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犯脱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独犯,共犯,中止,脱离
共犯脱离论文文献综述
杨适应[1](2019)在《浅议共犯的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从共犯关系中脱离的某些行为人是按照其他共犯实行行为既遂的罪名归责。这种归责的处罚方式,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文章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应承认共犯的脱离,对其处罚应和其他共犯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王琛博[2](2019)在《我国在共犯脱离上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明确,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即是指在共犯关系成立之时(合意达成)至犯罪行为最终了之刻(在既遂之前),其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因各种原因而主动地放弃此次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并采取了积极地行为致力于去消解共同正犯关系,并且努力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此理论应着眼于脱离阶段的特定性、客观脱离行为的实质性以及主观脱离的明确性。该理论的初衷是以弥补共犯中止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局限性而存在的,从刑事责任的归责来看,其共犯脱离理论就是致力于解决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了具体脱离行为之后并没有真正的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出现,并因此产生了是否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的问题。伴随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已逐渐与共犯中止制度相分离,渐为一项独立的理论,其自身独立的法律性格属性与研究价值逐渐得到突显。通过对现有理论依据及处罚学说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将这一舶来品我国实际来而应用到我国刑法领域中去,也即如何将这一域外理论“中国化”。为此,本文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该方法致力于文献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主要是对日本的诸多的理论学说进行梳理和研究,力求全面的、客观的剖析共犯脱离理论。第二、比较分析法:主要是比较我国和日本的相关理论与规定,主要从共犯脱离的脱离阶段及主客观因素方面做出比较,以期对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及法律效果方面作出认定。第叁、案例分析法:通过参考不同的案例并通过分析来辅助分析共犯脱离理论,使得对该理论的分析尽可能的形象生动且明了,同时对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共犯脱离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针对该理论中的争议性、我国刑法适用的应然性、我国刑法当前对在共犯上的分类规定,共犯脱离理论如何适用其中以及判断标准的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陈祖瀚[3](2019)在《共犯脱离理论的评判与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5期)
邹旋[4](2019)在《论共犯关系脱离在我国的成立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脱离的出现来自于对共犯中止问题的讨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为了脱离共犯关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为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最终并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来评价脱离者的退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成为关键。大多数国家对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根据犯罪中止的条件来进行判定。但是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很难达到有效防止犯罪结果这一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脱离者成立共犯中止认可的情形很少,大部分都以“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很显然这样不加区分地将脱离者和其余共犯一律认定为既遂犯,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减少法益的侵害,也不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外一方面,共犯脱离虽然从共犯中止的问题而来,但并不是一回事,共犯脱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共犯中止是一种归责形态,共犯脱离可以存在其他形态。一味地将共犯脱离限制在共犯中止的框架里,以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来认定共犯脱离,是混淆了两者的界限,也不利于厘清脱离者的责任,保障脱离者的权益。因此本文将就共犯脱离这一问题独立出来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相关学者观点和理论,对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和所承担的刑事处罚具体来进行分析,以求合理衡量脱离者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平正义。除了最后一章为结论外,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讨论:第一章,问题的提出。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在共同犯罪部分中止问题上存在的困境,指出当前对脱离者的责任归属存在不恰当不均衡的弊端,因此研究共犯脱离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基于日本对共犯脱离的研究臻于成熟,本文将主要从中日的法理论角度来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二章,共犯脱离认定标准相关学说及其评价。本章将首先阐述我国学者对共犯脱离的些许见解并对其进行评价,由于我国对共犯脱离并没有系统的理论观点,因此将重点论述日本刑法学界关于共犯脱离认定标准的几种学说并予以分析和讨论,然后提出笔者对共犯脱离判断标准所支持的学说和看法。第叁章,共犯脱离的一般成立条件。根据笔者的对上述判断共犯脱离标准的学说的分析,提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一般要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着手,并就其中的争议点进行重点讨论。第四章,共犯脱离具体类型成立条件的私见。根据我国对共犯的分类,进一步具体到共犯关系中不同类型犯罪人成立共犯脱离的要件,并分着手实行之前和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前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五章,共犯脱离的法律责任。对于脱离者的处罚,大体上有叁种责任形态。在分析前述责任形式的基础上,根据共犯脱离的不同情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和具体情况,讨论共犯脱离之后的法律责任,以期能有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王士超[5](2019)在《共犯关系脱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日本学者大冢仁教授提出“共犯脱离”的概念以来,该理论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共犯脱离理论提出之初是为了救济共犯中止之不足,随着不断的发展、修正与完善已逐渐具备了自己独立的品格。由于我国对共犯脱离制度的研究相对滞后,目前还停留在介绍引进国外理论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例,只能在现有刑法体系的框架下,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处罚,即所有的共犯参与者均需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对于从共犯中脱离出来但又不构成犯罪中止的情形,仅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传统的共犯理论,不仅不利于分化、瓦解共犯体,反而会使共犯人因缺少退路而铤而走险,不利于法益的保护。基于给行为人架起了一座回到适法性彼岸的“后退的黄金桥”之刑事政策考虑,在共犯中止之外设立共犯脱离制度,并对脱离共犯关系的共犯人予以宽大处理,则有利于分化、瓦解共犯体,促使行为人“迷途知返”,同时也能使各共犯人在本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减少自身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共犯脱离者予以宽大处理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似乎都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我国至今仍缺乏对共犯脱离者的量刑标准,因此在借鉴国外现有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共犯脱离理论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以“规范的因果关系切断说”为判断基准,运用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的方法,通过分析共犯在不同阶段、形态、分工和作用下的脱离情况,最终进一步去评价脱离的效果及责任的归属。文章共分为七各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目的、方法,并系统的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共犯脱离理论的相关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共犯脱离的概念、演进及与共犯中止的关系;第叁部分运用了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共犯脱离成立的主客观条件及国内外共犯脱离成立的条件,最终得出了一个相对中肯的结论;第四部分重点从共犯脱离的主要类型及发生的阶段入手,详尽的阐释了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及责任归属;第五部分重点介绍了共犯脱离的叁种不同的处罚方式;第六部分从共犯脱离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确立共犯脱离制度的必要性;第七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美、法、德叁国的立法体例,为我国共犯脱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吴学龙[6](2018)在《共犯关系脱离新论——以脱离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因果关系切断说"因符合现行以因果共犯论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构架,占据着处理该问题的通说地位。但是该说也暴露出了脱离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因此围绕因果性的切断进行"规范地"软化处理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有力观点。但是该处理方法也暴露自身标准不明确的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望采取这样的理论结构,即基于先前行为作为义务理论,认定脱离者脱离前行为对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用绝对实行原先基于因果关系切断说所要求的"避免结果发生方能排除因果性影响"这一条件。这使得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对是否避免结果发生进行了更具有理论整合性的处理,而不仅仅只是从因果关系的有无层面进行自然性的考察。(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韩玲[7](2018)在《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已经符合了单独正犯中止条件的共犯者,如果没有以其积极行为阻止未中止的其他共犯者继续实行犯罪行为,或者没有积极有效地防止未中止的其他共犯者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能成立中止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条件过于严苛的缺陷,大陆法系刑法引出了"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念,以解决脱离共犯关系的共犯者的责任问题。对于着手之前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出于己意而脱离的,在预备阶段中止的罪责限度内处罚;如果脱离不具备自动性,在预备犯的罪责限度内处罚。对于着手之后的脱离,具备自动性的,脱离者应在实行阶段中止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否则承担未遂犯的罪责。(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8年10期)
杨艺群[8](2018)在《共犯脱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脱离是指共犯关系形成以后,部分共犯人自动退出该共犯关系,从而对退出后其他共犯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从共犯关系的脱离”①由日本刑法学者大冢仁最先提出,以期“解决虽为中止作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责任问题”。②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共犯人自动退出共犯关系的案例,而对于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存在着较大争议,法院通常按照“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此种做法显然过于严苛,既不利于鼓励共犯人放弃犯罪、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亦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刑法之谦抑性。共犯脱离理论则为此类案件的合理认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注解,既有助于化解犯罪中止力有不逮之处的司法两难与尴尬,亦能在确保刑法体系稳定机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共犯理论。因此,本文试对共犯脱离的独立法律性格、认定标准及具体类型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如何将这一理论纳入我国刑事立法体系提供路径选择。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共犯脱离的概念界定”主要介绍了共犯脱离的理论源起及主要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共犯脱离的概念。第二章“共犯脱离的独立理论定位,”则通过对共犯脱离和犯罪中止在研究范畴、适用对象、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论述共犯脱离理论的研究意义与价值。第叁章“共犯脱离的法律效果与认定标准”结合共犯脱离法律效果的相关学说,在探讨共犯脱离成立的一般要件的基础上,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以及脱离的时间节点,对共犯脱离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和论述。第四章“共犯脱离的立法建构”在对我国相关司法裁判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共犯脱离制度引入我国刑事立法的初步构想。(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10-01)
杨蓓蕾[9](2018)在《共犯脱离的因果关系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传统的共犯关系消解说的缺陷出发,认为共犯脱离之因果关系的判断关键在于切断具有"物的支配性地位"的物理性因果关系以及具有"强大心理支持力"的心理性因果关系;部分共犯人的退出行为必须具有任意性,但是剩余共犯人对该部分共犯人的退出的明知程度只要达到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即可,一般不要求其同意,但是在如果剩余共犯人不同意即无法切断心理性或者物理性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剩余共犯人对该退出行为的同意即是其必要要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盐见淳,姚培培[10](2017)在《论共犯关系脱离》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这些虽然跟非典型的遂行形态相(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共犯脱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明确,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即是指在共犯关系成立之时(合意达成)至犯罪行为最终了之刻(在既遂之前),其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因各种原因而主动地放弃此次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并采取了积极地行为致力于去消解共同正犯关系,并且努力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此理论应着眼于脱离阶段的特定性、客观脱离行为的实质性以及主观脱离的明确性。该理论的初衷是以弥补共犯中止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局限性而存在的,从刑事责任的归责来看,其共犯脱离理论就是致力于解决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了具体脱离行为之后并没有真正的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出现,并因此产生了是否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如何评价的问题。伴随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已逐渐与共犯中止制度相分离,渐为一项独立的理论,其自身独立的法律性格属性与研究价值逐渐得到突显。通过对现有理论依据及处罚学说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将这一舶来品我国实际来而应用到我国刑法领域中去,也即如何将这一域外理论“中国化”。为此,本文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该方法致力于文献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主要是对日本的诸多的理论学说进行梳理和研究,力求全面的、客观的剖析共犯脱离理论。第二、比较分析法:主要是比较我国和日本的相关理论与规定,主要从共犯脱离的脱离阶段及主客观因素方面做出比较,以期对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及法律效果方面作出认定。第叁、案例分析法:通过参考不同的案例并通过分析来辅助分析共犯脱离理论,使得对该理论的分析尽可能的形象生动且明了,同时对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共犯脱离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针对该理论中的争议性、我国刑法适用的应然性、我国刑法当前对在共犯上的分类规定,共犯脱离理论如何适用其中以及判断标准的问题展开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犯脱离论文参考文献
[1].杨适应.浅议共犯的脱离[J].法制与经济.2019
[2].王琛博.我国在共犯脱离上的法律适用[D].新疆大学.2019
[3].陈祖瀚.共犯脱离理论的评判与提倡[J].理论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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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学龙.共犯关系脱离新论——以脱离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为切入点[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7].韩玲.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问题研究[J].理论界.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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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蓓蕾.共犯脱离的因果关系判断[J].法制与社会.2018
[10].盐见淳,姚培培.论共犯关系脱离[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