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事由论文-郎立惠

民事再审事由论文-郎立惠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再审事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审审查,标准,职级定位,事由

民事再审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郎立惠[1](2017)在《民事再审审查的标准——兼谈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现已成为类似叁审的救济程序,面对不断激增的案件,再审审查的标准亟需进一步细化,以减少错误纠错或有错不纠的现象。再审审查标准的确立应符合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首先保障依法纠错,在此基础上再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时应符合再审法院的职级定位,区分不同类别事由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侧重审查法律适用事由,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适当限制事实类再审事由,避免随意以再审心证推翻原审心证;形式审查程序类再审事由,维护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李庆增[2](2018)在《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指通过对再审事由专业化和实质化的审查,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准予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正是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存在,既保证了再审程序启动的严谨性,又保障了原有判决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案件数量的递增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高效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因此,提出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为了推进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化。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首先应当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本身进行充分的认识,研究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本质及其制度目的。然后,通过学习域外的法律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规定,了解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基本构造,汲取其在制度构造的优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制度。为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阐述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相关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对其性质、特征作出总结,并将其与再审立案(即再审形式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等其他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特性。在文章的第二章作者力求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并分析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为后续建立制度提供经验。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的叁种审查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将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予以区分,为其后的制度创建提供依据。最后以言辞原则、再审诉讼标的论、再审阶段论等民诉法理论为依据,结合第叁章所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该构想就是在将再审程序划分为叁大阶段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以合议庭为主体,以听证审查为形式,以申诉审查庭为组织,实现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综上所述,文章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制下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并以理论为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以“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认识、构建、再认识、再构建的过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也是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丰富,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念去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大家对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重视,为我国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构建尽一点微薄之力,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李楠楠[3](2017)在《民事再审案件事由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已经生效的有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实现公正、效率和安定叁种法律基本价值的平衡。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民事再审程序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民事再审而言,民事再审事由与民事再审对象、民事再审启动程序、民事再审执行程序等成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民事再审事由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文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研究,通过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6年审理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数据及相关案例进行研究,结合当下的民事再审案件事由、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与司法制度,分析当前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建议与意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黄原原[4](2016)在《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补充的、特别的补救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保证裁判结果公正的最末一个关卡,它的启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而民事再审事由,则是审判机关用来衡量和决定是否应该开启民事再审的大门的标准和依据。我国现行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和要求,相较之前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经过认真审思不难看到,我国民事再审关于事由的法规还需进一步改进,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当事人再审事由的一些表述过于模糊,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事由范围过于宽泛等。本文以民事再审事由的价值理念和立法进程为切入点,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借鉴和汲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再结合国内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剖析现在的国内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进步的地方和仍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并提出几点完善性的建议。全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学理基础和价值前提进行介绍,阐述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寻求公正、秩序和效率叁者之间的平衡,以及再审事由的功能与既判力的关系,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价值平衡。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列举了德意志共和国、日本国、法兰西共和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也概括介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有错的生效裁判的补救和纠正制度,并总结出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共性和特点。第叁部分是对国内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立法发展进程进行研究和评析,点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进步和合理之处,例如列举和表述更为具体、更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等,也列举了仍存在的不妥的地方,例如检察院和当事人启动再审的事由范围相同等。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和汲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以审判机关开启再审程序的事由、检察机关进行抗诉时采取的再审的事由和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这几个角度入手对国内的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提出几点完善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宋艳斐[5](2016)在《民事再审事由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以及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规范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工作,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法律条文过于概括的特点,民事再审审查依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就民事再审事由而言,虽然《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民事再审事由进一步细化,增加了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诸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实体性判断标准的事由仍然难以把握。再审事由认定不当不仅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亦可能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和权威性。为避免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于“何为错案”产生判断上的分歧,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再审事由的认识,平衡再审申请权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增强再审事由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使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转化,使概括性标准向具体标准转化。本次调研集中汇集了再审事由审查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力图以此促进再审事由认定准确高效,进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生效裁判的权威。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主要研究了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基本理论,详细阐述了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事由修改的理念和能定位。第二章通过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审结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来发现民事申请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民事申请再审事由的统一认定提供研究方向。第叁章对叁类重点再审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并对再审事由的认定和运用中的司法困境进行研究,为完善叁类重点再审事由的认定标准和把握提供研究方向。第四章在前叁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民事再审事由统一认定提出意见和完善建议,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发挥民事再审审查职能作用、保障合法有序的社会环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12-01)

杜子洋[6](2016)在《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诉讼的非常救济程序,对其制度设计和实务适用都较民事一审程序和民事二审程序更为复杂。从2007年第一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到2012年第二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民事再审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飞跃,可以说我国设置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开始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到现阶段的“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的转型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把加快依法治国的建设步伐作为重要战略部署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改革的步伐不断前进,效果也很明显。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再审事由等方面也都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距离我们理想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有待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本文拟根据域外国家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相关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立法、司法实践及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改进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事由中制度设置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5-30)

温华[7](2015)在《浅议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事由作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是民事再审制度这一救济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对民事再审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力图使再审事由的立法不断趋于完善,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更加积极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再审事由的修订作为07年《民诉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由原来的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到12年《民诉法》进一步修改了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虽然不能够尽其善,但基本上坚持了一种有错必纠的理念,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市场》期刊2015年12期)

施孝海[8](2015)在《解析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事由是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关键和核心,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再审事由范围也越来越大,对此,我国最新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此来全面提高民事再审事由的实践操作性。本文从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出发,分析了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细化及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再审事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3期)

王和明[9](2015)在《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重大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立,是有别于二审程序的特殊救济性程序。而民事再审事由则是当事人打开再审之门的钥匙,同时也是法院确保生效裁判不被轻易推翻的安全阀。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应当在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依法纠正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求得平衡,而其中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立法使再审事由客观化、明晰化,使当事人和执法者都以此作为判断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重大错误的依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从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和功能入手,重点分析了设定民事再审事由应遵循维护既判力、再审的补充性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叁项原则。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的方法,从德、日、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中,得出强调再审的补充性、严格限制再审事由、普遍将与同类裁判相抵触作为再审事由等结论。第叁章分析了我国近二十多年来的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沿革及现行法的规定。第四章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事由相关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由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对“同案不同判”、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等情形相应的再审事由;实践中存在的非当事人申请立卷复查案件过多、提起再审案件比例偏低、滥用申请再审权现象严重、大量案件不应进入再审等问题,有待进一步严格限制再审事由。第五章从限制法院依职权和检察监督提起再审的事由、细化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事由、增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裁判之间相抵触等再审事由等方面对我国再审事由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5-09-20)

展文超[10](2015)在《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不同于一审二审的特殊程序,具有救济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其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确定的生效裁判。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对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的挑战,因此启动再审的事由必须非常客观、独立和严格。民事再审事由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决定着原审当事人的因生效裁判而受损的权益能否通过再审得以救济,决定着生效裁判的错误能否通过再审得以纠正。在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中,再审事由的完善,对于缓解再审难和再审滥、救济不足与无限再审、司法资源短缺与浪费的矛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的立法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抽象概括到明确具体的过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再审事由。纵观再审事由发展历史,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和要求。但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看,现行的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法院依职权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和任意,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再审的事由的范围仍需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的规定仍存在很多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这些问题不利于再审司法实践的发展。因此,对我国再审事由的立法发展进行梳理和评析,剖析当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未解决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并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成为了加速完善民事再审事由设计的关键。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和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多国家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但对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各国以严格列举的方式极为详细具体地规定再审事由,并重视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设计,这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既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通过再审救济权益,又要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救济的权利;既要保证生效裁判的重大错误得以纠正,又要保证正确合法的裁判不被轻易改变。这就要求再审事由的立法要在公正、秩序和效率的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对我国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遵循补充性、明确性、重大性和实体性的原则,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再审的事由的范围加以限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法律表达模糊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并增加新的再审事由以应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缓解再审实践中突出的矛盾,从而实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效率的再审程序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民事再审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指通过对再审事由专业化和实质化的审查,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准予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正是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存在,既保证了再审程序启动的严谨性,又保障了原有判决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案件数量的递增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高效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因此,提出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是为了推进再审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化。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首先应当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本身进行充分的认识,研究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本质及其制度目的。然后,通过学习域外的法律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规定,了解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基本构造,汲取其在制度构造的优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明确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制度。为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阐述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相关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对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对其性质、特征作出总结,并将其与再审立案(即再审形式审查)、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等其他近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明确了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特性。在文章的第二章作者力求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并分析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为后续建立制度提供经验。第叁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主要的叁种审查模式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将问题的根源和表现予以区分,为其后的制度创建提供依据。最后以言辞原则、再审诉讼标的论、再审阶段论等民诉法理论为依据,结合第叁章所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提出了相关的制度构想。该构想就是在将再审程序划分为叁大阶段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以合议庭为主体,以听证审查为形式,以申诉审查庭为组织,实现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综上所述,文章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制下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并以理论为依据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以“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认识、构建、再认识、再构建的过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也是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丰富,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念去解决问题。为此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和法官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此文引起大家对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重视,为我国再审事由审查制度的构建尽一点微薄之力,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添砖加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再审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1].郎立惠.民事再审审查的标准——兼谈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建议[J].北航法律评论.2017

[2].李庆增.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李楠楠.民事再审案件事由实证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4].黄原原.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研究[D].华侨大学.2016

[5].宋艳斐.民事再审事由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6

[6].杜子洋.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7].温华.浅议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J].科技经济市场.2015

[8].施孝海.解析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5

[9].王和明.民事再审事由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10].展文超.民事再审事由研究[D].吉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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