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率性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罪过情感,理性主义,率性犯罪
率性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温建辉[1](2011)在《率性犯罪的发现》一文中研究指出率性犯罪概念的提出是罪过理论纳入情感因素之后合乎逻辑的理论必然。率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罪过情感引导下或情感作用胜过意志作用的犯罪。率性犯罪蔓延在理性主义肆虐的时代,理性主义浸淫了率性犯罪行为人的无情和自私。追求个人私欲的满足与对他人的冷酷无情交织在一起是率性犯罪的基本特征。率性犯罪的发现,不仅深化了人们对犯罪的认识,也为刑事法学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1年01期)
温建辉[2](2009)在《率性犯罪罪过情感的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伴随行为的心理因素作用的高下上讲,人类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认识指导下的理性行为,另一类是率性而为的行为。而我们一旦把罪过情感纳入罪过理论,也就能轻易地发现,在伴随犯罪行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同样不仅有知、情、意并存,还有意志因素和情感因素作用高下的问题。理性行为和率性而为都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依此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率性犯罪。率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罪过情感引导下或情感作用胜过意志作用的犯罪。由于一直以来罪过理论解说的对象是理性犯罪,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理性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刑事诉讼都是以理性犯罪为对象而设计和量身定做的。因此,以理性犯罪为解释对象的刑事责任理论以及以理性犯罪为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司法制度,对于需要解释其刑事责任根据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率性犯罪而言,已经显得很不适当。可见,率性犯罪概念的产生,不仅为刑法学,也为刑事诉讼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追究率性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实践中,那些用来证明罪过情感存在及其强烈程度的证据被归类为情感证据。诉讼中的证明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二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以分为叁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叁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而从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心证”为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方法新的发展趋势;而以证明人的主观世界的心理证据为必不可少的证明手段的历史阶段正逐步显示出司法证明新阶段的特征。为了有效揭露和证明率性犯罪,应当加大对主观心理世界调查取证工作的研究。笔者具体探讨了几种专门调查和收集心理证据的方法。它们主要是:探问、测谎、脑电图技术、心理痕迹分析以及犯罪心理画像等。情感证据的特殊性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提出了新的要求。罪过情感的特殊性及其可再现性与可测量性对证据审查与判断方法提出了对罪过心理进行仪器测试的要求;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内在特点要求在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中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普通公民对于犯罪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判断毫不逊色于专家对专业事务的判断,我国应当参照英美法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适用情形,准许证明罪过情感的意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品格证据的提供是保证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来源可靠性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但凡涉及到情感证据,都应该辅以品格证据的佐证。证明罪过情感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就在于对率性犯罪的证实作用,没有对罪过情感的证明,就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而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就不能证实率性犯罪的成立。在追究率性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运用情感证据,不仅对于正确认定率性犯罪不可或缺,而且对于准确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性犯罪与率性犯罪在刑事诉讼中的操作与操作要求各具特点,因而将这两类犯罪区分开来、建立犯罪分类诉讼机制有利于诉讼实践中的操作。(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4-20)
率性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伴随行为的心理因素作用的高下上讲,人类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认识指导下的理性行为,另一类是率性而为的行为。而我们一旦把罪过情感纳入罪过理论,也就能轻易地发现,在伴随犯罪行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罪过心理中,同样不仅有知、情、意并存,还有意志因素和情感因素作用高下的问题。理性行为和率性而为都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依此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率性犯罪。率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罪过情感引导下或情感作用胜过意志作用的犯罪。由于一直以来罪过理论解说的对象是理性犯罪,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理性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刑事诉讼都是以理性犯罪为对象而设计和量身定做的。因此,以理性犯罪为解释对象的刑事责任理论以及以理性犯罪为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司法制度,对于需要解释其刑事责任根据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率性犯罪而言,已经显得很不适当。可见,率性犯罪概念的产生,不仅为刑法学,也为刑事诉讼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追究率性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实践中,那些用来证明罪过情感存在及其强烈程度的证据被归类为情感证据。诉讼中的证明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二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以分为叁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叁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而从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心证”为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方法新的发展趋势;而以证明人的主观世界的心理证据为必不可少的证明手段的历史阶段正逐步显示出司法证明新阶段的特征。为了有效揭露和证明率性犯罪,应当加大对主观心理世界调查取证工作的研究。笔者具体探讨了几种专门调查和收集心理证据的方法。它们主要是:探问、测谎、脑电图技术、心理痕迹分析以及犯罪心理画像等。情感证据的特殊性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提出了新的要求。罪过情感的特殊性及其可再现性与可测量性对证据审查与判断方法提出了对罪过心理进行仪器测试的要求;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内在特点要求在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中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普通公民对于犯罪行为人罪过情感的判断毫不逊色于专家对专业事务的判断,我国应当参照英美法对普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适用情形,准许证明罪过情感的意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品格证据的提供是保证证明率性犯罪罪过情感证据来源可靠性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但凡涉及到情感证据,都应该辅以品格证据的佐证。证明罪过情感对于刑事诉讼的意义就在于对率性犯罪的证实作用,没有对罪过情感的证明,就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而不能确认罪过情感的存在,就不能证实率性犯罪的成立。在追究率性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中,运用情感证据,不仅对于正确认定率性犯罪不可或缺,而且对于准确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理性犯罪与率性犯罪在刑事诉讼中的操作与操作要求各具特点,因而将这两类犯罪区分开来、建立犯罪分类诉讼机制有利于诉讼实践中的操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率性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温建辉.率性犯罪的发现[J].社会科学家.2011
[2].温建辉.率性犯罪罪过情感的证明[D].湘潭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