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胡艳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胡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票,股指期货,跨市场操纵,法律规制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文献综述

胡艳[1](2019)在《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商品市场之间关联性也不断加强,较为典型的是股票与其衍生品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本身具有规避投资风险,降低市场的波动率以及实现多元化投资等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但由于股票与股指期货本身具备较强的关联性,导致市场操纵者滥用交易手段,实现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操纵。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跨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单一市场的操纵行为而言,其手段、方式更加隐蔽,作用力也更加广泛,对整个金融市场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跨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行为的相关理论,以股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股票与股指期货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的法律界定,说明跨市场操纵的模式,并对跨市场操纵行为会引发的分析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则针对我国现有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主要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说明。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是阐述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就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上对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以及对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启示。第四部分在借鉴境外跨市场规制的经验上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健全以及信息管理制度的优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刘虹宇[2](2018)在《基于我国股指期货与现货的跨市场操纵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自2010年推出至今已有八年,而后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股指期货品种,我国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联系愈加紧密,也意味着我国迈入了金融衍生品价格实时联动的时代。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发展并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丰富投资交易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跨市场操纵的可能。对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的可能存在性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尽管目前对操纵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判断时也可采用相关要件给予认定。制定跨市场监管措施的前提是要对跨市场操纵有全面的认识,包括跨市场操纵的基础,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及可行性高低等。其中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作为跨市交易或操纵的基础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而关于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的构建与检验及可行性的探讨并不多见。并且在已有的文章中,股指期货品种也主要围绕沪深300股指期货展开。将上证50股指期货与中证500股指期货纳入考虑以拓展研究对象的同时,本文拟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的可能存在性问题进一步探讨:首先,利用叁类股指期货与对应标的指数及上证综指构建操纵现货以期在股指期货市场获利的逻辑路径;其次,利用2017年期间市场交易的高频数据,综合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与脉冲响应分析在验证该期间股指期现联动性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标准选取具备操纵可能性的权重股及特定行业板块,并从操纵标的指数权重股中国平安、操纵非标的指数权重股中国石油、以及操纵权重板块银行板块将所构建的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具体化为叁条。再者,针对所选取的权重股中国平安、中国石油及银行板块,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筛选出2017年期间市场行情中具有被操纵所需引导关系特征的交易时段,在假设该时段已被操纵者利用的前提下,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根据成交量等相关交易数据估算操纵所需资金、获利情况、股指期货头寸等,比较不同操纵路径及操作模式下的可行性。通过实证研究有以下发现:在四类股价指数中,上证50指数被操纵的可能性较高,其余股价指数虽具有一定的抗操纵性,但股票到指数间存在的多层杠杆仍可能给予操纵者可趁之机。在操纵路径上,操纵个股以期直接引导指数涨跌的路径"“性价比”较低,一定意义上也是指数具备一定抗操纵性的例证;而借助板块联动效应的路径具备一定可行性,且收益率明显高于前者。在操纵模式方面,建立股指期货合约多头仓位配合拉升股价的模式要优于股指期货空头仓位配合打压股价的模式。对于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而言时机的选择至关重要,也需信息、市场活跃度等多项条件配合,引导关系的形成与涨跌幅度或持有收益情况等都存在一定偶然性,目前在存在股指期货临时性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跨市场操纵难度较大。但随着未来相关措施的逐渐松绑,跨市场监管仍需持续推进。本文在跨股指期现市场监管的主、客体的制度设计,及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链条的监管手段等两方面提出了一定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4-18)

王新瑜[3](2018)在《伊世顿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造成市场失序的原因有很多,市场操纵就是常见的行为之一,也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四大市场乱象之一。就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而言,发展时间较短,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8年时间,中证500股指期货以及上证50股指期货上市不足3年的时间,从推出至今不过几年发展历史,市场环境尚不成熟,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有待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衍生品市场,二者基于期现套利、价格关联和信息关联而具有极强的联动效应,如果有行为人违反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操纵股票、股指期货市场获利或者减少损失,则容易引起股票、股指期货市场的强烈共振,急剧抬升系统性市场风险。因此,一方面,我国股指期货推出时间短,配套的监管制度以及市场环境的脆生性存在滋生违法市场操纵行为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股指期货及现货的共振联动效应极强,若发生违法操纵行为容易引致两个市场的共振下跌,危害较大,所以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详实分析以及治理对策研究极其的重要并且迫切。由此,本文将对2015年监管部门披露的伊世顿股指期货操纵案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市场操纵行为的手段及其重要特征、我国当前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以及我国当下的市场环境,来检验伊世顿市场操纵路径是否得以实现,包括用CCK模型检验是否存在羊群效应以及运用VECM模型检验市场恐慌情绪与股指现货及期货的传导机制。本文运用的分析办法主要包含理论分析、个案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在第四章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逐层设立监管防线,加强市场机构的风控部门、资管部门、量化部门等期货交易商内部的风险控制,实施实时的有效监管风险控制体系;完善算法报备制度,对高频交易以及程序化交易方面逐渐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把控股指期货松绑节奏,循序渐进式松绑;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普及期货合约基础知识及价格分析逻辑,揭示市场交易风险,降低普通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的门槛,希望能对当局者在市场操纵乱象的治理方面有所启发。(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3-01)

李之俏[4](2018)在《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中的重要一类,其市场操纵风险已经极大地超出传统范围。当投资者同时参与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等多个金融市场时,跨市场操纵行为的风险也被进一歩放大,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我国资本市场现正处于股指期货发展较为初级的阶段,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频发的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合理、规范的规制,并建立完善的反操纵法律制度。这对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与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董文珊[5](2017)在《跨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行为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股票及股指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的联动性不断加强。跨市场产品的不断涌现和跨市场交易的发展,使得跨市场操纵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跨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智能型、隐蔽性不断提升,操纵者的反监管能力与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也将大幅提升,这些都为监管跨市场操纵行为带来了更大难度。目前,我国在监管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规则和经验方面尤为缺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在规制跨市场操纵行为方面,法律与规则的模糊地带将不断增加。这不仅是对现有市场监管体系及行政执法的考验,亦是对刑事调查与司法认定提出的挑战。因此,我们亟需借鉴相关发达国家的立法与监管经验,构建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在参考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尝试对跨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认定和监管问题抛砖引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结合股票及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针对证券市场的关联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特性,阐述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缘起;在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识别。本部分通过比较跨市场操纵行为与投机性交易行为的区别,厘清跨市场操纵的特性,阐述将跨市场操纵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的前提,界定跨市场操纵中的"跨市场"。本部分通过分析介绍关联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和信息传导机制,针对性的分析跨市场的形成机制。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将着重介绍两种典型的跨市场操纵模式。本文第叁部分分别从跨市场主体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并通过结合境外跨市场操纵的相关案例,尝试对如何认定跨市场操纵和界分跨市场操纵行为提出自己的见解。着重分析比较跨市场操纵行为相较于单一市场操纵行为方式上的同一性与特殊性。本文第四部分将立足于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积极借鉴境外对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模式和有关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跨市场监管现状,最后从顶层制度设计、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和优化监控手段叁个方面着手,提出对我国跨市场监管制度的设计与完善的建议。本文第五部分结语梳理全文观点,建议《证券法》加快对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完善法律体系,以充分保护合法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开展,保证证券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5-01)

王淑婷[6](2017)在《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也加快了自由化进程,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是后发、由政策推动形成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尚不完善,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措施和配套制度都有待提高。国际游资作为短期投机资本,具有投机性、逐利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向来热衷于股指期货这种的高杠杆、低成本的金融产品,与正常的跨国资金投资相比,国际游资带有明显的投机性质,对市场信息的隐蔽性也更强,国际游资的隐蔽性体现在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如境外直接投资、货物及服务贸易、外债或QFII等途径流入,在投资证券期货市场获利后,再以对应方式汇出境外,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存在较大的难度,但如果不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一旦出现市场操纵行为,将会严重延缓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波及整个经济市场。本文对国际游资扩张的原因、规模和影响进行分析,结合先进的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一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概述。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具有明显的联动性,国际游资故意扭曲股票期货市场的价格,追逐高额短期利润。由于我国资产价格存在潜在增值空间、人民币持续升值、较高的利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国际游资频繁在我国证券市场流动。如不能有效控制并加以引导,就可能引发市场系统风险。第二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法律为股指期货提供了稳定的发展环境,并能够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我国目前的多头监管模式,已不能应对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据此提出了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的统一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监督主体具有相互联合趋势,并已建立较全面的监管制度体系,为监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可行性。第叁部分介绍我国对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国际游资的监管以外汇管理局为主,股指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证监会政府监管、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金融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叁层监管体系,但存在监管机构分工不科学的问题。具体监管制度方面,我国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减少境外投机资本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冲击。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防范操纵行为制定的具体制度仍有待完善。我国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第四部分是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台湾地区借助QFII制度,平稳的实现国际化目标。智利在汇率开放过程中通过实施无息准备金,将短期资本流入转化为长期资本。日本通过外汇立法改革逐步完成了市场的自由化。美国期货市场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协的管理体系,同时制定了比较灵活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具体制度。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建议我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将本来由期货交易所行使的一线监管的职责由证监会转移给金融期货交易所。关联性强的市场监管机构应当设置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立法层级、细化法律规定,平稳供应政策,明确界定股指期货操纵,并通过税收增加国际游资投机行为的成本。(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李亚洲君[7](2015)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8.16”光大乌龙指案早已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该案的性质还是在理论界引发了大量争议。这不仅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应对金融衍生市场方面存在滞后性,也说明理论界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认识和理解不足。自2010年沪深300指数正式上市以来,监管部门尚未查处一起股指期货市场操纵案。学术界关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研究尚处于理论层面,缺乏必要的案例和经验。通过违法成本和可行性研究可以发现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成因。明确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是判断哪些行为构成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前提,也是证明本案涉嫌市场操纵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光大异常交易行为既涉嫌内幕交易也涉嫌市场操纵。其中“信息误导”行为属于虚假信息型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专门调整期货市场的法规。但是由于该法规基本沿用了商品期货时期的相关规定,且未对金融期货违法行为作出相应修改,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认定方面存在滞后性。因此,有必要构建防范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体系,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健全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责任体系。以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及其衍生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自由效率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防范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石晓波,周奋[8](2015)在《中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跨市操纵与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缺位,账户实名制存在漏洞,限仓制度形同虚设,对操纵行为的处理不及时,对到期合约的监控不足,跨市场危机处理缺乏经验等。这导致股指期现市场之间存在较大操纵空间,跨市操纵交易利润丰厚。为加强反操纵监管,我国应建立投资者诉讼赔偿机制,加强对"隐名账户"的监管,完善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周伍阳[9](2014)在《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与股指期货操纵路径识别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结构下,探讨短期内集中资金拉升股票以带动证券市场指数上涨的这种股指期货操纵模式,总结针对我国市场结构特征的股指期货操纵具体手法与理论实现路径,并进一步采集实际交易的日内高频数据筛选出模拟操纵案例,最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理论操纵路径进行识别。研究结果表明,指数杠杆型的操纵路径可行性较高,短期内拉升上证综指权重股的成本较低,潜在收益大,而选择沪深300指数权重股的指数拉动型路径很难成功,为防范此类操纵风险,建议完善证券市场结构等。(本文来源于《征信》期刊2014年04期)

周伍阳,李攀艺[10](2014)在《证券市场流动性与股指期货操纵行为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差异,运用日内高频数据,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分析权重股在模拟操纵期与其他指数间引导关系的变动。实证结果表明,流动性较低的上证综指权重股中国石油,相对于流动性较高的沪深300指数权重股招商银行,操纵成本较低、更具可行性。最后建议提高大盘股的自由流通股比重、加强低流动性权重股的实时监察,以防范股指期货跨市场操纵风险。(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4年04期)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自2010年推出至今已有八年,而后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股指期货品种,我国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联系愈加紧密,也意味着我国迈入了金融衍生品价格实时联动的时代。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发展并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丰富投资交易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跨市场操纵的可能。对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的可能存在性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尽管目前对操纵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判断时也可采用相关要件给予认定。制定跨市场监管措施的前提是要对跨市场操纵有全面的认识,包括跨市场操纵的基础,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及可行性高低等。其中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作为跨市交易或操纵的基础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而关于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的构建与检验及可行性的探讨并不多见。并且在已有的文章中,股指期货品种也主要围绕沪深300股指期货展开。将上证50股指期货与中证500股指期货纳入考虑以拓展研究对象的同时,本文拟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的可能存在性问题进一步探讨:首先,利用叁类股指期货与对应标的指数及上证综指构建操纵现货以期在股指期货市场获利的逻辑路径;其次,利用2017年期间市场交易的高频数据,综合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与脉冲响应分析在验证该期间股指期现联动性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标准选取具备操纵可能性的权重股及特定行业板块,并从操纵标的指数权重股中国平安、操纵非标的指数权重股中国石油、以及操纵权重板块银行板块将所构建的跨市场操纵的逻辑路径具体化为叁条。再者,针对所选取的权重股中国平安、中国石油及银行板块,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筛选出2017年期间市场行情中具有被操纵所需引导关系特征的交易时段,在假设该时段已被操纵者利用的前提下,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根据成交量等相关交易数据估算操纵所需资金、获利情况、股指期货头寸等,比较不同操纵路径及操作模式下的可行性。通过实证研究有以下发现:在四类股价指数中,上证50指数被操纵的可能性较高,其余股价指数虽具有一定的抗操纵性,但股票到指数间存在的多层杠杆仍可能给予操纵者可趁之机。在操纵路径上,操纵个股以期直接引导指数涨跌的路径"“性价比”较低,一定意义上也是指数具备一定抗操纵性的例证;而借助板块联动效应的路径具备一定可行性,且收益率明显高于前者。在操纵模式方面,建立股指期货合约多头仓位配合拉升股价的模式要优于股指期货空头仓位配合打压股价的模式。对于跨股指期现市场操纵而言时机的选择至关重要,也需信息、市场活跃度等多项条件配合,引导关系的形成与涨跌幅度或持有收益情况等都存在一定偶然性,目前在存在股指期货临时性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跨市场操纵难度较大。但随着未来相关措施的逐渐松绑,跨市场监管仍需持续推进。本文在跨股指期现市场监管的主、客体的制度设计,及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链条的监管手段等两方面提出了一定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论文参考文献

[1].胡艳.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2].刘虹宇.基于我国股指期货与现货的跨市场操纵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8

[3].王新瑜.伊世顿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分析及治理对策建议[D].上海师范大学.2018

[4].李之俏.股票与股指期货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5].董文珊.跨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行为认定[D].武汉大学.2017

[6].王淑婷.国际游资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大学.2017

[7].李亚洲君.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D].江西财经大学.2015

[8].石晓波,周奋.中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跨市操纵与监管[J].当代经济研究.2015

[9].周伍阳.中国证券市场结构与股指期货操纵路径识别研究[J].征信.2014

[10].周伍阳,李攀艺.证券市场流动性与股指期货操纵行为的实证分析[J].财会月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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