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水斌

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水斌

导读:本文包含了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醉酒,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

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水斌[1](201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主要指的是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情形下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经对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做出了肯定态度,但是针对于醉酒程度的差异,醉酒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却存在差异性,针对于此,本文将根据原因自由理论为依据,同时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法系的刑事法规进行探究,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进行判断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2](2019)在《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吴锦鞍[3](2018)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深入分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应该把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当生理醉酒人发生违反法律事由之时是因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于是应适当减轻刑罚。病理性醉酒人是因为其精神方面有障碍而做出违反法律的事由,当发生违反法律事由之时则应当采用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而病理性醉酒人对其醉酒的后果有主观的过错,即其主观地引发醉酒的后果,则另当别论。可见,刑法上"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说则不够具体明确,有待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曹叶[4](2018)在《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醉酒引起越来越多的犯罪,并且关于行为人醉酒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因此,研究醉酒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很有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醉酒犯罪的含义以及不同标准下醉酒犯罪的分类,考察分析了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学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最具说服力;选取最典型的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区分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尝试解决醉酒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郭奕[5](2016)在《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对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已不能应对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多样化的趋势,所以从当今现状为视角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可罚性和处断进行分类讨论势在必行。刑法总则第18条第四款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显然是有欠缺的。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的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惯常性酒精中毒后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列举大量的醉酒人犯罪案例,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述醉酒犯罪行为之定罪量刑问题。第一部分:醉酒人犯罪概念及其展开:醉酒人犯罪行为被纳入法律范畴该如何划分,采取何种标准?该部分介绍和引用了一些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依据:该理论的概念肇始于德国,但最早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名词进行表述的是德国的克莱因施罗德,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含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行为主体通过醉酒,服用麻药等方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的行为。第二提出解决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问题考察,行为主体对进入醉酒状态的主观态度,行为主体在通过醉酒进入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状态前对其后其陷入责任能力欠缺状态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事前就有犯意。第叁部分:醉酒人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本文在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部分中,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型醉酒与非自愿型醉酒。根据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的不同主观状态,可以像美国一样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自愿型醉酒犯罪;第二大类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所谓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处于的醉酒状态,并不是行为主体自愿招致的,而是在不可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偶然陷入的。笔者从这两大类出发,分别情况对醉酒人犯罪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谈了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完善,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醉酒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健全我国的刑事推定制度,以求在醉酒的人犯罪这一点上使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做到无缝衔接。在预审,讯问,法医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建立相关标准,以实证的方式帮助司法者,判断醉酒犯罪人是否事前有犯意,是自愿醉酒抑或非自愿醉酒,既要防止客观归罪,又要避免仅凭口供来判定行为主体主观心态的局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戴忠杰[6](2014)在《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2期)

王瑞[7](2013)在《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及适用——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依据的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我国刑法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于是,理论界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引入来解决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此种理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相违背,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为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问题找到合适的理论依据和解释就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11期)

胡伟国[8](2013)在《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1期)

张开阳[9](2013)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当代世界各国对生理性醉酒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按常罪处罚,有的国家规定只追究故意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而有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从我国的刑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出发,详述我国的醉酒类犯罪,以及原因自由行为与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3年03期)

赵艳静[10](2012)在《醉酒人刑事责任之中外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醉酒人刑事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探讨。本文拟对中外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学说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解释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0期)

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醉酒人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水斌.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9

[2].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吴锦鞍.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4].曹叶.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5].郭奕.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6

[6].戴忠杰.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

[7].王瑞.醉酒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及适用——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探讨[J].青春岁月.2013

[8].胡伟国.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

[9].张开阳.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3

[10].赵艳静.醉酒人刑事责任之中外理论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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