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CAFISNT系统进行远程网络查询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戴曙[1](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指出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民事司法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提升民事司法的数字化水平,实现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民事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更适合数字化的独有特性,理应荣膺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任。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过程,必然导致民事司法运行场域从传统封闭的物理实体单一空间迈入现代开放的网络虚拟与实体同构的双层空间,这也必将带来民事司法的一系列数字化变革与挑战。但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事司法的永恒价值,因此必须在考察借鉴域外民事数字化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进行重塑,以确保最大限度提高或增加司法公平正义的变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可能有损司法公平正义的风险,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正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为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主要从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出发,界定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并深入剖析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时代背景。民事司法作为司法的重要组织部分,均脱胎于现代法治语境,民事司法数字化必须在现代法治共识性内涵基础上进行建构或重塑。本章从现代法治的源头和概念出发,指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自身公正、司法正义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证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指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对应地,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也仅指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民事司法的现代内涵是现代法治内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包括权力上的独立行使、目的上的权利保障、价值上的公平正义、主体上的职业专业等四个方面。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深植于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应从社会形态、技术主义、知识主义三个维度分析智慧社会的内涵,并从智慧社会内含的技术色彩出发界定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技术特征。为行文简洁,将其统称为数字化。从传统社会到智慧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场景化、思维方式与逻辑的颠覆化、社会连接与运行的去中心化等时代变革,必然会传导至民事司法领域,进而引致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与变革。第二章为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系统梳理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和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实践和探索状况,并论证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义价值。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部分网上网下案件网上审”,具体表现为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网上案件全部网上审”,具体表现为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当性源于其数字化的接近正义、数字化的实体正义、数字化的可视正义三个方面价值。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行使诉权数字化、降低诉讼成本数字化、提升诉讼效率数字化三个方面;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数字化助力提升法官能力、数字化助力发现认定事实、数字化助力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诉讼流程全节点数字化可视、司法裁判全过程数字化可视、司法监督全时空数字化可视三个方面。可视正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意义上的“看得见的正义”,而是对其一种丰富发展和质的飞跃。第三章为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全面分析智慧社会时代变革背景下民事司法从线下走向线上,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变革与挑战。一是司法运行的场域同时面临着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场景、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广场的三重改变。二是随着司法运行的场域、交互工具和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事司法数字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等。三是数字化的民事司法是适应并为智慧社会时代的数字虚拟空间而打造的一种全新的在线诉讼模式,必将对传统民事司法规则带来全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四是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主要表现为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三个方面。五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多型ODR兴起与纠纷分流式、自我式、社会式的解决,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第四章为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在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趋势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发展式样和实践样态,总结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模式异同和有益启示。从推进路径上看,美英和德韩四国都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指导下,经历了先从局部探索再到全面铺开的过程,只不过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而德韩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从发展趋势上看,域外大部分国家都在着手进行司法数字化改革,旨在实现全面的数字化,不同的是在于是否准备建立“在线法院”。从立法模式上看,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修订立法模式,即主要通过修订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和规范电子民事诉讼;德韩两国则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即除了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少量条文外,还另行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全面铺开并已积累了丰富实践和规则经验的情况下,目前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统一的指导机关,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并尽早启动专门的电子诉讼立法。第五章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设计重塑方案,着力解决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要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树立与智慧社会时代相适应的数字司法理念、数字正义理念和商谈司法理念。二是要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价值准则。具体包括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三是要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构建从“数字化的纠纷预防”到“数字化的非诉分流”再到“数字化的诉讼快审”分层递进的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纠纷,并实现纠纷的非诉分流和快速处理。四是要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主要从适用与管辖规则、证据与送达规则、旁听与程序规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五是要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主要从改进法官绩效考评理念机制与完善相关智能审判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来防范裁判自主弱化的风险;从坚持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来防范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从坚持技术辅助主义和保障司法人文需求两方面着手,来防范司法人文流失的风险。最后结语为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主要论述数字化民事司法应从传统时代的“场域正义”走向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并应以“数字正义”为主导,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构并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顺应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势,确立数字正义主导地位;二是借助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力,推动数字正义更好实现;三是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路,彰显数字正义应有光芒。
史淼[2](2021)在《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数字化改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更,颠覆已经成为新常态。新兴技术正在不断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的方式,同时也拉升了消费者对企业服务的期望值,客户越来越追求更加及时、容易、高质量和个性化的360度服务体验。灵敏、精准的数字交付体验不再是服务型企业的新兴能力,而是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标准需求。呼叫中心是企业的核心服务部门,呼叫中心的数字化能力对企业获得持续竞争力起到关键作用。本研究以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为研究对象。首先从服务质量评估模型出发,结合数字化服务交付的特点与内涵,对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的现状进行评估。然后采用文献资料查阅法、案例分析法及数据分析法对企业的客户数字服务体验满意度、服务交付结构和技术服务业务关键绩效指标进行分析,识别企业的主要问题和痛点。通过分析发现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在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企业效率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制约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数字化水平相对较低。最后运用数字化转型的工具与方法,以数字化为手段打破呼叫中心传统改进方式的瓶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数字化时代带给呼叫中心的机遇与挑战,针对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现阶段主要问题提出数字化改善方案。在业务模式上,侧重于利用全渠道一站式的个性化数字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在服务管理上,根据服务场景和交互方式的特点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并实现服务前置;以及在服务能力上,借助可视化工具、大数据与算法改善关键服务指标。在当今的数字化新时代中,数字化转型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经之路。本研究提出的数字化改善方案旨在为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提供一个可行性高、针对性强的改善方案,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模式和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数字化实现服务管理中效率和客户满意度的双赢。同时,也希望本文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结果对服务行业的其他企业有借鉴意义,以在日新月异的市场中不断提高数字化能力,助力企业长期发展。
杨涛[3](2021)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智慧法院建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最近几年,为建设智慧法院,全国法院系统将智慧法院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全国法院系统把智慧法院创建作为核心任务,法院信息化水平持续提高,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方便、司法权力运作更合理、法官裁判更高效、司法管理更加科学,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过我国权威机构评估认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现状,分析智慧法院建设中存在的制度难题,并提出完善制度的相关建议,来推动智慧法院的全面建设。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关于智慧法院的研究背景及本文选题的意义,对国内、国外对智慧法院的研究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新时代信息化发展角度,指明了智慧法院是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势所趋。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在智慧法院的研究状况进行探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智慧法院建设的研究提供借鉴的途径和资料。本文第二部分智慧法院建设的概述。该部分内容提出了智慧法院概念及其本质,从区别和联系两个角度分析了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关系,并提出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目标,即业务办理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决策科学化。本文第三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历程与现状,主要介绍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历程和建设现状,基本构建了实现智慧诉讼、智慧送达、智慧调解、智慧庭审、智慧公开、智慧执行的模式。本文第四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制度难题。通过分析智慧法院建设几个重要环节,电子送达方面、互联网庭审方面、网络执行方面等存在的不足,详细阐述智慧法院建设中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网络执行存在的缺陷。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找到解决问题的应用之策。本文第五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应完善的制度构想。对如何构建电子送达制度、互联网庭审规则、网络执行机制进行了论述,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则、机制,让智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更强地发挥自身价值,助推智慧法院的全面建设。
张玲玉[4](2020)在《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网络犯罪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6年6月10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6类情形需要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由此可见,全程视音频记录在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事实上,在网络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工作中,全程视音频记录,既能证明现场勘验过程的真实性,又能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程序的合法性,还能有效地固定和保全证据,提高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现场提取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尽管实务界已认识到全程视音频记录的重要性,并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体系;但是,对于现场勘验的操作流程、技术手段的使用、过程的可再现性、视音频记录技巧等内容并没有配套的指导规范,缺乏对现场勘验中全程视音频操作的实证性研究,由此导致在实践适用中频频出现诸如记录不完整、乱序记录、记录难以发挥证明效用等窘境;电子数据的易删除、易篡改等特性决定了现场勘验方式有别于传统证据,勘验过程稍有不慎极易导致证据链出现瑕疵,致使辩护人格外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显然,规范的操作流程、严谨的操作细节、完整的过程记录在电子数据证明力中至关重要,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引入规范严谨的全程视音频记录,能较好地规避当前工作中的弊端,因此,有必要研究全程视音频记录下网络犯罪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概述当前网络犯罪现场勘验的基本情况与全程视音频记录现状,并提出本文的结构编排;二是研究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传统电子物证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三是研究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时的操作规范;四是研究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电磁波原始物证提取时的操作规范。通过模拟四类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操作情形,找出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现场勘验检查新要求及操作的动作顺序等与镜头记录之间的配合技巧,形成能指导实践的操作规范,希望能给实战中的勘验人员一些操作指导及案例帮助,进而规范实战人员的现场勘验行为,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勘验过程的规范性,减少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的质疑,进一步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徐正波[5](2020)在《基于Spring的平安校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指出随着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管理的不断重视,全国各地高校开始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设,实现对校园范围内人员、设施、事件、地理空间等各类型因素的管理迫切需要得到重视。为此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特地提出建立一套平安校园系统,实现对校内人员、安防与消防设施、治安事件、建筑物与楼宇房间等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特定区域的监测,这对于解决人员聚集、拥堵等问题,提高校园安保水平,保障校园范围内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系统正是在该需求的推动下,融合了SpringBoot框架技术、Vue技术、图像处理等各个领域的技术:一方面利用SpringBoot等框架技术,建立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平安校园系统,另一方面利用图像处理等技术,采集行人图像构建基础数据集,利用深度学习训练框架,通过对图像中的行人检测,从而实现特定区域入侵检测和人群聚集功能。本人在该项目中的主要工作:首先通过国内外研究对比论述了平安校园系统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平安校园系统进行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在详细设计章节:以安稳队伍培训工作台帐为例进行类设计与时序设计,完成安全台账管理模块设计;以安全审批请示和工作任务布置为例进行了办公管理功能设计和实现;以报警求助为例进行了指挥调度功能说明;以区域入侵和人群聚集功能为例,阐述了当前进行行人图像识别和分析的思路。最后对系统功能开展测试工作,分析了测试结果。目前,平安校园系统主要的功能已经上线初步运行,使用效果良好,类似人群聚集功能还在不断完善阶段。从现有的运行状态来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平安校园系统的建设能够实现校园内部安保资源汇聚,能够从整体上为学校提供快速响应的数据支撑,意义重大。
杨军[6](2020)在《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在“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方面明确,“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的不仅仅是原有监管方式的改革与优化,更需要信息化监管方式的全面运用,以及大数据分析的积极介入。只有这些现代化监管手段的运用才可能实现建立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目标。云南省自2014年就开始布局全省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保山市更是作为全国的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已经建立了面向全市的政务服务云数据中心,积累了大量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断开展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不论是市级,还是省级,原本众多已经研究论证并准备实施建设的信息化监管系统都不得不停滞了下来,甚至有部分的系统被取消建设。面对这一情况,本文立足于大市场监管模式,首先讨论并总结了在现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模式下,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所面临的基层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监管手段匮乏、监管小系统林立,数据壁垒严重等主要监管矛盾,同时得出了要解决上述矛盾,必须要通过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来实现,而所建立系统必须包含统一的州市级数据库和监管网络,以及可以高效统一运行的指挥调度、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内部管理、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6个应用系统。然后进一步讨论了我国现有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可借鉴之处,以及保山市存在哪些后发优势。最终以问题为导向,结合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和重点,以项目管理的五大过程组为指导,通过确定标准、明确主体;分析需求,编制规划;制定建设方案;确定实施流程;评估项目风险;确定验收流程等步骤,给出一套适合保山市使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对策,用以破解目前保山市基层食药监管的困境。同时在结尾探讨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今后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与前景,为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如何更好、更高效的为当地人民群众服务指出了一个方向。为全面建成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摸索出了一条统筹协调、标本兼治的创新之路。
刘天然[7](2020)在《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存在问题及优化研究》文中提出在众多银行业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金融产品的背景下,更好的客户服务工作就是吸引客户的一个亮点,可以帮助客户建立信心,强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建立良好的银行声誉,从而最终为银行赢得更多的利润。然而,在银行不断重视发展,大量投入新技术的背景下,人工客户服务团队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如何才能保证客服务团队的成熟与发展,将成为客户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本文以H银行的客户服务团队为研究对象,H银行是K集团旗下的一家银行,在K集团的跨国金融体系下,在国内外均有相当的影响力。H银行的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一直以其高效率的良好形象而闻名。然而近年来,H银行的不断发展的规模为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带来了重大压力与挑战。自2016年以来,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开始下滑,客户服务人员更替频繁,导致了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整体的运营困难。如何使得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位置稳定,提高服务水平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翻阅及梳理客户服务的相关文献,了解商业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工作流程,围绕着H银行查询服务业务团队现状展开研究,分析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以现金管理为首查询案件详情,寻找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所面临的困难的原因。为了更加直观的分析和反应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本文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查询案件的分析,提取主要因素,分析成因,整理出改进建议,以可以协助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团队解决所面对的困难。
帅奕男[8](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王天宇[9](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王雅欣[10](2020)在《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是信息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字眼的频频出现,这也标志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智能化技术渗透到了公众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当中,改变了以往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正在以高速发展的态势走进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法院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动力,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而民事电子诉讼正是信息革命以及智能化背景下司法领域的产物,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很多国家或地区就开始在实践中探索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探索,如今已经有了不同形式的立法以及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主要依靠实践现行,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进行对电子诉讼平台的探索,其中,2015年6月19日正式开通的吉林电子法院是我国首家“全业务覆盖、全天候诉讼、全流程公开、全方位融合”的电子法院;2017年8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家,该法院建立了智能化的网上诉讼平台,实现了从起诉、举证,再到庭审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诉讼。在立法方面,我国最先明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电子科技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而是2002年4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里面第56条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证人作证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在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探讨和总结之后,为了顺应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科技最终被引入到了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电子送达、电子数据等。虽然在实践中民事电子诉讼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电子诉讼程序规则,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量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更加暴露出了问题所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如何应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文章从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发展现状出发,通过对比传统民事诉讼与民事电子诉讼的差异,并分析我国在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实践中缺乏全国统一且系统的有关民事电子诉讼的法律规范支撑、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在进行民事电子诉讼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各地民事电子诉讼发展不平衡、电子诉讼平台的建设还不完善等方面。以此分析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针对前述问题,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以“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为原则,综合各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在适用民事电子诉讼方式审理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案件、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这三种情况下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的选择权;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民事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性,并培养法院内部的专业信息化人才;在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方面,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电子诉讼平台之前,可以先构建全国统一的网上立案平台,以避免网站超负荷运作,对经济落后地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以及网络化推广民事电子诉讼,以提高民事电子诉讼的使用率;在建设电子诉讼平台时将应用放在首位。以此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电子诉讼程序,旨在促进我国司法领域电子化、智能化改革的进程,在快速并高效率的解决社会矛盾纷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利用CAFISNT系统进行远程网络查询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利用CAFISNT系统进行远程网络查询案件(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方法 |
四、框架结构安排 |
五、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 |
第一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 |
一、现代法治的源头回溯 |
二、现代法治的概念界定 |
三、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与内涵 |
一、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 |
二、民事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民事司法的法治性现代内涵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背景 |
一、全部智慧化的基本内涵 |
二、全面数字化的根本特征 |
三、全新颠覆化的时代变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 |
第一节 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 |
一、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 |
二、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 |
三、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 |
一、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 |
二、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 |
三、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正义价值 |
一、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 |
二、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 |
三、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 |
第三章 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空间对司法场域的三重改变 |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 |
二、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场景 |
三、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广场 |
第二节 场域工具改变对司法原则的冲突背反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 |
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 |
三、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 |
四、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 |
第三节 数字方式诉讼对司法规则的全面挑战 |
一、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 |
二、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 |
三、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 |
四、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 |
五、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 |
第四节 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 |
一、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 |
二、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 |
三、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 |
第五节 多型ODR兴起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 |
一、法院主导型ODR的分流解纷 |
二、平台治理型ODR的自我解纷 |
三、公益组织型ODR的社会解纷 |
第四章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发展式样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实践样态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模式异同与启示 |
一、发展模式异同与启示 |
二、立法模式异同与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 |
一、树立数字司法理念 |
二、树立数字正义理念 |
三、树立商谈司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 |
一、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 |
二、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三节 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 |
一、数字化的纠纷预防机制 |
二、数字化的非诉分流机制 |
三、数字化的诉讼快审机制 |
第四节 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 |
一、适用与管辖规则的重塑 |
二、证据与送达规则的重塑 |
三、旁听与程序规则的重塑 |
第五节 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 |
一、裁判自主弱化风险的防范 |
二、引发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 |
三、司法人文流失风险的防范 |
结语: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数字化改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2 相关文献综述与呼叫中心概述 |
2.1 服务管理 |
2.1.1 服务接触 |
2.1.2 服务质量与顾客满意度 |
2.2 数字化 |
2.2.1 数字化的概念 |
2.2.3 数字化服务 |
2.3 呼叫中心行业发展与现状概述 |
3 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概况 |
3.1.1 全面服务质量管理 |
3.1.2 业务模式与服务流程 |
3.2 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主要问题 |
3.2.1 客户数字服务体验满意度低 |
3.2.2 人工服务交互依赖度高 |
3.2.3 问题解决用时较长 |
3.3 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服务渠道相对单一 |
3.3.2 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要求 |
3.3.3 自主和自助解决程度低 |
3.3.4 诊断效率低和技术升级率高 |
3.3.5 成因分析小结 |
4 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数字化改善方案设计 |
4.1 数字化业务模式提升服务体验 |
4.1.1 全渠道业务支持模式 |
4.1.2 面向客户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
4.1.3 基于云语音的数字交互系统 |
4.2 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交互结构 |
4.2.1 服务交互资源配置优化 |
4.2.2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服务前置 |
4.3 数字化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绩效 |
4.3.1 利用数字化工具提高诊断效率 |
4.3.2 借助智能化诊断降低技术升级率 |
5 保障措施 |
5.1 企业战略保障 |
5.2 加强数据资产管理 |
5.3 组织结构与流程优化 |
5.4 员工提升及强化AI协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二、智慧法院的概述 |
(一)智慧法院的内涵 |
(二)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关系 |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 |
三、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历程与现状 |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历程 |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 |
(三)智慧法院的基本构架 |
1.智慧诉讼 |
2.智慧送达 |
3.智慧调解 |
4.智慧庭审 |
5.智慧公开 |
6.智慧执行 |
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制度难题 |
(一)电子送达问题 |
1.送达范围受限 |
2.送达确认收悉的标准模糊 |
3.缺乏送达失败的归责与救济机制 |
(二)互联网庭审问题 |
1.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 |
2.庭审严肃性、仪式感弱化 |
3.司法亲历性的功能削弱 |
4.技术依赖性明显 |
(三)网络执行问题 |
1.网络司法拍卖问题 |
2.网络执行查控问题 |
五、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应完善的制度构想 |
(一)完善电子送达制度 |
1.逐渐扩大送达文书范围 |
2.明确当事人“确认收悉”标准 |
3.建立电子送达失败归责程序 |
4.确立补救措施 |
(二)完善互联网庭审规则 |
1.坚持补充适用、有限利用原则 |
2.保障当事人自愿选择权 |
3.严格规范庭审秩序 |
4.强化庭审基础设施和技术 |
(三)完善网络执行机制 |
1.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 |
2.完善网执行查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网络犯罪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网络犯罪现场勘验工作的基本情况 |
1.1.1 网络犯罪现场的分类 |
1.1.2 网络犯罪现场勘验步骤 |
1.1.3 网络犯罪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 |
1.2 全程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有关现状 |
1.2.1 国外执法活动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情况 |
1.2.2 我国全程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出台及实际推行情况 |
1.2.3 现场勘验中现有的视音频记录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
1.2.4 全程视音频记录有望解决的问题 |
1.3 本文的结构编排 |
1.3.1 选题的若干考虑 |
1.3.2 结构编排及其说明 |
1.3.3 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2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传统电子物证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 |
2.1 传统电子物证释义 |
2.2 传统电子物证现场勘验情形 |
2.2.1 传统方式下的现场勘验 |
2.2.2 片段式视音频记录下的现场勘验 |
2.2.3 全程视音频记录下的现场勘验 |
2.3 全程视音频记录下传统电子物证的现场勘验 |
2.3.1 进入现场前的拍录 |
2.3.2 进入现场的拍录 |
2.3.3 传统电子物证的拍录 |
2.3.4 拍录封存扣押过程 |
2.3.5 其他拍录 |
2.3.6 其他拍录 |
2.3.7 结束拍录 |
2.3.8 操作流程图 |
3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的操作规范 |
3.1 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的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的共同属性 |
3.1.2 在线提取和远程勘验的差异 |
3.1.3 在线提取及远程勘验面临的司法挑战 |
3.2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远程在线提取数据中的效用 |
3.2.1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在线提取中的效用 |
3.2.2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远程勘验的效用 |
3.3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在线提取的操作规范 |
3.4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远程勘验的操作规范 |
4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提取电磁波原始物证的操作规范 |
4.1 电磁波原理 |
4.2 利用电磁波实施犯罪的三种类型 |
4.2.1 伪基站犯罪 |
4.2.2 黑广播犯罪 |
4.2.3 干扰器犯罪 |
4.3 电磁波犯罪的取证概况 |
4.3.1 伪基站犯罪取证概况 |
4.3.2 黑广播犯罪取证概况 |
4.3.3 干扰器犯罪取证概况 |
4.4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电磁波原始物证中的效用 |
4.4.1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伪基站犯罪取证中的效用 |
4.4.2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黑广播犯罪取证中的效用 |
4.4.3 全程视音频记录在干扰器犯罪取证中的效用 |
4.5 涉案电磁波证据的现场勘验 |
4.5.1 现场勘验内容 |
4.5.2 现场勘验情形 |
4.6 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的电磁波原始物证提取时的操作规范 |
4.6.1 全程视音频记录下电磁波原始物证现场勘验操作规范 |
4.6.2 勘验报告模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基于Spring的平安校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论文背景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比分析 |
1.3 论文项目概述和项目内容 |
1.3.1 项目概述 |
1.3.2 项目内容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1.5 本章小结 |
2 相关技术理论概述 |
2.1 SPRING框架概述 |
2.2 VUE前端技术 |
2.3 目标检测技术 |
2.3.1 图像预处理 |
2.3.2 特征提取方法 |
2.3.3 模型网络结构 |
2.4 本章小结 |
3 需求分析 |
3.1 总体需求 |
3.2 用户角色分析 |
3.3 业务分析 |
3.3.1 办公管理-安全审批 |
3.3.2 办公管理-工作任务布置 |
3.3.3 指挥调度-报警求助 |
3.3.4 区域监测-区域入侵 |
3.4 功能需求分析 |
3.4.1 安全台帐管理功能 |
3.4.2 办公管理功能 |
3.4.3 指挥调度功能 |
3.4.4 区域监测功能 |
3.4.5 系统管理功能 |
3.5 非功能需求 |
3.5.1 界面要求 |
3.5.2 性能要求 |
3.5.3 安全性要求 |
3.5.4 可扩展性 |
3.5.5 实时性 |
3.6 本章小结 |
4 系统总体设计 |
4.1 总体设计思想 |
4.2 系统逻辑架构设计 |
4.3 系统网络拓扑设计 |
4.4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
4.5 接口设计 |
4.6 数据库设计 |
4.6.1 数据库设计原则 |
4.6.2 数据库模型结构设计 |
4.6.3 关键数据库表结构设计 |
4.7 小结 |
5 系统详细设计与实现 |
5.1 安全台帐管理功能 |
5.2 办公管理功能 |
5.2.1 安全审批功能 |
5.2.2 工作任务布置功能 |
5.3 指挥调度-报警求助功能 |
5.4 区域监测功能 |
5.4.1 实验数据准备 |
5.4.2 实验过程 |
5.4.3 模型参数调整 |
5.5 本章小结 |
6 系统测试 |
6.1 测试环境和准备 |
6.2 测试目的 |
6.3 测试方法和工具 |
6.4 功能测试用例 |
6.5 性能测试 |
6.6 安全性测试 |
6.7 测试结果分析 |
6.8 本章小结 |
7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食药安全监管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 |
2.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1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行体制和监管范围 |
2.1.2 食品安全社会现状 |
2.1.3 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4 药品安全社会现状 |
2.1.5 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2.1.6 社会监督和公众服务现状 |
2.1.7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
2.1.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
2.1.9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使用基本情况 |
2.2 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所面临的的主要问题 |
2.2.1 基层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
2.2.2 基层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
2.2.3 基层监管手段匮乏,改革难见实效 |
2.2.4 基层监管小系统林立,数据壁垒严重。 |
2.3 统一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
2.3.1 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办理效率 |
2.3.2 破除数据壁垒,扩大监管范围 |
2.3.3 开发新系统,辅助监管,降低执法难度 |
第三章 经验与启示 |
3.1 现有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
3.2 先进地区可借鉴的系统 |
3.3 可利用的本地优势 |
第四章 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对策 |
4.1 确定标准,明确建设主体 |
4.1.1 确定建设原则 |
4.1.2 确定建设主体 |
4.1.3 确定建设标准 |
4.2 明确需求,编制规划 |
4.2.1 需求分析 |
4.2.1.1 确定建设目标 |
4.2.1.2 确定系统功能需求 |
4.2.1.3 确定建设内容 |
4.2.2 制定建设方案 |
4.2.2.1 系统总体架构 |
4.2.2.2 市级建设内容 |
4.2.2.3 县区及乡镇建设内容 |
4.3 确定项目执行流程 |
4.4 风险分析 |
4.5 成果验收 |
4.6 亮点 |
第五章 未来拓展方向 |
5.1 大数据分析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 |
5.2 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将来在食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中的应用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1.1 研究结论 |
6.1.2 本文讨论的不足之处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存在问题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商业银行客户服务查询业务现状 |
1.2.1 国内商业银行客户服务查询业务现状 |
1.2.2 国外商业银行客户服务查询业务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客户服务的概述 |
2.2 客户服务相关理论 |
2.3 客户服务查询业务的模式的研究 |
2.4 客户查询的流程 |
2.5 现代银行客户服务查询业务研究 |
第3章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现状及问题 |
3.1 H银行概况及查询服务体系和流程 |
3.1.1 K集团概况 |
3.1.2 H银行概况组织架构 |
3.1.3 K集团客户查询服务体系 |
3.2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的流程 |
3.3 H银行客户服务查询业务团队现状 |
3.4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现状 |
3.4.1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考核标准 |
3.4.2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考核结果 |
3.4.3 考核结果成因的内部调查问卷分析 |
第4章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数据分析 |
4.1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信息的录入方式 |
4.2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主产品类型数据分析 |
4.2.1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主产品类型的数据整理 |
4.2.2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主产品类型的分析 |
4.3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次级产品类型数据分析 |
4.3.1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次级产品类型的数据整理 |
4.3.2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次级产品类型的分析 |
第5章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优化建议与实施结果 |
5.1 优秀同业对比分析 |
5.2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优化建议 |
5.2.1 加强客服团队业务水平,提高案件独立完成比例 |
5.2.2 缩短内部等待时间,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
5.2.3 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建立查询预警机制 |
5.2.4 推荐客户自主化服务,提高客户自助查询能力 |
5.3 客户查询服务业务的优化方案落实 |
5.3.1 重新分配业务与人员 |
5.3.2 建立协调人制度 |
5.3.3 建立档案共享制度 |
5.4 研究总结 |
5.5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问卷调查 |
(8)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 |
1.研究方法 |
2.本文创新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基本理论及发展现状 |
(一)民事电子诉讼的界定 |
1.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 |
2.民事电子诉讼的特点 |
3.民事电子诉讼的价值 |
(二)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
1.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
2.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 |
(三)国外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
1.美国 |
2.德国 |
3.韩国 |
二、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 |
(一)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的不同 |
1.起诉和受理阶段的不同 |
2.审前准备阶段的不同 |
3.庭审阶段的不同 |
(二)民事电子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冲击 |
1.民事电子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 |
2.民事电子诉讼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影响 |
三、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问题分析 |
(一)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支撑 |
(二)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较小 |
(三)电子送达方式无法适用于所有对象 |
(四)证人缺乏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 |
1.司法实践中各地发展不均衡 |
2.电子诉讼平台建设不完善 |
3.电子诉讼过程的安全保障不足 |
四、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完善的必要性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可以凸显诉讼效率价值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
(二)完善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
1.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
2.适用民事电子诉讼具有互联网普及基础 |
3.司法实践为国内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经验 |
五、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规则 |
1.坚持“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效率”原则 |
2.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 |
(二)扩大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 |
(三)区分对象适用电子送达 |
(四)赋予证人远程作证方式选择权 |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证人 |
3.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 |
(五)电子诉讼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议 |
1.平衡各地电子诉讼的发展 |
2.民事电子诉讼平台建设需重应用 |
3.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程序运行的安全性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利用CAFISNT系统进行远程网络查询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E公司大连呼叫中心技术服务数字化改善研究[D]. 史淼.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2)
- [3]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涛.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全程视音频记录条件下网络犯罪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研究[D]. 张玲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3)
- [5]基于Spring的平安校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徐正波.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2)
- [6]保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研究[D]. 杨军.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7]H银行客户查询服务业务存在问题及优化研究[D]. 刘天然.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8]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民事电子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研究[D]. 王雅欣.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