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安理会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国政治与外交,安理会,外交政策,外交策略
安理会授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廷康[1](2019)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中国的政策和策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上的立场大致经历了冷战初期抵制、冷战结束初期有限参与和2008年以来谨慎参与叁个阶段。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坚持其一贯的原则立场,即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坚持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方法、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和相关国际法规则,以及坚持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相结合原则等。同时,中国也坚持灵活性策略,包括在安理会决策中对弃权票的合理运用、"逐案处理"的政治智慧和对危机处理手段的综合考量等。总体来看,中国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中的政策和策略服从于中国总体对外战略和国家利益。但是,在观念认识、工具运用和制度塑造等方面,中国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中的政策和策略仍有所不足。随着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国家海外利益的持续扩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中国需要及时调整观念,适当运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一工具,继续提升在该问题上的话语权并推动完善该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本文来源于《国际政治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李廷康[2](2018)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国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和国际社会重要一员,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种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武力执行措施密切相关,参与了部分授权决策和行动。通过分析中国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的立场和行动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并希望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原则性是指中国在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时坚持一贯原则,保持着较为谨慎的立场;而灵活性则是指中国在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时的灵活务实、"逐案处理"的政治智慧和外交技巧。中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局势变化作出决策,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联合国安理会发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不过,中国的参与仍面临挑战,需要在未来的参与中更好地平衡原则性与灵活性。(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李廷康[3](2018)在《美国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冷战期间美国频繁的单边武力干涉在冷战结束之后多以联合国安理会集体行动的形式出现。但是,作为这种使用武力方式的创立者,美国在历次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实践中参与程度不一,或者不推动授权和不参与行动,或者极力主导授权,有时甚至越过安理会采取单边行动。在美国接受安理会授权执行行动中,也因其极大的自主权导致集体行动偏离轨道。这让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种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将美国通过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置于美国—联合国(安理会)—美国这两个阶段的授权链中进行分析。在第一阶段,作为委托者的美国其委托决策是基于本国的利益偏好,同时也要受到国内和国际两层委托者结构的限制;在第二阶段,作为代理者的美国在执行安理会授权过程中所获得的自主权过大,导致在行动中产生代理懈怠并造成安理会的代理损失,而安理会并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对此进行限制。本文最后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国际政治现实出发,提出了对美国代理行为可行的限制设想。(本文来源于《国际关系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李廷康[4](2017)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是在《联合国宪章》第43条"特别协定"无法订立、第42条"空海陆军行动"没有武装力量支持的情况下,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武力强制行动的执行权交由会员国或区域组织代为行使的变通方法,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武力执行机制。但是,作为一种非正式机制和派生机制,该机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存在问题:一方面,机制合法性不足影响了有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机制有效性不足也削弱了机制的合法性。本文认为其原因既是法律的,也是政治的,需要在决策机制、决议文本、行动保障和评估反馈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国际关系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曾欢[5](2017)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政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原始设想是将集体安全中使用武力的权力赋予联合国。然而,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安理会根据第42条所采取的执行行动无法付诸现实。于是,安理会只能又创设了另一种使用武力的方式,即安理会的授权。授权机制原本是一个富有法律色彩的国际安全机制,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呈现出了规则取向弱化、政治因素发挥主导作用的特点。其中的政治因素主要包括国际利益、大国权力、地缘政治和大国国内政治等因素。第一章主要分析安理会授权机制中的国家利益因素。国家利益是授权机制得以存在的前提,国家利益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赋予了现实性,让其有了运转起来的可能。但也正是这种对于利益孜孜追求,使得授权机制在决策环节蒙上了秘密政治的阴影:情势断定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客观的安全情势断定变为主观的利益价值判断;授权决议的作出带有了利益交换的色彩。同时,“国家利益优先”也使得大国偏离授权的目标追求:大国根据自身需要对授权决议作出解读;大国对于授权的价值追求也正在逐渐作出扩大化的解释。第二章主要分析安理会授权机制中的大国权力因素。大国对于授权机制的建立与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国亦是授权机制的主要参与力量。在决策环节,大国均势对于授权决策具有两面的影响:权力均势使得授权决策更为审慎,而有时又使得授权决策容易陷入僵局。我们亦注意到,授权机制一般对于大国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甚至对于大国庇护下的中小国家也制裁能力不足。在授权实施中,大国的强硬立场与授权机制中“若有若无”的监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实际行动常常脱离了安理会的领导。同时由于缺乏评价与责任体系,容易陷入自我评价的道德困境。第叁章主要分析安理会授权机制中的地缘政治因素。地缘安全是授权机制的主要目标,包括地区和平安全、重要位置的稳定与安全等。同时,因为地缘利益是影响授权机制最为深重的一种国家利益,是故有必要单独进行讨论。我们发现,在授权机制中,大国在某一区域的地缘政治冲突强度直接影响授权决策的共识程度;地缘利益也影响授权使用武力的启动。第四章主要分析安理会授权机制中的国内政治因素。国内政治并不能直接影响授权机制,但授权机制的运作毕竟是由大国推动的,这又使得国内政治能够影响到这一国际机制。其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大国国内决策团体认知对授权机制的“外溢”影响,通过影响大国外交决策进而影响到国际安全机制的运行。这一原理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大国的国内舆论和领导人因素。结语部分本文认为政治因素在授权机制中起到了积极和消极的两面作用,甚至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消极因素更多地暴露在世人面前。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政治性因素的作用,政治因素为授权机制提供了运行的基础和动力。况且法律与政治的平衡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融合性的过程。面对政治因素的消极影响,应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例如适当限制否决权、增加常任理事国数量以寻求更广泛的权力均势以及构建对授权机制的审查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常远[6](2016)在《论美国寻求安理会军事授权的动机》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战争受害国,认识到战争的灾难性后果,迫切希望能够找到阻止战争再次发生的方法,联合国因此被建立起来。联合国的基本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禁止使用武力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规则之一。联合国承担着避免战乱、维护和平的重任,在国际安全领域有着独一无二的作用。美国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应维护联合国权威,遵守《联合国宪章》规则,积极维护世界和平,然而美国却是二战后挑起战争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不乏越过联合国擅自出兵、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历史。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违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过程中,并非完全抛开联合国不顾,相反,其往往主动寻求安理会的军事授权,那么其中的动机又是什么呢?本文试图从美国寻求安理会军事授权的行为以及产生的结果出发,阐释美国的真实目的。本文首先从法理性角度和实践观察的视角对主流理论(寻求战争的合法性)进行解读,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其次从信息传播的视角解释美国寻求战争授权的行为,揭示美国自一战开始推行的国际宣传政策与美国寻求安理会授权行为的关系。最后,对比分析合法性理论和信息传播理论,并得出信息传播理论更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总括而言,美国寻求安理会军事授权不仅仅是为其军事行动寻求合法性,以获取政治、军事支持,更重要的是希望配合本国的对外宣传战略占据舆论制高点,以更好地推行其扩大全球影响力、实现国家利益的国家政策。(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6-05-21)
李廷康[7](2016)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指安理会将武力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交由会员国代为实施的集体安全行动方式。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安理会享有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和侵略”叁种国际和平安全情势的断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强制措施包括第41条规定的和平性的制裁和第42条规定的武力性质的执行行动。而且,第七章随后的第43—47条规定,执行行动应当由“联合国军”来实施,且由安理会设立的军事参谋团来统率。然而,形势的发展并未按照宪章预设的轨道进行,联合国成立不久冷战开始,美、苏两大政治军事集团的对立使第43条所构想的“联合国军”无法组建,执行行动随之就成为纸面上的空文。没有武力措施做后盾,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就是没有利爪的老虎,将会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为此,安理会只得援引宪章第七章对会员国进行授权。可见,授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是安理会结合国际关系形势所做的一种务实性选择。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变通办法实际上已经取代了第42条预想的执行行动,成为安理会武力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而且,在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等方面形成了很多惯例,这些惯例标志着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已经形成机制化,但这种机制显然是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中派生出来的。因其派生性,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就在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不足,在其实践中必然性就会引起争论。本文试图利用国际机制这一理论来全面讨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改革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厘清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发展流变。主要分为叁个阶段:从朝鲜战争出现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先例到海湾战争的形成阶段,从波黑局势到利比亚、刚果局势的由国际问题向国内问题发展的适用范围扩大阶段,从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发展增加了反恐和打击国际犯罪的适用对象扩大阶段,认清其发展趋势和阶段特点。第二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由于该机制在《宪章》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授权行动又总被大国左右,偏离联合国轨道,所以自产生以来该机制的合法性就引起了诸多争论。本章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问题肯定性和否定性的争论,认为虽然该机制在《宪章》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原生机制和派生机制关系、以及国际组织暗含权力学说的角度可以接受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合法性。第叁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规范性问题。由于该使用武力方式在《宪章》中是没有明文规定,是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本质上是安理会“执行行动”的替代品,没有明确的文本依据以及完善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存在规范性问题。决策文本上用词和内容的模糊性、宽泛性等问题,和在实践中监督与控制的缺失等问题,造成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实践中的规范性不足,一直倍受诟病。第四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有效性问题。从历次实践的结果来看,安理会的授权行动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也遭遇到了许多失败。究其原因,其有效性问题不仅源自派生机制在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原因,也是因为国际机制在运行中受制于国际政治现实而难以发挥作用。第五章主要探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改革完善问题。本章综合前文分析,认为当前可行的改革完善建议总体上就是要通过完善《宪章》条款或颁布正式文件的形式,使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种派生机制上升为正式机制,具体而言需要完善授权决策机制、授权决议文本和授权实施机制并建立授权评估机制。结语部分首先是总结本文内容,并且简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对于中国举足轻重的意义。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越来越发挥着独特重要的作用,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上,中国不仅手握否决权,并且代表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因此,为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更加奋发有为,适应我国外加转型,本章还指出我国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中应该持有的立场和态度,并且提出相应对策和参与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的外交决策有所贡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倪红梅,孔晓涵[8](2015)在《安理会再次延长打击索马里海盗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新华社联合国11月10日电 (倪红梅、孔晓涵)联合国安理会10日通过决议,将各国及区域组织在索马里沿海与索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相关授权再延长一年。 决议认定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及索境内海盗集团的活动是(本文来源于《解放军报》期刊2015-11-12)
吴超,曹金平[9](2014)在《护航,中国海军的历史性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5年,5岁。不知不觉间,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的中国海军已经走过了五轮春秋。 经历了一轮轮媒体聚焦、国际关注和分析议论,年复一年的常态化护航,渐渐远离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万里之外的护航与反海盗新闻已经很难再撩动人们的兴奋神经。一个多月前,当中(本文来源于《解放军报》期刊2014-01-20)
李博雅,张晓东,谢亚宏,席来旺,吴云[10](2013)在《美离“单挑”叙利亚近了一步》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9月3日就修改一项授权政府对叙利亚进行军事打击的决议达成协议。协议使奥巴马朝赢得国会对叙动武授权目标又近了一步。 俄罗斯总统普京4日表示,俄罗斯不排除同意对叙利亚进行军事打击的可能,但前提条件是叙利亚政府使用化学武器得到(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3-09-05)
安理会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和国际社会重要一员,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种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武力执行措施密切相关,参与了部分授权决策和行动。通过分析中国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的立场和行动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并希望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原则性是指中国在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时坚持一贯原则,保持着较为谨慎的立场;而灵活性则是指中国在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时的灵活务实、"逐案处理"的政治智慧和外交技巧。中国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局势变化作出决策,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联合国安理会发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不过,中国的参与仍面临挑战,需要在未来的参与中更好地平衡原则性与灵活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安理会授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廷康.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中国的政策和策略研究[J].国际政治研究.2019
[2].李廷康.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国参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3].李廷康.美国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J].国际关系研究.2018
[4].李廷康.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关系问题分析[J].国际关系研究.2017
[5].曾欢.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政治分析[D].华中师范大学.2017
[6].常远.论美国寻求安理会军事授权的动机[D].外交学院.2016
[7].李廷康.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
[8].倪红梅,孔晓涵.安理会再次延长打击索马里海盗授权[N].解放军报.2015
[9].吴超,曹金平.护航,中国海军的历史性选择[N].解放军报.2014
[10].李博雅,张晓东,谢亚宏,席来旺,吴云.美离“单挑”叙利亚近了一步[N].人民日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