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环境权论文-王锴

基本环境权论文-王锴

导读:本文包含了基本环境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权,主观权利,新兴人权,社会权

基本环境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锴[1](2019)在《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不足导致学者转向宪法寻找环境权的规范基础。环境权要想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解决其是否属于主观权利、从宪法何条推导而出以及环境权的请求权内容有哪些等叁个问题。环境权虽然旨在保护环境公益,但仍可以作为主观权利,一方面,环境权是一种可以由集体成员行使的集体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法的再主观化,国家的保护环境义务可以成为公民针对国家的环境保护请求权。环境权作为新兴人权,可以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而得出,并遵循人的尊严的认定方法。环境权属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包含两种请求权内容,一是请求国家提供符合人的生存需要的清洁安全的环境,二是基于平等原则,请求共享良好的环境。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现实意义在于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0期)

田时雨[2](2018)在《基本权利视域下的环境人权——从环境权的法定化困境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环境权的法定化困境,需要在基本权利的理论体系下重新审视环境人权的性质与功能,其证成进路遵循着由权利本位到基本权利的逻辑链条。环境权难以法定化反映出了环境法本位之争,对环境法的权利本位予以重构可以证成环境法治的权利进路。以人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可以解释出宪法上的环境人权。作为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环境人权因其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而具有了防御权、受益权以及制度、组织与程序保障等功能。(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3期)

林蔚[3](2016)在《论环境权的基本属性及其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问题爆发的背景下,人类在客观世界中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人权所提倡的生存与发展内核在环境问题的肆虐之下也难以彰显。基于客观世界与生存发展的紧张关系,环境权作为人权的权利形态,对人类生存、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诉求。这种根植于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仅仅是一项人权,基于其基本的、不可或缺的、独立的特性,环境权还具有基本权利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价值判断又决定了环境权的确认方式及实现方式:一方面,环境权所保护的主体、客体、内容均是具有法定权利属性的,应当通过宪法、法律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作为基本权利属性所隐含的社会权利属性,其实现方式则要求国家积极给付。基于以上叁种基本属性,环境权的保障对国家提出应予以积极给付的权利要求。(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王磊[4](2016)在《浅析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以生育权和环境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宪法条文、立法者技术的有限性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宪法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基本权利进行完全列举。虽然某些权利虽然未被宪法明文规定,但是并不代表其不受宪法的保障。对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障人权,更好地完善我国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本文将以生育权、环境权为例,从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内涵、产生原因、范围界定以及宪法上的保障等角度,浅析我国宪法中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刘锦[5](2016)在《论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以基本权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叁大问题,而作为一项新型基本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也无疑应该在宪法文本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本文从公民环境权基本属性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进而对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价值进行了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0期)

胡婧[6](2014)在《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其中,以公众参与权为核心的程序性环境权作为实体性环境权的重要保障,已经得到区域性法律文件、宪法和司法机构的确认,这不仅同宪法的民主精神相契合,同时亦对立法和行政机构产生拘束作用。(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张丽君[7](2014)在《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经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或为应有权利或为法定权利,事实上环境权如果法定化后,只能作为基本权利而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在将环境权性质界定在基本权利和将环境人格权界定在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分析二者的不同,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22期)

张丽君[8](2014)在《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权利的特性与人权之特质不谋而合,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将人权用宪法语言进行的翻译,而环境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以人之不同而不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是一项人权。环境权的承认不应仅仅停留在自然权利的阶段,其要想真正得到保护,必须法定化,无疑宪法是法定的最佳路径,即环境权应为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5期)

费米[9](2014)在《环境权:人的最基本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权益这个词进入公众视野,最早的大概要数消费者权益,这恐怕得拜那台着名的3.15晚会所赐。后来有关权益的词汇与话题越来越多: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受教育的权力,社会保障权利,等等。而最基本的、有关人类生存权力的环境权,却是最晚被大众意识到的。农耕社会,除了自然灾害,就是偶发的生态破坏事件,重金属、毒大米、雾霾、噪声这类的词进入不了公众视野。一直到上世纪中后期,我们还认为不会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然而事实证明我们不仅未能幸免,而且还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GDP搞上去的地方,收入明显增加的人群是最早意识到自己权益受损的一批人,就算你住别墅,就算你开豪车,但面对无孔不入的环境污染你也束手无策,和最底层的人群一样遭受损害;意识到这(本文来源于《中华环境》期刊2014年02期)

任娜[10](2011)在《宪法基本权利之环境权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进入工业社会,环境问题伴随生产力发展来到人类面前,面对日益破坏的环境,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基本权利应运而生。环境权的发展历史、环境权的理论依据、环境权的含义、环境权的构成要件、环境权在现有法律中的缺失、以及环境权入宪的意义,都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8期)

基本环境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面对环境权的法定化困境,需要在基本权利的理论体系下重新审视环境人权的性质与功能,其证成进路遵循着由权利本位到基本权利的逻辑链条。环境权难以法定化反映出了环境法本位之争,对环境法的权利本位予以重构可以证成环境法治的权利进路。以人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可以解释出宪法上的环境人权。作为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环境人权因其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而具有了防御权、受益权以及制度、组织与程序保障等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基本环境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锴.环境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9

[2].田时雨.基本权利视域下的环境人权——从环境权的法定化困境谈起[J].人权.2018

[3].林蔚.论环境权的基本属性及其保障[J].法治社会.2016

[4].王磊.浅析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以生育权和环境权为例[J].法制博览.2016

[5].刘锦.论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以基本权利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

[6].胡婧.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张丽君.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J].经济研究导刊.2014

[8].张丽君.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9].费米.环境权:人的最基本权益[J].中华环境.2014

[10].任娜.宪法基本权利之环境权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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