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谢茜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谢茜

导读:本文包含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谢茜[1](2016)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伦理和现实的需求。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认定和归责原则的适用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莫过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在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等一系列损害之后,研究责任人赔偿的内容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受害人赔偿请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又关系到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还关系到侵权法功能的实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然而,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并不一致,就我国而言,如何在保证法律本土化的前提下借鉴域外法,如何认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怎样构建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本文框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为分析对象,力图探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产品、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首先,界定产品的内涵,并就争议较大的几类特殊物品是否属于产品作出了说明;接着,对产品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强调本文主要在侵权法领域研究相关问题;依此层层递进,引出本文研究对象——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并就其规范原则做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在理论层面,探析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价值目标和平衡,主要从与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协调展开。在司法实务层面,分别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产品责任法制的完备以及产业技术的革新叁方面论证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价值。通过该部分,力求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有宏观上的认知。第叁部分至第六部分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分析。重点剖析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的具体问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责任中特有的惩罚性赔偿。而在财产损害赔偿项下,又基于对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细分出对产品自身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问题的辨析。最后,在每个具体问题中指出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适用上的困境以为下文作铺垫。第七部分为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与第叁部分至第六部分探究的具体问题一一对应,首先,提出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明确了产品责任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模式;再次,设法构建了产品责任财产损害的妥善填补制度;最后,对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给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侯棋淞[2](2015)在《简析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缺陷产品的使用后而导致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会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面对此种情况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然而,一旦选择了侵权之诉的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就会丧失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赔偿,无法在同一个诉求中得以支持。对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含产品本身,通说的观点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和第155条的规定,要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倘若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侵害诉求同时存在,被侵权人就需要通过两个诉讼来获得赔偿。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在对《侵权法》修订之时应当时明确规定财产损害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9期)

王大伟[3](2011)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或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需要对产品存在缺陷与否进行认定,这是产品责任内的先决条件;其次在确定产品责任赔偿主体时,应适当考虑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最终确定赔偿方的责任承担;最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为限,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衡量。(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1年24期)

高圣平[4](2010)在《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又一重要立法成果。这部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向法学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此,本刊组织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撰写研究论文,以期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帮助。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薛军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邵伟[5](2009)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产品种类不断增多,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产品也在全球市场上流动起来。国际产品必然带来国际产品责任纠纷的问题,与此同时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剧。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发达程度的差别,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差异比较大。就中国产品责任法而言,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相对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因此加强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先进经验,对于中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差异集中体现了各国对待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问题的差别。因此,本文框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作为主要讨论对象,并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包括几个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和结尾外,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为产品的界定、产品责任的性质与产品责任的立法,主要对产品的概念和产品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以及《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该领域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大体介绍。第二章为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和立法,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价值目标与平衡和各国及国际公约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加以介绍。通过该部分,力求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和立法现状有个基本的认识。第叁章为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相关理论问题,重点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五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和纯经济利益损失赔偿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限制。通过对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难点和争议,为第四章中国法的立法分析和重构做好铺垫。第四章为中国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其重构,重点介绍了中国产品责任法中有关该领域的规定,分析了现存的问题及国际统一立法问题,最后进行立法上的建议。包括:中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责任国际统一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建立符合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产品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与第二章讨论分析的问题一一对应,给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18)

周伟[6](2008)在《产品责任中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从理论和实务上综合考查,探讨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局限和漏洞,并在借鉴外国法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可能出现的产品安全事件。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产品、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概念,探讨了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国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检视,以若干典型国家立法为比较,对两大法系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做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总结了两大法系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中的异同;第叁章对分析和评述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着重指出了并分析了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建议:一、单行的产品责任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二是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明确各个赔偿项的概念,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明确与社会保险覆盖领域重合时的处理方案,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中确立“人格利益”为中心的赔偿范围;应增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9-18)

王丽香[7](2007)在《国际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间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交往日趋紧密,由于生产过程中产品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国际间的产品责任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产品责任纠纷中核心的问题就是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既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又关系到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轻重。我国产品责任赔偿制度相对还不成熟,与美国、欧洲国家相比,存在赔偿数额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7年07期)

胡晶[8](2006)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害时,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其赔偿范围即是指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中,对哪些损害后果应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内容与方式如何。 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都不一致。各国立法对于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一般都规定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产品自身损害及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则存在分歧: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日益被各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立法所关注。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仍处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很大争议。 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直接侵害财产所导致的利益损失。在赔偿内容上,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它的赔偿范围可适度扩大至产品自身损害。在赔偿方式上,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关于赔偿额的限制,制定赔偿的最高额和最低额;而国外规定的以使用目的来限制受损害财产,因其具有不合理、不可行因素,应予以摒弃。 产品责任中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伤害指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对人身伤害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这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精神损害应包括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和特定物品时的精神损害,它在我国产品责任的相关立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随着法学理论实践的发展,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精神利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之中,并具体规定赔偿的方式。 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利益损失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古老概念,主要包括可期待经济利益损失和失去使用价值之损失。对于它的赔偿在我国立法中也尚未得到确认。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之中,因为从纯经济利益损失的产生设立、内容、转移、免责条款的设定来看,其具备侵权法律责任的性质。但在具体赔偿案例中,应考虑到它的特殊性而予以限制。(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期刊2006-11-01)

王惠玲,李璇[9](2005)在《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为该法的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5-11-25)

王勇[10](2005)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既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又关系到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轻重。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与美国、欧洲国家相比,存在赔偿数额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额没有最高最低限制等问题,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缺陷产品的使用后而导致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会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面对此种情况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然而,一旦选择了侵权之诉的被侵权人在诉讼中就会丧失对于缺陷产品自身的赔偿,无法在同一个诉求中得以支持。对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含产品本身,通说的观点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和第155条的规定,要求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倘若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侵害诉求同时存在,被侵权人就需要通过两个诉讼来获得赔偿。因此,本文认为未来在对《侵权法》修订之时应当时明确规定财产损害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谢茜.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侯棋淞.简析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5

[3].王大伟.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现代商业.2011

[4].高圣平.论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5].邵伟.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09

[6].周伟.产品责任中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山东大学.2008

[7].王丽香.国际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与启示[J].消费导刊.2007

[8].胡晶.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探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6

[9].王惠玲,李璇.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N].江苏法制报.2005

[10].王勇.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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