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监管模式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论文文献综述
姚光业[1](2019)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行业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科学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关系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顺利推行,关系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在分析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监管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探索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行业监管的模式,提出加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行业监管保障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吴君媛[2](2019)在《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制困境与改革——以第叁方评估的参与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在实践发展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出现了种种弊端。积极引入第叁方评估机制,可以强化外在制衡机制,避免权力寻租,发挥关键的枢纽性作用,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紧迫性。在当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中,第叁方评估在制度规范性、政府重视度和机制自身完善程度叁个层面上面临困境。破解思路在于以现行制度为基点,批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厘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第叁方评估的特定内涵与法律属性;构建并完善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引入第叁方评估的义务群;细化评估内容,健全评估体系;改革第叁方评估的参与模式;发展目标是实现第叁方评估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全面参与。(本文来源于《安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强敏[3](2019)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PPP模式中企业人力资源优劣对甄选结果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共事业特许经营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甄选出合适的企业作为PPP项目运营者是保障PPP项目成功的基础。政府将企业人力资源优劣作为甄选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之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文章构建了逆向选择模型,分析了对投标企业实施培训、考核培训效果的转化来甄别企业人力资源优劣的可行性,并提出政府在甄别企业人力资源优劣的过程中,要识别企业人力资源优劣的影响因素。(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冯中越[4](2019)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的承诺与再谈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或PPP项目出现的违约风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承诺与再谈判问题。它不但降低了合约履行程度,而且通过锁定效应提高了合约的转换成本。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文章从现阶段我国特许经营合约的两种模式(单层委托代理和双层委托代理)出发,讨论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中委托人(政府)与代理人(项目公司)的承诺问题。同时,从完全合约理论视角探讨防止再谈判的合约、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努力水平时的再谈判、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努力水平时的再谈判等问题,并从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探讨资产控制权影响事前效率的再谈判、特殊的不完全合约即不确定合约的再谈判、是否考虑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再谈判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郭林雄[5](2018)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公用事业领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协议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在适用过程中,通过实效检视,存在诸如合法合理性不足、对消费者权利漠视等问题,并已对权利主体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诸如协调相关主体关系、切实落实法律规定、借鉴国家担保理论等对策。(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沈祖炜[6](2018)在《近代上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一文中研究指出开埠以后外国势力在上海设立租界,既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又开始了比较先进的城市管理。上海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就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方式,这种方式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至今仍有参考价值。1875年公共租界欲办自来水厂,由于盈利预期可观,有意介入的公司颇多。租界当局决定让有意向的公司参加投标。结果注册于伦敦的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中标,负责向公共租界供水。按照投标时的承诺,该公司的一切措置都须听命于工部局。工部局拥有一定干股,且随着公司发(本文来源于《世纪》期刊2018年03期)
张静燕[7](2018)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行政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私人部门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解决了资源浪费、权力腐败等现实问题。但是,随着民营化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部门的逐利天性产生了巨大矛盾。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企业利益常常不作为、滥作为,公交拒载老年人、公交拒绝经营偏远路线、公共事业服务质量差、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乃至特许经营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更是阻碍了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进程。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特定情形出现时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暂时性的强制接收与管理显得十分必要,临时接管制度应运而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过程中,私人部门的参与并不代表国家在公用事业中的退出,国家从公用事业的执行者变成监督者,担保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稳定性与普遍性。临时接管作为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补充责任的体现,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我国的《宪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以及普遍服务原则、持续性服务原则也都构成了临时接管的合法性依据。但是,现实中,由于缺乏严密的程序控制,行政主管机关在实施临时接管时,行政裁量权过大,使得官商勾结、行政权力滥用甚至暴力接管现象频生,纠纷不断,不仅侵害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公共利益。通过对我国临时接管众多个案的梳理,可以看出,临时接管实践存在叁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临时接管主体鱼龙混杂,二是临时接管方式乱象丛生,叁是公众监督量小力微。除了这些现实案例反应的问题之外,由于缺乏对临时接管制度的统一立法,我国对临时接管制度的中央及地方的立法规定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过低,二是法条设置粗糙模糊,叁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制,导致临时接管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当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迫情形时,公用事业主管机关往往缺乏有效的调查监督,接管了之,这一“懒政”思维使得公用事业民营化出现了历史的倒退。临时接管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即时性、裁量性,虽有助于即时有效地处理紧急事态和消除紧急危险,但也极易因此造成对特许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威胁甚至损害。因此,临时接管的实施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既保证实体正义,也保证程序正义。结合我国临时接管制度的上述特点与现状,在构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时,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解决临时接管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上升为法律,确定临时接管的实施主体和适用条件;其次,在具体程序规则的设计时应当加强时间、方式、步骤、顺序等程序要素的规范化,增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再次,对完善公众监督委员会、临时接管的救济与补偿等配套制度提出本文的看法,使得临时接管制度更加圆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8)
孟星宇[8](2018)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视角下的国家赔偿责任及其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引发了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重大转变,公用事业的履行责任从国家移转到了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成为公用事业服务提供的法律主体,进而应当对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承担私法上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责任从公共服务给付领域完全退出。国家虽不直接参与公共事业,但仍有义务制定规范,并依据规范进行监督管制,以确保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国家责任从"履行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亦是担保责任极为重要的规范内涵,基于公民基本权保障的宪法要求,国家应当担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带来的侵害,公民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可以获得充分救济。相对于特许经营者承担的私法上责任,国家赔偿义务应当呈现补充责任的结构形态,并且属于完全的补充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许洋洋[9](2018)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功能的重要标志之一,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公共产品,不但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还具有自然垄断性、公益性等属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切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城市化水平较低,城市公用事业在很长时间里都由政府出资建设,政府既发挥着制定、执行与监督的作用,又发挥着运营具体项目的作用;改革开放契机的到来,政府全能角色受到了冲击,原来被政府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接纳社会资本,市场逐渐发挥着支配作用。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必须实现理念与职能的转变,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仅仅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政府对于自身角色的认识还是保留着原来的理解;再者,公用事业市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当前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本文以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选取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城市——上海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上海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现状,分析具体监管机制,探究当前上海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府监管主体混乱、监管职能不清晰、监管法律滞后、监管保障缺失及监管手段单一等。通过分析与总结英国、美国、德国不同监管模式与经验,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更多合理、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王建鹏[10](2018)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用事业以保障民生为目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各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推进,一些在项目前期无法预见的问题日渐显现,其中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价格条款作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各方利益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因此对于价格条款的监督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的监督主要寄托于行政监督,但受到公私合作模式的制约,行政监督的效果不显着。结合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将希望寄托于社会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的“公众参与”可以寄予厚望。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公众参与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优势,将其引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以便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确保公私合作在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维护公用事业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视角,采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究。论文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价格条款的分析,为后文的研究框定范围,明确研究的领域以及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关切。通过对价格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于其确定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涉及的内容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目前行政监督稍显乏力的情况下,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是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其作用虽在价格听证制度中已经得到充分验证,但是目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发展现状并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的参与基本流于形式,不能实质性地影响协议的发展进程。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价格条款的重要性,为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起到铺垫作用。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分析价格条款的确定过程,进而引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所包含的对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内容进行分析,揭示出公众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下文中对相关国家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出对于公众参与十分重要且必须遵循的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格条款的确定过程进行研究,是为了使这一过程性的缔约程序能接受公众的监督,使得公众能监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包括缔约过程在内的全生命周期。使社会公众能参与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地中,不仅仅需要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也需要缔约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的公开,因此需要一系列制度相配合,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缔约过程中,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条款等内容的确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对于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公众参与领域所积累的经验的梳理,以期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发展寻找镜鉴。第叁部分是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分析。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大环境下,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制度化建构需要综合理论、立法、司法和实践等多方位的力量进行。通过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对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与之相关的制度能更好地以一种连贯的思路对其进行整体研究。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实践意义的分析,为论证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目前公众参与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到以价格听证制度为主的参与方式的不足之处,这为公众参与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构,首先需要分析公众参与制度化所涉及的要素内容,主要从参与主体和程序要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对与公众参与机制相关联的制度进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需要在公众参与的前期就为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通过将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发布,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减少项目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为了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并及时化解分歧和矛盾,需要行政协商制度的支持,在行政机关、社会资本方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途径。当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和矛盾时,需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应用广泛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值得借鉴,可以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独特性,形成适合的诉讼救济方式。总之,本文从价格条款这个利益关键点切入,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主线,将公众参与机制串联起来。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批判和对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提出以目前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听证会为基本形式,结合公共听证中的相关程序规范,形成适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为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案,最终为纾解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在实践发展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出现了种种弊端。积极引入第叁方评估机制,可以强化外在制衡机制,避免权力寻租,发挥关键的枢纽性作用,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紧迫性。在当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中,第叁方评估在制度规范性、政府重视度和机制自身完善程度叁个层面上面临困境。破解思路在于以现行制度为基点,批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厘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第叁方评估的特定内涵与法律属性;构建并完善政府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引入第叁方评估的义务群;细化评估内容,健全评估体系;改革第叁方评估的参与模式;发展目标是实现第叁方评估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全面参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论文参考文献
[1].姚光业.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行业监管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
[2].吴君媛.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制困境与改革——以第叁方评估的参与模式为视角[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9
[3].强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PPP模式中企业人力资源优劣对甄选结果的影响[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
[4].冯中越.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的承诺与再谈判[J].晋阳学刊.2019
[5].郭林雄.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公用事业领域为视角[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沈祖炜.近代上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J].世纪.2018
[7].张静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的行政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孟星宇.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视角下的国家赔偿责任及其嬗变[J].法学论坛.2018
[9].许洋洋.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8
[10].王建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D].浙江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