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可仲裁性论文-魏艳霞

争议可仲裁性论文-魏艳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争议可仲裁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仲裁,争议,可仲裁性

争议可仲裁性论文文献综述

魏艳霞[1](2019)在《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在解决国际争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一个有效的仲裁程序的开始必须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研究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就首先明确国际上当事人之间哪些争议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的。目前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新月异,亟需相应的扩大争议可仲裁性的范围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本文打算探讨一下争议的可仲裁性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9年27期)

谢坚荣[2](2019)在《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仲裁一直是解决多元纠纷的重要机制,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争议事项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目前尚存疑虑,这一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民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标准,并进一步做立法考察,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洪伟光[3](2018)在《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直争论不休,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2016年江苏高院对南京嵩旭公司与叁星(中国)投资公司管辖权纠纷案作出终裁,否认了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裁定结果再次引发国内学者对我国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可能性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蔡丽辉,潘杰敏[4](2018)在《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投资,势必带来大量的商事争议与纠纷。为了追求商业效率,当发生商事争议与纠纷时,企业更愿意选择仲裁这种方式解决。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但由于反垄断争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形并不常见。与我国其他解决民商事纠纷方式相比较,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及便捷性等优势。因此,在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将部分反垄断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通过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将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本文来源于《企业技术开发》期刊2018年10期)

张雨婷[5](2018)在《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日渐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也迅速增长。面对巨大的案件数量,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探寻“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才是长久之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合同以及侵权争议等方面问题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各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性,各国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的效力确认是判断其合法与否的前提,关系到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利益,而仲裁本质上是民间机构解决私人纠纷的途径,因此,对仲裁解决知识产权效力问题持反对态度的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行政属性阻碍了其纠纷在解决方式上的创新;在专业水平方面,审查知识产权效力的专门机构也远高于仲裁机构。而持肯定态度的美国、瑞士等国家认为,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为仲裁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知识产权效力争议提供了可能。本文通过对比世界各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和实践,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现状和问题,首先是在立法上存在缺失,其次是仲裁机构专业水平不高,并且由于没有仲裁解决此类问题的先例,给实践操作造成了极大的困境。因此,本文立足于现实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试图在协调仲裁制度与行政措施、平衡民事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在仲裁制度领域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蔡晓莲[6](2018)在《确权的可和解性: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专利有效性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各国的态度发生了从否定到肯定的逆转。而我国却反对专利有效性仲裁,这与世界知识产权适用仲裁的趋势背道而驰。专利有效性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就会影响仲裁对相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和合同等争议的裁决效力。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法,立足于专利有效性仲裁的可和解性和公共政策理论的突破,并对比借鉴域外的经验,对我国专利有效性仲裁制度提出合理的建构框架,为试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专利权人提供程序上的设计及规则适用方面的指导。(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璐[7](2017)在《论PPP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可仲裁性的范围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存在明显差异。究其根本,可仲裁性理论的内在逻辑在于仲裁程序私密性、去规范性和以商事纠纷见长的特点,以及解决涉“公共利益”纠纷所需要的严肃、严格、透明的程序性要求之间的对立关系。国外学者对PPP项目合同的可仲裁性鲜有质疑声音,而我国学界对PPP项目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的争论却仍未停止,其争议焦点在于PPP项目合同争议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对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并不天然排斥PPP争议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由于可仲裁性受公共政策影响,国内对PPP项目合同争议可仲裁性的质疑将逐渐平息。(本文来源于《贸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钟皓珺[8](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争议的事项的可仲裁性是贯穿整个程序的,让仲裁决定变为有效性,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是属于争议事项在可仲裁性的执行。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我国市场经济也处于日新月异时期,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争议事项也越来越多,所以本文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各个领域表现的研究,以及其他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相关的条款以及范围作出补充和改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8期)

彭雪婷[9](2017)在《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今天,各种新型知识产权顺应而生,传统诉讼因周期长,费用高,专业性不强,保密性不好等缺点不再适合这种新型案件纠纷的解决,使得知识产权争端呈现多元化解决的趋势,知识产权仲裁以其自身的专业性,保密性,成本低,周期短,便于域外承认和执行,利于当事人日后合作等优点在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中脱颖而出。目前大部分国家均承认知识产权中有关合同性质和侵权性质的案件具有可仲裁性,但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时,会因“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有效性案件时可以看出,因仲裁裁决结果具有相对性,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不足以造成“公共政策”中提及的危害国家利益等实质性后果,所以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均具有可仲裁性。本人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辨析相关概念,明确争议问题,比较国外相关规定,从而得出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的结论。从仲裁制度本身和非仲裁制度本身两个纬度去反思我国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再从上述两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从而保障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进行概述,首先将仲裁和可仲裁性的概念进行辨析,明确可仲裁性范围,其次介绍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然后列举知识产权争议的主要类型,最后阐述知识产权可仲裁的理由。第二章是主要概括了就目前来说知识产权仲裁被限制的原因,一个是“公共政策”的庇护,另一个是知识产权仲裁本身的不足。第叁章通过列举国外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规定和实践,对比得出目前域外对知识产权仲裁的态度。第四章是结合我国现状,结合第二章和第叁章的内容,从仲裁制度本身和非仲裁制度本身两个维度来给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7-05-18)

于承伟[10](2017)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在国家、企业中的地位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可以带来经济、国防等方面的诸多益处。2014年12月中央政府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系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是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重大前提。除常见的司法和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之外,仲裁解决机制逐渐进入人们视线并因其诸多优势而获得青睐。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始终未得到完全解决。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分析知识产权仲裁的利弊,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有专业性、保密性、低成本性和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更大的可执行性等;知识产权仲裁的弊端有必须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为前提、保全制度方面存在缺陷等。知识产权仲裁的利弊影响社会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接纳与否和接纳程度,尽管仲裁存在不足,但不能因噎废食,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仍然需要依赖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之外,知识产权仲裁的不足之处不足以阻碍知识产权仲裁在我国被接纳为解决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的有效方式,而且只要对裁决结果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对于有效性争议仲裁也将是一项可取的选择。第二章分析知识产权争议的类型。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分类,有学者主张侵权争议和有效性争议的二元说;还有学者主张合同争议、侵权争议和有效性争议的叁元说。由于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二元说和叁元说的争议显得意义不大。其次,从国别角度介绍世界各主要代表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和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做法以及具体模式。最后,分析了可仲裁性的历史和今后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公共政策二者权衡,直接导致了趋势走向。而私权属性和公共政策的关系并非一味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但同时又可以在知识产权上看到公权的影子——主管机关的登记、审查等,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之一是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后者即以公共政策的名义限制仲裁范围,对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造成掣肘。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变迁,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重新界定。第叁章分析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仲裁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立法方面,《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纽约公约》构成我国界定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基础。同时,第叁章根据《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立法和其余相关规定分析着作权争议、专利权争议和商标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司法实践方面,对新兴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选取部分仲裁机构研究其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受理和裁决情况。从司法实践反观理论研究和立法思想,以便立法与司法都不偏废。第叁章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应明确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范围的法律规定。扩大范围或在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中明确允许仲裁的情形可以给予当事人明确的指导。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院的优势、功能,使仲裁承担起将案件有效引流的重要职能。合理调整行政、司法和仲裁之间的权限划分,构建叁者之间分工和合作的最优模式,为当事人创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0)

争议可仲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仲裁一直是解决多元纠纷的重要机制,能够十分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争议事项是否具备可仲裁性,目前尚存疑虑,这一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民商事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标准,并进一步做立法考察,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争议可仲裁性论文参考文献

[1].魏艳霞.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法律研究[J].知识经济.2019

[2].谢坚荣.民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标准及立法考察[J].法制博览.2019

[3].洪伟光.对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

[4].蔡丽辉,潘杰敏.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J].企业技术开发.2018

[5].张雨婷.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的可仲裁性[D].西北大学.2018

[6].蔡晓莲.确权的可和解性:专利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分析[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

[7].刘璐.论PPP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J].贸大法律评论.2017

[8].钟皓珺.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之研究[J].法制博览.2017

[9].彭雪婷.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法律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10].于承伟.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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