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广东省惠州市516001)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当中争议和问题的解决就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目前,人们的思想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变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冲突加剧,加剧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调解被证明是现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最有效的途径,其中劳动仲裁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占有核心地位,能够妥善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构建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文着重分析劳动仲裁调解机制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重要性
一、劳动争议形势严峻
在2008年波及范围极广的世界金融危机的持久影响下,国际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在近几年都呈现萎缩态势,美国国家经济疲乏,欧盟各成员国经济状况也持续低迷。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相关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形势,劳动争议领域的发展形势不容乐观。这一现实状况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经济发展放缓的情况下,劳资关系发生显著变化所导致的。
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资关系愈加表现出多元化利益交错的状态,不仅体现在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增多,更体现在当事人请求的复杂化。所以从冲突的角度来看,现阶段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相较于之前加剧,且由于劳动者群体的积极维权加上双方的不稳情绪,劳动争议纠纷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不仅要看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上的对抗性,更要观察到两者之间共同发展的同一性,毕竟劳动者需要依托于用人单位而生存,只有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优良,劳动者相应的待遇才能得到保障。实质上劳资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更多的是彼此间的利益平衡。所以,想要平衡好双方之间的利益,实现双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现实基础的。
二、调解机制在我国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为劳动者和企业解决劳资纠纷
我国人大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报酬的议定、劳动合同合理化管理、社会保险、工作性质与工作时间、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休假制度等问题都做出了准确的规定。
首先,该法清楚地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其次,劳动者可以通过自身学习法律,以及网络、电视、媒体的宣传报道,对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有一个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在平常的工作当中,劳动争议往往是由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引起的。如果这些矛盾交由劳动者和企业自行解决,就容易激化劳资矛盾,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阻碍其经济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因此,就劳资双方无法自我解决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此进行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考虑双方之间地利益冲突,缓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立情绪,促进双方和解。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以下三大优势: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强制性,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第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第三方,能够进行公平调解;第三,相较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间短,效率高。这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能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有利于从根本上釜底抽薪
以往屡试不爽的直接裁决法以便捷快速、效率高为特点,但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利益复杂化、劳资双方情绪激化的新形势下,直接裁决法却会使双方认为仲裁机构有所偏袒,产生抵触,从而恶化劳资双方的关系。所以若换成仲裁委员会以缓和的方式进行调解,深入调查,查明真相,在照顾到双方情绪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协调,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达成共识。结果不仅能使企业正确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利益,促成双方皆大欢喜、社会欣欣向荣的场面。
(三)有利于促进劳资双方自我执行
如上文所说,劳动仲裁调解一大优势就是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不同于判决的强制性,而是基于劳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之下的,因此,劳资双方自身的心里约束强,能够做到自愿执行。从另一方面看,不仅减少了强制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还能够有效减少因不服裁决的上诉,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
(四)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众所周知,诉讼是一种成本极高的维权手段,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而利用劳动仲裁进行调解,不但能有效减少维权所耗费的时间,同时还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除此之外,三方协调的方式也比仲裁员带有情绪的裁决更加公平公正,从而降低了双方当事人上诉和上访发生的几率,提高了一个案件的整体解决效率。
三、劳动仲裁调解中的三大原则
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核心就在于维护劳资双方经济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工作人员有必要时刻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第一,合法性。调解是一种合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劳资双方来解决劳动争议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审查进行。不论调解的案件种类和调解方式,最基本两点就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经过双方充分的认定。只有这样基于科学合理的方式,才能最终做出最公平的调解结果。
第二,自愿性。采用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以劳资双方自愿同意为基础,且必须准确及时向双方传达彼此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于弱势方。一旦出现劳资双方不愿调解或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果断放弃调解转入仲裁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有限性。尽管调解的优势多,方式理想,但也有其限度,不能对所有案件一味适用。在企业出现忽视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拒不执行调解结果等情况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及时止损作出裁决,以法律来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束语
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形势严峻,如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劳资双方的利益对抗日益加剧,而劳动仲裁调解被证明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方式。所以应当好好利用劳动仲裁调解程序来解决此类问题,并遵循劳动仲裁调解中的三大原则提高调解质量。
参考文献
[1]岳经纶,庄文嘉.国家调解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J].管理世界,2014(08):68-77.
[2]杨晶.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地位[J].学术探索,2014(01):59-62.
[3]常廷彬,姚震乾.试论劳动争议调解[J].探求,2012(06):55-59.
作者简介:卢晓珂(1983.07-),女,广东惠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