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力论文-李建伟,罗锦荣

对抗力论文-李建伟,罗锦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对抗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对抗力,股权

对抗力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伟,罗锦荣[1](2019)在《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审判实践对于"谁"、基于"何种外观事实"、得以对抗"谁"等问题还有诸多误区,理论上也多有分歧。基于商事登记对抗力一般原理与股权登记对抗力的规范分析,商事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商事登记与信用信息公示、隐名投资与登记对抗等多对范畴之别得以认清。登记对抗的适用前提,就在于真实权利与公示权利出现不符。借助于类型化分析,股权处分、隐名出资、公司债权人保护、登记股东的债务强制执行等多种场合下股权登记对抗的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第叁人"的厘定,商事登记的对抗力理论体系得以建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张义强,王雨时,闻泉[2](2018)在《引信圆柱螺旋压缩弹簧制造误差对抗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揭示制造误差对引信圆柱螺旋弹簧抗力的影响,利用弹簧抗力理论推导并用有限元法分析了抗力与制造误差的关系。对于引信圆柱螺旋压缩弹簧,节距和工作圈数一定,弹簧抗力随着支撑圈的增加而增加,但端部结构是否磨平和支撑圈数对弹簧抗力影响都较小。制造误差使弹簧圆钢丝截面呈椭圆形或矩形时,抗力随截面面积的增大而增大。弹簧呈锥形、中凹形、中凸形都会使抗力发生变化。若制造误差使弹簧中径变大,则弹簧抗力减小;若制造误差使弹簧中径变小,则弹簧抗力增大。(本文来源于《兵器装备工程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郑子涵[3](2018)在《动产抵押公示对抗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动产公示方式为占有,而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同一动产上具有了两种权利表彰方式,因而动产抵押的公示效力为对抗力。《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为正确理解动产抵押公示的对抗力,需要对第叁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其主观态度。同时,因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抵押物的转让与动产抵押公示对抗力有密切关联,也需要对此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李爽[4](2017)在《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动产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的概括称呼,考虑到这些交通工具价值较大且流动性强,立法将其与不动产和动产进行了区分规定。关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交付生效与登记对抗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交易便捷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就是在这一物权变动模式中产生的,完成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才拥有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由此可见,登记对抗力源于法律规定,是一项立法技术。本文对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的探讨分两个步骤展开,先单纯从立法技术层面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应然状态,然后结合我国民法体系探讨登记对抗力的实然状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明确特殊动产和物权变动的内涵,检索我国法律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梳理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从立法技术层面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力进行集中讨论,梳理登记对抗规则的产生和发展,从比较法角度对法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继而对“未经登记,不能对抗”进行释义,最后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逐一分析了善意第叁人的具体分类。第叁部分,在我国民法体系下探讨了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力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其中理论难题有二:一是登记对抗规则与我国民法体系的冲突,一是交付与登记的效力问题。实践困境表现为:登记对抗规则在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理论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对登记对抗力未来发展的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陈鸣[5](2017)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续造及其局限性——兼论《民法典·合同编》中租赁合同对抗力规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机关以占有对抗主义为要旨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续造并不能有效弥补合同法第229条的漏洞,而纯粹的登记对抗主义则可能导致"买卖不破租赁"滑向"买卖破除租赁"。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当以租赁期限区分长期与短期租赁确立以占有对抗主义与附条件的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规则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杨晓琰[6](2016)在《物权对抗力规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物权变动采相对登记主义立法,登记的性质为宣示登记。无论法定夫妻财产制抑或约定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或解除而发生,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属于《物权法》规定而没有列举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适用《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与第叁人的关系适用《物权法》规定。当夫妻财产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产生分离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6年03期)

高波[7](2015)在《公德与对抗力:张东荪对民初共和政治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共和试验迅速蜕变为内战与革命,这一历史性失败引发了张东荪的反思。他认为,共和政治需以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公民道德为基础,而晚清以来的公德-私德二分说与此存在紧张,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理解作为共和政治基础的"社会",探讨其构成方式及与公民道德的关联。他认为,社会由以自治为根本原则的各分子互相对抗而成,这种社会性对抗构成了共和政治的基础。"对抗论"模式展现了他思想中自由主义与19世纪进化论的内在关联,但其是否能生成具有共和道德的新公民阶级,仍是个有待讨论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治思想史》期刊2015年04期)

刘竞元[8](2015)在《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成与其对抗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其弊端日益凸显,忽视交付占有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容易造成对合法占有者的侵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与意思自治的贯彻。法律实务界的解释与判决先于理论重新做出了选择,尤其是对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的认可值得赞同。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整合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二元化结构,重构"处分合意+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而明确交付占有在内部法律关系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的对抗力,交付占有可排除恶意登的物权取得。(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10期)

尚连杰[9](2015)在《论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以“第叁人”的范围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可涵盖物权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定力有所不同。动产抵押权对抗力的构建,关键在于厘清可对抗的"第叁人"的范围。当动产抵押权尚未登记时,抵押权人原则上不得对抗其他物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法定担保债权人,是否以善意为限,不应一概而论,需作具体判断。在法定担保债权人内部,对破产管理人、扣押、查封债权人和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应作不同判断。当动产抵押权业已登记时,原则上应根据抵押权人与租赁权人、法定担保债权人、抵押物受让人、质权人以及留置权人权利取得的先后,必要时区分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以判断权利实现的先后。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对立法目的与善意保护的考量,即使权利取得在后,仍可对抗在先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刘伯裕[10](2015)在《我国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着眼于构建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光船租赁权对抗力理论源于一般租赁权的对抗力理论。在理论构建的过程中,一般租赁权对抗力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具有对抗力的正当性理由、租赁权的性质、产生对抗力后的法律效果以及租赁权的对抗范围等,在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中亦存在。同时,光船租赁权对抗力理论构建亦存在其特有问题,即光船租赁期间侵权以及违约责任主体认定是否属于光船租赁权对抗力理论涵摄范围。本文将从上述理论问题出发,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厘清,构建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的形式理性模型,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为我国今后立法方案以及司法解释方案提出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阐明了光船租赁对抗力的含义、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证了光船租赁对抗力的理论基础,包括光船租赁权的正当性理由、光船租赁权的性质以及光船租赁权的公示。本文的第叁部分结合光船租赁对抗力的理论基础,对光船租赁权对抗力的对抗范围以及产生对抗力后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厘清。本文第四部分是建立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的形式理性模型构建;从立法论的角度,提供了完善我国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的立法方案;从解释论的角度,为与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相关的法条提供了司法层面解释法条的方案。(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6-01)

对抗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揭示制造误差对引信圆柱螺旋弹簧抗力的影响,利用弹簧抗力理论推导并用有限元法分析了抗力与制造误差的关系。对于引信圆柱螺旋压缩弹簧,节距和工作圈数一定,弹簧抗力随着支撑圈的增加而增加,但端部结构是否磨平和支撑圈数对弹簧抗力影响都较小。制造误差使弹簧圆钢丝截面呈椭圆形或矩形时,抗力随截面面积的增大而增大。弹簧呈锥形、中凹形、中凸形都会使抗力发生变化。若制造误差使弹簧中径变大,则弹簧抗力减小;若制造误差使弹簧中径变小,则弹簧抗力增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抗力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建伟,罗锦荣.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研究[J].法学家.2019

[2].张义强,王雨时,闻泉.引信圆柱螺旋压缩弹簧制造误差对抗力的影响[J].兵器装备工程学报.2018

[3].郑子涵.动产抵押公示对抗力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李爽.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陈鸣.“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续造及其局限性——兼论《民法典·合同编》中租赁合同对抗力规则的重构[J].西部法学评论.2017

[6].杨晓琰.物权对抗力规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适用[J].科技与法律.2016

[7].高波.公德与对抗力:张东荪对民初共和政治的反思[J].政治思想史.2015

[8].刘竞元.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成与其对抗力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5

[9].尚连杰.论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以“第叁人”的范围为中心[J].清华法律评论.2015

[10].刘伯裕.我国光船租赁对抗力理论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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