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约论文-杨政

航次租约论文-杨政

导读:本文包含了航次租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提单,仲裁条款,租约,并入条款

航次租约论文文献综述

杨政[1](2012)在《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问题产生于海上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提单的流转,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而承运人与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为了避免其在租约和提单下的义务冲突,承运人往往在提单中写进一条合并租约中某些内容的“并入条款”,以便使得租约的特定条款可以和提单形成一个整体。而租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也可以被并归于提单当中?而目前国际上对于并入效力和方法各有说法,意见不一,同时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清晰立法。笔者就并入之后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并入的准据法做出浅析,同时借鉴英美等海运大国的法律和判例,结合分析我国近几年来的相关案例,对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进提单的条件做出总结,最后,笔者从实践操作和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2-06-16)

邵士君[2](2011)在《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与航次租约的衔接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部分国际石油贸易通过海上运输完成交易,这涉及石油买卖合同与海运租约。这两份合同指向同一笔交易,为实现同一个商业目的;但二者又彼此独立,且签约主体各异,分别受合同法与海商法规制。两份合同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特征,决定了二者应保持良好的协调性,但是石油贸易商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不易协调的各种困扰。国际石油买卖合同与租约在衔接上的问题包括法律术语借用、装货期限的匹配、船舶滞期费的衔接、提单数量的确认、"安全港口"义务、人为操控计价期、不可抗力、船舶亏舱、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船舶侵权等等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尽可能提出应对办法,以期有助于石油贸易商防范和控制二者不匹配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国际石油经济》期刊2011年09期)

张碧青[3](2008)在《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条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针对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问题进行研究。航运实践中,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常常因此不能得到及时或有效的救济。因此,本论文选择这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论文共分叁章,分别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的理论学说、笔者的构想及理由分析叁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围绕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并探讨了提单合并仲裁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对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关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过程中存在的多层法律关系,首先,从静态上看,涉及到航次租约和仲裁条款两种法律文件,因此,本章先对航次租约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总结了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类航次租约标准格式,并对这些航次租约标准格式中包含的仲裁条款进行了特点归纳和分析。其次,从动态上看,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这一过程涉及到提单的签发和转让,因此,本章随后详细论述了两个动态过程,一是提单的签发及如何识别承运人的问题,包括在不同的航次租约情况下如何识别承运人,非租约当事人的第叁人如何根据提单识别承运人,以及如何识别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等;二是提单的转让及提单持有人范围的确定问题,包括在CIF、CFR、FOB等不同贸易术语下分别如何确定提单持有人的问题。再次,随着提单被签发或被转让,航次租约提单的法律性质也根据提单持有人身份的不同而相应发生改变,一种情形是,提单为航次租约的承租人持有,此时,对于航次租约承运人和承租人来说,航次租约是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而租约提单的法律性质则只是收据;另一种情形是,租约提单被转让后,为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所持有,此时,对于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来说,提单就是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并且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合同。关于提单有效合并租约仲裁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章分别讨论了租约的法律适用;租约提单的法律适用;以及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的法律适用叁类不同情形。关于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本章分别从两方面来判断其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判断所合并的租约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有效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二是判断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关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问题产生的原因,本章主要归纳为叁个,一是提单在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被拟制为法定运输合同;二是由于租约提单的简式性;叁是因为承运人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第二章主要介绍有关提单有效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几种理论学说。由于英国既是海运大国,又是仲裁大国,其判例法在该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和成熟的理论观点,并且该理论对其他国家包括对我国的影响也是最为重大,所以本章主要围绕英国对该问题的理论和司法观点来进行论述。英国关于提单有效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学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般性条款有效并入说和明示性条款有效并入说。其中后者又分为仲裁条款明示合并提单有效说和提单明示合并仲裁条款有效说。本章通过将租约条款区分为与租约标的有直接关联的条款和附属性条款,结合叁个经典的判例the Annefield案、The Merak案和Rena K案分别对这几种理论进行了介绍。第叁章主要介绍笔者关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生效条件问题的构想和理由。首先,本章从分析数个我国典型的司法案例入手,剖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生效条件问题上的几种主要观点和做法。随后,本章重点围绕笔者在该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和构想展开论述。笔者将自己关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条件构想分成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这一构想进行了法理基础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其中,法理上的支持理由主要包括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仲裁自愿性理论和格式条款的生效理论;实践上的支持理由则主要是出于维护我国货方利益的考虑。最后,针对在目前的司法和立法现状下,如何避免仲裁条款被不适当并入提单以及由此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笔者分别从中国的提单受让人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张碧青[4](2007)在《浅议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本文来源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许宏斌[5](2007)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装卸时间起算的特殊原则——简论航次租约下的“琐碎原则”与“例行手续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船合同下,对于装卸之间的计算是十分严格的。不仅因为其关系到滞期和速遣,还由于其关系到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由此,关于装卸计算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文针对装卸时间的起算,去探讨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事项对于之前递交的NOR的有效性的影响,并着重介绍两个较特殊的装卸时间起算的规则。希望能给广大航运人士提供有用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学术版)》期刊2007年09期)

徐超[6](2004)在《国际油轮航次租约中装卸时间、滞期费纠纷的法律规定——解析Asbatankvoy租约有关装卸时间、滞期费的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英国判例、仲裁和中国海商法,通过对Asbatankvoy租约有关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的研究,分析阐述了油轮航次租船中有关装卸时间的起算、除外和终止以及滞期费索赔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国际石油经济》期刊2004年05期)

龚育华[7](2003)在《航次租约下滞期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国海事审判实践中,滞期费一向是航次租船业务所面临的焦点问题。港口拥挤的现状直接导致滞期费争议的频频发生。就滞期费而言,相关的着作也可谓数不胜数,英美有关滞期费的专着一再改版也是为了适应法律实践发展的需要。 对于航次租船,实务中采用的格式合同有很多,诸如金康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但是任何一个格式合同其条款都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以改变或增删。在租船业务这样一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领域内,法律强制性规定极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于各自权利义务如何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装卸时间和滞期的相关条款往往会涉及高额的滞期费及频繁发生的纠纷,并且当前新的滞期费案例的不断推陈出新,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应跟上其变动的步伐,因此本文拟从当前判例法的角度透析一下当前滞期费的法律地位以及英美判例法的法律实践。 通篇文章结合英美判例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实践对滞期问题的立场,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滞期风险的划分、滞期的有效起算、对“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法律原则的突破以及非承租人的滞期责任等几个方面切入,详细论述了判例法对滞期风险的认定、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另行约定、船东防止滞期扩大的义务、如何区分泊位租约与港口租约、无效通知书的法律地位、除外条款与船东过错对于滞期中断的作用、装港已经产生的滞期费应由何方来承担等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最新的一些判例,如The Happy Day等案的判决,深入阐述了当前法律实践对于装卸时间及滞期费起算的要求,以及对无效准备就绪通知书的立场,分析了承租双方对于滞期责任的承担情况及其应对措施。此外,还就现在大量存在的租约下提单中的滞期费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本文正是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着手,结合英美法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滞期问题的判例,对滞期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为航运及法律界人士研究航次租船及滞期等问题提供些许参考。(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3-12-01)

柳严兵[8](1998)在《航次租约中滞期时效条款的效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一个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分析,来阐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时效条款的效用,使其引起我国航运界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在航运业务实践中有效避免损失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1998年06期)

航次租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大部分国际石油贸易通过海上运输完成交易,这涉及石油买卖合同与海运租约。这两份合同指向同一笔交易,为实现同一个商业目的;但二者又彼此独立,且签约主体各异,分别受合同法与海商法规制。两份合同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特征,决定了二者应保持良好的协调性,但是石油贸易商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不易协调的各种困扰。国际石油买卖合同与租约在衔接上的问题包括法律术语借用、装货期限的匹配、船舶滞期费的衔接、提单数量的确认、"安全港口"义务、人为操控计价期、不可抗力、船舶亏舱、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船舶侵权等等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尽可能提出应对办法,以期有助于石油贸易商防范和控制二者不匹配带来的法律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航次租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政.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2

[2].邵士君.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与航次租约的衔接问题[J].国际石油经济.2011

[3].张碧青.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条件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4].张碧青.浅议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7

[5].许宏斌.航次租船合同下装卸时间起算的特殊原则——简论航次租约下的“琐碎原则”与“例行手续原则”[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

[6].徐超.国际油轮航次租约中装卸时间、滞期费纠纷的法律规定——解析Asbatankvoy租约有关装卸时间、滞期费的条款[J].国际石油经济.2004

[7].龚育华.航次租约下滞期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3

[8].柳严兵.航次租约中滞期时效条款的效用[J].世界海运.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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