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租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宅基地法定租赁权
法定租赁论文文献综述
刘鑫,董继刚[1](2019)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破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充分发挥其资产属性,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充分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症结、结合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相关理论和立法例,提出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共6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9年08期)
韩雪[2](2018)在《借用法定租赁权创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流转新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引入"法定租赁权"的概念,利用债权突破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限制,将有助于提高宅基地的资本价值,从而盘活闲置宅基地,解决"小产权房"等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王毅,王有强[3](2018)在《农村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重在实现农村房屋的保障居住功能从而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已制约农村与农民发展,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提出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尝试。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是通过债权方式来实现集体外成员取得农村房屋的合法性,区别于我们通常所主张的物权方式。构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应充分考虑租赁权制度与宅基地本身两方面,在充分掌握相关理论、立法例以及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应重点将租赁关系主体、客体、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数额与期限以及房地权利归属等问题明确化,同时要妥善解决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可能产生的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问题。(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黄逸欢[4](2017)在《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法定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承租权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主要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出租人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不利于交易安全。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优先承租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但优先承租权实则是一种民事优先权。商事租赁关系中营业资产的积累使承租人面临巨大的风险,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规制。在商事租赁关系中优先承租权应该成为一种法定权利,在立法上应对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间、救济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鸡西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张建文,李红玲[5](2016)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一体原则并不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我国法律亦未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间一并处分的原则。故宅基地使用权无法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继承人因继承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占有、使用宅基地但却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合二为一)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分离。换言之,继承人占有、使用宅基地丧失了法律正当性,为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为解释路径为继承人占有、使用宅基地提供法律正当性依据,无疑是更优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12期)
王叶刚[6](2016)在《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有效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赋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这实际上是放宽了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一概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需要结合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最终确定出租人能否依法解除合同。(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8期)
郑天琪[7](2016)在《浅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升温,由此催生的房屋租赁业务也大量增加,从而导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与此密不可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也随之得到关注和受到讨论与争议,而设立完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制度,首先要确立合理的解除条件。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解除条件,即该条文中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李蕻[8](2010)在《浅论“小产权房”的出路——以法定租赁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小产权房"问题在我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演变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该问题的出现,有着我国政治体制层面的症结,从根本上而言,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小产权房"牵动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的土地制度、政治经济制度,涉及粮食安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在内的众多领域;通过设立法定租赁制度,将"小产区房"问题回归到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在不改变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出路。(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0年12期)
全婵迪,毛德权[9](2010)在《浅析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法定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光船租赁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不配有船员,只提供船舶及其本身的证件。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完成交付船舶的义务后,该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承租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些,但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当出现《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如何界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光船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叁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9期)
刘凯湘[10](2010)在《法定租赁权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容易被侵害、农民无法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融资、宅基地被闲置、"小产权"房纠纷不断、扩大城乡差别等。宅基地的私有化或国有化都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也是难以推行的,而借鉴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改革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核心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农房买受人之间形成叁方权利义务关系,既有利于宅基地使用价值的充分实现,又便于城乡之间的经济流通与互补。(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0年01期)
法定租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引入"法定租赁权"的概念,利用债权突破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限制,将有助于提高宅基地的资本价值,从而盘活闲置宅基地,解决"小产权房"等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租赁论文参考文献
[1].刘鑫,董继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破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题研究[J].海南金融.2019
[2].韩雪.借用法定租赁权创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流转新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8
[3].王毅,王有强.农村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黄逸欢.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法定化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7
[5].张建文,李红玲.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J].河北法学.2016
[6].王叶刚.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反思[J].法学.2016
[7].郑天琪.浅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J].法制博览.2016
[8].李蕻.浅论“小产权房”的出路——以法定租赁权为视角[J].特区经济.2010
[9].全婵迪,毛德权.浅析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法定解除权[J].法制与社会.2010
[10].刘凯湘.法定租赁权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构想[J].法学论坛.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