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客体论文-牙韩选

环境犯罪客体论文-牙韩选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犯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环境权

环境犯罪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牙韩选[1](2019)在《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环境权说”之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保护的客体应视为一种"权利关系","环境权说"契合这一客体理论之内涵,且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之内在要求和环境犯罪刑法法律规范体系,相比于其他客体理论具有独到的优势,环境犯罪客体理论应提倡"环境权说"。环境权是指个人、集体或国家所享有的美好生存、发展环境及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权利,并且对该权利的保护以刑罚制裁为手段。环境权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当代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美好生活权和资源利用权。(本文来源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魏思婧[2](2016)在《环境犯罪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环境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绝大部分食物和充足的水源,乃至栖身之所,环境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获得资源、取得人类发展和探索的不竭动力源泉。因此,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频发,对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粗放发展阶段的破坏式发展已经造成了土壤污染面积的不断扩大、水体污染程度日益加深、大气污染频繁发生,多种类型、复合式环境犯罪层出不穷等问题。综合性、突发性的重大环境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不断触动着人类敏感的神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没有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就不能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因此,着力加强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应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生态日趋脆弱、生物多样性岌岌可危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环境刑法理论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由于环境形势不断恶化,要求通过刑法严惩环境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不可否认,刑法是强制力最大的法律,在环境保护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刑法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如果用之不当,就会反受其害。因此,在推进环境刑事立法之前,必须加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然而,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大多数学者将目光转向了对策研究,对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以至环境犯罪客体(法益)这一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环境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环境刑事立法的推进。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是研究犯罪客体的深层根据,在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上持不同立场,必然对环境犯罪的内容、范围等基础性问题持不同看法。关于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理论上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一些学者在这两种基本伦理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衍生性的观点。事实上,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只关注人类利益,不利于保护环境;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过分强调生态,弱化了人在生态中的意义,不太符合现实。本文在充分认识到人类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相互共存的基础上,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倡导应当坚持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主张,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利益和需求进行理性的把握和权衡,反对将人的利益和需要绝对化。这种环境伦理观不过分强调以环境为中心限制社会发展,又不因社会发展需要过度损害环境,而是以环境保护规制体系为纽带,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共进”,符合当今实际,应当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伦理基础。根据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且是首要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犯罪客体理论仍备受诟病,没有定论。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内容,学者们提出了环境社会关系说、公共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环境权说、环境法益说、双重客体说、复杂客体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或缺陷,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没有犯罪客体这一概念,与此对应的概念是刑法法益,即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是不同语境下使用的概念,但两者实质内容相同。相对于国内环境犯罪理论研究,国外在环境犯罪治理以及立法体系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英美法系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强调实用价值,在理论上无法益和犯罪客体的概念,用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假设来代替犯罪客体这一内容。英美法系国家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追求,促进了严格责任制度在环境犯罪处罚中的运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普遍认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刑法保护之下的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对环境法益保护的侧重点则大有不同,主要分为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与集体乃至国家法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环境犯罪应当与环境损害后果相联系,以实现环境犯罪治理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不可否认,各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法益保障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具体表现有,法益复合性特征导致各国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不断趋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刑法的立法体系。环境权概念是晚近以来环境法及环境刑法领域出现的重要概念,环境权理论的出现为环境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和新的理论支撑。随着对环境权认识的加深,伴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推进,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同。从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出发,环境犯罪客体的内容应是环境权。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伦理根据,更是国外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考量,主张当环境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时,人类亦可在环境中合理获取更多利益,有助于人类自身发展。在共进环境中心主义视域下的环境权理论充分反映了环境利益的重要性,当人与环境矛盾突出的时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体现了环境优先、动态平衡、共同发展的特点,对解决当前环境犯罪治理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环境问题涉及到“利益冲突”、“代际公平”、“社会体制”和“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它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法律、人权等诸多问题。因此,环境问题也是一个贯穿人类历史、超越体制限制的综合社会问题。基于共进环境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应当充分体现环境利益,维护环境安全,坚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调和,以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统一的指导思想,解决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各类问题。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下的环境犯罪客体重点强调,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以环境平衡为根本属性的环境权益以及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利。通过与国外在环境犯罪客体方面的比较,我国在环境犯罪客体认定与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类罪的层级较低、保护要素的范围较窄、立法理念相对保守等。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需要从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着手,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犯罪客体认定的理论探索,另一方面需要提出环境犯罪客体认定的价值追求。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虑多种社会诉求、兼顾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这些考虑,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应当是价值标准、法律标准、生态标准、社会标准四位一体的统一。此外,根据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环境犯罪侵犯的一般客体为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整体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环境权。至于环境犯罪的直接客体,现行刑法中规定的12个罪名,每一个都直接保护一个特定的客体。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权的构造。环境权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或经过人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存权、环境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具体权能。环境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有些环境权难以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也有差异。但必须认识到,权利之间有时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环境权与民事权利也存在交叉。主流观点认为,环境权的内容是保障人体健康所必须的环境质量状况不被非法妨害。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权理论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环境权的内涵在新时代也有新的内涵。除了传统环境权能外,人类的适宜生存权、环境享受权、环境开发权也是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主体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和自然体。但也有人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本文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人类。环境权的对象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的环境要素,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环境权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当尊重环境利益适度优先原则;环境权应当超越国界限制,是人类共有的权利。另外,学界普遍认同,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环境权受侵害后救济的困难,公民往往结成公民组织,并由这种组织代表公民行使环境权。研究环境犯罪客体,将环境权视为环境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其目的在于促进环境刑法立法的更新与完善。首先,在现行环境刑法中,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需要以违反环境法规为前提条件,但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应当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其次,应当改进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方式。传统以结果为本位的立法模式,没有注意到环境污染具有危害后果巨大性、危害结果出现的迟延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刑法需要引入犯罪前置化的治理理念,将部分潜在危害巨大的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以实现对环境权的提前保护。再次,以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为指引,有必要对现行环境刑法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讨,对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作适当的调整,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便健全环境刑事犯罪规制体系。最后,健全与环境犯罪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以环境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并实现环境刑事诉讼与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机结合。总之,我们应当以环境犯罪客体扩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更新环境刑法理念,完善环境刑事立法。(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1)

王珂[3](2016)在《网络环境下侦查与犯罪情报主客体关系的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情报。在传统的社会环境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侦查主体往往不能获取充分的犯罪情报,从而使侦查活动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不断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生活、生产的社会大背景下,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侦查主体逐渐形成了体系化的犯罪情报系统,侦查与犯罪情报的主客体关系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对比分析不同社会环境下侦察与犯罪情报的具体关系,得出当前犯罪情报逐渐成为侦查活动的主体的结论,促进侦查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罗丽华[4](2015)在《环境犯罪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订立环境刑法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休。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界有很多学说,各学说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本文以环境犯罪客体为视角,对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重新明确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共叁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论文的选题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犯罪客体的概述。本章主要是介绍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和环境犯罪客体的特征。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既对传统的环境犯罪客体的认识和当代环境犯罪所侵犯客体认识。对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一定的认识才能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有准确的把握。这就为下文的研究做出必要的准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外环境犯罪客体各学说的整理与评析。国内有关环境犯罪客体学说有多种,本章对几种主要的观点进行介绍以及对各种观点加以评析。其次是对国外环境犯罪客体说法的介绍以及本人的评析,主要以德国、美国及日本为例。第叁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环境犯罪客体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主要是在梳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将我国与外国环境犯罪客体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现行的环境刑事立法对环境客体保护的不足,主要是环境犯罪客体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较低,以及刑事法律对环境保护范围过窄。第四部分是对环境犯罪客体的重新界定及调整现行的法律体系。基于我国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环境犯罪客体应当为环境法益,并说明环境法益内涵与外延,环境法益为环境犯罪客体的原因和意义;建议将环境犯罪独立成章并分析独立成章的原因和新章节的体例安排,最后是建议增加几个新的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5-06-19)

樊芸旭[5](2015)在《环境犯罪客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国内学界形成了几种学说,但都值得商榷。基于环境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研究环境犯罪的客体时,应坚持两分法的观点,一方面承认环境本身具有环境利益,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现实,认清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环境利益时,其承载利益的主体应当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单元:个人、组织、国家等。(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肖志锋,罗琼[6](2015)在《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探讨——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5年04期)

皮勇,刘俊[7](2013)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危害结果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强化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保护我国环境。新设立的"污染环境罪"对原犯罪立法做了重大修改,涉及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等等理论和司法实务问题。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罪不是结果犯而是情节犯,其重罪是结果犯,但危害结果的认定,主要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允许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采取推定证明的方法。(本文来源于《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3-06-04)

李希慧,李冠煜[8](2012)在《环境犯罪客体研究——“环境权说”的坚持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重视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研究,学说纷呈,争议激烈。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为环境权,其主体限于当代人,内容包括环境享受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研究环境权是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不仅是完善环境刑法学的需要,更是迈向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党惠娟[9](2013)在《环境犯罪客体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通过对这些主要学说的利弊分析以及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厘定可知,环境犯罪客体应当界定为环境犯罪行为侵犯或威胁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生态安全法益。其中,刑法学上的"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区域、国家乃至全球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不危及人类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正常状况,在短期或长期不会因为人类的严重破坏、污染行为而陷于生态危机。以此为基础,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围绕环境犯罪的既遂标准、类罪划分、环境违法行为的入罪范围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3年00期)

蒋涤非[10](2011)在《环境犯罪客体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利益,其下有叁个构成要素,利益主体是国家,利益客体是人合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利益活动是国家针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叁个构成要素一经犯罪行为影响则变成环境犯罪的犯罪对象。水体、大气、土壤等"物"仅是环境犯罪的行为对象。环境犯罪是行为犯,环境犯罪的犯罪实行行为是非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是环境犯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因此在环境犯罪中讨论因果关系没有具体的司法实益。(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1年01期)

环境犯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环境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绝大部分食物和充足的水源,乃至栖身之所,环境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获得资源、取得人类发展和探索的不竭动力源泉。因此,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频发,对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粗放发展阶段的破坏式发展已经造成了土壤污染面积的不断扩大、水体污染程度日益加深、大气污染频繁发生,多种类型、复合式环境犯罪层出不穷等问题。综合性、突发性的重大环境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不断触动着人类敏感的神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没有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就不能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因此,着力加强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应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生态日趋脆弱、生物多样性岌岌可危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环境刑法理论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已迫在眉睫。由于环境形势不断恶化,要求通过刑法严惩环境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不可否认,刑法是强制力最大的法律,在环境保护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刑法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如果用之不当,就会反受其害。因此,在推进环境刑事立法之前,必须加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然而,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大多数学者将目光转向了对策研究,对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以至环境犯罪客体(法益)这一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环境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滞后,已经影响到了环境刑事立法的推进。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是研究犯罪客体的深层根据,在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上持不同立场,必然对环境犯罪的内容、范围等基础性问题持不同看法。关于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理论上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一些学者在这两种基本伦理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衍生性的观点。事实上,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只关注人类利益,不利于保护环境;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过分强调生态,弱化了人在生态中的意义,不太符合现实。本文在充分认识到人类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相互共存的基础上,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倡导应当坚持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主张,以制度的形式对人的利益和需求进行理性的把握和权衡,反对将人的利益和需要绝对化。这种环境伦理观不过分强调以环境为中心限制社会发展,又不因社会发展需要过度损害环境,而是以环境保护规制体系为纽带,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共进”,符合当今实际,应当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伦理基础。根据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且是首要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犯罪客体理论仍备受诟病,没有定论。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内容,学者们提出了环境社会关系说、公共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环境权说、环境法益说、双重客体说、复杂客体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或缺陷,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没有犯罪客体这一概念,与此对应的概念是刑法法益,即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是不同语境下使用的概念,但两者实质内容相同。相对于国内环境犯罪理论研究,国外在环境犯罪治理以及立法体系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英美法系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强调实用价值,在理论上无法益和犯罪客体的概念,用刑事政策上的危害性假设来代替犯罪客体这一内容。英美法系国家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追求,促进了严格责任制度在环境犯罪处罚中的运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普遍认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刑法保护之下的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对环境法益保护的侧重点则大有不同,主要分为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与集体乃至国家法益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环境犯罪应当与环境损害后果相联系,以实现环境犯罪治理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不可否认,各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法益保障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具体表现有,法益复合性特征导致各国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不断趋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刑法的立法体系。环境权概念是晚近以来环境法及环境刑法领域出现的重要概念,环境权理论的出现为环境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和新的理论支撑。随着对环境权认识的加深,伴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推进,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同。从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出发,环境犯罪客体的内容应是环境权。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伦理根据,更是国外刑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共进环境中心主义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考量,主张当环境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时,人类亦可在环境中合理获取更多利益,有助于人类自身发展。在共进环境中心主义视域下的环境权理论充分反映了环境利益的重要性,当人与环境矛盾突出的时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体现了环境优先、动态平衡、共同发展的特点,对解决当前环境犯罪治理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环境问题涉及到“利益冲突”、“代际公平”、“社会体制”和“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它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法律、人权等诸多问题。因此,环境问题也是一个贯穿人类历史、超越体制限制的综合社会问题。基于共进环境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应当充分体现环境利益,维护环境安全,坚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调和,以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统一的指导思想,解决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各类问题。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下的环境犯罪客体重点强调,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以环境平衡为根本属性的环境权益以及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利。通过与国外在环境犯罪客体方面的比较,我国在环境犯罪客体认定与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类罪的层级较低、保护要素的范围较窄、立法理念相对保守等。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需要从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着手,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犯罪客体认定的理论探索,另一方面需要提出环境犯罪客体认定的价值追求。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需要考虑多种社会诉求、兼顾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这些考虑,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应当是价值标准、法律标准、生态标准、社会标准四位一体的统一。此外,根据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环境犯罪侵犯的一般客体为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整体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环境权。至于环境犯罪的直接客体,现行刑法中规定的12个罪名,每一个都直接保护一个特定的客体。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需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权的构造。环境权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或经过人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存权、环境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具体权能。环境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权利,有些环境权难以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也有差异。但必须认识到,权利之间有时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环境权与民事权利也存在交叉。主流观点认为,环境权的内容是保障人体健康所必须的环境质量状况不被非法妨害。但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权理论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环境权的内涵在新时代也有新的内涵。除了传统环境权能外,人类的适宜生存权、环境享受权、环境开发权也是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主体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和自然体。但也有人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本文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人类。环境权的对象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的环境要素,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环境权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当尊重环境利益适度优先原则;环境权应当超越国界限制,是人类共有的权利。另外,学界普遍认同,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环境权受侵害后救济的困难,公民往往结成公民组织,并由这种组织代表公民行使环境权。研究环境犯罪客体,将环境权视为环境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其目的在于促进环境刑法立法的更新与完善。首先,在现行环境刑法中,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需要以违反环境法规为前提条件,但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应当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其次,应当改进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方式。传统以结果为本位的立法模式,没有注意到环境污染具有危害后果巨大性、危害结果出现的迟延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刑法需要引入犯罪前置化的治理理念,将部分潜在危害巨大的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以实现对环境权的提前保护。再次,以共进环境中心主义为指引,有必要对现行环境刑法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讨,对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作适当的调整,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便健全环境刑事犯罪规制体系。最后,健全与环境犯罪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制度,形成以环境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并实现环境刑事诉讼与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机结合。总之,我们应当以环境犯罪客体扩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更新环境刑法理念,完善环境刑事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犯罪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牙韩选.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环境权说”之重塑[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魏思婧.环境犯罪客体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6

[3].王珂.网络环境下侦查与犯罪情报主客体关系的嬗变[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4].罗丽华.环境犯罪客体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

[5].樊芸旭.环境犯罪客体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6].肖志锋,罗琼.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客体探讨——以弱人类中心主义为视角[J].智富时代.2015

[7].皮勇,刘俊.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危害结果问题[C].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3

[8].李希慧,李冠煜.环境犯罪客体研究——“环境权说”的坚持与修正[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

[9].党惠娟.环境犯罪客体刍议[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3

[10].蒋涤非.环境犯罪客体新论[J].刑法论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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