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司法解散论文-钟佳佳

强制司法解散论文-钟佳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司法解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解散,现实状况,替代性措施

强制司法解散论文文献综述

钟佳佳[1](2019)在《论我国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我国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与国外该制度进行对比,结合我国该项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分析不足之处,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韩春来[2](2016)在《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自于我国公司法中建立以来,便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因为该制度在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公司被解散的命运,所以必须被慎用。本文通过采用对具体案例进行解读的方法,将视角对准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的适用,并通过该案例引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单一,其他途径救济缺乏多元化等缺陷,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专家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及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则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院裁判。通过一个解散纠纷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即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的适用。接下来的几个部分也将会紧紧围绕着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被告是否具有存续价值、原告是否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四个方面四个问题依次展开讨论。第二部分:是对原告是否符合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在公司法律关系中,主体法律关系往往是比较复杂。本部分针对未实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理论探讨,并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对本案未实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提起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解析。第叁部分:是关于被告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之探讨。首先是对这一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前提性条件进行判断,并对当前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法定事由过于单一,难以切实实现对小股东权益维护这一状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以上理论阐述针对大山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判定,将“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与“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区分,最后得出被告并未出现股东会僵局致其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被告继续存续是否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探讨。首先对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所要期待获得利益进行探讨,然后结合大山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股东权益是否在大山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是否会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被告继续存续不会使原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对原告股东是否采用其他途径救济自己权益进行探讨。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缺少多元化的救济途径进行阐述,然后结合现行立法阐述股东可以采用的“其他途径”都有哪些,再结合叁原告股东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尽自己最大努力穷尽其他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最后得出原告股东并未穷尽其他途径解决。第六部分:是对法院裁判的评析并得出法院应做出什么裁判的结论。首先结合上述对大山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对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评析,最后得出被告不应被裁判解散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6)

董玲君,耿仁伟[3](2011)在《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兼议《公司法》第183条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司退出机制。但由于该条规定较为抽象、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如何适用该条法律的问题。本文从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的认定、诉讼主体的确定等角度对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2期)

刘罡[4](2008)在《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僵局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被广为研究,我国公司实践中同样存在公司僵局这种经济现象。面对公司僵局纷繁复杂的成因,我国吸取各国立法之经验,结合各家学者百家争鸣般的研究观点,立足于我国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突破以往的法律空白,对此进行了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则是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之一强制解散制度的实务性规定。上述立法成果都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努力的结果。笔者即以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为契机,对公司僵局及司法解散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为基础,把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中崭新的面目呈现出来。全文遵循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深入地对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制度进行阐述。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公司僵局的一般理论。笔者从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出发,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的概念研究,并对公司僵局的分类、特征、深层次的制度成因和其对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以及社会的不利因素进行了剖析,使大家对公司僵局在理论层面上有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司法救济概论。本章介绍了“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权利救济理论”和“契约自由理论”叁个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法理学理论,并借鉴了英、美、德、日公司僵局救济的主要渠道和主要措施,揭示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制度价值,最后导出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最新立法现状,即股东的赔偿请求权、退股权、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四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第叁章是司法强制解散制度。通过介绍司法强制解散的定义,阐明司法强制解散具有“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和“利益平衡”的适用原则。重点研究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现状,即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司法解释(二)]的相应规定,深入分析强制解散法定事由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提出”等条件的深刻含义,并对我国现行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涉及的裁判规则,包括原告、被告、管辖、案由、清算、保全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最后,对司法强制解散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之一的退股权进行了适当说明,以期在重点研究强制解散救济措施的同时,引起大家对整个司法救济体系建设的思考,开阔大家的视野。(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颜福成[5](2008)在《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半月)》期刊2008年02期)

杨继法[6](2007)在《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从诉讼的角度分析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针对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叁条之规定,从诉讼的角度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本文的视角:一是诉讼当事人;二是解散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9期)

黄长营,谭素青[7](2007)在《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僵局的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但因对程序适用未作规定,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困惑。在法律历史、法律理论和法律比较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探讨司法强制解散程序指导思想和原则,设置具体适用程序,为该项新制度的具体实用操作提供践之可行的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7年06期)

强制司法解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自于我国公司法中建立以来,便受到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因为该制度在维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公司被解散的命运,所以必须被慎用。本文通过采用对具体案例进行解读的方法,将视角对准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的适用,并通过该案例引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单一,其他途径救济缺乏多元化等缺陷,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专家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及结语叁大部分,其中,正文则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院裁判。通过一个解散纠纷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即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的适用。接下来的几个部分也将会紧紧围绕着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被告是否具有存续价值、原告是否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四个方面四个问题依次展开讨论。第二部分:是对原告是否符合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在公司法律关系中,主体法律关系往往是比较复杂。本部分针对未实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理论探讨,并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对本案未实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提起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解析。第叁部分:是关于被告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之探讨。首先是对这一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前提性条件进行判断,并对当前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中存在的法定事由过于单一,难以切实实现对小股东权益维护这一状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以上理论阐述针对大山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判定,将“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与“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区分,最后得出被告并未出现股东会僵局致其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被告继续存续是否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探讨。首先对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所要期待获得利益进行探讨,然后结合大山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股东权益是否在大山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是否会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被告继续存续不会使原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对原告股东是否采用其他途径救济自己权益进行探讨。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缺少多元化的救济途径进行阐述,然后结合现行立法阐述股东可以采用的“其他途径”都有哪些,再结合叁原告股东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尽自己最大努力穷尽其他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最后得出原告股东并未穷尽其他途径解决。第六部分:是对法院裁判的评析并得出法院应做出什么裁判的结论。首先结合上述对大山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公司的实质性条件对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评析,最后得出被告不应被裁判解散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司法解散论文参考文献

[1].钟佳佳.论我国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制度[J].法制博览.2019

[2].韩春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探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董玲君,耿仁伟.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兼议《公司法》第183条的法律适用[J].商品与质量.2011

[4].刘罡.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5].颜福成.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8

[6].杨继法.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从诉讼的角度分析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叁条[J].法制与社会.2007

[7].黄长营,谭素青.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初探[J].河北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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