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权,法律能维护“性”吗?(论文文献综述)
苏慧[1](2017)在《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普遍且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从古至今这一问题都是被作为一个灰色的敏感地带存在着。但是我国法律针对婚内强奸是否入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且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对此也一直存在争议,立法对此不予回应,立法上至今仍空白,但是司法实践却无法禁止此类案例的发生,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令司法实践十分尴尬的局面,法律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损害。随着西方女权运动蓬勃发展,对我国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妇女在面临婚内强奸行为时不再逆来顺受。婚内强奸行为被认为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践踏,婚内强奸被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以立法的方式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入罪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形成了四种观点,分别是否定说、肯定说、他罪说、折衷说。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罪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婚内强奸是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的,丈夫不是强奸罪的主体,因婚姻赋予丈夫豁免权。肯定说对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是持肯定态度的,婚内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他罪说从本质上否定婚内强奸的存在,其实质就是一种否定说。折衷说并不完全认可肯定说,其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并不是在什么情形下都能构成婚内强奸罪的,它构成强奸罪应符合特定的情形要求。文章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审视婚内强奸,不难发现若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则应满足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第二,妻子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须持合法理由。通过将婚内强奸与传统的强奸罪进行比较,二者之间的法律特征虽类似,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一个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犯罪时,不仅要考虑该行为发生的原因、动机,还要对该行为是否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等等。折中说认识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并且对该行为主张应具体区别对待,不符合入罪条件的行为,不能一味追求打击犯罪而牺牲了家庭和谐,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但对确符合入罪条件的行为,应将其入罪,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权益。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主要解决婚内强奸的基本理论问题,然后通过案例方法分析及对不同的基本理论的评析,借鉴域外婚内强奸法制建设的相关经验,从中获得了一些启发,最后提出了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本文共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念的界定。主要对“婚内强奸”、““性自主权”相关概念的阐述。第二部分,我国“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及状况分析。这部分分析了产生“婚内强奸”的原因,以及该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影响:进而通过我国普通民众、立法、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的态度介绍了我国婚内强奸的发展状况。第三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对下文论述将婚内强奸入罪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从我国关于婚内强奸出罪与入罪的争论,目前我国刑法界形成的四大学说:否定说、肯定说、他罪说、折衷说展开,再通过分析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对强奸罪与婚内强奸二者异同的考察。第四部分,域外对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及启发,在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中国的香台地区及港台在婚内强奸相关立法的发展进行剖析,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婚内强奸入罪的立法是从否定到肯定的漫长法制发展历程,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情况后,提出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这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二部分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的介绍以及第三部分婚内强奸入罪的相关理论的分析、第四部分域外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我国婚内强奸入罪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构思,包括:加强对强奸罪中针对婚内强奸的相关规定,加强并限定婚内强奸入罪及量刑,对于婚内强奸罪的自诉前提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婚内强奸罪的诉讼期间,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第六部分,结语。
李灿兴[2](2017)在《配偶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快,多元化的理论价值体系应运而生。我们这个社会是由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家庭构成的,社会如果要想得到安定,家庭就必须相处融洽。家庭关系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关系,要想做到家庭关系良好,配偶权制度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影响恶劣的现象频繁出现,特别是一些侵害到配偶权的现象,例如重婚、小三等等,这对家庭中夫妻间的关系维护是很大的挑战,也就造成了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由此可见,我们很有必要建立并且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借此来维护夫妻间的良好关系。本篇论文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其中包括比较分析、文献研究,分析了配偶权的含义、性质以及所包含的内容,较大篇幅的描述了我国现如今配偶权的状况、有哪些问题,并针对如何解决配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主要有五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即配偶权概念的阐述。一是表明何为配偶权,分析现存在的多种理论,表明配偶权具体指的是什么;二是用一定篇幅分析配偶权的性质。特征以及属性,认为配偶权不仅有绝对权属性,还拥有相对权属性;三是比较了中西方不同国家在配偶权制度方面发展的过程。第二部分具体描述了关于配偶权的七项相关内容:夫妻生育权、夫妻扶养权、夫妻同居权、夫妻间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部分针对我国配偶权问题目前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表示目前我国一部分人赞成建立配偶权制度,另一部分人不赞成建立配偶权制度,并表态我国很有必要并且有强烈的需要去建立并且完善配偶权制度。此外,提出了我国现如今在配偶权制度建立方面所存在的三个具体问题:一是没有具体规定配偶权是何种属性,这也就造成了小三出现时,夫妻间配偶权受到侵害,受侵害方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二是配偶权的内容没有具体、全方位的写入我国法律条文中;三是夫妻间配偶权受到侵害时,没有合适的救济方法可供采纳。第四部分主要提到了国外配偶权保护问题,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关于配偶权立法的评价与借鉴,得出了适合我国关于建立并完善配偶权相关制度的经验。第五部分根据前面四部分的阐述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一是将配偶权相关内容具体、全方位的写入我国法律;二是,确定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以此来让第三者侵害夫妻间配偶权有法可依;三是完善夫妻间配偶间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通过提出上述建议,以期建立我国配偶权制度。
高姗姗[3](2015)在《论性自主权》文中提出在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社会上越来越多地出现各种类型的性侵权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性自主权各个方面的内容,以使其得到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很多学者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院判决也朝着有利于性自主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某些司法解释中有着一些笼统模糊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法律对于性自主权的保护仍是不成体系的,混乱薄弱的。本文主要用了调查法、观察法、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从民法的角度,通过对性自主权的历史渊源,结构内容,我国和台湾对其民事保护的现状,以及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保护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分四部分来论述性自主权。第一部分从“性自主权”由来的历史背景以及产生,发展,变化这些方面开始了解其历史沿革,并对性自主权的权利概念性质,特征,主体,权利内容,客体这些结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界定,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和台湾关于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现状,并在我国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中,阐述了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第三部分对民法保护性自主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第四部分从立法以及已有法律的完善和如何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典型性问题三个方面提出了我认为合理的完善性自主权保护的方案。在本文中,我认为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且是不属于已被界定的任何一种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人格权。结合社会上常见的性侵权行为,以及对性自主权问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分析了其代表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并对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对于法条中关于性自主权应该做怎样的规定和改变做了具体的阐述,并且对于性自主权的结构分析中也有自己的见解,通过分析,我认为将性自主权的行为能力称为性意思能力更为合适,并且在性意思能力的划分上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只能分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和无性意思能力人这两种情况,从年龄上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分割点也和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应该以14岁为划分点。在精神智力状况没问题的情况下,年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性意思能力人,而十四周岁以下则为无性意思能力人。对于性自主权立法上保护的完善应以民法为主,结合其他法律如刑法等法律共同规定协调,性自主权在民法上的构建尤以人格权法的构建为主,应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单列一部分来描述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中未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常将其归于其他类型的权利损害中进行赔偿。但性自主权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性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代表着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尊严,且性权利被损害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后果是不可逆的,所以将性自主权被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列出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更为合适。
善托娅[4](2007)在《论性自主权》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基本上采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强奸犯罪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猥亵、流氓、侮辱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对自然人性自主权这种民事权利却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也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疏漏。我国《民法通则》在人格权方面仅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尚未规定性自主权,也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应当说这是一个立法的缺憾,是权利保护不平衡的表现。为有效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不受侵害,并使性自主权已经受到侵害的人获得有效的民事救济,有必要将性自主权列入人格权法律体系内加以保护。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应将“性自主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由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性自主权的明文规定,而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得出“性自主权”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的结论。同时建议将我国现行法中有关“性自主权”的各项规定与民事立法相结合,从而使“性自主权”能够得到全方位的关注和保护,从民法的立法原则及现行司法实践注重保护人格的趋势出发,以各国现行法为基础,从而在民法中制定出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性自主权予以保护。其次,应拓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于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是基本的和最主要的赔偿方法,而从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来看,可以提起精神赔偿的权利范围较窄,立法的缺失会影响司法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弥补现行成文法的漏洞和不足,以实现对性自主权的全面的民事保护。再次,在性自主权的保护方面,实现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我国法律体系对性自主权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多角度的,除了请求刑法和行政法的公力救济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私力救济之外,还可以实现性自主权的国际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公民性权益予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对我国司法以民事手段保护性自主权进行了方法上的的初步探索,认为应该拉近我国与其他国家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距离。
赵合俊[5](2002)在《作为人权的性权利 ——一种人类自由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性权是基本的、普世的人权。性权研究是人权研究领域中的新课题,其特征在于以人权的视角研究性。人是一种性的存在。性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作为性存在的人权。 本论文的绪论主要指出了性研究的权利走向,阐明了什么是性权利,为什么研究性权利,怎样研究性权利等几个问题。 第一章探讨性权利的起源。主要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分析前婚姻状态下的性权利与婚姻中的性权利,指出性特权(性自由)与性权利与这两种状态下的性权利相对应,并梳理了性从神的权利到人的权利的演化。 第二章研究中国性权利的历史演化。考察了现代性词语在近代中国的出现,点明中国的性(交)自然观为性权利奠定了必要的伦理基础,分析了近代中国性权利与性利益的混同,叙述了当代中国性权利观念的萌生与缺陷。 第三章研究作为人权的性权利。作为人权的性权,以人的人格和人性为基础,与基于身份、地位的性权并不等同。西方国家法律文本中自由与权利的并举,为性权利奠定了必要的法理基础。英语中sexuality的构建与性的权利化密不可分。 第四章研究考察性权利的基本类型与制度运作。性权利有很多种类,但大体可归为自由权、平等权与追求幸福权三大门类。性自由权是最核心的性权利。法律上通奸的逐渐去罪化与婚内强奸的出现,表明性自由的历史走向。 结语主要讲以性权利促进性和谐。权利本身并非目的。性权利的目的在于保证和促进每个人性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以及在这种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达到全人类的性的和谐。
二、同居权,法律能维护“性”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同居权,法律能维护“性”吗?(论文提纲范文)
(1)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婚内强奸与性自主权概念的界定 |
(一) “婚内强奸”的界定 |
(二) 性自主权的定义 |
二、我国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危害、影响及状况分析 |
(一) 我国婚内强奸发生的原因、危害和影响 |
(二) 我国婚内强奸的状况分析 |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理论依据 |
(一) 婚内强奸理论界学说纷争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3、他罪说 |
4、折衷说 |
(二) 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 |
1、婚内强奸的主体 |
2、婚内强奸的主观方面 |
3、婚内强奸的客体 |
4、婚内强奸的客观方面 |
(三) 强奸罪与婚内强奸之间的关系 |
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2、婚内强奸与强奸罪的联系与区别 |
四、域外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及启发 |
(一) 域外婚内强奸的法制建设 |
(二) 域外法制建设的启发 |
五、婚内强奸入罪的基本制度构思 |
(一) 加强强奸罪中对于婚内强奸相关规定 |
(二) 加强限定婚内强奸入罪及量刑 |
(三) 将婚内强奸犯罪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四) 明确婚内强奸的诉讼期限 |
(五) 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配偶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配偶权的概述 |
(一)配偶权的概念 |
(二)配偶权的特征 |
(三)配偶权的性质分析 |
1、配偶权的私权性质 |
2、配偶权的双重属性 |
3、配偶权的专属性 |
(四)配偶权的历史渊源 |
1、西方国家配偶权的演进 |
2、中国配偶权的演进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
(二)夫妻同居权 |
(三)夫妻扶养权 |
(四)夫妻生育权 |
(五)夫妻间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
(六)夫妻姓氏权 |
(七)住所决定权 |
三、我国有关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分析 |
(一)我国有关配偶权的现状 |
(二)我国对是否建立配偶权制度的争论 |
1、赞成建立配偶权制度的观点 |
2、反对建立配偶权制度的观点 |
3、是否建立配偶权制度之我见 |
(三)我国配偶权保护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1、没有明确指出配偶权的属性 |
2、配偶权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具体 |
3、配偶间侵权缺乏必要救济措施 |
四、国外配偶权保护问题的评析及借鉴 |
(一)国外配偶权评析 |
1、大陆法系配偶权的立法 |
2、英美法系配偶权的立法 |
3、两大法系立法的异同 |
(二)对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借鉴 |
五、建立我国配偶权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 |
(一)明确全面具体的配偶权内容 |
1、配偶权内容法定 |
2、家事代理权范围界定 |
3、处理同居义务与性自主权的矛盾 |
4、对忠实义务法定的审视 |
5、构建配偶生育权,规制婚外生育 |
(二)明确配偶权及其属性,规定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
1、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表现 |
2、建立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
(三)完善配偶间侵权的法律救济 |
1、建立婚内过错赔偿制度 |
2、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 |
3、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性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性自主权的基本问题 |
(一) 性自主权的历史沿革 |
1. “贞操权”的提出 |
2. “贞操权”理论的发展 |
3. 由“贞操权”转变为“性自主权” |
(二) 性自主权的概念和性质 |
1. 性自主权的概念 |
2. 性自主权的性质 |
(三) 性自主权的特征 |
1. 平等性 |
2. 专属性 |
3. 非财产性 |
4. 受限制性 |
(四) 性自主权的主体和性意思能力 |
1. 性自主权的主体 |
2. 性意思能力 |
(五) 性自主权的权利内容 |
1. 选择权 |
2. 承诺权 |
3. 反抗权 |
(六) 性自主权的客体 |
二、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不完善 |
(一) 我国民法对性自主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 |
1. 参照其他法律对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保护 |
2. 国家重刑轻民导致性自主权民事保护不完善 |
(二) 我国存在的一些性自主权保护上的典型性问题 |
1. 侵害性自主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的冲突问题 |
3. 特定主体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缺失问题 |
(三) 台湾对性自主权民事保护的方式 |
三、民法中确立性自主权的重要作用 |
(一) 侵害性自主权的表现方式 |
1. 强行性性侵犯行为 |
2. 非强行性性侵行为 |
3. 性骚扰 |
(二) 侵害性自主权造成的后果严重 |
(三)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需要 |
(四) 民法上确立性自主权是完善人格权体系的需要 |
(五)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
1.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
2. 民法确立性自主权是建立崇高性道德的需要 |
(六) 民法是刑法中强奸罪的法理基础 |
四、完善性自主权法律上的保护 |
(一) 完善性自主权民法上的保护 |
1. 明确民法关于性自主权的规定 |
2. 树立正确的性权利意识 |
(二) 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使民事保护更加完善 |
1. 刑法存在和性自主权冲突的地方 |
2. 完善中国刑法对于男性性自主权保护 |
(三) 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问题的解决建议 |
1. 性自主权被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2. 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问题的解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性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性自主权的概念与内容 |
1.1 性自主权的概念 |
1.1.1 性自主权的含义 |
1.1.2 性自主权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性自主权的特征 |
1.2.1 性自主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征的独立的人格权 |
1.2.2 性自主权以人的性利益为客体 |
1.2.3 性自主权具有半克减性 |
1.2.4 性自主权具有专属性和平等性 |
1.3 性自主权的内容 |
1.3.1 保持权 |
1.3.2 反抗权 |
1.3.3 有限承诺权 |
第二章 国内外性自主权的民事保护现状 |
2.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性自主权的民事保护 |
2.1.1 立法概况 |
2.1.2 司法概况 |
2.2 我国对性自主权的民事保护 |
2.2.1 立法状况 |
2.2.2 司法状况 |
第三章 侵害性自主权的构成与民事责任 |
3.1 侵害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
3.1.1 有性利益的损害事实 |
3.1.2 行为具有违法性 |
3.1.3 行为与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
3.1.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3.2 侵害性自主权的具体行为 |
3.2.1 强奸行为 |
3.2.2 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侵害行为 |
3.2.3 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
3.2.4 猥亵行为 |
3.2.5 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 |
3.2.6 利用从属关系实施奸淫猥亵 |
3.2.7 其他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 |
3.3 侵害性自主权的民事责任 |
3.3.1 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的主体 |
3.3.2 侵害性自主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3.3.3 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性自主权立法的构想 |
4.1 将性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规定 |
4.2 对性自主权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
4.3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性自主权保护上的协调 |
4.3.1 与刑法的协调 |
4.3.2 与诉讼法的协调 |
4.3.3 与国际保护方面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作为人权的性权利 ——一种人类自由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性权利,性的权利维度 |
第一章 性权利的起源 |
第一节 人类的性与性权利的可能性 |
第二节 原始的性自由与性特权 |
第三节 婚姻的诞生与性权利的起源 |
第四节 性,从宗教义务到人的权利 |
第二章 中国性权利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汉语中性(sex)词语的出现 |
第二节 性自然观念:性权利的道德基础 |
第三节 婚姻自由与性自由:近、现代中国的性权利与性利益 |
第四节 当代中国性权观念的诞生及缺陷 |
第三章 作为人权的性权 |
第一节 性权作为人权 |
第二节 性权利的人性基础 |
第三节 性权利的法理基础 |
第四节 sexuality与性的权利化 |
第四章 现代性权的基本类型及制度运作 |
第一节 性权利的种类 |
第二节 性权的基本类型 |
第三节 性自由权的制度运作 |
结语: 以性权利促进性和谐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同居权,法律能维护“性”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D]. 苏慧. 广西师范大学, 2017(07)
- [2]配偶权问题研究[D]. 李灿兴.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3)
- [3]论性自主权[D]. 高姗姗. 广西师范大学, 2015(08)
- [4]论性自主权[D]. 善托娅. 中南大学, 2007(06)
- [5]作为人权的性权利 ——一种人类自由的视角[D]. 赵合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