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南西部欠发达地区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探究
杨红卫(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摘要:我国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高校体制深化改革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场需求提供了占据“半壁江山”的高等教育人才。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民办高等职院校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均衡发展上,在招生、就业的市场搏奕中,尤其在国家政策法规调控的现实矛盾磨合中,均存在和面临着诸多客观与主观的教育风险和生存与发展的严重问题,甚至已处于燃眉之急、刻不容缓的困境之地。对此,本文重点从国家政府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和科学发展的视角高度上,提出了一点探究和解决此问题的思路与对策,抛砖引玉,供参考与商榷。
关键词:民办高校优质资源政策扶持科学发展
一、云南要构筑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宏伟战略目标,人才培养与创新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第一要务。
鉴于云南省处于西部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十二五”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以及要构筑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宏伟战略目标,人才培养与创新是教育界首当其冲的职责与任务。“穷省如何办大教育”既是振兴又是困扰、制约西部欠发达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在云南及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教育)长期处于滞后与不平衡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状况,尤与发达地区比较相差甚大的省情实际中,如何利用并扶持好有限而又优质的教育资源(特别是民办中高职教育资源),不仅是衡量办好和发展西部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的“双赢”战略,而且是处理和解决好现阶段民办高职院校所面临教育改革与生存的“拐点”,尤其是现实与未来的“空校危机”甚至“淘汰倒闭”的教育风险的关键性问题。
现阶段,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市场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必然影响到高校招生生源的规模和数量,而生源规模和数量又是院校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和以人为本的基石。“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就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第三届民办职业教育会上,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俞仲文坦言:昔日以“高等教育半壁江山”自豪而称的高等职业教育,如今已不复存在,高等职业教育面临“洗牌”的“拐点”已提前到来。这并非骇人耸听,在此之前,我国不少业内专家甚至官方人士也纷纷对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与未来的“空校危机”教育风险均作了预警分析和判断。
随着全国学龄人口的递减,在校高初中生的分流与辍学,中高职院校升格,省内新建民办高职院校不断增量,软硬件基础条件又十分薄弱,原有已开办新建民办高职院校按教育部的质量评估规定软硬件未达标者不少,民办院校之间办学条件与办学质量差异性较大,其“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发展不平衡。加之国内外进入西部欠发达地区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给民办高职高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全国高职高专生源自2008年开始锐减,出现“拐点”的趋势与“空校危机”、“洗牌”的教育风险已成不争之现实,这更加剧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的高层次职业技术人才之间形成结构性的突出矛盾。这与我国现行的职业技术教育体制与运作机制以及高职院校面临的客观外部环境和主观办学质量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关系。对此,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高校及社会有关组织,应引起高度重视,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政策和措施确保民办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民办高职教育科学发展夯实基础和作出贡献。
二、大力扶持优质教育资源好的民办高职院校,优胜劣汰,符合高职办学教育规律与民办教育法规。
在“转型期”新变化形势的特定情况下,如果仍要继续采取“遍地撒网”追求高职规模数量的扩长,或者“一碗水端平”、“均衡扶持”的政策导向,势必不但“挽救”不了办学实力差、教学质量低下、评估与整改不合格、社会不良声誉与负面影响较大且已面临撒并、重组、改制、转轨甚至即将倒闭的民办高职院校,而且还将严重影响甚至拖垮优质教育资源的同类公办与民办高职院校(生源“蛋糕”有限且锐减的现实所决定)。故笔者认为并建议:
1.由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社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与扶持,改制转轨一批上述不合格的民办高职院校,使其改制转轨为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十分紧缺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农民工职业培训基地或职业鉴定与中介机构或新兴市场服务部门等等。另辟蹊径,重新开拓起步,转换“同吊一颗树上活受罪”的生存机制为上策,更有“双赢”的机遇与效益。这是对高职办学准入政策与评估验收是否达标合格的最基本的要求条件和“砝码”,也是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好教育质量关、培育优质教育资源的一项政策导向与制度设计。优胜劣汰,符合高职办学教育规律与民办教育法规。
2.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招生政策的扶持。所谓优质教育资源,是指按民办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要求并通过专家进行合格与优秀评估验收后,具有办学核心竞争实力、办学特色优势,教学质量高,社会公信力、认可度、满意度以及品牌形象良好的优质学校。其生源数量与质量保障是学校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之源之本,符合招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此,建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放宽和逐步取消对优质教育民办高职院校招生的计划指标控制。即:
一是每年确保其原招生规模的扩招量达到该校办学评估条件要求的上限为止(这是招生指标必须按教育规律和办学条件的客观要求进行改革的有效举措)。
二是给予和扩大其在省内外自主招生的招生权(这是市场规律的作用与学校必然合理的取舍)。
三是确保每年新增和调整专业数的增量指标(这是高职教育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市场需求、面向企业及职场的必然选择)。
四是逐步取消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生源的高考分数录取控制线,特别是对于涉及“三农”专业可完全放宽高职高专入学准入门坎。对于高初中在校生可采取自愿选择专业提前录取入学,并根据《学分制》标准,针对不同学生专业层次和学习基础情况,设2-5年高初中入学不等的学制年限,凡学分修满者,准予提前毕业。此外,对于中职、中专、技校等“三校生”,只要其本人愿意并且原所学专业与高职高专对口,中职毕业后可免试入学。
五是对于已就业和创业的社会青年,特别是新型农民工,需要自我提高学业层次和职业技能可经过学校面试后直接选择所需专业入学(入学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并根据其专业特点和本人实际情况和要求,放宽或取消在校学习的数学、英语以及军训等基础课和通识课程,突出专业技能与实践课,缩短学制,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实际上准确地说,高职院校生源政策导向问题的关键在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模式是否能够处理和解决好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这一结构性矛盾的适应性根本问题;也就是说,高职院校能否真正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专门适用人才问题。与此同时,生源的政策法规导向宏观调控作用也是政府职责所为,是帮助解决这一结构性突出矛盾的强力推手。云南《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中,提高了高校毛入学率达40%的目标任务(在《十一五》期间的基础上增量一倍),如果没有优质教育资源与招生规模“质与量”内涵与外延的提升,显然是难以完成“十二五”教育规划的目标与任务的。
3.打造和提升优质民办高职院校国际交流的实力和品牌形象,开放海外办学的国际市场,构筑和夯实云南“桥头堡”战略的前沿教育阵地和窗口。高职高专院校是直接培养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的高级职业技能人才。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应牵头在全省高职院校中积极开拓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及周边邻国地区的各种“小语种”专业,特别注重旅游文化、外贸经济、口语翻译等一线交流的实践技能的应用培养。同时,要把学历专业与社会职业培训结合起来,多功能、多渠道地发挥职业教育的作用。关键要吸引一批省内外、海内外的生源入学就读(包括给予优质民办高职院到海外开办“孔子学院”的办学权),此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与现实意义(尤其在当今南亚、东南亚及与中国相邻的多个亚洲国家中,在国际形势多变化的情况下,“走出去办教育”最具软实力效益与安全性保障)。对此,政府应多给“小语种”专业在校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无息助学贷款、生活补贴等特殊待遇(例如师范类生源的定向性待遇),同时在学生就业上给予直接定单式人才输送培养的政策导向与优惠扶持。此外,政府对引聘在校从教的外籍教师应给予定期特殊津贴补助,特别是对开办“小语种”教学成效显著的民办高职院校,政府应多给予“以奖代拨”的专项资金扶持。
4.进一步打造高职教育集团和大学生创业园区的现代教学基地。对于已批准挂牌成立的民办高职教育集团,如何深度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驱动教学改革?如何打造现代教育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如何提高“双师型”、“双证书”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人本素质?这不仅仅是校方“单相思”积极性的能动效应所为,而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厂、学、研、政”四体联姻的系统工程。其核心是以民办高职院校“双师型”和“双证书”人才培养创新模式内涵建设为主题,以打造职教集团与实习实训园区和中心基地为集约化、现代教育的创新平台为突破口,开创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实际、具有中国职教特色和优势的厂学结合之路,以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合作办学为新机制,以合作双赢发展为新动力,以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模式为教学合作的切入点,以合作就业为导向,以现代服务业为宗旨。这也是现阶段我国职教体制深化改革应突破的重难点。故笔者认为并建议: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具有优质教学资源的民办教育集团的建设与发展给予“牵线搭桥”、“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的优惠政策引导,特别是对于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土地征用、项目报建、规费减免、水电供给、绿化环保等多方面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与扶持,以及给予专项资金的投入或政策性奖励。
5.切实贯彻落实和执行好省委、省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各种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近几年来,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民办学校教育的人才战略问题上,纷纷出台了一系政策法规予以扶持。如:云南省委、省政府【2008】17号文、【2009】71号文,其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这在全国省市范围内是不多的。但存在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是:“公办”与“民办”在法律与政策上是公开、公正与平等的,但在事实上与现状中是隐性、无公正与不平等的。政策与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常常“走样”、“跑偏”,甚至无效,必须下大力、出猛药依法治教。故笔者认为并建议:
一是省市各级政府在对民办学校属性的定性与体制的定位上必须明确:“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如:湖南省湘政发【2008】1号文,其他有的省市对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既“非企业”又“非事业”处于定性两难的格局,应予以纠正和明确)。要让民办学校属性“验明正身”,以利其依法开展民事活动和维持自身权益。
二是赋予民办学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评审委员会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家和民办院校中副高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章程与条件以民办评审委拟定,报上级教育及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应以“双师素质”、教学质量、教改效果特别是对人才培养的实际工作绩效以及师德为主要评审依据,不以单纯的所谓学术理论及科研成果为评审依据(如:公办本科院校以论文、课题、专著、译文等的规定数为主要依据,此仅为民办院校评审的辅证材料及同等条件下的优选晋级依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双师型”教师对“双证书”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时也是稳定民办教师队伍的有效改革举措。
三是对优质民办高职院校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院校”、“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特色项目”、“重点专业”等立项的教学成果,应加大政策扶持与专项基金的投入力度。对办学评估验收合格、优秀的民办学校,更要加大“以奖代拨”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其办学质量与水平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要把政府每年用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活、用好、用到位,并注重对民办院校高端教学科研和创新工程项目加大扶持与投入力度,同时根据省情、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量,逐年提高“以奖代拨”的增幅比例。只有这样,才能示范与启动教学改革与创新的特色、亮点、优势,起到引领作用,从而全面推动和振兴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与时俱进,开创新的局面。
6.建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和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民办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其运作机制。包括对民办院校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学校章程运作机制、全面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教代会与职代会民主管理机制、法人资产与财务管理机制、督导专员委派机制、党建机制、维稳安全机制、职称评审机制、教育集团运作机制、教师队伍培训机制、教学科研项目考核机制、专项基金监管机制、招生与国际交流机制以及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委员会等行政监管与指导机制,把“扶持与监管”、“指导与奖惩”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而确保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地科学发展。