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行为论文-郭珉希

背信行为论文-郭珉希

导读:本文包含了背信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背信行为,信任关系,诚实信用义务,财产性事务

背信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郭珉希[1](2019)在《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甚至在最近这几年经济增速已经超过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与开放性成为现在的主题。在日常经济活动当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并且专业化程度高,一些需要具有专业知识才能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要委托专业人士才能更恰当的进行,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合理、正当的完成所交付的任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受托人违背信任关系为了自身需求滥用受托权限,为了攫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违背委托人的信任关系和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受托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的利益受损害程度达到刑法惩罚的标准,那么,就应当以刑法的标准对受托人进行追责。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中重要原则之一,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法领域出现的违法行为只能采取带有补偿性质的惩罚,倘若出现严重失信的行为,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发挥像刑法那样具有惩戒性质的作用,因而无法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背信罪就是为了弥补民事法律规范不够充足的惩罚性而诞生。本文立足于国内外有关背信行为理论,对我国现有的背信罪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赵剑萍[2](2017)在《浅析工商注册登记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在市场主体准入中存在违背受托义务和忠实义务现象,除了擅自以其他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事项外,出现一些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违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诺事项情形,如,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企业名称误导公众;实行"先照后证"后一些企业擅自从事未经许可的行业等等,造成他人利益受损。这需要在分析注册登记背信行为构成要件、表现特征、法律规制价值基础上,探析对注册登记背信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为工商注册登记背信行为立法提供框架、依据和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7年11期)

吕铖钢[3](2017)在《政府“预算背信”行为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强调预算治理的当下,可诉性理念越来越成为预算制度的必备要素。预算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构建预算的可诉性机制,在预算监督中架设公众参与的司法桥梁,是保障预算监督的有效方式。预算可诉性机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矫正政府的预算背信行为,将公众与政府同置于司法的天平之上,既可以确保预算监督中的公众参与,也可以震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因此,建立和完善预算的可诉性制度,是实现预算民主和预算法治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地方财政研究》期刊2017年10期)

黄书勉[4](2017)在《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诚信原则不仅仅是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失信行为尤其是背信行为的泛滥会对政治、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影响。关于背信犯罪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虽已规定了背信类犯罪,但严格来说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背信罪,现有的背信类犯罪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立足于中外现有的关于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的法律体系,结合域外关于背信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对我国现有的背信类犯罪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大约40000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诚信的法律问题概述。诚信概念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之中,我国的诚信概念是从对鬼神的虔诚中发展而来,由于诚信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因此它兼具二者的功能,它以最高的指导性统领民商事法领域,同时也以普适性涵盖着公法领域。诚信原则是潜在于公、私法中的共同原则,其与刑法是紧密联系的,刑法中的财产关系除特别原因外同样可以适用诚信原则,我国学界近些年来虽然加强了对诚信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但仍存在着空白。第二部分: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厘定。背信行为的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普鲁士法中,刑法领域中的“背信”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关于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的学说繁多,而厘清背信行为的本质是理解背信行为概念的关键,目前关于背信行为的本质,学界采取“背信说”。本文在“背信说”的基础上对背信行为的信任关系进行限定,同时对于与背信行为相类似的侵占行为与诈欺行为进行了对比与分析,以更加明晰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第叁部分:关于诚信与背信问题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失信类犯罪分为诈欺型、伪造型和侵犯知识产权型等传统失信类犯罪和背信犯罪,通过比较国外对于失信类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传统失信类犯罪的规制是较为全面的,但对于背信行为的规制却不如国外先进。我国现有的背信类犯罪仅是对特殊背信行为进行规制,缺乏独立的能够涵盖一般背信行为的背信犯罪,本文通过对国内背信类犯罪分类的学说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了我国现有的七类背信类犯罪。第四部分: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我国对于传统失信类犯罪的规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类罪的规制比较分散,可能会造成刑法体系的逻辑混乱,我国对于背信行为的规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主体规制不足,对私有制经济保护不足,对个人财产保护的缺失等。本文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并对背信罪的设置作出了初步的构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许德风[5](2016)在《论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获益返还——兼议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不存在不法得利不得返还制度的情况下,合同违法无效后,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1句所规定的"相互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除了在法教义学上难以合理解释外,还会产生帮助甚至鼓励当事人背信的效果。"背信"是对有约必守、有诺必行这一社会基本交往规则的违反。纵容"背信"会破坏市场乃至国家所依赖的诚信或信任基础。在国家管制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管制与诚信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私法主体可能利用管制规则摆脱合同约束,实现"合法"地背信,而这在我国"合同违法无效相互返还"的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做法是综合考虑法律的目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关于违法性的主现状态、得利的内容等因素,对合同违法无效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及损害赔偿请求加以衡量,以便在实现管制目的的同时,又不过度损害作为社会生活基础的诚信。除了用于处理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返还问题外,平衡管制与诚信,鼓励诚信与阻遏背信的理念,在其他民商法领域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熊锦秋[6](2015)在《提振市场信心关键要严惩背信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锦心绣口】 在一个缺乏信用的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受到伤害。 近日深交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对锐奇股份、东方网络相关当事人涉嫌背信行为启动处分程序。笔者认为,诚信是资本市场基石,只有全力提升市场信用水平(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5-09-28)

高旭[7](2015)在《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资本市场的“帝王规则”,对于维系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而且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诚信还是证券市场的功能释放和证券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加强诚信建设对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和市场诚信体系一直受到各种背信行为的严重侵蚀。尤其是在金融证券市场,一些侵犯公私财产权和破坏市场有序发展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大量欺诈现象,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挪用股民保证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律师、上市保荐人参与造假等,引发极大的信任危机,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预防和控制背信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理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走在前列。而要引导证券市场树立诚信守法氛围,就应该让失信者在市场寸步难行,同时还要严厉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应对的情况下,现行刑事立法在规制背信行为上理应发挥作用,但是却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实践中,我国仅规定了两个明确的背信类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充分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开始关注市场背信行为,日益重视对市场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但是,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需求而言,打击与规范力度明显不足。正是由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薄弱和缺乏刑罚规制,导致了内幕交易、“老鼠仓”行为等背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严重破坏证券市场诚信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研究比较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主流诚信理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局限于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对证券法领域的诚信原则关注还较少,以及从失信行为的刑罚规制与刑事责任的角度和实践应用研究不够。因此,借鉴和研究国外背信罪和相关法律制度,论证构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刑罚规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来看,它们根据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对背信行为采取了刑罚规制的方式,并在刑法典中将背信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甚至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引入特别背信罪,威慑和惩罚经济领域的背信行为,以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这也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应用。另一方面,虽然英美法系没有设定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背信罪罪名,而是以侵占罪、偷盗罪和诈骗罪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领域,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互相促进,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判例规则、制度和综合监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背信犯罪行为。对此,为进一步研究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问题,笔者结合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实践,立足于国际视角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和研究,从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理论分析、域外立法考量与比较、国内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和“老鼠仓”典型背信行为的举例分析,以及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制度的完善等八章内容对证券市场诚信和背信行为的刑罚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论述。通过阐释中西方诚信原则的理论渊源、发展演化及其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和法治化进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有关背信罪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及刑罚规制模式,对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解决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制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相应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通过干预调整和引导其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面对着金融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背信行为,在我国缺乏市场经济传统、深厚契约意识和发达的信用制度等支撑性基础条件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手段却不足以规制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时,为了更有力的惩治金融行业和证券市场上的背信行为,我国可以在比较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刑事立法,推进社会市场信用的刑法保护和金融证券市场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规制和威慑市场中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5-06-01)

王天娇[8](2014)在《背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分工也逐渐变得精细化、专业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多数参与者无法自己完成,因此他们多会将此类经济活动授权给一些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个人完成,或者将事务委托给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利益的驱使有时会使这些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在处理他人事务时违背其所应负的诚信义务,背信行为也就随之而来,并且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和新型化的趋势。虽然在我国刑法中,与背信相关的罪名已经渐渐有所体现,但至今仍没有普通背信罪的相关规定,现有的几个特殊背信罪在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的规定上又较为局限,导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文章建议在完善特殊背信罪的基础上,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普通背信罪,这样既可以使法益保护的漏洞得以弥补,同时也是对我国刑事立法完善的促进。这篇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背信行为的界定。自刑事立法上单独规定了背信罪以来,关于背信行为含义的理解差异就一直存在,而对于背信行为的本质也存在学说之争。通过对有关背信行为本质的五种主流学说进行详细解读,文章对背信行为作出相对合理的界定: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与本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在代为处理本人财产性事务的过程当中,没有维护本人的最大利益,导致本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文章归纳出背信行为的叁大基本特征:第一,背信行为人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第二,背信行为违背的是“内部信任关系”;第叁,背信行为通常涉及较大的财产利益。第二部分为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文章的第一部分将背信行为分为普通背信行为与特殊背信行为两个类型。对于普通背信行为,在世界刑法史上,发展至今也只有少数一些国家对其作出了规定,最为典型的是德国的背信罪与日本的背任罪。德国刑法典将背信罪构成要件分成“滥权构成要件”与“背托构成要件”两个类型:滥权构成要件中的“滥用权限”是指行为人,也就是权限的享有人,在行使权限时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该权限的宗旨,从而导致财产利益享有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背托构成要件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照料义务的违反。日本背任罪的立法借鉴了德国立法的相关内容,但也不缺乏自己的特点,比如说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要求就明显区别与德国背信罪。对于特殊背信行为,有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对其作出了规定,有的国家则在附属刑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第叁部分为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关于背信行为的规定,各国刑法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基本的行为模式是固定的,即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任务或信任的行为而故意为之,从而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并且,由于背信行为的本质始终是对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的违反,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中仅存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以及为了规制“老鼠仓”行为而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共五个特殊背信罪。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背信行为的规制明显存在缺陷:首先,缺乏对普通背信行为的规制;其次,五个特殊背信罪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的设定存在局限性;最后,我国刑法针对背信行为采取的立法模式为列举式,这种方式必然会使刑法典变得臃肿,并且以列举的方式不断增加特殊背信罪,也会破坏分则条款之间的条理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言。由于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充分的刑事可罚性,而我国刑法对背信行为的规制却仍然存在漏洞,因此文章建议,在对现有的特殊背信罪的构成要件作出适当调整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普通“背信罪”以弥补刑法法益保护的漏洞,并参考域外立法,对我国背信罪的罪状与刑罚的设置提出合理的构想。(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4-01)

熊锦秋[9](2013)在《把高管背信行为民事赔偿落到实处》一文中研究指出前不久深交所认定*ST生化涉及“2006年与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担保时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重大诉讼未履行披露义务”等五大违规行为,对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由于董事长等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深交所对这些责任人也进行公开谴责,近日*ST生化还接到《证监会立案(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3-11-06)

刘洋[10](2013)在《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是指在处理投资者事务或管理、处分投资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投资者财产利益的行为。证券投资背信行为出现主要有四个原因: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背信行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缺失;基金外部监管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背信行为的频发。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经理、基金公司乃至整个基金行业都有着巨大的危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面临着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对其过于原则的规定,使得该行为基本处于一个不受限制的状态。我国偏重于采用刑事和行政手段,较为忽略民事责任作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背信行为肆虐,因此应完善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其民事责任时,首先需对其民事责任性质作出判断,由于该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由于受害人取证手段缺乏,因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更妥当。在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侵权要件认定中,由于证券市场的特点,损害数额的计算应以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损害数额。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由于股价是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基金持有人变动频繁,因此应以买入股票时基金公司的基金持有人作为受害主体。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彻底遏制,但是随着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同时通过完善现有的监督执法体制,加重其违法成本,该行为横行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善。(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05-01)

背信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在市场主体准入中存在违背受托义务和忠实义务现象,除了擅自以其他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事项外,出现一些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后违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承诺事项情形,如,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企业名称误导公众;实行"先照后证"后一些企业擅自从事未经许可的行业等等,造成他人利益受损。这需要在分析注册登记背信行为构成要件、表现特征、法律规制价值基础上,探析对注册登记背信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为工商注册登记背信行为立法提供框架、依据和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背信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郭珉希.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2].赵剑萍.浅析工商注册登记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

[3].吕铖钢.政府“预算背信”行为可诉性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7

[4].黄书勉.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5].许德风.论合同违法无效后的获益返还——兼议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J].清华法学.2016

[6].熊锦秋.提振市场信心关键要严惩背信行为[N].证券时报.2015

[7].高旭.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8].王天娇.背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9].熊锦秋.把高管背信行为民事赔偿落到实处[N].证券时报.2013

[10].刘洋.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背信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D].中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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