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论文-张卫平

诉讼中止论文-张卫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中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中止,当事人适格,当然中止,裁定中止

诉讼中止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平[1](2018)在《民事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进行中的诉讼程序是否中止,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法院审理的效率。正确地规定诉讼中止的事由,对于合理地运行诉讼中止制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存在着较明显的缺陷。其缺陷不仅体现在中止事由的区别方面——没有区分当然中止与裁定中止,而且在法定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定方面也有缺失和不准确之处。这种缺失一方面是由于对诉讼中止制度的细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实体法以及中止的法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诉讼中止制度需要在法律效果以及若干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以及诉讼程序的恢复都有足够的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张淑洁[2](2018)在《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是指当刑事诉讼因某种难以预料或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受到阻碍,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将刑事诉讼暂时停止,待该特殊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止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止包括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只要发生导致诉讼暂时停止的效果的诉讼程序都可成为刑事诉讼中止。而狭义的刑事诉讼中止则专指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中止侦查、中止审查起诉和中止审理。为了对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做更清晰的界定,将其区别于刑事诉讼终止,刑事诉讼中止的适用只会产生诉讼程序暂时停止的效果,而刑事诉讼终止会导致诉讼程序完全结束,所有诉讼活动立即停止且不再恢复。与延期审理相比较,诉讼中止的适用阶段、适用情形及适用方式等都存在不同。通过分析各国立法例中共通的刑事诉讼中止适用条件,剖析其立法主要以两个基本原理为基础,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作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若因诉讼行为能力的丧失等情况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出现诉讼中抗辩双方的力量不对等的情况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很可能会受到不合理的侵犯甚至是剥夺,这时就应当暂停诉讼程序;二是保障公平前提下的效率,通过中止诉讼程序,避免草率作出判决或无限期拖延程序,同时也能实现诉讼资源的节约,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更多时间的力量暂时处理其他案件,是对诉讼经济化和及时原则的深入贯彻。考察域外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设计主要以俄罗斯、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俄罗斯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于中止侦查适用条件的规定上,但是对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规定,也未见关于中止审查起诉和中止审理的法律条文,俄罗斯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德国将刑事诉讼中止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阶段以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作为中止理由;在审判阶段,当出现被诉人的个人障碍时可以中止审理,并且对审判中止达到一定期限后规定适用审判更新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基本形成,且具有操作性。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体现在通过判例法确定的无能力接受审判的标准,当审判中被告人存在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能时,通过授权专门机构对被告人行为能力的判断和治疗,在此期间将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这种对于被告人行为能力的审查不仅明确了审查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对期限做出了规定,防止无限期的程序拖延。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精髓,对刑事诉讼中止制度规定得较为全面。除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为中止的理由外,还明确了竞合案件需要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并且规定了审判中止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适用审判更新程序。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无论是在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正式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审判阶段可以适用中止审理,却完全忽视了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适用。这样的立法缺失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侦查中出现阻碍诉讼的特殊情形时无所适从,不管是撤销案件还是终结侦查都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同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也无法可依,虽然现行立法中设置了补充侦查、强制医疗、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但这些程序并不能完全填补中止审查起诉制度的立法空白。实践中仍有不少情形亟须设立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制度。现行规定的中止审理制度在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上也并不完善,同时诉讼中止的一系列配套程序未在立法上有任何规定,使得诉讼中止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前文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立法过程的梳理,在对域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考察基础上,吸收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如何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提出以下几个建议。首先,在立法上补充关于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配置详细的审批程序。其次,明确限制适用诉讼中止的期限。最后,配套诉讼中止的操作细节,统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等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这一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增加关于诉讼中止中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规定,构建诉讼中止的恢复和异议程序,严格控制诉讼中止程序,保障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丁家平,李永杰[3](2016)在《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何种情形下应当中止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后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诉讼是否应中止的问题。基本案情2003年7月7日,(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6-01-19)

吴园妹[4](2014)在《诉讼中止的规制与限制——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中止是因法定事由而导致的诉讼程序暂时性的中断,其制度设计的本义是在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之间有所平衡并有所取舍,为实现实体正义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诉讼效率。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被告往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异议,请求撤销涉案商标。(1)但商标异议历时长(较一般中止事由),且无明文规定,适用具有相当的随意性(2)(较专利侵权诉讼),故诉讼中止对程序的影响明显。本文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中心,探寻诉讼中止带来的程序保障失灵问题,进而分析其背后隐藏的审判权行使问题,并从法院释明权、当事人请求权、综合性审判体系、法院内部考核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对中止诉讼规制和限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第二部分)》期刊2014-04-01)

杨光[5](2014)在《关于诉讼中止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之初,除了保障案件得到妥当的裁决之外,提高裁决的效率也是诉讼程序设计的目的。诉讼中止则是在妥当与效率的权衡之中作出的偏向案件结果的考量。如果法官在诉讼中适用不当,则裁决案件过程本身不但损害效率,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4年02期)

张楠[6](2012)在《刑事诉讼中止需要细化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中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中止审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中止审理等叁种情形,我国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尚不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第1款和第273条第1款分别对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作了规定,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9-05)

王法初[7](2011)在《浅析涉外关联案件的诉讼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模拟案例的形式,提出能否以外国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直接影响到我国法院对国内案件的审理,作为中止国内案件的理由?作者通过本文从合理性、合法性和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叁个方面分析,得出了肯定的答案。(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1年06期)

韦书觉[8](2010)在《刑事诉讼中止原因之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止是法院刑事审判程序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及司法传统造就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其原因在于:在中止侦查方面,中止侦查原因和决定主体不尽相同;在中止审查方面,中止审查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在中止审理方面,中止审理原因不尽相同。(本文来源于《钦州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郝振江[9](2010)在《存在关联程序下的诉讼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与另一案件存在关联时,本案是否中止审理,应由法院根据需要进行综合裁量。裁量的依据是其它案件审理结果是否为本案审理所必需,本案若不中止亦无法继续审理。(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0年02期)

吴园妹[10](2009)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中止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需要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结果为由要求法院中止诉讼。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应针对具体问题谨慎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理由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2-24)

诉讼中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是指当刑事诉讼因某种难以预料或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受到阻碍,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将刑事诉讼暂时停止,待该特殊情形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止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止包括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只要发生导致诉讼暂时停止的效果的诉讼程序都可成为刑事诉讼中止。而狭义的刑事诉讼中止则专指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中止侦查、中止审查起诉和中止审理。为了对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做更清晰的界定,将其区别于刑事诉讼终止,刑事诉讼中止的适用只会产生诉讼程序暂时停止的效果,而刑事诉讼终止会导致诉讼程序完全结束,所有诉讼活动立即停止且不再恢复。与延期审理相比较,诉讼中止的适用阶段、适用情形及适用方式等都存在不同。通过分析各国立法例中共通的刑事诉讼中止适用条件,剖析其立法主要以两个基本原理为基础,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作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若因诉讼行为能力的丧失等情况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出现诉讼中抗辩双方的力量不对等的情况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很可能会受到不合理的侵犯甚至是剥夺,这时就应当暂停诉讼程序;二是保障公平前提下的效率,通过中止诉讼程序,避免草率作出判决或无限期拖延程序,同时也能实现诉讼资源的节约,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更多时间的力量暂时处理其他案件,是对诉讼经济化和及时原则的深入贯彻。考察域外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设计主要以俄罗斯、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俄罗斯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于中止侦查适用条件的规定上,但是对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规定,也未见关于中止审查起诉和中止审理的法律条文,俄罗斯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德国将刑事诉讼中止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阶段以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作为中止理由;在审判阶段,当出现被诉人的个人障碍时可以中止审理,并且对审判中止达到一定期限后规定适用审判更新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基本形成,且具有操作性。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体现在通过判例法确定的无能力接受审判的标准,当审判中被告人存在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能时,通过授权专门机构对被告人行为能力的判断和治疗,在此期间将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这种对于被告人行为能力的审查不仅明确了审查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对期限做出了规定,防止无限期的程序拖延。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精髓,对刑事诉讼中止制度规定得较为全面。除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为中止的理由外,还明确了竞合案件需要以他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并且规定了审判中止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适用审判更新程序。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无论是在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正式通过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审判阶段可以适用中止审理,却完全忽视了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适用。这样的立法缺失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侦查中出现阻碍诉讼的特殊情形时无所适从,不管是撤销案件还是终结侦查都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同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也无法可依,虽然现行立法中设置了补充侦查、强制医疗、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但这些程序并不能完全填补中止审查起诉制度的立法空白。实践中仍有不少情形亟须设立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制度。现行规定的中止审理制度在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上也并不完善,同时诉讼中止的一系列配套程序未在立法上有任何规定,使得诉讼中止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前文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立法过程的梳理,在对域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考察基础上,吸收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如何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中止制度提出以下几个建议。首先,在立法上补充关于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配置详细的审批程序。其次,明确限制适用诉讼中止的期限。最后,配套诉讼中止的操作细节,统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等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这一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的认定标准,增加关于诉讼中止中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规定,构建诉讼中止的恢复和异议程序,严格控制诉讼中止程序,保障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中止论文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调整[J].北方法学.2018

[2].张淑洁.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8

[3].丁家平,李永杰.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N].中国工商报.2016

[4].吴园妹.诉讼中止的规制与限制——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中心[C].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第二部分).2014

[5].杨光.关于诉讼中止的思考[J].中国律师.2014

[6].张楠.刑事诉讼中止需要细化规定[N].检察日报.2012

[7].王法初.浅析涉外关联案件的诉讼中止[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

[8].韦书觉.刑事诉讼中止原因之比较分析[J].钦州学院学报.2010

[9].郝振江.存在关联程序下的诉讼中止[J].人民司法.2010

[10].吴园妹.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中止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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