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性技术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性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爆炸性环境,防爆技术
强制性技术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王巧立[1](2019)在《《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研讨会在郑州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秘书处于2019年5月18日组织在郑州召开了《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作研讨会。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等21家单位的24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张刚秘书长主持,张刚秘书长首先介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以及全国防爆标委会落实的情况,提出了全国防爆标委会强制性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接下来,与会专家就标准草案稿进行研讨(本文来源于《电气防爆》期刊2019年03期)
廖帅凯[2](2019)在《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强制性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标准作为相关领域内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技术性要求和指引,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之分,具有强制性的标准必须执行,没有强制性的标准则只鼓励采用。我国《标准化法》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和社会安稳等领域划定为强制性领域,在此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一律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的为推荐性标准。对于技术标准而言,强制性标准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是基础性标准,必须达到,否则人身、财产就会受损,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但在技术标准的实践当中,出于技术标准固有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相对人普遍都缺乏对技术标准的基础认知;此外,实践层面还比较普遍地存在执行主体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这些问题都给技术标准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严重制约其强制性的发挥。技术标准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给相关领域内各主体生产、生活和管理提供指引,所以技术标准的生命力就在于执行,尤其是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如果其强制性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强制性领域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就会紊乱,进入无序状态,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问题。技术标准强制性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分析探讨技术标准在实施过程当中制约其强制性发挥的种种因素,使其回归原有的运行轨迹,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价值。本文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大量有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和案例介绍了当前实践中技术标准强制效力的现状和问题,主要体现为技术标准强制性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其强制效力缺失,还有相关主体缺乏对技术标准的认知并由此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困扰。第二部分基于这些困境分析制约技术标准强制性落实的因素,包括技术标准的行政法法源属性、相对人的基本认知、执法者的不作为以及技术标准对司法审判的规范效应等等。最后一部分针对原因提出完善对策,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技术标准的强制性作进一步的明确,其次从认知的高度来谈要致力于提升相对人对技术标准的基本认知,再有要让技术标准在执行和监督层面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最后对技术标准在审判中的具体作用给予理论和实践上的澄清。技术标准虽然在形式上欠缺法律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起着约束效果,与法律并无二致,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有时甚至发挥着连法律都无法代替的作用。但如此重要的工具却因其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模糊的法律定位而远离大众的认知领域,并进一步造成效力的缺失。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其强制性应当落到实处。希望通过本文对技术标准强制性问题的探讨能唤醒人们对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的重视和深刻认识,帮助其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15)
[3](2019)在《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门窗和幕墙产品及制品基本技术要求》钢木门窗、自动门电动门分部研编会在京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8日,全文强制性产品标准《建筑门窗和幕墙产品及制品基本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门窗强制国标》)钢木门窗、自动门电动门分部研编会在北京老国展综合楼205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木门窗委员会/自动门电动门分会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秘书长刘哲、钢木门窗委员会主任/自动门电动门分会会长潘冠军、自动门电动门分会副会长林夕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会涛、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自动门电动门分会主任工程师戴建国、分会会长助理王颖,及来自钢窗、木窗、钢门、木门、(本文来源于《中国建筑金属结构》期刊2019年04期)
[4](2018)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会暨第一次培训会在无锡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28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会暨第一次培训会在江苏省无锡市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上,高延敏司长指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体现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和消费品工业"叁品"专项行动的要求,是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广大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本文来源于《摩托车技术》期刊2018年09期)
王艳林[5](2018)在《论立法技术条文不重复规则与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标准化法》第25条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的积极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化法释义》将《标准化法》第25条解释为"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失偏颇,站在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上,本条款实际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反向效力,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来源、范围与适用对象叁方面可以发现反向效力规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质量探索》期刊2018年04期)
李佳佳[6](2018)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被淘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纪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7月3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主办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在京举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殷明汉、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出席会议并讲话。高延敏强调,要从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角度,深刻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发布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电动自行车》期刊2018年08期)
[7](2018)在《全文强制性产品标准《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要求》研编工作启动会在京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7月10日,全文强制性产品标准《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要求》研编工作启动会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正式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田国民巡视员,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王辉副巡视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张东旺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李铮副所长,中国建(本文来源于《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2018年07期)
[8](2018)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在京举行》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5日,由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主办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在京举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殷明汉、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本文来源于《电子世界》期刊2018年14期)
陆春[9](2018)在《里程碑!电动汽车首批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技术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7日至8日,《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福建宁德通过技术审查。审查会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工信部装备司汽车处副处长马春生、分标委主任委员吴志新、中汽中心标准所所长冯屹、宁德时代新能源董事长曾毓群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行业(本文来源于《中国汽车》期刊2018年07期)
[10](2018)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本文来源于《摩托车技术》期刊2018年06期)
强制性技术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技术标准作为相关领域内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技术性要求和指引,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之分,具有强制性的标准必须执行,没有强制性的标准则只鼓励采用。我国《标准化法》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和社会安稳等领域划定为强制性领域,在此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一律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的为推荐性标准。对于技术标准而言,强制性标准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是基础性标准,必须达到,否则人身、财产就会受损,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但在技术标准的实践当中,出于技术标准固有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相对人普遍都缺乏对技术标准的基础认知;此外,实践层面还比较普遍地存在执行主体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这些问题都给技术标准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严重制约其强制性的发挥。技术标准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给相关领域内各主体生产、生活和管理提供指引,所以技术标准的生命力就在于执行,尤其是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如果其强制性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强制性领域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就会紊乱,进入无序状态,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问题。技术标准强制性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分析探讨技术标准在实施过程当中制约其强制性发挥的种种因素,使其回归原有的运行轨迹,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价值。本文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大量有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和案例介绍了当前实践中技术标准强制效力的现状和问题,主要体现为技术标准强制性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其强制效力缺失,还有相关主体缺乏对技术标准的认知并由此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困扰。第二部分基于这些困境分析制约技术标准强制性落实的因素,包括技术标准的行政法法源属性、相对人的基本认知、执法者的不作为以及技术标准对司法审判的规范效应等等。最后一部分针对原因提出完善对策,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技术标准的强制性作进一步的明确,其次从认知的高度来谈要致力于提升相对人对技术标准的基本认知,再有要让技术标准在执行和监督层面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最后对技术标准在审判中的具体作用给予理论和实践上的澄清。技术标准虽然在形式上欠缺法律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起着约束效果,与法律并无二致,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有时甚至发挥着连法律都无法代替的作用。但如此重要的工具却因其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模糊的法律定位而远离大众的认知领域,并进一步造成效力的缺失。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其强制性应当落到实处。希望通过本文对技术标准强制性问题的探讨能唤醒人们对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的重视和深刻认识,帮助其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性技术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王巧立.《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研讨会在郑州召开[J].电气防爆.2019
[2].廖帅凯.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强制性问题探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9
[3]..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门窗和幕墙产品及制品基本技术要求》钢木门窗、自动门电动门分部研编会在京召开[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9
[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会暨第一次培训会在无锡召开[J].摩托车技术.2018
[5].王艳林.论立法技术条文不重复规则与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标准化法》第25条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的积极意义[J].质量探索.2018
[6].李佳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被淘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纪实[J].电动自行车.2018
[7]..全文强制性产品标准《无障碍及适老建筑产品基本技术要求》研编工作启动会在京召开[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8
[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培训会在京举行[J].电子世界.2018
[9].陆春.里程碑!电动汽车首批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技术审查[J].中国汽车.2018
[10]..《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J].摩托车技术.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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