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资产定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形资产估值,折现率,转让定价
国际资产定价论文文献综述
孙一顺,舒伟[1](2019)在《无形资产估值中折现率的分析和选用——从国际转让定价角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转让定价角度出发,本文探讨了无形资产估值实践中运用收入法时的折现率问题,包括常见的几个折现率及其之间的理论联系,通过案例分析常见折现率之间应有的关系为就提高转让定价角度估值分析的可靠性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7期)
葛立娟[2](2018)在《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形资产在会计学、民法领域的认定与税法中转让定价意义下的认定不尽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用概括式定义,但概括式定义有界定标准不明确之固有缺陷,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法来定义较为合适。转让定价为中性词,仅指关联企业制定内部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并不能将转让定价等同于避税。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税收秩序,OECD为打击此行为专门制定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行动计划”),其最终目标是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但不代表其可以获得该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必须通过判断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贡献资产来确定利润分配,这就是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的具体表现。转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有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最佳方法原则。跨国公司为保证利润最大化,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是在税务筹划中利用不同国家的居民身份认定的差异、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例外情形等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到低税率国家,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直接许可、合同式研究开发、成本分摊的单独模式进行避税。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模式,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反避税制度对此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有独立交易法、全球公式分摊法、欧盟CCCTB和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独立交易法中的交易净利润法因要求交易具有可比性,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可比性,其调整范围就显得极其有限;利润分割法能有效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统计关联交易产生的总利润难度大、缺乏衡量各方在关联交易中所作贡献大小的统一标准以及可能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问题。全球公式分摊法和CCCTB都是先统计总体利润,依据既定的公式分配利润,再对利润进行征税,CCCTB不同于美洲地区适用的全球公式分摊法之处在于其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事前调整制度,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双赢的局面,但同时存在资料分析难度大和税基划分难以协调的问题。上述四项国际反避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全球公示分摊法有逐步取代独立交易法的趋势,但其与CCCTB却是各显其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另辟蹊径,将前叁种事后调整制度变成事前调整制度。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未来可能会出现“多套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即现有的独立交易法、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预约定价制度与之后出现的新制度并行不悖,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在逐步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即我国的无形资产定义、范围不明确,指导原则不全面;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缺乏配套的执行标准;未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法律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保密义务未做详尽规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周期过长等;我国目前只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情报交换的内容,但还未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式来界定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包含的范围,在转让定价原则中加入实质课税原则,引入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单独列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细化。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详尽规定保密义务,缩减达成预约定价的周期,尽快出台关于信息情报交换的法律,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完善,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实践做出详尽规定,增加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权利保护的内容,出台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增加履行FATCA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张秀[3](2017)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税制与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的价值逐渐凸显并成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杠杆。跨国集团利用许可和成本分摊协议等,以偏离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将企业利润实现不同税率区的转移,侵蚀相关国家的税基,无形资产的独特性使得现有制度下的可比分析失灵。晚近,OECD等国际组织启动行动计划,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中加入事后调整机制,细化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指导,解决经济活动与经济价值不匹配的问题,以期产生合理的税收和投资效应。本文旨在研究现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制度特点,结合最新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现有制度在防止跨国集团激进避税行为的局限性和最新发展,探讨可行的制度完善方案。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转让定价语境下无形资产的界定和特征,与OECD双边税收协定范本及国际财务会计中的无形资产进行比较区分,联系特征分析无形资产用于国际避税的原因与主要方式,提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评估和征管方面面临的难题,引出文本试图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适用的基本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内涵外延,分析公平分配标准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补充的优势和发展方向。该部分还介绍了 OECD、美国和中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制度沿革和特色,结合当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议题的研究成果,分析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新近发展。第叁部分列示了当前最为经典的税收筹划结构,结合Uber公司和Apple公司的案例展示无形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利用各国税法的特殊规定,通过许可协议和成本分摊协议将巨额利润转移至低税地,论证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实务操作中与公平交易原则的偏离,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损害。第四部分总结位于现有转让定价规则核心的公平交易原则在解决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这一问题中的局限,并适当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建议将公式分配法采用的统一税基和分摊公式因素纳入利润分割法下,作为新型定价模型,用企业的固定资产、职工薪资和销售额等贡献因数使利润分配合理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状况。此外,放宽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方法选用限制,为利润分割法或利润分配法的优先适用提供基础;调整市场溢价等特殊区位优势在可比分析中的步骤,并将其纳入利润分割法或利润分配法的贡献判断因素体系。另外,在征管方面,借助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发展的成果,获取转让定价分析和审查所需的信息。(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7-05-19)
张泽平,叶莉娜[4](2016)在《国际税基划分视野下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税基的划分是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普遍应用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全球价值链中权重的提升给传统的国际税基划分规则带来了挑战。独立交易原则作为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从倚重价格比较转向利润比较,公式分配法开始从国内实践酝酿走向区域范围内的国际实践,预约定价安排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规则的选择和考量上,国家税基利益无疑是各国关注的重点。在确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时,必须以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估价规则为前提,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和困难给予特别考虑。中国应从维护本国税基利益、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出发,努力推动联合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在参与目前OECD主导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确立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关联和价值创造原则为指导,强调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形成的贡献;同时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为更好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税基利益提供国内法基础。(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邬烈岚,陈迪菲[5](2015)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的国际动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营销性无形资产是转让定价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其独特的形式与价值不确定性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与探讨。本文基于OECD的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剖析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所有权归属与利益分配以及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同时针对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现状,提出了倡导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5年34期)
郭东[6](2013)在《国际铜期货中的资产定价以及协整关系下的铜期货套期保值率》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铜期货中的资产定价以及铜期货套期保值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笔者就国际铜期货中的资产定价以及协调关系下的铜期货套期的保值率进行探讨和分析,通过传统回归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来估计套期保值率。(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3年11期)
孙英敏[7](2013)在《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税法规制的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定价无疑是跨国企业国际税收问题中的热点,而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又是转让定价领域内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目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难点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转让定价意义下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谁有权获得无形资产回报、使用和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有哪些以及如何确定包含无形资产交易的公平交易状况这四个方面。本文以经合组织于2012年6月发布的《对于转让定价指南第六章及相关条文中无形资产条款的特别考虑讨论草案》为基础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转让定价意义下的无形资产并不完全等同于会计意义下的无形资产,而有独立的可转让性也并非是认定转让定价意义下无形资产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税法领域公认的转让定价意义下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商号、品牌、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以及配套员工等。而跨国企业内部的集团协作和特殊的市场环境均不属于转让定价意义下的无形资产。对于如何确定谁有权获得无形资产回报问题首先要依据登记和合同安排或其他协议的规定来确定。但是当跨国企业成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安排对无形资产回报进行分配时,他们可能按照各成员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提升、维护和保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承担的风险或承担的费用来分配无形资产回报。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或合同条文规定,为研发、提升、维护和保护无形资产而承担费用的跨国企业成员将有权获得无形资产的回报,那么在确认成员是否有权获得回报时就可以查看其是否承担了这些费用。然而目前对于营销型无形资产经销商所取得的回报是对其所做贡献的经济补偿还是其有权获得的无形资产回报在国际税法领域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转让定价意义下使用或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包括在货物或服务销售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转让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权利的交易。本文对于确定无形资产案件的公平交易情况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也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对于如何对使用或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规定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也可以使用估价技术。使用转让定价方法时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的方法,但是单凭经验来估计公平交易价格是不合适的。对于使用无形资产进行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转让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权利的交易和转让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交易这些不同的交易类型需要使用不同方法来确定它们的公平交易价格。经合组织首次提出使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这种估价方法来评估无形资产的公平交易价格。在建立估价模型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财务预估的精确性、对增长率的假设、所选用的贴现率、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对税率的假设等,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评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评估在转让时价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公平交易价格时,征税机关应该考虑独立企业在可比环境下会进行何种安排,并且应该考察关联企业是否对此无形资产价格进行了充分预估并考虑了所有可预见因素。(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俞颖[8](2012)在《金融一体化、投资组合选择与国际资产定价—西方国际资产定价模型研究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金融一体化对投资组合选择及资产定价影响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际资产定价模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比了各类模型所适用的市场条件、投资者行为及由此决定的资产组合选择和定价,最后提出这类模型对于分析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微观效应的理论价值。(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2年09期)
任新建,李浩,张苑[9](2012)在《论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对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本文在分析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具备的基础、面临的机遇和存在的瓶颈后,提出上海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的总体思路与重点举措。(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2年01期)
安玉花[10](2011)在《市场分割下的国际资产定价——对韩国股市开放效应的实证检验》一文中研究指出迄今为止,在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里还存在对外国投资者的各种限制,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根据Henry的研究,新兴经济体开放股票市场以后会产生超过3%的异常收益。本文利用Henry的研究框架,对韩国股票市场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韩国股市在开放之后产生了0.36%的异常收益。而且,随着股市开放化进程加快,该收益逐渐减小。(本文来源于《金融评论》期刊2011年06期)
国际资产定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形资产在会计学、民法领域的认定与税法中转让定价意义下的认定不尽相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用概括式定义,但概括式定义有界定标准不明确之固有缺陷,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法来定义较为合适。转让定价为中性词,仅指关联企业制定内部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避税并不能将转让定价等同于避税。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税收秩序,OECD为打击此行为专门制定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行动计划”),其最终目标是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但不代表其可以获得该无形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必须通过判断执行重要功能、控制重大经济风险以及贡献资产来确定利润分配,这就是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的具体表现。转让定价应遵循的原则有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最佳方法原则。跨国公司为保证利润最大化,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是在税务筹划中利用不同国家的居民身份认定的差异、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例外情形等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到低税率国家,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也有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直接许可、合同式研究开发、成本分摊的单独模式进行避税。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模式,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反避税制度对此进行调整,目前主要有独立交易法、全球公式分摊法、欧盟CCCTB和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独立交易法中的交易净利润法因要求交易具有可比性,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可比性,其调整范围就显得极其有限;利润分割法能有效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但在实践中存在统计关联交易产生的总利润难度大、缺乏衡量各方在关联交易中所作贡献大小的统一标准以及可能产生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现象的问题。全球公式分摊法和CCCTB都是先统计总体利润,依据既定的公式分配利润,再对利润进行征税,CCCTB不同于美洲地区适用的全球公式分摊法之处在于其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事前调整制度,能够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企业双赢的局面,但同时存在资料分析难度大和税基划分难以协调的问题。上述四项国际反避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全球公示分摊法有逐步取代独立交易法的趋势,但其与CCCTB却是各显其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另辟蹊径,将前叁种事后调整制度变成事前调整制度。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未来可能会出现“多套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即现有的独立交易法、CCCTB和全球公式分摊法、预约定价制度与之后出现的新制度并行不悖,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在逐步完善,但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即我国的无形资产定义、范围不明确,指导原则不全面;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缺乏配套的执行标准;未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法律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保密义务未做详尽规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周期过长等;我国目前只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情报交换的内容,但还未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方式来界定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包含的范围,在转让定价原则中加入实质课税原则,引入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单独列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定并对其进行细化。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详尽规定保密义务,缩减达成预约定价的周期,尽快出台关于信息情报交换的法律,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完善,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实践做出详尽规定,增加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权利保护的内容,出台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增加履行FATCA义务方面的相关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资产定价论文参考文献
[1].孙一顺,舒伟.无形资产估值中折现率的分析和选用——从国际转让定价角度的探讨[J].国际税收.2019
[2].葛立娟.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际反避税制度[D].安徽大学.2018
[3].张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税制与实务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7
[4].张泽平,叶莉娜.国际税基划分视野下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J].现代法学.2016
[5].邬烈岚,陈迪菲.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的国际动向[J].财会月刊.2015
[6].郭东.国际铜期货中的资产定价以及协整关系下的铜期货套期保值率[J].时代金融.2013
[7].孙英敏.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税法规制的解析[D].吉林大学.2013
[8].俞颖.金融一体化、投资组合选择与国际资产定价—西方国际资产定价模型研究述评[J].未来与发展.2012
[9].任新建,李浩,张苑.论打造全球人民币资产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意义[J].上海金融.2012
[10].安玉花.市场分割下的国际资产定价——对韩国股市开放效应的实证检验[J].金融评论.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