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朱绍奇

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朱绍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情势变更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朱绍奇[1](2019)在《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与要求》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其合同当事人履约过程中适应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性相较其他类型的合同要高很多。文章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应条件与要求,以期为其他工程合同实践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南建材》期刊2019年06期)

张强[2](2019)在《“工具理性”视野下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模糊性与抽象性使以价值理性为追求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实现方式,用工具理性的视角剖析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实现该原则的"要素化"。本文认为坚持工具理性的视野,能为增进情势变更原则的工具价值提供可行进路,利于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均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马莉[3](2019)在《情势变更原则之“情势”的认定——基于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信守合同"原则的例外,是私法借助公权维护契约权利平等实现的重要制度,它对合同的公平实施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可发现,我国审判实务中的"情势"适用的原因包括行政行为、市场行为、社会原因、自然原因等多方面。研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原因不仅有利于《民法典》的制定,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本文来源于《福州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尤薇[4](2019)在《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领域,1999年10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没有明确的约定,后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者发现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指导民法领域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利益均衡的调节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于2009年5月将其写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不管是司法审判人员还是律师、当事人对于如何应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尺度都存在一定的疑惑。本文通过剖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完善等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以期望其分析能使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与应用中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陈晓茹[5](2019)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原则并未被列入《合同法》,早在上世纪末合同法修订中就有人提出列入情势变更原则,却在最后票决中被否,直到十年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从司法解释角度赋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为顺利完成某项工程(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期刊2019年07期)

冉小龙[6](2019)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更原则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后,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积极应用。但由于情势变更原则在立法上只有一个规定模糊的司法解释和两个法律文件,适用标准尚未完全界定清楚。有必要收集和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确立以后的相关案例和裁判经验,认知司法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程度和行动取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张素华,宁园[7](2019)在《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23条在情势变更原则中增设了再交涉制度,但其性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仍有待商榷。国内学者大多从义务视角审视再交涉制度,再交涉义务被视为再交涉制度的核心,并被定性为"强制性前置程序+法定义务",表现出过分的法律父爱主义;规则设计中又引入了诸多需自由裁量的标准,极易导致司法裁判混乱。再交涉制度若依此定性和展开,功能发挥将受阻,甚至会侵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再交涉制度应当以再交涉权利为中心展开,再交涉是否作为法官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再交涉权利是一项形成权,当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再交涉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再交涉权利,再交涉即成为法官裁判的前置程序,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与权利人进行实质性交涉。再交涉权利同时受除斥期间限制,超过除斥期间,再交涉权利消灭。双方进入实质交涉而又陷入交涉僵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裁判。(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郑佳佳[8](2019)在《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问题重重,且这种问题越来越明显。既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界限,又没有足够的构成要件和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与政策变更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鉴于《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合同编加以确认。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应当继续采用二元模式,将情势变更原则规范在合同编第一章节或合同履行的章节中。同时,明确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并引入"再协商义务"条款。(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5期)

陈岳荣[9](2019)在《基于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它一直是私法行业研究的一项重要命题,我国情势变更规章制度一经制定便伴随具体规定不清晰、认定准则含糊的情况,在践行司法、裁决工作的过程中保证运用的精确性变成了一个重点任务,假如控制的力度过大或过小,情势变更制度将朝无限扩大或收缩的势态发展。本文将对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适用范畴进行总结并划定其界线,使研究理论、实践司法等指导过程更具理论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张杰[10](2019)在《我国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长期司法实践,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本文首先会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的过程,然后通过比较一些案例来探究法院应用该理论时产生的难题,最后本文会分析英国司法体系的情势变更原则来研究我们能否根据他国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情势变更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模糊性与抽象性使以价值理性为追求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实现方式,用工具理性的视角剖析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实现该原则的"要素化"。本文认为坚持工具理性的视野,能为增进情势变更原则的工具价值提供可行进路,利于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均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情势变更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朱绍奇.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与要求[J].河南建材.2019

[2].张强.“工具理性”视野下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3].马莉.情势变更原则之“情势”的认定——基于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J].福州党校学报.2019

[4].尤薇.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5].陈晓茹.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J].现代企业.2019

[6].冉小龙.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证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7].张素华,宁园.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清华法学.2019

[8].郑佳佳.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构[J].北方经贸.2019

[9].陈岳荣.基于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与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10].张杰.我国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标签:;  ;  ;  

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朱绍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