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重复保险论文-高秋颖

海上重复保险论文-高秋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重复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上重复保险,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分摊权

海上重复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高秋颖[1](2018)在《海上保险法下重复保险法律制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保险制度源于海上保险制度,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复杂性,海上保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保险法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调整。其中,海上重复保险制度是海上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对其研究比较薄弱。因此,结合英国海上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对海上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与保险条款问题,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与重复保险问题,分摊的权利及分摊金额等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8年11期)

纪昀[2](2016)在《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在现行法律中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6条有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即投保人应当通知各保险人关于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一点也没有涉及。而《保险法》第182条指出《海商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是否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就当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呢?如果适用,具体又将如何适用?为此,本文对该义务进行了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通知义务的概述。从该义务的立法目的入手,进一步分析了该义务的法律适用,然后对该义务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最后分析是否所有的海上保险类型都会有可能会适用通知义务。第二章对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法理上对该义务进行了性质界定,根据民事义务的叁种分类标准,笔者认为其属于附随义务,法定义务和积极义务;然后将其与海上保险法中的其它义务进行了比较。第叁章对通知义务的主体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立法和实践是认可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指出两者不一致时谁是义务主体这一争议;其次分析主体争议产生的原因;最后结合海上重复保险的复杂情况,研究CIF下卖方投保和货运代理投保时谁是义务主体。第四章对通知义务如何履行进行了研究。该章分析了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通知的对象和通知的具体内容,该章会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立法例,并且结合学者的观点,得出这些立法和观点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五章对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该章首先分析违反该义务的构成要件,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次分析我国理论界的学说和其它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立法例在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上不同的法律设置;最后笔者从《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着手,对我国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熊哲宇[3](2014)在《海上保险法下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保险制度源于海上保险制度,由于海上运输的复杂性特殊性,海上保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一般保险法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调整。其中,海上重复保险制度作为海上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重复保险除了概念上较为一致外,其构成要件,赔偿方式,分摊方法等方面都是大相径庭的,鉴于其制度的特殊性,对于海上重复保险进行单独的研究分析是必要的。而我国对其研究比较薄弱,因此,本文拟就海上保险法下重复保险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下探讨,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从而为涉及此类争议以及相关实务操作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对英国海上重复保险相关规定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吸取先进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海上重复保险制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社会分析方法,综合考量构建具体制度中对社会的影响,来摸索出真正适合于我们国情的制度建构模式。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海上重复保险的特殊性,以及其含义、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投保人的主观目的以及通知义务的履行对海上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比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以及各种原因导致的通知义务不履行。第叁部分讨论了海上重复保险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讨论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海上重复保险制度应完善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中心论题,作为结论。(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游蔡墨[4](2009)在《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制度是保险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随着我国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重复保险相关问题同益凸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经历了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但是重复保险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缺漏,并且滞后于国际立法。鉴于此,笔者就该制度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学说,并结合国内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揣以简陋,以求抛砖引玉。本文正文部分共由叁章组成。第1章是对海上重复保险的界定。本章主要论述了海上重复保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并提出较为完整的重复保险概念。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海上重复保险易混淆的叁层效力,试图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并指出通过区分投保人主观善意和恶意来判断海上重复保险合同效力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第2章通过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与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以及与附随义务的比较分析,探讨了该义务的性质,提出通知义务人应为被保险人,并且在通知义务履行时间上仅需在被保险人提赔时到保险人理赔前即可。第3章主要是违反通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分析。本章在分析了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为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得出违反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责任形式应为损害赔偿。最后,建议下次修改保险法律时进一步完善被保险人违反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9-05-01)

傅蓉[5](2001)在《论海上重复保险——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重复保险制度能有效地防止因被保险人重复投保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维护保险赔偿原则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海商法》的规定仍有疏漏之处。本文对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作了分析 ,并对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的地方给予了补充(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1年00期)

王丹霞[6](1999)在《海上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重复保险制作为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法律对它的规定很简略 ,历来的着述中对它的研究也都很少 ,且有一定的误解。本文对海上重复保险的含义加以澄清和重新界定 ,对于重复保险的效力根据超额保险、非超额保险和善意保险、恶意保险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并对于重复保险赔付过程中和赔付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之间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加以分析论述 ,指出立法上存在的需要完善和改进的若干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9年00期)

海上重复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在现行法律中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6条有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即投保人应当通知各保险人关于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一点也没有涉及。而《保险法》第182条指出《海商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是否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就当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呢?如果适用,具体又将如何适用?为此,本文对该义务进行了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通知义务的概述。从该义务的立法目的入手,进一步分析了该义务的法律适用,然后对该义务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最后分析是否所有的海上保险类型都会有可能会适用通知义务。第二章对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法理上对该义务进行了性质界定,根据民事义务的叁种分类标准,笔者认为其属于附随义务,法定义务和积极义务;然后将其与海上保险法中的其它义务进行了比较。第叁章对通知义务的主体进行了研究。首先分析了立法和实践是认可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指出两者不一致时谁是义务主体这一争议;其次分析主体争议产生的原因;最后结合海上重复保险的复杂情况,研究CIF下卖方投保和货运代理投保时谁是义务主体。第四章对通知义务如何履行进行了研究。该章分析了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通知的对象和通知的具体内容,该章会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立法例,并且结合学者的观点,得出这些立法和观点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五章对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研究。该章首先分析违反该义务的构成要件,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次分析我国理论界的学说和其它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立法例在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上不同的法律设置;最后笔者从《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着手,对我国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重复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高秋颖.海上保险法下重复保险法律制度分析[J].世界海运.2018

[2].纪昀.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3].熊哲宇.海上保险法下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游蔡墨.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探析[D].大连海事大学.2009

[5].傅蓉.论海上重复保险——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的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6].王丹霞.海上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评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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