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论文-朱俊

公法人论文-朱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法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族,民族自决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公法人

公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朱俊[1](2017)在《再论族格——从民族的公法人地位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民族自决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对民族权益的保障存在结构性的障碍。通过引入公法人制度,赋予民族公法人地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国家及其法律确认了民族有其族格。(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胡川宁[2](2016)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定位研究——从公法人的组织模式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所赖以建立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质上应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一方面,在内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实现其真正的自我管理和保险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享有财产权和必要的合同自由。(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王勇[3](2016)在《日本药品审批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是指在核心行政机构的外围设立有一定独立性或专业性的机构承担专门行政服务职能的制度,它也被称作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是政府提供行政服务的一种方法,这种法人组织类似于中国的某些事业单位。日本的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比较成熟,特别是在医药领域,药品审批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的建立直接促进了日本医药产业的发展,使其医药行业位于世界领先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李昕[4](2015)在《论目的主导的公法人组织形态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整合的法技术手段。公法人组织形态的类型化是立法对不同公法人形态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进行系统化抽象的结果,旨在将不同公法人的目的内化为组织制度、治理模式。作为自治载体的公法社团,以民主参与为组织特点;承载着服务职能的公营造物,以给付保障为组织建构的核心;作为目的性财产的公法财团,封闭性、非官僚化是其组织特点,而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独立行政法人,则以任务的中间性与组织形态的公私复合性,成为行政改革的重要组织手段。(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5年11期)

张倩[5](2015)在《公法人所有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所有权社会化,服务公众,法律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实践中国有财产流失现象严重。总结原因,主要是不符物权法理,主体过于抽象,无法行权,并同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相冲突。(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8期)

王振标[6](2014)在《论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缺失的弊端——基于公法人理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村民小组是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但是对于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却未得到法学界的应有的重视。对于该问题的忽略带来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践上的模糊和争议。村民小组作为村民的集合既是一种天然形成的基于地缘与血缘的组织,在集体所有制下,它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与一般的城市社区不同,它一般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村民作为其成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管理权。根据公法人的基本理论,具有独立的可支配性财产的村民小组完全具备作为一个公法人的基本条件。只有将其明确为公法人才能更好地明确集体财产权的归属,才能更有效明确和保护村民小组和村民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4年10期)

冉富强[7](2014)在《公法人制度重构与公共机构举债的法治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政府性公共机构的法律人格存在缺陷,即过分偏重其民法价值,完全忽视其公法人意蕴,特别是忽视了政府性公共机构与政府财权、财力、支出责任及公众监督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地方政府借用其民法身份规避法律禁令而随意举债,这是我国公共机构债务持续恶化的根源之一。要实现政府公共机构举债的法治化,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公法人组织法的基础上,改造和重构政府公共机构的法律人格,从法律授权、行政审批、预算审议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公共机构举债实施控制。(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7期)

柴盈[8](2014)在《公法人管理和公共财政规模对农田灌溉设施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共财政投入薄弱的条件下,公法人管理和非公法人管理都比较低效,但是前者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投入不足,与自身管理无关;后者则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且长期的管理绩效远远低于公法人管理。在公共财政投入充足时,公法人和非公法人管理的绩效都会有所增加,但是公法人更为有效。据此,我国新时期为实现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目标应该进行管理制度的公法人化改革。(本文来源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李严成[9](2013)在《论民国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移植、模仿德日大陆法系,德日大陆法系实行公法人制度,其目的在于依法行政、保障私权安全,制约公权力扩张,而且将包括律师公会在内的民间团体赋予行政职能,实行公法人化,在国家合法性监督下,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公共行政任务。受其影响,近代国家对律师公会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人性质建构,赋予一定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合法性监督下实行自治行政。但由于该制度超前且不合时宜,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导致其在实践中无法厘清政府管理与行业自治的权力边界。为因应南京国民政府的"党国体制"与"战时体制",国家对律师公会行政授权后的"合法性监督"在实践中逐渐被"超法控制"所取代,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逐渐弱化。(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孙洪涛[10](2013)在《论公法人的名誉权及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法治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法人的私权和公民的监督权冲突越来越激化。以“梦桃源”事件为例,北京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有名誉权?公法人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如何界定?如何应对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些疑问充斥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类社会事件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评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一系列深入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阐述关于公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法人制度,这是全文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在此章节中拟解决北京大学等事业单位是具有公法人属性的,并以此为切入点,为下文分析公法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做了铺垫。第二章主要分析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和有限性问题。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对名誉权特征的分析,进而引出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此外,在进行相关论证的基础上对公法人名誉权的存在性加以评析,以论证公法人拥有名誉权,但应当对名誉权进行限制,公法人的名誉权和普通名誉权存在差异。第叁章主要对我国目前公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相冲突的现状进行分析。本章论述公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冲突的表象及其内在原因。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微博、微信等媒体的发展,使得两者的冲突更加激化,只有把握冲突的表现和原因,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法人的名誉权。第四章讨论的问题是,在合理保护公法人名誉权基础上,解决公法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本章首先是分析实际恶意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理论上为宏观解决公法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冲突提供原则;然后在诉讼中强化公法人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公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公平性。最后本文认为我国在当前名誉权与舆论监督的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舆论监督,并完善“意见性言论”立法,同时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平衡两者冲突,以更好地应对现有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03-26)

公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社会保险所赖以建立的风险分担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质上应为公法上的社团法人。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方面。一方面,在内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仿造现代公司,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以实现其真正的自我管理和保险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享有财产权和必要的合同自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1].朱俊.再论族格——从民族的公法人地位展开[J].广西民族研究.2017

[2].胡川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定位研究——从公法人的组织模式出发[J].行政法学研究.2016

[3].王勇.日本药品审批独立行政公法人制度[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

[4].李昕.论目的主导的公法人组织形态类型化[J].法学杂志.2015

[5].张倩.公法人所有权制度研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

[6].王振标.论村民小组法律地位缺失的弊端——基于公法人理论的思考[J].西部学刊.2014

[7].冉富强.公法人制度重构与公共机构举债的法治化[J].江西社会科学.2014

[8].柴盈.公法人管理和公共财政规模对农田灌溉设施的影响[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9].李严成.论民国律师公会的公法人性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0].孙洪涛.论公法人的名誉权及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与平衡[D].华侨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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