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涉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美国,合同法,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
涉他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熊欣叶,陈婷[1](2019)在《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倡导自由与创新精神的美国依靠一系列的判例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逐渐确立并明确了利益第叁人的权利:利益第叁人需为"意图使之受益"的第叁人,且需结合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利益第叁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否定权以及限制合同当事人解除或修改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内容,但民法典合同法编草案对第叁人利益合同进行了确认,但是对利益第叁人权利的限制较大且规定模糊。因此,美国对于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完善第叁人利益合同中有关利益第叁人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陶君竹[2](2018)在《涉他合同的税务处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良法善治的时代背景下,要让纳税人积极、主动、快乐的纳税,以推动税收法制的发展。税法与我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是紧密相关的,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又称合同税,由此可见税法与合同法的密切联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商事活动要签订各种合同,因此,判断纳税义务归属问题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必然要考虑到合同法的规定。商事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以税法为依据。十二届人大叁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单列了税收专属立法权,由此可见税收立法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制定出便于理解、容易操作的税法,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首先,一般的合同只涉及缔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涉他合同却涉及叁方,它部分地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履行主体即第叁人。常见的涉他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在普通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时候,也会遇到到涉他合同怎么开票、谁来缴纳税款的问题。现有的税法规定几乎都是针对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作出的规定,鲜有涉他合同该怎么纳税的规定,由于第叁方的介入,纳税义务归属问题变得模糊,不像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合同那样一目了然。因此,有必要通过实例来探讨一下涉他合同在现实中是怎么处理的。“叁流一致”条款在制定时是合理的,但是时过境迁,目前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把它彻底废止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对应税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造成纳税人的困惑。我们在分析税法问题时,不能只看到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更要关注到深层次的经济实质。其次,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税务上没有对捐赠和赞助做定义性解释,实务中一般引用会计上的解释,即财企[2003]9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物管理的通知》。还有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根据现有税法文件不能确定价外费用是否必须存在于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还需要类推适用才能得出涉及第叁人时也存在价外费用。本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涉他合同,从“叁流一致”条款入手阐明了合同之债与税收之债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得出合同法与税法在针对同一法律事实时是需要协调的这一结论。然后分别列举了向第叁人履行的买卖合同和由第叁人履行的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进项税额抵扣以及纳税义务归属的几种不同的可能性,得出了税法条文的规定有歧义、执法口径不一、税法进项税额条款需要进快完善的结论。第二章和第叁章分别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研究实务中的涉他合同税务处理问题。第二章讨论了汽车厂商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贴息支出是否应该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分析涉他合同在企业所得税中的适用问题,强调了涉他合同应税性质识别的重要性,正确识别应税性质是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统一税务机关执法口径的前提。第叁章介绍了一个定作合同的二审案件,说明实务中不能认定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引起税务纠纷的一大原因。重点是要弄清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背后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交易,而不是仅仅关注发票是怎么开的这个形式。然而,判断一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难度往往要比只看发票难很多。处理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并不了解税法,他们判断案情并作出决策往往大多也只是依据有关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既涉及民事或行政纠纷,又涉及税务问题的案子。因此,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以及对法律职业尊严的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学习并掌握好税法还是很有必要的。第四章是关于涉他合同税收立法的建议。加快税收立法是良法善治的时代背景的要求,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然后笔者重申了实务中涉他合同与税法产生交集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同时也提出具体的建议。税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当然可以引用其他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是也应该加快自身税收立法的步伐,跟上日益繁荣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税务案件时有章可循,切实减少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纳税困惑,以达到早日实现让纳税人积极、主动、快乐纳税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汪利民,王惠玲[3](2017)在《债务承担与涉他合同的法律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案例中引发对合同法中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第叁人代为履行、向第叁人履行等制度的思考,对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与涉他合同中的第叁人代为履行、向第叁人履行进行了概念上的辨析和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在确立区分时所应把握的原则。同时,对债务承担与涉他合同法律效果进行思考,即债务承担中原因关系的瑕疵是否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明确无因性原则,以及承担人和代为清偿的第叁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34期)
陈波[4](2008)在《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4年9月17日,原告佳益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临汾友谊大厦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友谊大厦向佳益成公司提供煤炭。同日,原告与被告友谊大厦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友谊大厦作为被告山西省煤炭临汾分公司的代表,与原告进行业(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8-05-13)
王洁[5](2007)在《论涉他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涉他合同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制度性修正。它由向第叁人给付之合同与由第叁人给付之合同构成。新合同法对涉他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还存在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作一梳理。(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中旬刊)》期刊2007年SC期)
欧阳晨[6](2007)在《论涉他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涉他合同与普通合同相对应,根据合同的效力是仅及于合同当事人还是当事人以外的第叁人的标准而对民事合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它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形态。本文拟对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作一梳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1期)
毛心宇[7](2007)在《论涉他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涉他合同指效力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同,包括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相对性规则适应现实需要的一种例外。涉他合同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拟从涉他合同的概念,利他及负担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入手,对涉他合同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1期)
肖红英[8](2007)在《涉他合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合同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自罗马法以来,就为两大法系所严格遵守。19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在现代商业结构下,交易往往涉及一连串人,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在现实中的表现不够完美了,不能满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固守合同相对性将带来严重的实质不平等。涉他合同就是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冲破合同相对性,应运而生。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采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两大法系涉他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是将涉他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得以承认,表现出一种宽容的态度,在各国民法典中都能看见涉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忠实拥护者,一直否认涉他合同的效力,直到1999年通过的《第叁人权利法案》才有所突破,而美国在较早的时候也承认了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为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而产生并被承认的,同时,也因涉他合同本身的重大价值而越来越被重视。本文分析了两种涉他合同: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和第叁人负担合同。通过对两种涉他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基础法律关系及其效力的分析,认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赋予第叁人独立请求权,而对于第叁人负担合同,理论上还颇存争议,一般认为其并未转化为效力涉他的合同。而对于我国《合同法》中第64、65条是否为涉他合同的规定之争论,本文认为,其不是关于涉他合同的规定,而是关于第叁人履行的规定。我国应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为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我国的涉他合同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7-04-01)
陈银华,颜健[9](2007)在《试论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涉他合同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制度性修正。理论上,它由向第叁人给付之合同与由第叁人给付之合同构成。我国新合同法对涉他合同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还存在诸多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作一梳理。(本文来源于《时代经贸(下旬刊)》期刊2007年01期)
徐海威[10](2004)在《劳动涉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张某自1997年起一直在某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工作。去年5月,由于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产品销售陷入困境,公司决定专门进行技术研发,暂时撤掉销售部门,与销售部门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张某是公司的老职工,工作能力较(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期刊2004年12期)
涉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良法善治的时代背景下,要让纳税人积极、主动、快乐的纳税,以推动税收法制的发展。税法与我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是紧密相关的,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又称合同税,由此可见税法与合同法的密切联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商事活动要签订各种合同,因此,判断纳税义务归属问题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必然要考虑到合同法的规定。商事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以税法为依据。十二届人大叁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单列了税收专属立法权,由此可见税收立法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制定出便于理解、容易操作的税法,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首先,一般的合同只涉及缔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涉他合同却涉及叁方,它部分地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履行主体即第叁人。常见的涉他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在普通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时候,也会遇到到涉他合同怎么开票、谁来缴纳税款的问题。现有的税法规定几乎都是针对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作出的规定,鲜有涉他合同该怎么纳税的规定,由于第叁方的介入,纳税义务归属问题变得模糊,不像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合同那样一目了然。因此,有必要通过实例来探讨一下涉他合同在现实中是怎么处理的。“叁流一致”条款在制定时是合理的,但是时过境迁,目前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把它彻底废止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只有对应税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造成纳税人的困惑。我们在分析税法问题时,不能只看到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更要关注到深层次的经济实质。其次,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税务上没有对捐赠和赞助做定义性解释,实务中一般引用会计上的解释,即财企[2003]9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物管理的通知》。还有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根据现有税法文件不能确定价外费用是否必须存在于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还需要类推适用才能得出涉及第叁人时也存在价外费用。本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涉他合同,从“叁流一致”条款入手阐明了合同之债与税收之债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得出合同法与税法在针对同一法律事实时是需要协调的这一结论。然后分别列举了向第叁人履行的买卖合同和由第叁人履行的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进项税额抵扣以及纳税义务归属的几种不同的可能性,得出了税法条文的规定有歧义、执法口径不一、税法进项税额条款需要进快完善的结论。第二章和第叁章分别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来研究实务中的涉他合同税务处理问题。第二章讨论了汽车厂商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贴息支出是否应该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分析涉他合同在企业所得税中的适用问题,强调了涉他合同应税性质识别的重要性,正确识别应税性质是避免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统一税务机关执法口径的前提。第叁章介绍了一个定作合同的二审案件,说明实务中不能认定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引起税务纠纷的一大原因。重点是要弄清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背后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交易,而不是仅仅关注发票是怎么开的这个形式。然而,判断一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难度往往要比只看发票难很多。处理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并不了解税法,他们判断案情并作出决策往往大多也只是依据有关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遇到既涉及民事或行政纠纷,又涉及税务问题的案子。因此,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以及对法律职业尊严的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学习并掌握好税法还是很有必要的。第四章是关于涉他合同税收立法的建议。加快税收立法是良法善治的时代背景的要求,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然后笔者重申了实务中涉他合同与税法产生交集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同时也提出具体的建议。税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当然可以引用其他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是也应该加快自身税收立法的步伐,跟上日益繁荣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税务案件时有章可循,切实减少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纳税困惑,以达到早日实现让纳税人积极、主动、快乐纳税的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他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熊欣叶,陈婷.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2].陶君竹.涉他合同的税务处理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汪利民,王惠玲.债务承担与涉他合同的法律效果[J].人民司法(应用).2017
[4].陈波.涉他合同中合同相对人的确认[N].江苏法制报.2008
[5].王洁.论涉他合同[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
[6].欧阳晨.论涉他合同[J].法制与社会.2007
[7].毛心宇.论涉他合同[J].法制与社会.2007
[8].肖红英.涉他合同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7
[9].陈银华,颜健.试论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
[10].徐海威.劳动涉他合同的法律效力[J].中国劳动.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