华荣、刘士密等人盗伐防护林案为例[J].法学杂志.2011

[7].雷鑫,郑君.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发展趋势[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8].高荣荣.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D].烟台大学.2009

[9].龙蓓蓓.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孙铭娟.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轻缓化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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