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伍璟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伍璟

导读:本文包含了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例外规定,民事传闻,证人出庭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文献综述

伍璟[1](2018)在《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在英美法系积累运作数世纪,且持续发展。传闻证据虽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但在英美法系数百年判例法的积累中,已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庞大体系,甚至可以形容传闻证据规则如同孤岛一座,而例外规定如同汪洋大海。我国自建国以来,并未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其原因多种,学者也有很大歧见,但是随着学者立法的呼声高涨,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在将来可能会纳入成为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一。本文通过阐释美国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并从理论上分析以上例外情况对美国民事诉讼庭审所带来的影响和进步,与此同时,分析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在我国构建民事传闻证据及其例外规定的设想。除了引言之外,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概论,即探讨传闻证据之定义、传闻证据之种类,本部分就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之范围作一析理,紧接着对于传闻证据之危险性,以及排除传闻证据之理由作介绍,以定位传闻证据规则之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考察。本部分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美国《联邦证据法》中有关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及其案例,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产生就是由于其自身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系由美国证据规则发展出的一套排除传闻证据之法则,其经由判例法所累积而成,具有庞大而复杂之例外规定规定。因此欲深入了解传闻证据规则之理论,则必须对美国证据法上传闻证据规则之沿革与意义进行探讨。第叁部分为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以文章中基本原则为立足点,兼顾各方利益,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例外规定的具体制度,解决民事诉讼中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实践问题。该制度的构建是解决冲突问题的基本途径,是论文的主要成果,当属重点。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建议。本文列举了学者们对传闻证据规则引进所提出的建议,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在明确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论文写作的难点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所以在论述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就略显陌生。此外,不能仅仅考虑到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使得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通过借鉴美国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所存在的证人合理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规定有详细的规定,只有相关法条的笼统规定,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传闻证据规则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美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况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赵泽君[2](2017)在《加拿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邵嘉欣[3](2013)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违反利益的陈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区别于大陆法系证据法的显着特征之一。传闻证据在英美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但是其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之一"违反利益的陈述"却可以作为例外而具有可采性。本文以《加拿大证据法典》中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违反利益的陈述"的传闻证据为什么可以被采用的原因,进而说明其适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朱冠群[4](2012)在《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简称传闻例外,是传闻证据规则的灵魂之所在。但是,法学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研究并不是很多。文章先解释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内涵,接着阐明若干对传闻例外的质疑,然后力图从法理学的立场出发,分别以认识论、正义诉求和效率诉求的视角审视传闻例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02期)

华静娴,李连群[5](2010)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在诉讼或听证外形成的口头或是书面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6期)

杨俊[6](2009)在《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根据该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证据调查;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采纳采取了一种较为模糊的态度,这也是中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证据单独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传闻证据规则在不久的将来可能纳入我国的证据立法范围,当前加强对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研究对于规范传闻规则立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知道传闻例外是传闻证据规则中的核心问题,解决不好例外情形之规定,我国即使设立了传闻证据规则也会由于其缺乏实际操作性而被实务界所忽视。这是笔者致力于传闻规则例外情形研究的重要原因,期望能够对正在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以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除了引言以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与历史研革。界定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对其性质作详尽的阐述。分析传闻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重点介绍传闻规则的核心部分即传闻例外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第二章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之域外考察与评析。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有关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规定,其中以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对于英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本文是从两个部分来进行评析的,即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例外。关于美国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本章重点介绍了《联邦证据规则》有关传闻规则及其例外的规定。另外笔者还对日本和德国的传闻例外进行了相应的介绍,最后部分对这几个国家的刑事传闻的例外特征进行了比较,以期对刑事传闻规则的例外有更加明晰的认识。第叁章阐述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立法理由与诉讼价值。本章的开头部分对目前有关刑事传闻规则例外情形的各种质疑进行分析,说明探索传闻例外十分有必要,切不可以传闻例外繁杂为由而否定传闻例外的精神。第二部分阐明设定传闻例外的理由,即传闻例外的设定具有可靠性和必要性的保障。最后,评价传闻例外的诉讼价值。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诉讼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正义观方面对传闻例外的诉讼价值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关于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情形的建构。介绍我国目前有关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状况,分析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就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情形提出构想,其中重点论述我国应该如何设立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0)

朱立恒[7](2008)在《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备可采性,控辩双方不能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根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如果不允许传闻证据规则有任何例外,也未必合理。例如,将所有证人都传唤到法庭上亲自出庭作证,不仅不大可能得到实现,在许多情况下也没有那(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8年06期)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论文参考文献

[1].伍璟.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赵泽君.加拿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法治研究.2017

[3].邵嘉欣.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违反利益的陈述[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4].朱冠群.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法理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5].华静娴,李连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

[6].杨俊.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研究[D].山东大学.2009

[7].朱立恒.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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